从公诉人角度看庭前会议制度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审理前,为了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在开庭之前举办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程序分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审判效率,明确适用范围等方式,让相关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标签:庭前会议;效率;保障;范围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庭前会议的帮助。
所谓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恶意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实施始于2012年,因此在近些年的实行过程中不断改善其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提升刑事审判案件的效率。
庭前会议自身存在较强的价值意义。
首先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判过程的简化。
与此同时,庭前会议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特定化,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的研讨,增强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的,所以庭前会议的实行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较低,该适用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高级人民法院来看,采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少之又少。
其中具体是由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过多,因此很多法官没有精力来组织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的适用较低;第二,当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多、案情重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类情况。
因此很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无法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案情。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窄,该制度的适用无法得到普遍化,即使是在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也无法违背法律开展会议。
(二)庭前会议效率不高创设庭前会议的初期想法是为了提升庭审时的效率,但是经过大量实践,发现案件的审判并不能因为庭前会议的进行而提升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及完善建议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及完善建议作者:杨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庭前会议制度在提高庭审效率、确保程序公正、节约公诉人精力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略显粗疏的法律条文降低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提起主体、适用范围、约束效力、法律监督等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庭前会议价值公诉作者简介: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9-02“庭前会议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该程序具有独立性,其既不属于庭审,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
庭前会议程序以控辩双方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为主要内容。
” 从法律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来看,庭前会议的核心应当是“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它既不是庭审的预演,也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庭前会议的本质只能是一个各方参与的“会议”,就规定范围内的问题征求意见,尽量协调统一。
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前的准备,绝不能代替庭审的作用,它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控辩双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司法成本,保障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衔接公诉与审判的中间程序,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审查,能够明确案件的争点,使控辩双方获得资讯平等,法官亦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避免庭审活动因不必要的纷争所困扰,以为庭审做好准备,其间直接体现出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一、庭前会议制度在公诉实践中的价值结合公诉实践,笔者以公诉人的角色来审视庭前会议制度,发现其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了解辩护人的辩护方向,精准预测庭审焦点,出庭预案更有针对性公诉人和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议的交流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定性、证据的采信与排除均有了初步的意见,公诉人提前了解了辩护人的辩护方向,可以更加精准地预测庭审焦点并根据辩护人的意见对出庭预案作有针对性的核实和补充。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庭前会议制度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中,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首先,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准备、交流意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减少庭审阶段的争论和调查的时间。
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法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的争点和焦点,制定合理的庭审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庭审时间。
同时,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前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少现场庭审时的证据提供工作。
此外,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明确,避免了在庭审阶段的重复辩论,节约了司法资源。
庭前会议制度还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被告人与法庭、检察机关的直接沟通环节,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一起讨论案件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庭前会议还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自首、认罪申诉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交流和协商,了解各方的诉讼意愿和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和疑点达成共识,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公平的判决。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更准确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此二款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明确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引入国外“证据庭、程序庭”的模式,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改变了过去审判人员只“坐堂审案”的片面庭审方式,提高了公诉人、法官、律师的能动性,保证了庭审的公平。
笔者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据此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预审”。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是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主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
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和证据认识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1、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刑事诉讼法》、《解释》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规则》规定公诉人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由此对于庭前会议的提起方式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召开,对公诉人能否建议提起庭前会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能申请提起庭前会议没有法律规定。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兼论公诉人之应对
V0 1 . 3 7 N o . 5 S e p t . , 2 0 1 3
我 国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不足 与完 善
— —
兼论 公 诉人 之 应 对 ’
罗 晓 波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8 )
( 湖南大学
摘 要 : 庭前会议制度是2 0 1 2年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 新增设的程序, 该制度在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价值、 实现
当事 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对 回避 、 出庭证 人 名 单、 非 法证 据排 除 等 与审 判 相关 的问 题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见 。 ” 这 标 志 着 庭 前会 议 制 度在 我 国 的正 式
之前, 通过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 决定是否将被追诉 人交付法庭正式审判。通过公诉审查 , 可以实现对 公诉案件 的过滤, 将不符合开庭条件的公诉案件排
性问题 。从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第1 8 1 条和第 1 8 2
条规定 的 内容 和 逻 辑 关 系 看 , “ 庭 前 会 议 应 定 位 于
工作带来 了新 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立足于庭前会 议 的制 度 内涵 , 讨 论该 制 度 在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功
庭前准备程序 , 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 之前, 是庭前准备程序 的核心内容。 ” C 2 1 c , 9 庭前会议 具有 以下价值功能 : 1 、 尊重与保障人权。2 0 1 2年《 刑事诉讼法》 修 改首次将“ 尊重与保障人权” 写入法条 , 是我国司法 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庭
理争点 , 了解 控辩 双 方对 回避 、 管辖异议、 出庭 证人 以及非 法证据 排 除 的意 见 和 线索 , 控 辩 双 方 能够 更 深入地 了解 对方 的 主张 和 证据 , 进 而为 庭 审 控辩 职
浅析庭前会议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人、 诉 讼代理人等土体如发现有召开庭前会议之必要的可 以向 巾判 人 员捉 I l J 口头 或 : 面 I l 1 请, 符 合 规 定 的, Ⅲ 判 人 员应 7 {
开 庭前 会 议 。 2 、 会前 准 嵛 。巾 判人 员 决 定 开庭 前 会 议后 , 应 当在 会 议 开三 日前 告 知 各参 加 人会 议的 时间 、 地 点、 参 加 人 员及 土 要 议题 。参 加各 方应 该 积 极为 会 议做 准 符 , 至 迟在 庭 前 会 议 开
同前将己方主要主张简要告知巾判人员, 以便于会 议的高效
台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定, 这_ 埘于庭前会议制度实际的执行、 操
作 是 然 不够 的。小 文 试 图从 法律 地位 、 适 用 范 、 操作 流 程 等 办面 埘 该制 度 展 开分 析 , , f : 提 …完 善 制度 的糟 T 建 议 , 以荛 u
能 为 该制 度 的顺 利 开展 作 …探 讨 。
一
进 行 。各 办 的具 体准 符 事项 包 括 : ( 1 ) 基1 二 对人 员资 格质 疑 而
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 主张一方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人 、 鉴定
人、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应 当回 避人 员 与 案件 当 事人 、 案 什 处 理结 粜有 利害 头 系的 证据 材 料 ; _ ( 2 ) 基 丁对证 据 使 用 质疑 而 启 动庭 前 会 泌程序 的 , 土 张办应 当若 重收集 客观 证据 的收 集存 彳 丁 瑕疵、 j 辞 证据 的取 得 系通 过 刑 讯逼供 等 非 法于 段 、 被 竹人 无 罪 等 的
浅新庭前会议制度
口
摘 要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一项全新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作者:夏爱文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
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国外的相关立法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
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
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是怎么规定的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是怎么规定的⼤家在开庭的时候⼀般情况就会涉及到⼀些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的排除的问题,如果对于证据太多,或者是案情过于复杂的情况的话,就有可能会提前会议,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第⼀百⼋⼗七条第⼆款在开庭以前,审判⼈员可以召集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对回避、出庭证⼈名单、⾮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案件范围。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审判⼈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
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参加,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定,不宜作出⼀⼑切的规定。
鉴此,《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鉴定⼈、有专门知识的⼈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员可以询问控辩双⽅对证据材料有⽆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盾化解⼯作。
试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_以新_刑事_省略_82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_马丽
TheoryResearch学论理★★★★收稿日期:2013-08-15作者简介:马丽(1988-),女,山西吕梁人,硕士,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试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马丽(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开庭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庭前会议有助于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事项,把程序性争议尽可能地解决在开庭之前,使庭审真正集中于与公诉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上,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法官单方面地接触当事人带来的片面性以及公正怀疑[1]。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在立法上仍不完善,因此对之进行评析使之完善,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是极为必要的。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含义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均参加的,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部分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的一种准备程序。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1.立法现状。
根据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程序是由审判人员通过“召集”的方式启动的。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程序,但是这一权利仅可由法院单方面决定,还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来启动?公诉机关是否也有权提出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建议?针对这一问题,现已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提到。
2.赋权当事人、辩护人及公诉方。
庭前会议作为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应贯彻程序正当、程序参与的原则。
因此,在庭前会议的启动上,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即赋予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在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权的基础上,也应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代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权利。
工作心得: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思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182条第2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在立法上确立庭前会议制度,也意味着“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雏形的形成。
诚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耀眼的明珠之一。
”刑诉法正式实施后,作为一名公诉人有幸参与了几次庭前会议程序,但也碰到了很多的棘手的问题,亟需解决和进一步明确。
本文从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出发,主要就庭前会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实现庭前会议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统一的立法价值。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庭前会议作为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一个中间程序,打破了我国原有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实现了庭审的优质高效运行,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转变。
其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修改后刑诉法着重强调的内容,并贯穿于庭前会议程序之中。
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内容之一,在庭前会议时,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若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不但会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再一次的伤害,而且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增加出现冤假错案的概率。
此外,辩护方可以通过全面阅卷及庭前证据展示,获知全案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前会议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主张,避免法官在庭前因仅接触控方证据而产生偏见或不利于被告方的预判,促使法官保持中立。
2.提高诉讼效率就之前参与的法庭审理来看,时常发生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等因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非法证据排除、提出新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互相争吵而造成“开庭--休庭--再开庭—再休庭”的无休止的审理模式。
庭前会议的召开正是为了解决“无休止的审理模式”,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指控事实及证据进行有限的辩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记录在案,在庭审过程中不再进行实质性的调查,简化举证、质证,集中审理争议的焦点,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充分性,使被告人尽快地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超期羁押。
浅议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
浅议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作者:李亚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本文重点从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意义、内容及存在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功能;存在问题;完善建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
但该规定较为简单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因此应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与完善,从而使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和渊源根据我国刑诉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并主持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各方参加的,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一项审前准备工作。
在世界各国司法领域中,普遍注重庭前准备活动的开展,许多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
对这一程序,各国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
如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虽然各国的中间程序略有差异,但共同价值追求在于,对公诉权进行制约,进而保障人权。
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是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同时也可以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交付审判,使存在的某些错误及早解决,节约司法资源。
①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也是在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但有许多不同于国外相关制度的特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制度
浅议庭前会议制度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且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说明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
尤其在基层院,大多数案件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审理,若要开庭前会议,只会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之所以要求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因为被告人庭审前只有在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的情况下,才能充分理解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也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由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启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决定。
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可能存在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具有需要在开庭前解决的事项,即可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
召开之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
但由谁主持会议,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先入为主形成预断。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探究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姜新国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彰显程序公正,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一、域外的庭前会议制度考察庭前会议属于刑事诉讼庭前程序。
发达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规范比较完善。
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1]。
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读。
所谓的庭前整理程序、预审程序等是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而庭前会议仅是庭前程序的一部分。
特别是德国的中间程序,几乎没有庭前会议的内容,它是德国刑诉法的公诉审查机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该程序的结果是启动或部分启动审判程序、拒绝启动审判程序及停止程序。
与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比较接近的有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日本的第一次开庭前的控辩协商程序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程序[2]。
(一)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答辩和指导听证程序是指除严重欺诈案件或类似复杂性案件、严重性案件外的所有可诉罪案件,被治安法官移送到审判法院之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必须在审判法官指定的日期参加答辩和听证指导。
答辩和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答辩,针对无罪答辩的案件整理争点、明确争议,为庭审集中审理做好准备。
庭前听证程序也称为预审,主要内容包括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信息披露;明确双方争议要点;对证据调查方法等庭审事务进行协商;对证据可采性等问题的动议与裁决等。
(二)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这两种程序是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前动议是一项向法官提出的要求指令采取与案件有关的具体行为的请求。
动议主要在审判前提出,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或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
必须在审前提出的动议包括起诉不成立、对起诉书缺陷的辩解和异议、排除证据、申请证据开示等。
浅析庭前会议制度
浅析庭前会议制度作者:万其春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全新制度,其既不是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也不是正式的庭审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为正式庭审解决部分程序及证据能力问题的辅助程序。
该制度的制定是顺应人权保障以及正当程序潮流的必然结果。
执行过程中,我们要立足现实,既要防止畏手畏脚,也要防止冒进和“矫枉过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执法者应当根据实践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以推动庭前会议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庭前会议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合理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创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这是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实际并结合现阶段国情所做出的重大和有益的探索,对于完善诉讼体制、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仅有寥寥六十余字,过于原则和笼统,相关司法机关又未出台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定,这对于庭前会议制度实际的执行、操作是显然不够的。
本文试图从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方面对该制度展开分析,并提出完善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的顺利开展作一探讨。
一、庭前会议的法律地位庭前会议是指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活动相关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而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庭前审查会议。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庭前会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庭前会议是一项法定会议,法律明文规定其存在地位,其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作用;第二,庭前会议并非刑事审判必经程序,只有符合适用条件的才能启动;第三,庭前会议仅是对特定范围进行的程序审查,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更不等同于诉辩交易;第四,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重视庭前会议的法律价值,有开会必要的一律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和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遵守,相同内容在正式庭审中不再涉及;另一方面应当把握其程序实质,不要对实体内容进行纠缠,也不要达成类似辩方承诺不提出证据系非法所得等异议、控方允诺认可辩方庭审提出的轻刑、缓刑等建议的所谓“诉辩交易”,即使达成也属无效。
“庭前会议”制度价值及实务问题探讨
“庭前会议”制度价值及实务问题探讨[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刑事庭审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又一重大突破。
文章拟通过对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价值、适用范围、启动主体、解决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庭前会议;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一)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庭前会议制度,由此构建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价值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各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面临案件数量多、诉讼任务重的问题,适用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原来需要庭审才能解决的问题,有效地简化了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质量。
首先,庭前会议缩短了开庭审理的时间。
庭前会议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方面的争议解决在刑事庭审之前,有利于法官、控辩双方明确案件的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从而保证庭审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使庭审更加集中,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和针对性,达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其次,对于公诉方而言,庭前会议减轻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量。
公诉人针对辩护方提出的问题,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庭审中调查的重点将会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
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和出路[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针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细化庭前会议制度的工作规范,增强公诉人对庭前会议的认识,与审判机关就个案召开庭前会议取得共识,履行对庭前会议的审判监督职能[关键词]庭前会议制度;新刑诉法;对策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能够发挥出很大的作用。
既能够有效地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还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但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通过笔者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经验来看,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很难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原因有:(一)新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只是可选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召开庭前会议的要求为审判人员“可以”召开,也就是说,庭前会议并不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而是一个可选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召开庭前会议。
结合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不难看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一般是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庞杂、被告人人数比较多的案件,需要在庭前会议上把非主要的程序性问题先予解决,避免占用庭审时间。
或者是控辩双方就程序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需要在庭前会议上集中解决,避免实体内容的审理因为程序问题而搁置。
因此,这就决定了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必定不是绝大多数。
(二)基层检察机关经办的案件大多数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就基层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大多数公诉案件都是常见罪名、常见形态的犯罪,事情经过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程序问题不足以构成延误庭审的障碍。
另一方面,基层公诉人工作量大,办理案件多,对于常见犯罪有多年的办案经验,本着严谨缜密的工作态度,基本能够在起诉前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将案件证据补充完善。
甚至于基层的很多案件被告人并没有委托辩护人,也就不会出现辩护人与公诉人就程序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的情况。
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很多都属于简易程序案件,也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1. 本文概述本文主要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并特别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
庭前会议作为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庭审之间的中间程序,其作用在于解决和梳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以及部分实体性问题,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文章首先对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进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该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以及其与庭前程序改革完善的密切联系。
文章对国外庭前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以期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定尚显粗疏、规范冲突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
文章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并分析了该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未明确提起方式与次数限制、问题处理方式未明确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基本理论构建植根于现代司法理念、程序公正原则以及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双重追求。
本节将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价值理念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进行剖析。
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就与审判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这一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的法定地位,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引入了一种旨在促进庭前准备有序化、高效化的前置程序。
庭前会议并非庭审的预演或替代,而是庭审前的一种预备性、协调性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事项,确保正式庭审聚焦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核心任务。
原创一张图告诉你,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
原创⼀张图告诉你,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有⼀种会议叫作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的,结合⼏年的司法实践,2017年12⽉27⽇,最⾼院发布了《⼈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以进⼀步完善庭前会议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庭审质量和效率。
本⼈对《规程》从提起庭前会议的情形、提起主体、主持⼈、参加主体等⼗个⽅⾯对庭前会议进⾏总结,⼀图胜千⾔,话不多说,直接看图。
(点击查看⼤图更清晰哦)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管辖、回避、⾮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不进⼊实质性审查,因此,庭前会议不要求被告⼈必须到场,庭前会议的召开地点、流程也不像正式庭审那样严格。
但是对于辩护⼈来讲对庭前会议千万不能掉以轻⼼,庭前会议作为开庭的前置,和正式庭审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甚⾄在某种意义上⽐庭审更加重要。
⾸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规程》上看,原则上只是就程序问题进⾏沟通,达成⼀致意见,不进⼊案件的实质审查,但是《规程》第⼗九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决定在庭审中出⽰的证据,⼈民法院可以组织展⽰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对于控辩双⽅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这样就使庭前会议可以摄⼊案情,对案件可以进⾏实质审查。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简化庭审,主要解决有争议的证据。
⽽在实践中百分之⼋⼗被告⼈不出席庭前会议,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质证全部由辩护⼈承担。
假如,公诉⼈在正式庭审举证的时候会把有些问题证据迅速略过,⽽把相关的责任推到了律师⾝上,说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对这些证据给予认可,以⾄于在庭审时不需要详细出⽰,这样就加⼤了辩护律师诉讼责任和职业风险。
其次,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
庭前会议上控辩审的所有发⾔均记录在案,除此之外庭审结束后还应当制作庭审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致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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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 定 , 在 今后 的立 去和司法 运 用 中对此 有待 进 一 步 探究 。 第四, 庭前会 议 的会议 内容 。 新 刑诉 法规 定 , 审判 人员 召集 相关 人员 召开 庭前 会 议 ,主要 是针 对 回避 、
内容便于在司法实践 中遇到法律未规 定但却与审
判 相关 的内容 , 亦 可通 过庭 前会 议来 进行 讨论 。
《 青海检 察》 2 0 1 4 年第 1 期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由以上概念 和特点 可 以看 出 , 庭 前 会议 制 度 与审
突出庭审的重心, 将庭审程序的重点放在争议证据的
何谓 庭 前会 议制 度 ? 在 之前 的刑事 诉讼 法 中并无
此项制度 , 2 0 1 2年 全 国人 大 对 刑 事 诉 诉 法 进 行 修 改 时创设 了此 项 制度 , 规 定在 新 的刑事 诉讼 法第 1 8 2条 第 2款 之 中 , 即在 开庭 以前 , 审 判人 员 可 以召集 公 诉 人、 当事 人 和辩 护 人 、 诉讼代理人 , 对 回避 、 出庭 证 人 名单 、 非 法证 据排 除等 与审判 相 关 的问题 , 了解情 况 ,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从 公 诉 人 角 度 看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西宁市城 中区人 民检察 院 曹吉学
一
、
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概念 和特 点
集 ,并 无 明确 规 定 是审 判 人 员 主动 召 集相 关 人 员 召 开, 还 是可 以由其他 相关 人 员提议 再 南审 判 人员 同意 后亦 可召 开此会 议 。对此 召 开方 式 , 法 律 规定 中能够
项 法律 制 度 的 构建 , 从理论上来说 , 必 然有 其
在立 法 中存 在 的必要性 , 但 最 重要 的 还要从 实 践 的角 度 出发 去考量 此项 制 度 的现实 运行 , 庭 前会 议 制度 即
如此 , 对 于 此项 制 度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的运 用 , 笔 者 主要
公诉人 、 当事人及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多方参与的行 为, 具备了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这样的构造使控辩
由以上 概念 可 以看 出 , 法律 对此 项制 度 的规 定 系
原 则 性 的较 为概 括 的规 定 , 虽 然 不够 具 体 , 但 是 从 此 概 念 中仍 可 以看 出庭 前会议 制 度有 如下 的特点 : 第一 , 庭前 会议 的 召开 时 间。从法 律 对此 项制 度
的定 义中 可以得知 ,庭前 会 议召 开有 着特 定 的时 间 ,
须在开庭以前 。传统模式下 , 案件经 由起诉阶段直接
进 入 开庭 审 判 阶段 , 但 是此 项庭 前 会议制 度 打破 了这
种传统格局 , 在两个 阶段中间创设了新 的阶段 , 且开
庭 审 判 之前 就 开 庭 中的有 关 事 宜召 集 相关 人 员 召 开
一
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
由此可 见 , 对 于该 项制 度 的适用 范 围法 律给 予 了较 为
明确 的 规定 , 且最 后 还 规定 “ 与 审判 相 关 的 问题 ” , 这
一
个会 议 , 即所 谓庭前 会议 。
第二 , 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新刑诉法第 1 8 2 条
中对 于庭 前 会 议 的 开方 式 仅 规定 了 南审 判 人员 召
质量 , 由此可见 , 此项制度是有其构建的合理性 , 主要
体 现在 如 下几 方 面 : 第一 , 改 变传 统 的庭前 审查程序 构造 。传 统 的庭
分准备 。
三、 庭前 会议 制 度司法 适 用的现 实性
一
前程序 中庭前审查是法官乃至书记员的单方行为 , 而
目前新 增设 的庭 前会 议制 度 是在 审 判人 员 的召集 下 ,
听 取意 见 . .
明确 的是 会议 的主持 和召集 须 有审 判 人员进 行 , 但 其 他 人员 是否 有建议 召。修改后的刑诉法对
庭 前 会 议 的参 加 主体 给予 了明确 规 定 ,除审 判 人 员
外, 还包括公诉人 、 当事人和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此
第三 , 避免 程序 违 法 , 实现 程序 正 义。 根 据修 改后 刑 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庭 审 不 仅要 处 理 被 告 人 是 否有 罪、 应判 刑 罚 等 实体 问题 , 还 要 解 决证 据 收集 合 法性 等 程 序 性 争议 , 再 加 上 本 次修 改 强 化 了证 人 、 鉴定 人
调 查 和质证 上 。在 庭前会 议 中 , 听取 控辩 双 方对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意 见 , 为非法 证 据排 除程 序 的启 动提 供 了
可能性 。
判程序并不相同 , 实为一种庭前协商程序 , 并不是正 式 的法庭审判程序 , 更像一个“ 见面会” 、 “ 通气会” , 正
是 这种 柔性 的审判 方式 , 为 案件 进 入庭 审 预 留一条 缓 冲带 , 把部 分庭 审 事项 留给 控辩 双方 和 当事人 自主协 商解决 , 在 整体 上 反而促 进 了诉讼 效 率 的提高 。 二、 庭 前会 议 制度构 建 的合理 性 庭 前 会 议 制度 ,是 我 国刑 事 审判 程 序 的重 大 改
革, 能够保障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 , 明确审判 的争
执点 , 确 保法 庭 审 判集 中高 效 进 行 , 提 高法 庭 审判 的
出庭的规定 , 审判程序变得更加综合和复杂。如果能
在 审前 阶段 将有 争议 的程 序 问题 加 以解 决 , 将 纯 化庭 审 的任 务 、 减 轻 审判 的负 担 , 可 以 为 审判 程序 提供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