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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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非法证据调查及排 除 活 动。 目 前 没 有 实 例,实 践 中 基 本 上 仅 对 是 否 启 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作 出 判 断,但对此问题检察官与法官在理论设想中 的 分 歧 却 很 大。 检 察 官 认 为,应 当 在 庭 前 会 议 中 彻 底 解 决 非 法 证据排除问题,对于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过调查 确 认 为 非 法 证 据 或 被 否 认 为 非 法 证 据 的,当 事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不应在庭审中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以防止无 正 当 理 由 反 复 提 出 证 据 合 法 性 问 题。 而 法 官 则 主 张,无 论 庭 前
1.关于程序性问题和证据开示。被告人 及 辩 护 人 对 于 案 件 管 辖、回 避、出 庭 证 人、鉴 定 人、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的 名 单 、不 公 开 审 理 、延 期 审 理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等 程 序 目 前 尚 未 发 现 问 题 。 庭 前 会 议 的 主 体 内 容 表 现 为 在法官主持下,由控方按犯罪构成要件举示 证 据,然 后 征 求 被 告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的 意 见。 对 于 双 方 无 异 议 无 争 议 的 事 实 与 证 据 ,法 官 宣 布 将 在 公 开 开 庭 的 庭 审 调 查 中 不 详 细 举 示 ,仅 宣 读 该 组 证 据 名 单 ,由 被 告 人 及 辩 护 人 就 该 组 证 据 的 证 据 形 式 再 次 表 态 后 ,在 法 庭 辩 论 中 根 据 各 自 的 认 识 对 本 案 的 事 实 认 定 、法 律 适 用 、被 告 人 行 为 的 性 质 、量 刑 情 节 等 发 表 意 见 ;对 于 双 方 争 议 较 大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法 官 宣 布 对 该 组 证 据 的 质 证 意 见 将 在 公 开 开 庭 的 庭 审 中 逐 一 发 表 ,在 庭 前 会 议 中 不 具 体 进 行 。 此 种 做 法 ,对 明 确 庭 审 重 点 ,让 控 辩 双 方 做 好 庭 审 准 备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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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
黄常明 陈玮煌
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设的庭前会议制度,是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一 项 庭 前 准 备 程 序 。 该 程 序 既 照 顾 到了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又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价值。但因其规定的笼统,目前在立法上缺 乏 具 体 的 操 作 细则与标准,致使司法实务中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 践 缺 乏 统 一 的、可 操 作 的 标 准。 本 文 认 为,应 当 明 确 庭 前 会议的庭前准备程序的法律定位,明确庭前会议的适 用 范 围,规 范 庭 前 会 议 的 运 行 程 序,将 非 法 证 据 调 查 及 排除程序设置于庭前会议中。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核 心 和 关 键 在 于 细 化 运 行 程 序 ,通 过 增 强 其 可 操 作 性 来 保障这一制度实施的生命力。
关键词 庭前会议 司法实践 制度分析 完善思考
庭前会议是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加 入 的 准 备 程 序,同 时 它 也 是 各 国 刑 事 司 法 的 共 同 选 择,是 司 法 文明的一种体现,对于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具体而言,在庭前程序 之 中 ,对 回 避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人 员 的 名 单 予 以 确 认 ,对 非 法 证 据 予 以 排 除 ,确 定 庭 审 的 重 点 和 争 点 ,提 高 庭 审 效 率 。 但 正 如 有 学 者 曾 经 指 出 的 那 样 ,“就 像 看 戏 人 们 只 注 意 台 上 演 员 的 举 手 投 足 、剧 情 演 绎 而 不 注 意 台 前 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 。”①也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定构建 起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体 系 庭 前 会 议 制 度,是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的 重 大 改 革,“如 果 说 整 个 审 判 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 顶 皇 冠 上 最 耀 眼 的 明 珠 之 一。”②新 刑 诉 法 及相关解释正式实施已逾半年,如同其他新实施 的 制 度,庭 前 会 议 制 度 不 出 意 外 地 在 实 践 中 面 临 了 “叫 好” 与“叫难”并存的状况。③ 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则为这一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空间 ,也提供了契机,因此 对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的 立 法 规 定 进 行 梳 理 ,并 对 其 实 践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检 视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该 制 度 的 完 善 思 考 , 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3.关 于 庭 前 会 议 效 力 问 题 。 关 于 庭 前 会 议 讨 论 的 刑 事 部 分 的 内 容 对 于 庭 审 的 作 用 ,被 调 查 的 多 数 检 察 官 、法 官 并 不 乐 观 。 如 他 们 认 为 ,在 庭 前 会 议 中 ,被 告 人 当 场 认 罪 ,由 于 没 有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法 官 不 能 作 出 对 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裁定,庭前会议起不到庭前 分 流 案 件 的 作 用,许 多 程 序 和 诉 讼 活 动 在 庭 审 中 还 得 重 新 再 来。① 对庭前会议中当事人之间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内容达成 的 调 解 协 议 ,检 察 官 法 官 及 当 事 人 均 认 为 可 以 立 即 生 效 ,不 必 在 庭 审 中 重 新 提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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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年 第 10 期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样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法官的 庭前预断,但却限制了法官庭前正常熟悉了解案情,极易造成法官庭审中的被动。 实践中,法官为了提前熟 悉案情,商请检察官尽量多地提供证据复印件或私 下 “借 卷”的 方 式 了 解 案 情,熟 悉 有 关 证 据,有 时 对 于 “阅 卷”中发现的证据采信疑问、选择审理方式(普 通 程 序 或 简 易 程 序 或 普 通 程 序 简 易 审)、证 人、侦 查 人 员 或 鉴 定人是否出庭等程序性问题,主动征求检 察 官 或 律 师 意 见。 同 时,检 察 官 对 于 有 争 议 案 件 事 实、法 律 适 用、 证据的采信,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 任 证 据,或 被 告 具 有 自 首、立 功 等 法 定 情 节 的 辩 护 意 见,也 时 常 主 动 与 法 官 进 行 庭 前 沟 通 。 这 些 实 践 中 自 然 形 成 的 做 法 虽 不 完 全 具 备 庭 前 会 议 的 特 征 ,但 却 反 映 出 法 官 在庭前接触检察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和 参 与 庭 审 各 方 需 要 进 行 沟 通 的 现 实 需 要,这 应 当 是 我 国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萌 生 的 实 践 基 础 。 因 此 可 以 说 司 法 的 现 实 “逼 使 ”我 们 要 认 真 研 究 庭 前 程 序 ,考 虑 如 何 在 现 存 法 律 框 架 内 适 当 操 作 ,同 时 斟 酌 庭 前 程 序 在 制 度 上 的 合 理 化 问 题 。①
一 、我 国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演 革
在 2012 年 刑 诉 法 修 正 案 通 过 之 前 ,司 法 实 践 中 已 经 存 在 法 官 、检 察 官 、辩 护 律 师 庭 前 交 换 意 见 的 情 况 。 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 指 控 犯 罪 事 实 并 且 附
为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我国一些地方 法 院 与 检 察 机 关 和 律 师 尝 试 进 行 庭 前 刑 事 证 据 展 示 制 度,即 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顺序 分 别 向 对 方 展 示 证 据,并 征 询 对 方 的 意 见。 由 主 持 法 官 记 录 下 控辩双方无异议和有异议证据的范围。遇 到 有 争 议 问 题,由 法 官 予 以 裁 决。 有 的 试 点 地 方 还 允 许 证 人、鉴 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核实有异议的证据。② 实践表明,这种制度使 控 辩 双 方 在 庭 前 能 够 了 解 到 对 方 所 掌 握 的证据材料,确认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既可 以 避 免 依 靠 突 袭 或 技 巧 来 决 定 胜 诉 的 倾 向,提 高 庭 审 质 量,促 进诉讼公正,也可以防止因要求中断庭审以核实有关证据而出现审判的拖延和无 序 。2003 年,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 事 公 诉 案 件 试 行 证 据 交 换 的 若 干 意 见》(试 行)。 由 实 践 中 自发产生并逐渐成形的这项制度已 具 备 了 刑 事 审 判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的 某 些 要 素。2010 年 “两 高”《两 个 证 据 规定》出台后,庭审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 排 除,引 起 休 庭 调 查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问 题,影 响 了 庭 审 效 率。 有 的 地方在庭上调查,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导 致 严 重 拖 延 了 审 理。 由 此,人 们 反 思,呼 唤 将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 活 动 安 排 在 庭 前 进 行 ,对 于 双 方 有 争 议 的 证 据 ,可 以 在 庭 前 会 议 中 进 行 讨 论 、甄 别 ,并 将 其 共 识 运 用 于 庭 审 中 , 以保持庭审的连续和高效。
二 、刑 诉 法 修 正 后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实 践 调 研 ——— 基 于 某 市 司 法 实 践 的 考 察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后 实 施 6 个 多 月 以 来 ,某 市 三 级 检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都 分 别 开 始 共 同 研 究 起 草 庭 前 会 议实施细则,有的院已经就个别案件尝试召开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 。③ 归纳起来,某市司法实践中关于庭前 会议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期 。 ③ “叫 好 者”认 为 庭 前 会 议 疏 通 了 刑 事 庭 审 质 效 的 “肠 梗 阻”,在 透 明 高 效 中 提 升 了 审 判 效 率 与 质 量 (参 见 王 邦 习 :“庭 前 会 议 :疏 通 刑 事 审
判 质 效‘肠 梗 阻’”,http://www.chinapeace.org.cn,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3 年 6 月 18 日);“叫 难 者”则 认 为 庭 前 会 议 适 用 范 围 过 宽 ,解 决 内 容 不 明 确 ,庭 审 被 虚 置 化(参 见 李 辰 、陈 禹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适 用 不 宜 扩 大 化 ”,http://theory.people.com.cn,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3 年 6 月18 日)。 目 前 庭 前 会 议 相 关 论 文 不 多 ,截 止 目 前 共 有27 篇 ,其 中6 篇 是2012 年 之 前 的 纯 探 讨 性 文 章 ,数 据 来 源 于 中 国 知 网 ,截 止 时 间 2013 年 9 月 2 日 。
* 本文是重庆市重点课题《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① 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② 陈 卫 东 、杜 磊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的 规 范 建 构 与 制 度 适 用 ———兼 评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82 条 第 2 款 之 规 定 ”,载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2012 年 第
① 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② 李君冀:“刑事审判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③ “重庆一中院细化庭前会议实施”,载《检察日报》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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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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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怎么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结论,都不能在 庭 审 中 限 制 当 事 人 提 出 证 明 证 据 合 法 性 的 申 请,但 是 否 启 动 调查程序则由法官因情形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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