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财税[2019]23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19]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征收印花税有关通知,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外﹝1994﹞373号【发文日期】1994-06-17【实施时间】1994-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按规定贴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仅就增加金额部分贴花;1994年1月1日以后合同到期续签的应税合同,按合同金额全额贴花。
二、《通知》第三条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金额的,应于次年年初就其增加部分按规定贴花。
三、印花税票是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其领用、储存、发售、核销等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管理。
对外分局、各区县涉外税政科(所)需要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印花税以来,已发展的监督代售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应税凭证予以监督代售,各区县分局应主动将此精神传达到各监督代售单位。
五、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应当征税的各类凭证,要在1994年9月底以前认真进行检查清理。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补贴印花税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六、为做好企业印花税征收工作,各区县分局要认真组织涉外税务干部进行印花税的业务学习,积极主动地向企业进行宣传,做好征收印花税的解释、辅导工作。
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代理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代理业应该缴纳的税费一、什么是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托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物资、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包括:(1)购代销物资,是指受托购买物资或销售物资,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代理业要紧缴纳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托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治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酬劳金等项收入。
3、运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能够向托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托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运算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代理服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截了当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截了当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截了当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截了当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结束——。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标 签】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函﹝1988﹞74号【发文日期】1988-05-10【实施时间】1988-05-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8.27
【实施日期】1998.08.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75号1998年8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第三条所称销售旧货,是指为销售而购进。
京财税[1999]1201号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注释:
①此条失效,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
标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京财税[1999]1201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税种:
公布日期:
99-08-01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财政、税收、政策、通知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对经市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在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各园区和工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被市有关部门核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凡自1991年度或1991年以前年度已经开始获利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1991年度以前是否已按原有规定享受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均从1992年度起按上款规定给予五年免征和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凡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不超过20%的,免征当年度地方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 %以上,但不超过30%的,减半征收当年度地方所得税。
六、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在1995 年底以前,凡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不超过15%的,免征当年度地方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15 %以上,但不超过30%的,减半征收当年度地方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京财税[2003]2404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3]240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新农业税政策,并已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中贯彻执行。
以下文件不再适用,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农业税政策: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8]1049号)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2号)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4号)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180号)农业特产税文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京财农[1995]605号)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税[1995]692号)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京财农[1995]1248号)四、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6]1247号)五、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财农[1998]1135号)六、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农[1997]951号)七、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193号)八、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356号)九、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1]87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6 月21 日京财法(1998)608 号15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1991 年7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6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 年7 月9 日京财法(1990)1081 号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5 日(1985)财工制字第298 号1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 年8 月26 日京财法(1996)1203 号19三、预算国库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 年8 月1 日京财预(1995)1422 号20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年7 月2 日京财预(1997)875 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1997 年4 月28 日京财预(1997)473 号2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2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9 月15 日京财预(1990)1733 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2 月17 日京财综(1997)90 号25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1987 年11 月27 日(1987)财综计字1077 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27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2 年8 月14 日(1982)财预字683 号28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2 年10 月22 日(1982)财预字第874 号29关于鉴证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11 月4 日(1983)财预字第1034 号30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 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日京财预〔2003〕945 号60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3 月3 日京财预〔2003〕371 号6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 年11 月4 日京财预〔2002〕2167 号6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 年8 月26 日京财预〔2002〕1739 号6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0 号6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1 号6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目的通知2002 年1 月11 日京财预〔2002〕73 号6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1 年11 月27 日京财预〔2001〕2255 号6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 年6 月25 日京财预〔2001〕1134 号6869 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 年7 月31 日京财预〔2000〕1212 号70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0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7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 月18 日京财预〔1999〕1414 号7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1999 年6 月16 日京财预〔1999〕705 号73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99 年4 月12 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1999〕496 号7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 年12 月18 日京财预〔1998〕1620 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1998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8〕1248 号76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 年9 月8 日京财预〔1998〕1132 号77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 年7 月10 日京财预〔1998〕703 号78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补充通知1998 年2 月11 日京财预〔1998〕076 号79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12 月10 日京财预〔1997〕2403 号8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4 月9 日京财预〔1997〕341 号818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 年3 月14 日京财预〔1997〕366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京财预〔1996〕2474 号83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6〕2400 号8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 年7 月22 日京财预〔1996〕1055 号8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5 月27 日京财资〔1996〕572 号8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 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 年1 月24 日京财预〔1996〕65 号8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 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1994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4〕2323 号88关于布置1994 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23 日京财综〔1994〕2168 号8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 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10 日京财预〔1994〕2083 号90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4〕1762 号9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4 月15 日京财预〔1993〕470 号929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4〕275 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 年1 月11 日京财预〔1994〕17 号9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1 月6 日京财预〔1994〕5 号9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92 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68 号9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9 日京财预〔1993〕778 号9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93〕729 号99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3〕229 号10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事人防工作人员地下作业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1992 年12 月29 日〔1992〕京防办字第25 号、京财预〔1992〕2824 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 年11 月25 日京财预〔1992〕2266 号10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9 月15 日建京经字〔1992〕42 号、京财预〔1992〕1712 号10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8 月28 日京财预〔1992〕1527 号、京银发〔1992〕217 号10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年5 月21 日京财预〔1992〕651 号10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10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 年3 月18 日京财预〔1992〕206 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2 年2 月10 日京财预〔1992〕111 号10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1991〕471 号10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 年5 月6 日京财预〔1990〕633 号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 年10 月1 日京财预〔1989〕1884 号、〔1989〕市防办字第37 号1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 年3 月2 日京财预〔1989〕154 号112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11 月1 日京财商〔1988〕1892 号、〔1988〕京商字第93 号11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10 月12 日京财预〔1988〕1652 号114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 年9 月21 日京财预〔1988〕1491 号1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 年9 月7 日京财预〔1988〕1445 号1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 年8 月24 日京财预〔1988〕1303 号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7 月13 日京财预〔1988〕952 号1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 年5 月25 日京财预〔1988〕609 号1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88〕589 号1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 年5 月15 日京财预〔1988〕569 号1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 年12 月31 日〔1987〕财工管字第1261 号122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 年12 月28 日〔1987〕财预字1225 号12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8 月28 日〔1987〕财预字792 号、〔1987〕京银发字169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 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 号124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7 月27 日〔1987〕财预字681 号125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1987 年7 月1 日〔1987〕京政三产字21 号、〔1987〕财预字730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 号126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 年5 月27 日〔1987〕京粮财字264 号、〔1987〕财预字438 号12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 年3 月19 日〔1987〕财综计字150 号128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1987 年2 月26 日〔1987〕京工商银发字31 号、〔1987〕京银发字12 号、〔1987〕财预字107 号129130 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 年2 月23 日〔1987〕财工管字101 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1987 年2 月13 日〔1987〕财预字81 号、〔1987〕市税计字136 号131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1986 年12 月18 日京落查字〔1986〕3 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132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9 月22 日〔1986〕市税二字784 号、〔83〕财商管字第695 号133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1986 年6 月18 日〔1986〕市税二字461 号、〔1986〕财预字406 号134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1986 年3 月29 日〔1986〕京银发字88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 号、〔1986〕京中会19 号、〔1986〕财预字170 号135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3 月10 日〔1986〕市税计字173 号、〔1986〕财预外字128 号136转发财政部《关于税收、财务大检查补交入库的收入年度划分问题的通知》1985 年12 月27 日(1985)财预字第924 号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1985 年7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524 号13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中列支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6 月6 日〔1985〕财政预字第330 号139关于违反《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1985 年5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280 号、〔1985〕市审外字第78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36 号、〔1985〕京农银发字第130 号、〔1985〕京检办字第021 号140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141142 关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缴款使用凭证的通知1985 年1 月15 日〔1985〕财预字第23 号、〔1985〕市税字第33 号、〔1985〕京人银发字第6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2 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付和错误更正财政、税务互相提供资料的通知1984 年10 月20 日〔1984〕财预字第764 号、〔1984〕市税计字第533 号143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务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 年9 月3 日〔1984〕市财预外字第661 号、〔1984〕市税征字第444 号144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 年8 月25 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 号145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8 月15 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 号146转发财政部《关于动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自筹基建等应缴“建筑税”列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8 月2 日〔1984〕财预字第578 号1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5 月5 日〔1984〕财行字第286 号148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的管理办法1984 年5 月3 日〔1984〕财予字第278 号、〔1984〕京卫财字第260 号149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4 月30 日〔1984〕财行字第253 号150关于改变生产资料“非法提价没收收入”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1984 年3 月31 日〔1984〕财预字第181 号、〔1984〕京银发字第101 号、〔1984〕京价〔重〕字第074 号151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1983 年12 月2 日〔1983〕财行字第1112 号15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 年9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929 号153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 号、(1983)财预字第751 号154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财预字第753 号155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13 日〔1983〕财预字第711 号156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983 年5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508157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 年3 月26 日〔1983〕财预字第533 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 号15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3 年3 月14 日〔1983〕财予字第220 号159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 年10 月13 日〔1982〕财预字第845 号160关于在我市2006 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印章的请示2007 年4 月6 日京财国库〔2007〕681 号161关于报送北京市2006 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的报告2007 年4 月5 日京财国库〔2007〕730 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9•【字号】京财法[1996]1662号•【施行日期】199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京财法(1996)1662号1996年10月29日)市属各单位:我局经过对现有文件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建京银经字〔1993〕第29号、京财建(1993)119号2、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清办(1994)23号、京财建(1994)1413号3、关于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有关兑现清算处理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建(1994)2345号4、关于商业企业税后留利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预外9号5、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预外661号6、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交基金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5)财预外427号7、关于对街道红十字卫生员增加补贴费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综计1048号8、关于退离街道红十字站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卫生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市财政局(86)财综计1049号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87)财综计915号10、转发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89)1068号11、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0)464号12、转发财政部《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费免征“两金”的复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2)592号13、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3)1847号1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4)1315号15、关于交通局印发证照单据收取工本费的批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4〕第148号京财综(1994)1415号16、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市财政局(77)财行字第415号17、关于组织民兵训练期间几项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98号18、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报销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81)财行字770号2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提取福利费的通知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507号21、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费补助办法的补充修定的通知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844号2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三乡的特等残废人民警察、残疾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民政府局、市财政局(83)财行字第427号23、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83)财行字第1086号2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颁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4)财行字第47号25、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4)财行字第386号26、转发《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行字第725号27、《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86)财行字第29号28、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86)财行字第266号29、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526号30、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丧葬开支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535号3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879号32、关于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1043号33、关于贯彻《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卫戌区政治部(87)财行字167号34、关于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98号35、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88)民计字第72号36、关于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后相应提高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88)第860号37、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京财行字(1989)第1731号38、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京财行(1992)1776号39、关于转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对外济贸易经委、市外汇管理局京财资经字(1992)第8号京财外(1992)2700号40、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字(1992)第25号京财工(1992)405号41、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国资字(1992)76号京财工(1992)1165号42、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43、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796号44、关于调整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2566号45、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协(1994)352号4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4)市购字第4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今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
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仍执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但其中关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修改为“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
——结束——。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财税1995年9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有效成文日期:1995-11-23字体:【大】【中】【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生产纺织品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外﹝1993﹞156号
【发文日期】1993-03-02
【实施时间】1993-03-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对外分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3]2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今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一览表(国家税务局汇总增减调整后的)中,从序号第20至35号税目税率除第31号税目“地毯”仍保留外,其它税目税率一律废止执行。
二、各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对所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的纺织品产品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按《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企业产品适用税目税率,并将所涉及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户数、产品名称及预计减少收入情况于3月底以前报送市局。
三、各分局在征期前,应将按《通知》规定中所涉及到的企业在涉外计算机系统中的“纳税鉴定”模块内修改企业原录入的纳税鉴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