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
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假如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
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
仲裁事项应当尽可能宽泛,具有包涵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肯定将名称写精确,不要随便添、减字,变更名称。
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
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
假如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以下内容:(1)仲裁地点。
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简单适用该国法律。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
对当事人来讲。
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
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本钱。
假如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
一般讲仲裁协议商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章。
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章。
当事人要想排解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章,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章。
(3)仲裁的效力。
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
但有的国家规定假如仲裁协议没有商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
为避开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例)。
(1)国内争议。
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法释〔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涉外仲裁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242条
1.根据民事诉讼法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理论上也就是你们的合同必须涉外,该条款才具有效力,至于什么叫“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学理和实践中都有争议(是只能在合同订立地,履行地,标的所在地等比较严的标准,还是条款中选择的管辖法院地就可以作为实际联系地)。
涉外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2.但是,即使双方的合同丝毫不涉外,动机其实也不纯就是为了规避中国法律,这个条款也“未必无效”。
国际法是要跳出一国法律框架来看的,刚才说的效力说到底是中国法律对于这个条款的合法性与否的评价。
其实如果双方都很守承诺,出现争端去了外国法院起诉,而外国法院根据他们的法律也受理了,那么这个争端完全没有纳入中国的司法程序,这个合同其实对于中国法律来说就是隐形的,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无效其实对双方来说没有讨论意义。
3.再但是,如果双方发生严重分歧,甲方在外国提起诉讼,而乙方认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对他不利又在中国提起诉讼,中国法院极有可能认定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而且你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双方都是中国公司的话,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比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容易的多,拿到外国的胜诉判决的一方未必就占优(如果有境外财产可以执行另当别论)。
4.总而言之,合同约定境外法院管辖在学理和实践上都有的也是经常见到的,该条款的效力要看怎么理解是中国法上的效力,还是国际法上的效力。
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仲 裁委 员 会和 中国海 事仲 裁委 员 会 。
《 船 合 同 》 第 2 条 并 未 约 定 由 北 京 的 租 1
司 发 出 律 师 函 , 指 出 《 船 合 同 》 的该 租
约 定 不 明确 ,合 同 纠 纷 应 提 交 中 国海 事
哪 一 个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对 此 ,泛 邦 公 司 的 律 师 函 亦 认 为 仲 裁 机 构 指 定 不 明 确 。 问 题 在 于 , 该 律 师 函 关 于 选 择 中 国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内 容 以 及 钢 管 公 司 对 该 律 师 函 不 予 回 应 的 做 法 , 是 否 表 明 双 方 对 仲 裁 机 构 的选 择 达 成 了一 致 的协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认 为 : 原 告 钢 管 公 司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而 被 告 泛 邦 公 司 认为 该 协 议 有 效 ,因 而 本 案为 确 认 涉 外 仲 裁 协议 效 力 纠纷 案 。 原 、 被 告 签 订 的 《 船 合 同 》 第 租 2 条 仅 约 定 “仲 裁 地 点 : 北 京 , 引 用 中 1 国 法 律 。 ” 关 于 “引 用 中 国 法 律 ” 的 本 意 ,是 指 仲 裁机 构 仲 裁 当 事 人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时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 还 是 指 确 认 仲 裁 条 款 效 力 时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 并 不 明
第十章 涉外仲裁
第四节 涉外仲裁程序
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仲裁协议 •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
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 委员会适用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 等事项,其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 行;而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常涉及到域外送 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 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是不违 反仲裁地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一般来讲,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仲裁地点
• 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 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 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 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 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 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程序 进行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仲裁 庭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 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 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 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 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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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
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历史课上老师曾经和我们说过弱国无外交,是啊,只有国家强大,国际社会关系才能够和谐。
现在随着国家越来越繁荣,外交活动也越来越多,同时交流越多,基数大,纠纷也越常见,涉外诉讼和也就越多。
今天和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
一、什么是涉外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二、什么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三、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
但是,在具体认识上,我们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由个案看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有效 , 当事人才能将 争议事 项提交 仲裁 机构 处理 , 实 协议 。而 时装 公 司则 向澳 门一 家 仲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 被受理 。 并 现其 以仲裁方式 处理争议 的意愿 。
然 而 , 实践 中 , 管有 仲 裁协 议 , 外经 济 合 在 尽 涉 案例二 : 市一 国际经济技 术投 资有限公 司 ( 某 以 与韩 国一 株 式 会社 ( 以下 简称 株 同的当事人在 纠纷 出现 时 , 往会 就争 议 是否 应 该 下简 称投 资公 司 ) 往
l 案情 简 介
所谓仲裁 协议 , 指 当事 人 自愿将 其 争议 事 项 是 提交 仲裁机构解 决而达成 的书 面协议 。 仲裁协 议包
括合 同 中订立 的仲裁 条款和 以其 他 书面方 式在 纠纷 发生 前或者 纠纷 发生 后 达成 的请 求 仲 裁 的协 议 。
一
签有 一份经 济合 同, 同 中有如 下 条款 :本 协 议是 合 “ 依 照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商 业法 例 , 在 澳 门特 别 行政 并 区签订 。因履行 本协 议 所 产生 的一 切争 议 , 方 应 双 首先 协商解 决 , 协商 不成时 , 应提交 澳 门特别行 政 区
签订 了一份分期 交货 的国际货 物销售 合 同 , 提交 仲裁 而产 生争 执 , 这就 必 然 涉及 涉 外 仲裁 协 议 式会社 ) “ lds t i o nci i p s o h 的效力 的确定 问题 。若 仲 裁协 议 有 效 , 当事 人 只能 合 同 中有 如 下 约定 : Al i ue ncn et nwt
相关 仲裁机 构依 其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事 后 , ” 双方 在合 同履行 过程 中发 生纠纷 , 经多 次协 商未果 , 该服 装公 司准备 到法 院起 诉 , 因 为合 同中有 上 述 仲裁 但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仲裁在人类历史上作为一种争议解决 益 和 公 正等 特 点 , 一 直 保 持着 旺盛 的生 命 力 , 它 并
且在人类社会 文明突飞猛进的现代仍然被人们所青 睐。但是仲裁因 意思 自治之私权和准司法性而存在着被滥用 的可能, 国仲裁法及有 各 关 国际公约为了对其进行规制 都相应 的规定 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 查制度 。 法院司法审查的 内容往往包括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 决等方面 。 其中对仲裁协议的司法 审查是整个司法审查制度的开始。 本文将尝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出发, 以涉外仲裁协议
( ) 裁协议 的有效性认定 二 仲
1法 院 的 管辖 权 .
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 。 根据上述法律中的规定 , 国法院对 国内仲 我
仲裁协议的有 效性和法 院司法审查的管辖权直接相关 。如果一
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 审查将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 因此, 院在受理 项仲裁协议是有效 的, 么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 那 如果一项仲裁协议是无
民法 院接受 申请并 已作出决定 , 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如果仲裁机构接 受申请后 尚未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同时通 知仲裁机构终止 仲裁 。第 4条规定 : 一方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申请仲裁 , 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请求人 民法院确 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 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 , 人民
独 立 性 的基 础 之上 倾 向于 使 仲 裁 协议 有 效 。
、
涉外仲裁协议 的定性和效力
我 国调 整 仲 裁 司法 审 查 的 法 律主 要 包 括 19 9 4年颁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仲裁 法 》 《 、 民事诉 讼 法 》 我 国参 加 的双 边 或 多边 国际条 约 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苏民三立终字第0039号“关于张家港星港电子公司与博泽国际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的六十天内无法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员应使用本合同的英文版。
任何这样的仲裁的全部程序应用英文进行,有关仲裁情况应每天用英文记录。
仲裁应由三名仲裁员来进行,仲裁员应使用流利的英语,双方可各委派一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派,该仲裁员为该仲裁庭主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遵守并执行。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本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亦未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受中国现行和公布的有关法律的管辖”,但该约定是当事人对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作出的选择,而不是对认定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的选择。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仲裁协议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法律上的效力进行解析。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种类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外,就存在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进行解决的文件。
根据仲裁协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合同仲裁协议: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
2. 单独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单独达成仲裁解决的协议。
3. 双重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同一争议中既签署了仲裁协议,又签署了诉讼协议,双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协议的重要性1. 快速高效: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为迅速高效,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2. 保护商业秘密:仲裁程序对争议的处理更加私密,能够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3. 独立公正:仲裁庭由专业仲裁员组成,相对于地方法院更加独立公正。
4. 可执行性强:仲裁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内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后,有义务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争议解决。
2. 被视为有效条款:仲裁协议在合同中被视为有效的条款,其有效性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
3. 排他性原则: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的存在,具有排除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
4. 可以纳入国际公约:仲裁协议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来调整和适用。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可以采用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2.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应当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
3. 十分具体和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选任和争议范围等。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如以下所述:1. 违法性排除: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
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灵活性
国际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选择,灵活确定仲裁地点、仲裁规则、适用法律等。
优势分析
• 保密性:国际仲裁通常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 商业机密和隐私。
优势分析
01
02
03
熟悉度
国内仲裁机构更了解国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 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 法律。
便捷性
国内仲裁程序相对简单, 当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 仲裁制度概述 •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法律框架 • 仲裁程序与规则比较 • 仲裁机构设置与职能对比 • 费用、时间成本等实际操作因素对
比
• 案例分析:典型国际、国内仲裁案 例解读
• 总结: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优劣势 分析
01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定义及作用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 给非官方性质的仲裁机构进行审 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程序启动与进行方式比较
启动方式
国际仲裁通常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提交至选定的仲裁机构;国 内仲裁则需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进行方式
国际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可根据当事人约定和仲裁机构规则进行,包括庭审、 书面审理等方式;国内仲裁程序则相对固定,一般需按照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 进行庭审。
04
仲裁机构设置与职能对比
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01
设立于法国巴黎,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和高度的专业性。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02
位于英国伦敦,提供灵活、高效的仲裁服务,特别擅长处理复
杂的跨国争议。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或具有跨国性质的民商事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的涉外仲裁法律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高效和便利,各国普遍制定了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涉外仲裁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法律适用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是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裁决的关键。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法律原则,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明确的法律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涉外仲裁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私法等。
同时,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法律作为仲裁的适用法。
二、仲裁协议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了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仲裁协议可以以独立的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为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了对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悔约等方面的约束和规定。
三、仲裁程序涉外仲裁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仲裁申请、组建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和执行等。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应当公正、高效和透明。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发言权、举证权和辩护权等权利,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者自行行使。
仲裁庭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裁决机关有权决定争议的成败。
四、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涉外仲裁的核心是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根据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拒不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强制执行。
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了裁决的公告、送达和存证等程序,以确保裁决能够有效执行。
五、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限制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中,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是制约和限制仲裁裁决的重要因素。
当涉及到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国家法院有权干预仲裁程序,甚至可能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撤销。
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仲裁调解协议书是仲裁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在于其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是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当争议双方在仲裁调解程序中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书后,该协议书具有与合同相似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和协议书视同判决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当一方不履行协议书中的约定时,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协议的履行。
其次,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在于其具有约束力。
当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书后,双方对协议中的条款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协议书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双方的履行,不能单方面毁约。
一旦协议书的条款遭到违反,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或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在于其具有实施力。
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表现为协议内容的实施。
具体来说,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双方的履行,否则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约定,或者追究其违约责任。
仲裁调解协议书的实施力保证了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在于其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书后,该协议的执行不再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根据仲裁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强制执行。
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书中的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迫使违约方履行协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仲裁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实施力和强制性,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保证了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争议双方的共同利益。
协议书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
协议书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本协议书旨在明确涉外法律适用问题,以便各方按照相应法律进行合作。
请各方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
第一条合作主体本合作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缔结:甲方:(公司/机构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机构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本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争议解决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于涉及外国法律的问题,应根据国际公认的解释原则进行解决。
如有争议需要提交国际仲裁的,应按照适用的国际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三条法律争议解决1. 合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同时,各方同意接受法院的最终判决。
第四条协议效力1.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各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条附则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2. 本协议一式____份,各方均持有同样效力的原件。
3. 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等复制件,与本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涉及的其他事项,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此协议书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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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国的涉外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由于其中含有撝泄 蛩財而将其单列出来。
涉外仲裁主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支持仲裁的大气候下,为了使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有必要对包括作为仲裁基础的仲裁协议在内的一些仲裁方面的重要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份解决方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①,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转折,仲裁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多地获得制度上的承认和强化。
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
但台湾学者对仲裁协议的界定更强调商务性和终局性。
②涉外仲裁协议之内涵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契约订立地、仲裁程序进行地、仲裁准据法中,有一个或几个以上含有涉外因素(foreignelements)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主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称为撝俨锰蹩顢(arbitrationclause);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或submissionagreement)。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
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在我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撝俨眯 榘 ê贤 卸┝⒌闹俨锰蹩詈鸵云渌 槊娣绞皆诰婪追⑸ 盎蚓婪追⑸ 蟠锍傻那肭笾俨玫男 椤 在研究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必须认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仲裁协议的最大特点。
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
关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世界上已得国际公约、国内法院判例、仲裁裁决和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
在国际上称为撝俨眯 槎懒⑿匝 禂,即独立于合同存在,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并且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摴钩珊贤 囊徊糠值闹俨锰蹩钣κ游 懒⒂诤贤 渌 蹩钜酝獾囊幌钚 椤V俨猛プ鞒龉赜诤贤 扌У木龆ǎ 挥υ诜 缮系贾轮俨锰蹩钗扌А 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国际仲裁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摬坏靡灾骱贤 扌У睦碛煽贡缰俨眯 榈男Я 。
我国《仲裁法》第19条亦规定:撝俨眯 槎懒⒋嬖冢 贤 谋涓 ⒔獬 ⒅罩够蛘呶扌В 挥跋熘俨眯 榈男ЯΑR勒論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敚?/FONT>Doctrineofarbitrationclauseautonomy),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解决,而不是由法院解决。
仲裁机构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来源于仲裁协议而非仲裁条款的主合同。
当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当然失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当然有效,而是应当将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分离出来单独考察其效力。
鉴于仲裁正是基于贸易的需要和商人自身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仲裁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仲裁协议来实现,那么某种意义上,主合同无效时正是仲裁协议发挥作用之时,否则争议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理论依据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美国仲裁法规定:摰笔氯酥 溆捎诟梦扌Ш贤 鸬恼 椋 杂Π春贤 械闹俨锰蹩钔ü 俨梅绞浇饩觯 歉弥俨锰蹩钜勒沼κ视玫姆 梢彩俏扌У臄。
事实上,仲裁条款能否独立于自始无效的合同,与一国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国家对仲裁实行的政策有着极密切联系,为了适应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论,应全力支持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empirenews.page--] 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从多数国家仲裁实践来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这是当事人从事包括订立仲裁协议在内的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在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只是作出了这样的的规定:摰笔氯艘蓝云涫视玫姆 捎心持治扌形 芰η樾握邤,这就是把确定的标准交由各国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的法律。
如其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亦应视为有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根据众多的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撝俨眯 橄抵傅笔氯嗽诤贤 卸┝⒌闹俨锰蹩睿 蛘咭云渌 绞酱锍傻奶峤恢俨玫氖槊嫘 椤 但是在有些国家(如瑞典)法律并未规定以书面形式为必要。
因而所谓形式上的合法应以符合仲裁地国家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为准;(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能够提交仲裁的事项;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是有效合法的,在另外一些国家很可能就被视为非法。
例如,我国《仲裁法》中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一项认定因素。
还有些国家的仲裁地法规定,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然而国际上通行做法只是将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确定做为仲裁协议的内容。
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那么哪些仲裁协议无效呢?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是认定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
然而目前,国外仲裁制度实践中都已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了扩大解释,主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
理由是:欺诈方采用欺诈方式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逃避某种义务(间接获取利益),然而欺诈方并不能操纵仲裁作出必定有利于其的裁决,为其谋得利益。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其致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而不可能是通过欺诈方式诱使对方接受的。
[!--empirenews.page--] 在现你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一般都承认仲裁庭确认其管辖权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亦有不承认仲裁庭此项权力的,例如英国。
在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主体这个问题上,我国《仲裁法》采取折衷的态度:一方面,摰笔氯硕灾俨眯 榈男Яτ幸煲榈目梢郧肭笾俨梦 被嶙鞒鼍龆ɑ蛘咔肭笕嗣穹ㄔ鹤鞒霾枚〝(第20条第1款)。
亦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权力。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却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依照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撚扇嗣穹ㄔ翰枚〝。
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仲裁协议约定在我国仲裁的情况。
如果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订立了在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情况就未必如此,除非该仲裁协议规定支配该仲裁协议的法律为中国仲裁法。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中国人A与英国人B约定:如有纷争应在日本依日本仲裁法解决其纷争,则我国法院应否依B之申请命A至日本仲裁?亦或是为A选定日本人在日本仲裁,这就涉及到涉外仲裁契约的承认与一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摰拊脊 Τ腥系笔氯司拖衷诨蚪 粗 樗 ┒┨岣吨俨弥 槊嫫踉迹 谜 橛τ梢欢ǚ晒叵刀 宦燮湮 踉加敕瘢 倚胛 糜芍俨媒饩鲋 孪睢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摰笔氯司途婪资孪钤ざ┯斜咎踔 踉颊撸 拊脊 ㄔ菏芾砀孟钏咚鲜保 σ赖笔氯艘环街 肭螅 笔氯私 婪滋岣吨俨?/FONT>(referthepartiestoarbitration),但其约定无效,不生效力或履行不能者,不在此限。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