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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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职业技能的提高等,具体内容在后续章节中规定。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和职工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第六条本单位应当雷同职业病危害性质和程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工作环境、职位、作业方式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保护职工免受危害物质侵害,确保职业病发病率低。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向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促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共同维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倡导职工遵纪守法,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奖励表现优秀的职工,惩戒违纪违法的职工,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处理职工的投诉举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职业技能的提高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

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

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制度。

以下将从制度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内容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危害预评价:根据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预防措施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决定具体措施的实施方式和范围。

2. 设施要求:为防止危害的产生,公司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设施。

需根据预评价结果进行设施安装和布局,并进行定期检修与维护。

此外,公司应当对设施进行标识,并对工人进行设施使用的培训与教育。

3. 危险源控制要求:通过对危险源进行排查,制定危险源管理措施。

公司可以采用物理隔离或化学处理等方式进行控制。

需要设定安全作业规范,保证工人不会产生人为危害。

4. 职工防护用具要求: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具,避免危害产生。

此外,还应当制定规定要求职工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能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具。

二、实施与监督实施上,公司应当根据制度要求进行布置。

该制度应当由公司的安全环保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机构负责实施。

通过建立档案和实行日常巡查、检查等措施,保证公司的制度能够得到落实。

同时,公司还应当强化人员管理和日常检查,保证员工能够使用相应的设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监督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煤业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对有计划地开展日常巡视和专项检查。

如果煤业公司存在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公司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制定和实施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企业损失和社会成本。

最终实现人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经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并将相关记录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落实,责任到人。

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防止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止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止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提高工作场所的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职责分工
1. 公司负责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职责。

2. 各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开展定期的职业危害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措施。

3.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规定,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坚持定期体检,确保自身健康。

三、职业病危害防止措施
1. 在生产工作中,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

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3. 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症状。

4. 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年度计划,确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紧急处置
1.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立即调查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降低危害。

2. 及时组织受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对可能受到感染的人员进行隔离处理。

3. 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危害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复审与修改
1. 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复审,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 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随时修改和完善本规章制度。

以上为《职业病危害防止规章制度》,请各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员工的健康和
安全。

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附件1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防治职业病,爱护白芦矿宽敞干部职工的躯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职业卫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白芦矿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队、各部门在职业卫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治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区队、各科室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觉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托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附件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打算一、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形式,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爱护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职工在工作中免受危害。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台账,记录相关数据和防治措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预算,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第八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估、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配备、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展、职业危害物质的替代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职业危害物质储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害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第十四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识别、职业病防治、职业危害物质的防护等。

第十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危害防护措施。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原则1. 预防为主。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和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降低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2. 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指企业应当从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多方面入手,全面管控职业病危害。

3. 个体防护。

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确保职工在工作中得到有效的防护。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分类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将其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因素等不同种类。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的识别与评价第五条职业病危害的识别1.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危害。

2. 对于已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职工免受危害。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的评价1. 企业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的危害程度。

2.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第七条物理因素的防护1. 对于噪声、振动、辐射等物理因素的危害,企业应当采取隔离、吸声、减震等措施进行防护。

2. 对于高温、低温等极端气候条件,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保温用具。

第八条化学因素的防护1.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企业应当采取通风、防护装备、清洁操作等措施,减少职工的接触。

2. 对于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标识、分类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物因素的防护1. 对于有害微生物、病原体等生物因素的危害,企业应当加强卫生和个人防护,防止职工受到感染。

2. 对于病媒生物的防范,企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孳生源。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第十条职业病危害的应急预案1. 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

2024年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矿井粉尘防治第一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与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

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规程》拟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务必设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拟定综合防尘措施,并安排实施。

第三条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根据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务必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与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安排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管与督查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务必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务必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矿井务必设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务必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与阀门。

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采煤机务必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务必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务必停机。

第六条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与除尘风机。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 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安监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 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 绘制相关图表, 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 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 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 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 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 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 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 检查时间为: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荣泰煤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处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艾文涛对碰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这种方式,将《作业处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经销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才,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参评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权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推广应用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内容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工艺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行政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装设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当报情况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危害职业对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处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区域化制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晋煤集团2016年11月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目录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四条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主要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三)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牵头对接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六)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七)协调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总结推广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八)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2010

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2010

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3月1日目录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危险性分析 4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10 第四章预防与预警15 第五章应急响应16 第六章信息发布17 第七章后期处置18 第八章保障措施19 第九章培训与演练21 第十章奖惩22 第十一章附则22第二部分专项应急预案第一章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4 第二章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24 第三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应急预案39 第四章瓦斯、一氧化炭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应急预案46 第五章采煤工作面顶板事故应急预案52第六章掘进及巷修顶板事故应急预案57 第七章水害事故应急预案62 第八章提升运输事故应急预案67 第九章机电事故应急预案71 第十章地面火灾或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80 第十一章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84 第十二章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85第三部分现场处置方案第一章井下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89 第二章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91 第三章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现场处置方案93 第四章顶板事故现场处置方案94第五章水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96 第六章提升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97 第七章机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98 附件:1、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2、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认真做好重、特大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工作,做到应急行动协调一致,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遇险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规定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责任制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责任制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建立以煤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科队、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负责全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全面管理工作。

二、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三、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安全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

带领部门人员完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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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安监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臵,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监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冶疗规定: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3、生技科、安监科协助综合办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监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臵的内容和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监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臵、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劳资科必须购臵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臵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臵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6、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综合办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综合办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上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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