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支付)统一规则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二、托收
1、托收的概念
托收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 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二)汇付
1、汇付的概念
汇付即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 一般是买方(汇款人)委托当地银行(汇出行)向卖 方(收款人)付款,汇出行再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 (汇入行)向卖方付款。
这种方式虽然直接、省钱,但只有买方信任卖方时才 采用,多用于小额尾款的支付,有的也同信用证结合 起来支付。
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汇票的传递) 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汇 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
2、汇付的当事人
(1)买方/付款人/汇付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亦即付款人,通常即是汇付中的汇付人。
(2)卖方/收款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汇
付中的收款人。
(二)支付的风险
方,都客观地存在着支付的风险。产生支付的风险有 诸多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支付与交货的时间 差与地域差。对于买方而言,支付的主要风险在于其 完成了支付以后,却没有收到货物或者收到了不符合 合同规定的货物。对于卖方而言,支付的主要风险在 于其完成了交货以后,却未能得到货款的支付,或者 未能得到货款的全部支付或支付迟延。
知识模块四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 国际贸易制度工具 一、支付货币 二、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卖方直接付款 二、银行托收 三、信用证法律问题 四、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结算与支付 单据
注意
该抬头人也可把提单经背书后转让
他人,受让人提货时同样须证明其 身份,交出经背书的正本提单,换 取货物。
(二)可流通提单是收货人抬头未被 限定死的提单。
1、来人抬头提单。其收货人栏目内
填写“To Bearer”。(持有人) 这种提单不须背书,仅凭交付即 可以转让他人,这种来人抬头提单如 遇遗失则可被他人冒领货物,风险很 大,现已极少采用。
(一)形式发票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
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 单价等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 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 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 给予外汇等事项之用,这种发票称 作形式发票。正式成交还要另外重 新缮制商业发票。
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
(二)领事发票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213
它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
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 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 收回该项单据。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基本作用
1.它是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
收据。 2.它是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 的基础。
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适用范围
1.跨国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 或关联公司之间,本来就不使用信 用证付款方式。 2.赊销的或双方记账的贸易也不使 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3.买卖双方有悠久的业务往来、双 方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贸易伙伴 之间的业务,不存在支付风险。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一、租船合约提单的定义
3.及时。
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 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统一规则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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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汇付的特点
¡ 1.风险大 ¡ 2.资金负担不平衡 ¡ 3.手续简便,费用少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汇付方式评价
¡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 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 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 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 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 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 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 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 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 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一)汇票的定义
❖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 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 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 书面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常见的有: 汇付、托收、信用证
根据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的关系分为: 顺汇和逆汇
汇付为顺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同向流动
托收与信用证为逆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反向流动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 卖方直接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规 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 方。
书人是票据的持有人)。
国际结算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结算本章思考题参考答案1、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的基础上,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2、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现汇结算与记账结算的区别?现金结算是指通过收付货币或现金来结算清债权债务关系。
但现金结算很不安全、风险大,需负担运送现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占用和积压资金,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率。
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与现金结算相比,它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可以节约现金和流通费,加快了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促进了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现汇结算是指通过两国银行对贸易往来,用来兑换货币进行的逐笔结算,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记账结算是指两国银行使用记账外汇进行的定期结算。
记账外汇是两国政府签订的支付协定项下收付的外汇,只能用于支付对方国的债务,不能自由运用。
3、国际贸易结算有什么特点?1)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结算的基础与前提;2)国际贸易结算与金融学科密切相关;3)国际贸易结算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4)国际贸易结算实行推定交货的原理。
4、列举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
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
5、如何从理论上理解贸易术语的两个临界点?贸易术语必须在理论上订立两个临界点。
第一个是交货临界点,又称风险临界点,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之后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
第二个是费用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之后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第十四章国际货物贸易的支付条款
五、汇付方式的选用 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随订单付现(Cash with Order)和赊销 (Open Account)等业务。 少量的运费、保险费、样品费、佣金、订 金、货款尾数等。 总之,汇付在国际贸易中只能作为一种辅 助的结算方式。
案例分析14-2
某公司 2005 年向美国一家公司出口竹制工 艺品。之前双方有过接触但尚未有过交易。 第一笔成交美国公司坚持要以电汇付款, 称这样节约运费对双方均有利。考虑到第 一次成交不容易,且对美国公司还算了解 , 该公司就答应了此要求。在装完货立即将 提单传真给美公司。美公司很快将货款汇 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美公 司返单,并再次要求电汇付款,我方同意, 三个月内连续返单4次,总值USD44 000, FOB DALIAN。
四、汇付的性质 属于商业信用。手续简便,银行费用低,因此在 双方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汇付。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 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 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井 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 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 集中在一方。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 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 式。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 承兑交单(D/A) (先提货,再付款) 只出现在远期汇票的托收中
委托人 (出口方)
1.合同约定以即期付款交单支付 2.装运货物
付款人 (进口方)
3. 托 收 申 请 、 单 据 、 汇 票
9.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交 款
国际货物贸易的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P52
1
第一节 汇付和托收
国际贸易 单证实务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 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一)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 (Remitter)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 (Receiving Bank)和收款人(Payee). (二) 汇付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2、信汇(Mail Transfer, M/T)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s Draft, D/D)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tance, D/A)
5
国际贸易 单证实务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其业务程序如下图 所示
付款人 (进口人)
合同
委托人 (出口人)
⑤
④
③
①
⑦
②
代收行
⑥
托收行
付款人 (进口人) 合同 委托人 (出口人)
④
③
①
⑥
② 代收行 ⑤ 托收行
8
国际贸易 单证实务
三、托收委托书的填制
(1)交单条件。一般采用即期 (2)是否允许付款人延迟付款(Delayed Payment):延迟付款是否计收利息,并按 若干 利率计收;是否允许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3)货款如遭拒付,货到后是否要委托国外代收 行代为存仓、保险。
2
电汇、信汇业务程序如下图
国际贸易 单证实务 汇款人 (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6国际货款支付1
2. 主要内容
第 六 章 支 付 条 款
•写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
•出票日期、地点和签字
3.支票的种类
第 六 章 支 付 条 款
记名支票 一般支票 和不记名 和划线支 票 支票
银行转帐收款, 保 障收款人利益.
保付支票:银行 保付(Certified to pay)
4)承兑(acceptance )
4、汇票的使用
(5)付款(payment) 6)拒付(dishonor) (7)追索(resource) 8)贴现(discount)
(1)出票(issue)
第 六 章 支 付 条 款
出票(Issue):出票人在汇票上填 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 地点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 受票人的行为。
(三)种类及程序
1.光票托 收(clean collection) 2.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 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 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 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D/P & D/A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2)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付款提示
承兑提示
(4)承兑(acceptance )
第 六 章 支 付 条 款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的行为。
即期汇票需要该程序吗???
(6)拒付(dishonor)
第 六 章 支 付 条 款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r by no-acceptance),或持票 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 (Dishonor by non-payment),均称为拒 付,也称退票。
国际贸易法的国际统一
国际贸易法的国际统一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最主要的一个主题,通常意义上的这一概念仅仅是指经济全球化,即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逐渐以至最终完全消除国家间各种壁垒。
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所谓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全球化在法律领域的表现,是指人类不断的跨越空间障碍、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交流、沟通,彼此互相借鉴和吸收优秀法律成果,在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制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或趋同的方向发展。
①这也是法律趋同的表现之一。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出了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一步说经济全球化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根本原因。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间通过条约、协定制定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律规则和被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就是国际贸易统一法。
②国际贸易统一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首先,各国民商法主要是针对国经济、贸易关系制定,并且不少规定已适应不了迅速发展的各种国际贸易关系;第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法律传统不同,无论是民商法的立法形态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着差异;此外,各国国内立法业余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不同,甚至对立,因此对于新的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许多方面的障碍。
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建立新的国家贸易秩序,不断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统一的条件首先,决定这种统一性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商业的国际性特征(自发的力量)。
虽然各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政治与宪法体制和法律传统都存在着差异,但是国际贸易法在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还是表现出了明显相似之处,这种相似之处既不受到经济体制不同的影响,也不为法律体系差异所左右。
进一步说,对于不同经济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国家的国际贸易法都想对于独立国内商法。
③因此,这一特征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应该尽量协调或消除差异与分歧,减少法律冲突,消除法律障碍。
国际结算方式
概述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贷款外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国际贸易的几种结算方式:汇付风险(1)汇付定义: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买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
(2)汇付风险表现形式:①赊销(O/AOpenAccount):是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诺的情况下,就将货物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让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先货后款的方式是一种给了进口商较大信用、较长融资时间的结算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一旦进口商违约,就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
而进口商则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货物。
②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
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
③预付货款: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进口商的方式,多见方式为预付定金。
(3)汇付风险的防范:①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信调查,弄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仅和那些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的贸易商采用汇付结算方式。
②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为了减少预付风险,采用凭单付汇的做法。
第三章 国际结算规则与惯例
第三节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的发展过程
国际商会为了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便利的结算工具,于 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简称 UCP,并在1933年正式公布(UCP82)。其后随着国际贸 易形势的变化与发展情况该惯例先后经历了5次修改。 从1991年起,国际商会又着手对UCP400进行第五次修订, 以便使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能详尽地纳入到统一惯例 (UCP500)的规定之中。这次修订获得通过以后,国际商 会以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并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启用。
(三)国际结算惯例的制定机构——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与结算惯例大多是由国际性的商业组织或团体来组 织编纂和负责解释的,国际商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国 商会发起,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 总部设在巴黎,是由来自世界各国的生产者、消费者、制造 商、贸易商、银行家、保险家、运输商、法律经济专家筹组 成的国际性的非政府机构。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 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方式为: 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企业界和商界 推广应用;寻求与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一 个利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促进各 国或各地区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向全世界商界提供实际 和实用的服务。
第二节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一、《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发展的过程 第一次修订是指国际商会于1967年对原《URC192》进行 了部分内容的修改,重新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 ICC Paper,ICC Publication No.254,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简称 《URC254》)。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托收业务的变化,国际商会于1978年第 二次对原254号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ICC Publication No.322, 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简称《URC322》),并规定于 1979年开始生效。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统一规则
上图各步骤的涵义大致可以分解为:
1.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同意规定采用托 收结算方式,并规定托收的种类。填写跟单托收申请书。 2.交货与制单。 3.寄单行将货运单据连同汇票一并寄交进口地的代收行,同时 说明托收指示书上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货运单据及汇票后,根据托收种类的不同采取不 同做法 5.进口方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在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 方可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6.代收行将货款收妥,并转账至寄单行,然后以电讯或邮递方 式通知寄单行有关托收情况。 7.寄单行将托收情况转告委托人,并将货款转交委托人。
虽然托收指示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付款后交单‛(D/P),但 因随附的汇票都是远期汇票,第1-4批货付款条件为D/P 45天, 第5-13批货付款条件为D/P 20天。不像即期汇票是由买方见票 立即付款而后可领取货运单据,远期汇票得先由银行提示,买 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并在付款后领取货运单据再提 货。也就是说,远期汇票付款交单在付款之前,还有一个承兑 的环节。 在发出托收指示书的合理期限内,因托收货款未及时转入,H银 行多次向A银行追问查询托收货款之事,而A银行却一直未给正 式回音。奇怪的是,作为卖方的W公司却在此案差不多一年中并 不急于收到货款。
二、托收的流程及其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托收结算(支付)一般 牵涉到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Principal,卖方Seller)、寄单 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 (Payer,买方Buyer)。 (一)跟单托收业务的流程 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如图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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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 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 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 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 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⒍拒付(Dishonor)
1、出票( to draw)
• 1、出票: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 额、付款日期和地点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 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 2 、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1)限制性抬头(pay A Co. only) (2)指示式抬头(pay Ⅹ Co. or order)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 bearer)我国 票据法不允许采用这种。
(二)汇付的种类
信汇(mail transfer,M/T)
• (1) 定义:
• 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 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 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 签字或印鉴后,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 收款人。 (2 )优缺点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速度慢,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 较晚。 应用不太广泛,信函印鉴
见票
日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 付
At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HARBIN BRANCH, BANK of CHINA 或其指定人
金
额
The sum of USDOLLARS EIGHT THOUSAND FIVE HUNDRED FORTY NINE ONLY
(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第三章 国际结算规则与惯例
1980年进行修订时,又把以前的补充本合并成册,取名为 《INCOTERMS1980》,成为该会的第350号出版物。 1990年,由于国际贸易又有了新的变化,随着国际航运方式的现代化, 即集装箱运输和联合运输的发展,以及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广泛使用,国 际商会又开始对1980年解释规则进行了重新进行了编排、修订和更新。 命名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并列为国际商会的460号出版 物。 2000年,为了使贸易术语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 中电子信息的增多及运输方式的继续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1990年的规 则进行修订,并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贸国际易术语解释规则》,简 称《INCOTERMS2000》,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一套国际商 业交往的术语,既可以适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以国内市场的货物 销售。
二、《URC52Biblioteka 》的主要结构、具体内容及功 能 《URC 522》是国际商会于1993年对原 《URC322》规则着手修改、1995年定稿并正 式刊行的。《URC 522》共包括A、B、C、D、 E、F、G七个部分,共由26条条文组成。其 主体结构及其功能,可见下表3-2;其各条款 的内容空间表3-3。
1995年组成了由各方专家组成的专门工作小 组,针对《URC322》规则实施以来30多个国 家提出的2 500多条意见,结合国际上相关的 法律及若干国家的法律,对该规则进行了仔细 的研究和修订。经过第三次修订后的版本简称 为《URC522》,并确定自1996年1月起在国 际托收业务结算中正式生效。
第一节国际结算规则与惯例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三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四节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等其他规则与惯例一国际结算规则国际结算规则是指由国际性的商务组织或团体负责协调统一各有关贸易方的立场就国际商务结算中的相关问题程序和方式所达成的为各方认可接受和将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得到遵循的国际性的商务结算规定规范惯例和原则
第11章国际支付与结算规则.
提示银行:提示票据 给受票人的银行。
3寄送单据
托收行: 委托人将托 收业务委托给本银行
托收委托书或托收指示 光票或跟单托收 2
代收行: 除托收行外任 何一家参与处理托收业 务的银行。
出口商/ 委托人
URC第4条款的主要内容
银行不负责审核单据内容,只 核对所收到的每种单据份数
1申请: 完全而准确的指示,表明根据URC 522办理
托收行
2托收指示:
完整而又准确的指示,包括:
-发出指示的银行详情 -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
-受票人的详情
- 提示行的详情
- 托收金额和币种
- 随附单据名单和份数
- 获得付款或承兑的条件
- 交单条件是:
1) 付款 / 或承兑
2) 其它条件
……………等等
进口商 / 受票人
3提示
代收行
出口商/ 委托人
URC第5条款的主要内容
根据…………………办理
因为这些文件在各国受“合同法”保护。
如果合同(例如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中任 何条款与这些规则抵触,是合同条款优先,还是 有关“规则”优先 ?
合同法优先于这些“规则”,没有抵触的部分仍然受这 些“规则”的管辖。
介绍托收统一规则 (1)
托收委托书
托收申请书
……………………………………… ………………………………………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URC 522
跟单托收的意思是托收 : - 金融票据,伴随商业单据。 - 商业单据,没有伴随金融票据。
光票托收: 托收金融票据。
托收委托书或托收指示 光票托收或跟单托收 2
进口商/ 受票人
3提示
代收行
委托人
1将托收 业务委 托给一 家 银行
国际贸易付款协议书
国际贸易付款协议书1. 引言2. 协议书的目的和背景国际贸易付款协议书的目的是确保卖方能按照买方的要求获得款项,并确保买卖双方能够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背景是指交易的背景和相关的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地质、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货物、数量、价格等。
3. 付款方式协议书应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例如信用证、电汇、托收等。
条款应包括付款的时间、地点和金额等具体细节。
4. 付款条件付款条件是指买卖双方就付款事项达成的约定。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货物交付后支付、预付款、分期付款等。
协议书应明确规定付款的条件和安排。
5. 风险分担协议书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担。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迟交货等。
协议书中应确保风险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6. 过程控制和文件要求协议书应明确规定所需的文件和文件要求。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售货发票、装运单据、保险单证等。
协议书应明确规定这些文件的必要性、数量和时间要求。
7.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协议书应明确规定适用的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包括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8. 生效和终止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协议书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协议书在达成协议后即时生效,并在达成目标或终止后自动终止。
9. 其他条款这部分可以包括一些特殊条款,例如免责条款、保密条款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包含这些条款。
10. 结论国际贸易付款协议书是确保买卖双方能够安全和顺利进行交易的重要文件。
在起草协议书时,应确保协议书的明确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协议书应被认证并保存在双方的档案中,以备将来参考和维护交易的证据。
6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23
付款交单
15
三、支票 支票(Check)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于见票 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在 国际结算中,支票是进口方(付款人)签发的委托银 行从其存款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方(收款人) 的票据。 构成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一 定金额;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授权人名称或 其指定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 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 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是即期付款,不需要承兑;汇票有即期付款, 也有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必须办理承兑。
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6.受款人名称;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收款人。在
贸易业务中,通常使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 8.出票人及其签章。
6
Sample of draft
7
三种抬头:
a.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 Co.only)或 “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 转让。只限甲公司或XX公司收取货款。
• 1.申请人应按照被申请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 信用证;
• 2.被申请人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 非电汇到中国某银行账户上。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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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一般不方便采用货币(现金)结算,其结算(支付) 的主要工具是票据。
为了使国际贸易不至于因为买卖双方的相互不信任而受阻,在银 行的参与下国际贸易界采用买方直接付款、托收(含D/P和 D/A)、信用证(L/C)、国际保理等支付方式。其中买方直接付款 和托收不由银行提供信用。 买方直接付款(Direct Payment by Buyers)是买方通过银行主动 将款项支付给卖方,一般由买方(汇款人)委托当地银行(汇出 行)向卖方(收款人)付款,汇出行再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汇 入行)向卖方付款。这种汇付(Remittance)支付方式包括信 汇(Mail Transfer , M/T)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 T/T)和 票汇(Demand Draft , D/D)三种形式。
8.1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票据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货 款收付的手段,主要包括货币(现金)和票据。
考虑到方便和安全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支付工具 是票据。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是 权利财产之一种,在各国一般是指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 转让的货币债权凭据。现今各国票据法规则演进为基于大陆 法传统的《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与英美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Collection) 这是一种金融单据的托收,它仅凭卖方开出的汇票托收, 不附具任何发票或装运单据等商业单据。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指的是凭汇票等金融单据和发票、提单、保险单 等商业单据进行的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 D/A)两种。 付款交单再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 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 。 托收(无论D/A还是D/P)均对于买方有利,卖方如果不了解 买方信用而贸然采用托收来结算货款,常常会遭遇风险。因 此,托收一般只在国际贸易的货款尾数、滞纳金催收以及卖 方为推销积压存仓的货物或比较信任买方时才谨慎采用。
1994年6月,H银行再次致函A银行查询,直到12月,A银行致函H 银行:“我行已与付款人联系过上述货款的付款事宜,一俟我行 收到他们的消息将立即回复你行。‛ H银行立刻将A银行致的函转给了W公司。W公司给H银行回复: ‚按A银行给贵行回复,我公司理解为所有单据都已放给客人, 所以A银行有责任,也有义务要把所有货款在最短的时间内汇给 我公司。请贵行按照国际惯例,立即采取措施,迫使A银行立即 付款。‛ H银行立即于1994年12月14日致函A银行称:‚至今我们未收到 货款,单据是以‘付款交单’寄给你行的,若你行已将单据放 给付款人的话,请立即将货款汇给我行。对任何延误及损失我 们将责成你行负责。‛ 1994年12月15日,A银行致函H银行:‚我方正在追索付款人付 款,而他们坚持已付过款。如果收款人未收到货款,如何要过 一年才追索这些货款。我们将通知你行新的结果。‛ 1995年1月25日,A银行又致函H银行称:‚这一条款的用法若不 是即期,就是承兑交单。我们这样做了,并正在代表你方向付 款人追索中。‛根据A银行的这封函件,可以推定它将‚付款交 单‛(D/P)改成了‚承兑交单‛(D/A)。J.L.公司显然是已占有 了货物,而货款还没付。随后,A银行在1995年2月致函H银行声 称客户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货款。
8.2 托收
一、托收的基本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卖方)为向债务人 (买方)收取款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代 为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是基于当事人的 商业信用而采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银行与债权人之间只 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并不保证一定能从债务人处收取 款项。 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以 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的方式公布, 1967年进行修订并以 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公布。1978年改名为《托收统一规 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于1979年1月1 日起实施,简称第322号出版物(简称URC322)。1995年的 新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 年1月1日起实施。 URC522共26条。
第8章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统一 规则
前言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国际间因经济交往 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了结与清偿行为。 经济交往方式有货物贸易、无形贸易(一般的服务贸易)、 金融交易等。 因国际间的货物贸易、技术及服务贸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的了结与清偿行为,即为国际贸易结算。非国际贸易结算是 指侨民汇款、使领馆经费、国际馈赠等结算。 国际支付(International Payment)是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 行为,因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则为国 际贸易支付。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 率变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等,同时,买卖双方身处异国, 更倾向于互相不信任对方,力求使自己减少钱货两空的风险 并得到某种资金融通。 应该说,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部分,但在很 多场合二者是同一概念。
二、本票
本票又称期票(Promissory Note / Note),是出票人于见 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三、支票(Check / Cheque)
定义:支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特殊汇票。 因为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所以支票只具有支付功能, 不象汇票、本票一样还具有信用功能。 使用支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出票人在银行有存款,与 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不得透支。 横线支票是指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 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这 种支票恒定对银行付款,即受款人必须是银行,有利于 支票遗失、被窃后防止他人冒领票款。
1995年5月10日,我国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共七章111条,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国际贸易支付 最常用的是汇票。
一、汇票(Bills of Exchange / Draft)
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 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 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 命令。 汇票的原始当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 / Maker)、受票人 (Drawee / Payer)和受款人(Payee)。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原始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可以表述为:汇 票的出票人(卖方)对付款人(买方)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 款人(银行)来说则是债务人。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背书(endorsement)、提 示(presentment)、承兑(acceptance)、付款(payment)等程 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那么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 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recourse)。
其中最广泛使用的是T/T,根据其性质又分为“前T/T”和“后T/T” 两种。“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已经收到了 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卖方;“后T/T”即 “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 再付款。
买方直接付款根据得到装运内单据的先后还可以分见单付款 或交单付现。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由于国际贸易的买方市场形成,出口 竞争激烈,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已不能完全满足客户 的要求,而是用赊销(Open Account, O/A)来进一步增加 竞争力。 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由小到 大可以排列为:前T/T,L/C,前T/T与后T/T连用(预付定金, 货到付余款),D/P,D/A,后T/T,O/A。 为实现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完成货款支付中的安全保障及 资金融通问题,由此产生了对这些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 式进行法律调整的迫切需要。因为统一的条约阙如,所以国 际惯例在调整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H银行收到W公司提供的各种单据后,即根据W公司的委托事项 (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制作托收指示书10份,并附相应的汇 票、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邮寄至美国纽约的A银行。 托收指示书的有关指示为:‚付款后交单‛;‚承兑后请以航 空信方式告知到期日‛;‚未承兑或未付清请电传告知并说明 理由,保留各项单据等待我方指示‛;‚凡适用处,均按国际 商会第322号出版物(1978年修订本)《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托收的法律关系: 基于一个国际贸易案例的实证分析
托收的法律关系包括: (1)委托人与寄单行的法律关系;(2)寄单行与代收行的 法律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4)代收 行与付款人的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卖方)与代收行之间 的法律关系自URC322诞生以来一直是托收法律关系的焦点 。 案例(分析参看课本) 上海W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W公司‛)于1993年2月10日、4 月1日和4月8日与美国J.L.全球有限公司(下文简称‚J.L.公 司‛)签订了三份销售确认书,约定W公司向J.L.公司销售各式 鞋类13批,总计货款156万余美元。J.L.公司为一美籍华人所有, 因双方都是中国人的缘故,在洽谈过程中表现得互相理解、互 相支持,培养出一定的感情和信任,因而在销售确认书中约定 采用托收的方式来结算货款。 销售确认书签订后,W公司开始履行供货义务,于1993年4月至 10月之间,分批委托货运公司装运,并由承运人开出11套提单。 W公司将销售发票、收款汇票、提单及保险单、装箱单如数交予 它信任的新加坡H银行上海分行(下文简称‚H银行‛)签收, 并向H银行指定美国A银行(下文简称‚A银行‛)作为代收行向 买方J.L.公司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