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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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音绵院[2010]79号

川音绵院[2010]79号

川音绵院[2010]79号
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3、《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4、《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5、《大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6、《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安全协议
书》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管理印发通知
抄送:院级领导
印制单位: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党政办共35份
2010年9月3日印发。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为规范我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补考、重修范围学生在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或课程的重新修读,具体范围:(一)补考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参加后一学期组织的补考。

(二)下列几种情况不予提供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1.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2.实践环节教学(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者;3.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4.取消考试资格者;5.补考不及格者;6.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即旷考者;7.受考试纪律处分或考试作弊者;8.补考缺考者。

(三)重修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或想提高绩点的课程均可参加重修。

二、补考工作的组织(一)补考时间补考考试安排在开学第一周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二)报名方式补考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系统直接生成,各学院根据教学管理系统生成的补考名单安排考试。

(三)考试组织补考试卷由教学管理部于考试前印刷完,各教学单位根据系统补考名单,落实考场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到考场参加补考。

对于人数少的课程,可安排多门课程在一个考场进行考试。

(四)成绩登录补考平时(实践)成绩为上学期该门课程的平时(实践)成绩,考试成绩构成比例与上学期该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相同,补考成绩需在开学第一周登录和审核完毕。

三、重修工作的组织(一)重修报名时间补考结束后仍不及格的学生进入重修环节,重修安排在开学第二周报名。

(二)报名方式重修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且重修课程必须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本学期不开设的课程,如果不及格人数:专业课在20人及以上,公共课在40人及以上,可单独组班重修。

对于今后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开设的课程编码不同而导致学生不能网报的,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手动报名的方式。

(三)重修教学组织各教学单位组织并指导本单位学生重修报名,网上选择重修课程不能与正常课程冲突。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我院学生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考1、补考考试条件:①期末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为45—59分;②上学期申请缓考经批准的课程。

2、补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第3、4周。

3、补考试题:公共文化课、专业基础课补考使用正考试题(A、B卷)中余下一份作为补考试题;专业术科补考仍由教研室组织,以教考分离形式进行。

4、补考安排:教务处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各系发补考学生名单,并安排补考。

一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系根据补考名单组织补考。

5、补考成绩提交程序:补考结束后一周以内各系向教务处提交由分管教学系主任签字认可的补考成绩单,教务处根据系上提交的成绩单向教务系统登录成绩。

6、补考成绩查询:补考成绩应以教务处公布的成绩为准。

正常补考及格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补考成绩未及格,教务系统将保留原始成绩,不登录补考成绩。

参加补考的学生于每学期第8周以后可在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补考成绩,如果学生对补考成绩有疑问,可于补考成绩公布后要求查阅补考原始成绩或补考试卷。

7、原则上补考试卷只保留存档一年,超过一年的补考试卷将不对学生查阅。

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含缓考),一律视为旷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9、有下列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①因参加学院公务活动未能参加补考者;②因办理请假手续且补考在请假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③因办理提前实习且补考在实习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④因教学安排外出写生或教学实践未能参加补考者;⑤其他因学院批准的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补考者。

二、课程重修1、课程重修范围:(1)凡学生修读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①旷课超过该课程课时1/3及以上或经任课老师、教学管理人员随机抽查旷课达3次(含3次)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需重修;②旷考者需重修;③考试违规者需重修;④综合评定成绩小于45分需重修;⑤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⑥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⑦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科研量化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科研量化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科研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目的、方法和原则1、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科研在促进教学发展,提升教师水平,发展文化产业,彰显学院办学特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增强科研意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学术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升,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2、科研量化管理就是将教师从事学科研究的各个方面进行量化和考核,包括各级纵向课题,横向项目,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教材、译著,创作作品、收藏作品、作品展、音乐专辑,在评奖、展览和比赛中获得的好成绩,国家专利、学术交流、学术讲座等等。

3、每个教师都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量,科研考核两年一次,科研统计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各单位自评和学院考评两个层次。

4、学院对科学研究采取奖励为主的原则,鼓励学院教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形成教学推进科研,科研促进教学的良性互动。

第二章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1、科研考核两年一次。

2第三章科研工作量化1、将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到校横向科研经费、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专利发明、比赛和创作获奖等方面进行量化。

(1)科研项目分为院级、地厅级(教育厅、市社科联、市科技局)、省部级(省社科联、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按照相同的级别进行量化。

(2)横向课题根据到校经费进行量化:每1万元量化为100个科研分。

(3)论文、著作、作品:纳入量化的学术论文至少应在3千字以上,文章分类请参见《川音绵阳艺术学院学术论文分类》。

在CSSCI扩展版刊物上发表文章,在E类的基础上另加30分;文章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全文收录,等同于B类文章,如果发表期刊为B类,则另加科研积分100分;文章为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等同于A类期刊,如果发表期刊为A类,则另加科研分200分;在《川音绵阳艺术学院学报》发表文章,科研量化为50分;在CSSCI或中文核心期刊专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且能在CNKI或万方数据库收录,等同于E类,除此而外的专刊、增刊作品均不译著、编写教材、资料编撰等按照著作80%评定科研分,出版社分类参见附件2。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2014届毕业生离校退宿单
学生姓名:班级:辅导员:
住宿楼号:寝室号:
学工部制表注:毕业生需在楼栋管理员清点寝室财产并签字确认后到行政楼学工部服务大厅2、3、5、6号窗口办理网上退宿手续。

宿舍设施若有损坏,在学工部服务大厅1号窗口缴清赔偿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最后,祝同学们一路顺风,前程似锦!母校将永远伴随并关注你们!母校永远以你们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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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2014届毕业生离校退宿单
学生姓名:班级:辅导员:
住宿楼号:寝室号:
学工部制表注:毕业生需在楼栋管理员清点寝室财产并签字确认后到行政楼学工部服务大厅2、3、5、6号窗口办理网上退宿手续。

宿舍设施若有损坏,在学工部服务大厅1号窗口缴清赔偿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最后,祝同学们一路顺风,前程似锦!母校将永远伴随并关注你们!母校永远以你们为荣!。

川音绵院[2010]55号

川音绵院[2010]55号

川音绵院[2010]55号关于立项建设2010年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学院组织开展了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遴选工作。

经各系部推荐、教学质量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审定批准“音乐表演”等2个申报项目为我院2010年度立项的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影视戏剧编剧教学团队”等4个申报项目为我院2010年度立项的教学团队建设项目;“中国民族民间舞”等5个申报项目为我院2010年度立项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播音主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项目为我院2010年度立项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教学质量工程的建设工作,大力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建设,切实为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在建设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学院教务处。

二、教学质量工程的建设要填写《建设任务书》(见附件),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各系部按照《任务书》开展建设工作,教务处将根据《任务书》和教学质量工程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各系部将《任务书》打印稿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报送教务处。

特此通知附件1:2010年度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名单附件2:2010年度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名单附件3:2010年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名单附件4:2010年度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名单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学立项建设质量工程抄送:院级领导印制单位: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党政办共15份2010年6月29日印发。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一、课程补考及管理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一次补考机会;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补考:1.无正当理由,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2.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3.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和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者,直接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1.重修形式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2.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处理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因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时结业处理。

3.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⑶重修课程考试通过后,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4.重修的组织实施⑴重修由教学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实施;⑵每学期第2周在各系、部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⑶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开设相关课程的重修班,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或网上授课的办法,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分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分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

2 0 1 1— 2 0 1 2学年分五个模块 开设 限选课 。第一学 期共 提供 了 4 3门课程 , 共完成 1 5 9 3人次 的选 修量 , 开设 了 2 6 门课程 5 5个 教学 班 ; 第 二 学期 应选 修 I 5 3 9人次 , 提 供 了 4 3门课程 6 1 个教学班 2 1 3 5人次 的选课 量 ; 共完 成 1 5 1 8 人次 的选修量 , 共 开设 了 4 1门课 程 5 4个教 学班 。经历 了 从几乎全部人工操作到 选课 系统操作 过程 , 完 善 了限选课
业之问 限选课进度步调不一致 , 需按专业 、 分批 次分别设 置 限选课程开设计划 。二是 2 0 0 9 级参 照执 行 , 本科 各专业学
比较 简单 ; 学分制的实施需要学 院各方 面与之匹配 , 确 保选
课的顺利进行 , 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学生、 可供选择 的课 程、 较为充足 的师资储 备 、 完 善 的选 课 管理 系统 等 基本 条
第3 4卷 第 4期
2 0 1 4年 4 月
湖 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Vo 1 . 3 4, No 。 4
开设流程 。
同版 本 , 其 中前两种方案 已经在造 型与设计艺 术系试行 。
( 一) 2 0 l 0级学分制方案 1 . 方案概 述。2 0 1 0级 学分 制方 案 首次 明确 提 出 了开 设选修课 计划 , 并把选修 课分 为 限选 课 和任选 课。任选 课 是无 限制 条件 的选 修课 , 由学 院统 一开设 。限选课 是具 有 定 限制 条件 的选修课 , 由各专业开设 ; 方案最初要求 学生 在专 业内选修 不同的 限选课 模块 , 后修 订 为在 专 业规定 的

课程重修、补考、免修、免听管理试行办法

课程重修、补考、免修、免听管理试行办法

课程重修、补考、免修、免听管理试行办法一、重修1.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或在考试中舞弊的科目不补考直接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以重修、改选或放弃。

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2.重修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3.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

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4.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5.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6.重修手续在开学第一周办理。

学生到财务处缴费,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注册。

二、补考1.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要参加直接补考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2.由于生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应向所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缓考课程的补考和直接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4.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若该课程有重修考试,则补考与重修考试一并进行。

5.参加补考须按规定缴纳补考费。

6.学年制专业不合格科目第一次补考不合格,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因无故缺考或舞弊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三、免修1.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以上证书;或就读第二专业时原已修课程;或由其他我校承认其学分的学校转入我校就读学生的原修课程,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修相应课程并取得学分。

2.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且修满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3.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6—17周,填写《申请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交所在系转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补考、重修为部分学生提供弥补学业不足的机会。

为了规范补考、重修管理,保证公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校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补考、重修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补考第一条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仅限一次)补考。

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补考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组织;选修课程需根据课程的安排,不安排补考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二条凡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中有违纪行为者,其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原则上不予补考。

如平时上课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行为,且能严肃反省自己的过失或违纪行为,经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可准予参加补考。

第三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严重,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的,不予补考。

第四条补考原则上应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开学前或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需要补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在教服平台进行补考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如有课程首次修读考试不及格的,可在成绩发布后三天内向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交书面补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后,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前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补考并录入成绩。

第五条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都应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且A、B两套试卷不得有相同考题,其中B套用作补考试卷。

第六条补考成绩原则上应安排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

课程补考成绩按平时成绩(含期中)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课程原成绩和补考成绩分别记载在成绩单上,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课程原成绩注明“无效”字样。

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按合格(60分)计入学分绩,原不及格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二、重修第七条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相应课程。

已考核通过且总评成绩低于80分(不包含)的课程、补考通过的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一次。

高等学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x教字〔2016〕1号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x发〔2 008〕35号)、《\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x发[2014]5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关于加强考试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关于加强考试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学生的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试管理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学生的考核是否公平、公正,考试管理是否严格要求,将直接影响学风建设。

建设优良的考风,应做到“三严”,即严格按大纲要求出题、严格组织考试、严格评分阅卷。

一、认真组织复习,把好出题关1、认真组织复习。

新课结束,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复习,使学生掌握该门课程的知识点、创新点。

教师所讲的复习内容和复习要求一定要全面,绝不能圈考试点,更不能直接拿考试题复习。

2、认真出考试题。

学生考核分考查与考试两种。

考查、考试均可采用面试、笔试方式进行。

考查课多以考核学生上课出勤加平时作业、实验、随堂测验(开卷)、读书笔记、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方式完成。

考试课理论课考试除考核学生上课出勤、平时作业外,原则上应进行闭卷笔试。

试题要求:试题应A、B卷,并附评分参考答案。

专业课重在考核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学生要展示所学课程的专业水平:作品、表演、弹唱跳等。

专业课中的术科考试方式,原则上由系或教研组组织教师集体进行考核。

二、认真组织考试,把好监考关期末考试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务处要代表学院带领各教学单位认真组织好考试工作,行政各部门除做好本职工作以对考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外,还要参加一定量的巡考、监考工作。

1、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于学期新课程结束后即要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诚实考试教育,师生都要树立一切考核(含考察、考试)的基点在于公平的思想。

2、教务处务必于考前三天将监考表印发给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即通知到监考教师本人。

3、公共课中的考试课、专业基础课、学科专业发展课中的理论部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各系及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巡考,行政工作人员要参加监考。

4、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下几项是必做项目:(1)考前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

(2)督促、检查学生将一切不该带入考场的物品(书籍、通讯工具等)集中放到教室某一地方。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省学位办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院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及数量。

4、审批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已由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经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考试及格,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论文答辩通过,经审核达到下述学士水平者准予毕业,并授予文学(音乐)学士学位: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动言论,经教育不改者;2、在校期间,受过留党、留团查看一年处分者;3、品行不端或违反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消除者;4、因考试成绩(含补考、重修)不及格未领到毕业证书者;5、在校期间累计六门及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重修)及格者;第四章硕士学位第八条经德育考核合格,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下列要求者,本人申请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艺术学硕士学位或艺术硕士学位:1、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具有从事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扎实的专业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是学校针对学生进行课程重修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因学校的规模、性质以及教育体制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1. 课程重修资格:学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课程重修,例如未通过该课程或者成绩不合格。

2. 重修机会和次数:学校通常规定每门课程重修的机会和次数,例如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3. 课程重修申请流程: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课程重修申请,通常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4. 课程重修费用:学校可能对课程重修收取一定的费用,学生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5. 重修成绩计算方法:学校可能采用一定的方式计算重修成绩,例如取最高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6. 重修成绩对学位和学分的影响:学校可能对重修成绩和学位申请、学分认定等有相关要求和规定。

7. 重修时间安排:学校会规定重修的时间安排,例如在特定的学期或学年进行课程重修。

8. 其他相关规定:学校可能还会针对学生重修制定其他具体的规定,例如重修期间的其他学业要求、课程重修前后的教材使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的重修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以各自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学生如果有课程重修需求,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

xx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教字[2018]17号一、补考第一条除公选、体育及实验课以外,所有课程的任课老师在期末考试前,都应同时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A、B 两套试卷,由院系教学管理部门随机选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密封作为补考试卷。

第二条对于期末考试有学生未通过的课程(公选课除外),开课院系要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给考试未通过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春、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

第三条补考一般适用于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学生。

对于“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学习或其他活动缓考”或“因病缓考且会影响正常毕业”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开学补考。

第四条“缓修”、“放弃课程修读”、“旷考”、“作弊”及“违纪”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条补考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系统进行申请,申请成功未参加补考者,成绩记为“旷考”。

第六条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如果在校学生仍有不- 100 -及格情况,学校将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安排此类课程的补考。

第七条补考成绩可以由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实记入成绩管理系统。

二、重修第八条对于考试不及格课程,建议以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习。

“缓修”、“放弃修读”、“旷考”、“作弊”及“违纪”的课程必须通过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习。

第九条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参加教学过程,完成平时作业。

若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如有时间冲突,可以按照《xx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申请免听。

第十条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如实记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已及格课程重修申请已及格课程重修需占用“放弃成绩”机会(见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申请修读门数与学生已“放弃成绩”门数累计不得超过 2 门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本科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教字[2017]28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2018年7月10日- 101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7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7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79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你院《关于核准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告》(川音绵院发〔2008〕16号)收悉。

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根据国务院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情况,鉴于其属艺术类专业,教学成本较大,按照合理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

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艺术类专业学生学费14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住宿费: 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4人不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额内自行制定。

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四川音乐学院应加强对绵阳艺术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绵阳艺术学院应按照上报教育部申请独立学院的请示所提供相关教学管理材料的要求,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本批复自200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结束——。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教改立项-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教改立项-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教学研究的质量,规范和加强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到投入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研教改项目经费指用于质量工程与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教学改革进程中衍生的其他项目等专项经费。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第三条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依法管理,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教研教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设备和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6)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指发表、出版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著作需要支付的费用;(7)软件开发费:指用于教研教改项目的软件编程及课件软片制作开发的费用;(8)项目管理费:指用于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定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等支出的费用;(9)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10)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课题组成员、教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支付标准参见学院相关文件);(11)其它费用:与教研教改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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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院学生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考
1、补考考试条件:
①期末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为45—59分;
②上学期申请缓考经批准的课程。

2、补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第
3、4周。

3、补考试题:公共文化课、专业基础课补考使用正考试题(A、B卷)中余下一份作为补考试题;专业术科补考仍由教研室组织,以教考分离形式进行。

4、补考安排:教务处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各系发补考学生名单,并安排补考。

一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系根据补考名单组织补考。

5、补考成绩提交程序:补考结束后一周以内各系向教务处提交由分管教学系主任签字认可的补考成绩单,教务处根据系上提交的成绩单向教务系统登录成绩。

6、补考成绩查询:补考成绩应以教务处公布的成绩为准。

正常补考及格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补考成绩未及格,教务系统将保留原始成绩,不登录补考成绩。

参加补考的学生于每学期第8周以后可在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补考成绩,如果学生对补考成绩有疑问,可于补考成绩公布后要求查阅补考原始成绩或补考试卷。

7、原则上补考试卷只保留存档一年,超过一年的补考试卷将不对学生查阅。

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含缓考),一律视为旷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9、有下列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①因参加学院公务活动未能参加补考者;
②因办理请假手续且补考在请假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
③因办理提前实习且补考在实习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
④因教学安排外出写生或教学实践未能参加补考者;
⑤其他因学院批准的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补考者。

二、课程重修
1、课程重修范围:
(1)凡学生修读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①旷课超过该课程课时1/3及以上或经任课老师、教学管理人员随机抽查旷课达3次(含3次)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需重修;
②旷考者需重修;
③考试违规者需重修;
④综合评定成绩小于45分需重修;
⑤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⑥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⑦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2)修读课程成绩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

2、课程重修形式:
(1)编班重修:公共基础课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专业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班开课;
(2)跟班重修:不满足编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当前学期课表选择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应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但需完成规定的作业方能参加考试)。

教学工作量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3)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而不能参加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的重修学生,可申请教师辅导或自修。

教学工作量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3、重修课程管理
(1)公共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负责排课,利用双休日上课;
(2)专业课重修或跨系课程重修由开设课程的系负责安排,利用晚上或课余的时间上课;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安排,每学年第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将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安排重修;每学年第二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将在下学年第二学期安排重修;
(4)学生毕业时因成绩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的,毕业离校前学院单
独统一组织一次相关课程的重修,教务处将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编班排课。

4、重修课程的考核
(1)凡重修课程原则上与正考同样要求进行同堂考试;
(2)编班重修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单独命题进行考试,考试由学院统一组织,各相关系负责阅卷并提交重修成绩单;
(3)跟班重修或申请教师辅导(自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与期末考试同堂进行,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由各系负责考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重修成绩单;
(4)重修课程考试单独安排。

一般在重修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5)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规参加重修者,不得参加正常重修考试。

学院将单独另行组织重修考试。

5、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1)因考试不合格参加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2)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参加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者记载;
(3)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规参加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4)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6、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教务处公布本学期应该重修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所在系;
(2)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进行重修报名;
(3)学生到教务系统核实应重修课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缴费报名;
(4)学生所在系统一将重修报名人员名单及重修费用交学院计财处,并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核实重修学生名单;
(5)教务处核对名单并向各系提供“跟班“和”编班“重修名单,并发放重修安排表;
(6)学生根据重修安排表进行“跟班”或“编班”重修上课并参加考试;
(7)各系提交重修学生成绩到教务处,教务处核实成绩并公布。

7、重修收费标准
(1)正常课程重修按照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精神和结合我院学生学费实际情况,暂定为:300.00元/学分;
(2)学生如因特困或办有助学贷款者,重修费用按正常重修的一半收取;
(3)因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原因重修者,重修费用按照正常重修费用1.5倍收取,且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才能视为及格。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O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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