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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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韩友谊刑法解密

韩友谊刑法解密

1.赵某在路上行走,被李某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过三天后,李在餐馆吃饭,被赵某认出,李逃跑,被赵某逼进死胡同,与赵搏斗又不是对手,李说:你项链不在身上,我刚偷来一个包,里面有钱,包给你,就当还你的项链了。

赵同意,将包拿走。

分析本案。

解析:李某的第一个行为是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的行为,如果题干中没有其他的条件,没有说这个动作对人身权的伤害,那么李某的这个行为就成立抢劫夺罪。

如果加上一个细节,即那个暴力在主观行为计划中包含了对人身的暴力,那么定抢劫罪。

李某第二个行为是三天后被赵某认出来之后逃跑,即使这时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成抢劫罪,李某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某的第三个行为是偷包的行为构陈个盗窃罪。

李某的第四个行为是将盗窃的包交给赵某是转移赃物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并未给钱包的主人造成新的损失,所以这个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所以在李某在本案中一共实施了四个行为,其中只有两个构成犯罪,一个构成抢夺罪一个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是追赶李某,这个行为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当场性所以不够成正当防卫,这个行为最多是一个私力救济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了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赵某又没有非法占有金项链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未遂,故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的第二个行为是当李某提出将盗窃的赃物给他时,赵某接收了,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接收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只有要回自己金项链的权利,没有要别人财产的权利,所以赵某这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赵某的两个行为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甲乙丙等预谋由甲开车到某公司盗窃。

盗窃过程中被公司保安发现并将车上甲抓获。

乙丙逃脱后商量将甲救出。

后二人至公司,殴打并制服保安,并由甲驾驶装有20万元货物的车辆载乙丙二人一起逃脱。

分析本案。

解析:首先甲乙丙三人有一个盗窃行为,不过这个盗窃是未遂。

保安将甲抓获是正当防卫,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转化犯,乙丙在逃脱后立刻返回去救甲,二人的目的是救出甲,(周光权教授的观点是,毁灭罪证中的证据包括人证,按照周老师的观点,乙丙二人回去就甲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是周老师这个观点并未被司法考试所采纳,所以司法考试中转化型抢劫的毁灭证据不包括人证),所以乙丙的行为不属于毁灭罪证。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昨天刚听了一遍,效果非常不错,现在把韩老师讲课里面说的“重点知识点,打三角号的”的那些东西归纳如下: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 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4.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

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

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

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

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 条的“侮辱尸体”。

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

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

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韩友谊整理张明楷的观点

韩友谊整理张明楷的观点

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考经验

司考经验

我的司考经历兼司考的一点经验看到图书馆后面地摊上的2012年新的司法考试书籍品种越来越多,各个出版社火热的竞争开始也预示着新的司考复习要开始了,想起去年这个时候在准备司考过程中的经历,加上几个同学向我咨询要买什么书,什么时候复习等问题,觉得就写一篇“经验文”来回馈几个同学的厚爱。

所谓的司考经验就是自己在去年司考过程中的一些经历很感悟,纯属一家之谈,网上各大司考网站的经验贴很多,百度或者Google一下,很多哦亲。

先交代一下个人司考结果:总分439,卷一108,卷二117,卷三113,卷四101.卷一正常水平,就复习了十几天,卷二和卷三的五大部门法整整多进行了一遍,投入时间最多,当然效果也不错,卷四去年给分很严,本来还以为能考120呢。

我的关键词:讲义+录音真题+法条重复记忆重复读背关于司考要考那些科目,每个科目的分值,考什么,一个多少分,我觉得没必要普及了,自己动手Google一下: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

先说一下考司考你需要准备的一些东西:MP4或者MP3一个,4G及以上最好,随时听录音用;注册新浪微博一个,加各种司考名师的关注,都是实名认证,搜索即可;学法网账号一个,下载录音讲义。

下面一个一个说。

资料篇我买的有:众合教材一套,张能宝分类编真题一套,众合真题分年编一套,指南针法条一套,名师录音一套及配套讲义(打印稿)九月份就背向高甲的各科总结。

就教材来说,其实每个出版社的都差不多,重点的都有,没必要挑着买,每个出版社买一本之类的。

去年三月份,在图书馆后面的小哥那里买了众合的一套教材(其实只买前五本就够了后面两本法条和练习题基本没用),大三下学期只有两门专业必修课,课余时间每天坐在自习室翻翻,一天几个小时翻个几十页,到了五月底暂停开始复习期末考试,两个多月把教材的“民法60讲,刑法48讲,诉讼法学N讲,行政法N讲”看了一遍,顺便把张能宝的分类编的看了一遍。

评论:众合的一套真题和张能宝的真题看到这里就再也没用过了,再也没翻过。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博主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韩友谊司考刑法讲义

韩友谊司考刑法讲义

韩友谊:指导大家如何复习司法考试刑法总则部分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点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查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04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查难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

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

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注意规定指的是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她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公式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区分她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因此是法律拟制!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可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可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可是又有区别---因为她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2011韩友谊刑法名家名著导读提纲

2011韩友谊刑法名家名著导读提纲

刑法名家名著导读名家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点论文:(1)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中国法学,2010年04期;★(2)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人民检察,2009年03期;★★★(3)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与刘明祥教授商榷,清华法学,2009年01期;★★★(4)事后抢劫的共犯,政法论坛,2008年01期;★★★(5)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法学评论,2006年03期;★★★(6)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02期;★★(7)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3期;★★★重点著作:《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2009年★★★基本观点:一、学术立场(一)学派:新康德主义学派(旧派):相信自由意志,人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绝对支配而选择行为;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主张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实害。

(反向:刑事人类学派,即新派:反对自由意志,主张决定论;立足于社会利益,强调刑罚的改善功能。

)主张违法性的根据是客观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是客观主义。

主张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的,是主观主义。

(二)立场:结果无价值的客观主义立场: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反向: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1、犯罪论体系应该进入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既可以激发年轻学子思想的火花,促进学术争论所引起的学术发展,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从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能够更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更准确地权衡各种观点的利弊。

2、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

(1)不法: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违法性阻却事由(2)责任:主观(责任)构成要件:故意、过失、责任阻却事由强调犯罪论体系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韩友谊精辟讲解量刑情节

韩友谊精辟讲解量刑情节

韩友谊精辟讲解量刑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2010-05-24一、累犯(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则不能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二)特殊累犯1、罪质条件:前后两个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时间、刑种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但是不受时间和刑种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

二、自首(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1)自动投案既可以是有选择余地下的自动投案,也可以是走投无路的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如实供述必须是自己的罪行。

不允许翻供,如果翻供不能成立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二)特殊自首(准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扩大解释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种人。

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2、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1)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3)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只能叫坦白。

3、单位犯罪的自首:(1)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

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

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三)

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三)

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三)八、诈骗罪(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包括心理事实,如以借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欺骗行为。

(3)就法律规则、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

(4)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

(5)欺骗行为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

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

(6)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7)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1)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1)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1)2007年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

(二)刑法之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2、保护法益机能:法益: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以及有益于为了这个目标而建设的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者目标设定。

是对立法的限制。

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三)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341条:“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116条:“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

2、缩小解释:111条:“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体系解释4、补正解释(63条)5、历史解释6、比较解释7、目的解释立法中的解释:第91条至99条。

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第20题,单选)【答案】D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尊重人权)2、主要要求(派生原则)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实质的侧面:(5)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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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新补充)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

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

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

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

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

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成立抢劫罪。

22.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25.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26. 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

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27. 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

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8.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9.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

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

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

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1.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当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将之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条的犯罪。

4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而且,这样情况下,一般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的刑事责任。

43.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观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暴力胁迫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4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有: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财物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注意与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妨害公务罪等区别。

45.在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中,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员,携带危险物品参加的,认定为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从一重罪重处罚。

在此之前就非法携带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

46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的,未成年人实际参与的,或者观看的,也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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