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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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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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进壹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壹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壹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和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和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壹,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壹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壹时间到场展开,第壹时间实施救人,第壹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壹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条令条例知识竞赛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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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条例知识竞赛题目必答题(如题目够的在抢答题中抽题):1、公安消防部队进入二级战备的基本要求有(A、进行战备动员B、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C、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D、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E、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2、《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A、迅速调集作战力量B、启动指挥决策系统C、侦察掌握现场情况D、制定作战方案E、部署作战任务)等。

4灭火救援执勤人员应由(A、值班人员和带班首长B、通信指挥中心(室)人员C、基层战斗中队D、作战保障人员)组成。

5、执勤训练安全管理教育主要包括(A、安全责任制B、安全教育学习C、事故分析D、处理E、奖惩)。

6、灭火救援作战资料主要包括(A、接警记录B、现场录像C、照片D、灭火救援报告表E、战评与总结)。

7、大型活动现场保卫消防勤务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A、活动概况B、组织机构C、重点目标D、力量部署E、勤务保障F、注意事项)。

8、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9、中国人民解放军要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

10、大型活动现场保卫消防勤务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A、活动概况B、组织机构C、重点目标D、力量部署E、勤务保障F、注意事项)。

10、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11、公安部“五条禁令”是指:12、《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是指;13、灾情等级划分中火灾可分为哪几类(高层建筑火灾、地下建筑火灾、化工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交通工具火灾、特殊火灾、重要场所火灾和其他火灾共八类)。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0.04.10【实施日期】198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令,依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总则:(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全面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指令,保持警容警纪,维护部队形象和声誉。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保持高昂的斗志,时刻保持警觉,准确判断形势,果断决策,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和装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勤战斗规范:(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加强体能训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战斗时的高效率和持久力。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发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保持严密配合和协同作战,确保战斗行动的统一和有效。

三、执勤战斗流程:(一)出勤准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迅速整理装备,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和武器,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出勤状态良好。

(二)快速反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速安全到达。

(三)现场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勤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情况报告: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完成救援任务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事态发展和救援效果。

四、执勤战斗能力提升:(一)官兵应定期参加各类训练和演练,提高战斗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武器和装备的学习和熟练操作,保证在执勤时能够正确使用。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 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 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 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 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 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 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 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 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 须立即出动: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 战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 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 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 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 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 总队、 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 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 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 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 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 告。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学习题库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学习题库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学习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A)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A、“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B、“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C、“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D、“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2、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B)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A、必须B、应当C、须D、不得3、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C)组成。

A、副参谋长B、战训处长C、指挥助理D、战训科长4、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B)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A、应当B、必须C、须D、不得5、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B)战备。

A、经常性B、一级C、日常性D、常规性6、《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灭火战斗中非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和(B)。

A、授权指挥B、逐级指挥C、计划指挥D、临机指挥7、《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B)。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1. 引言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是指导我们在执勤行动中遵循的基本法规和操作规范。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条令,我们可以提高自身在火灾事故处理中的应变能力和执行效率。

在平时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对这些条令有了一些心得体会,特在此分享。

2. 熟悉条令是基础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作为基本的法规和规范,是我们在执勤中重要的工具和依据。

熟悉并掌握这些条令,对于我们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掌握条令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理解火灾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方式。

3. 认真学习及时跟进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是一项持续学习的过程。

随着工作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条令也会不断更新和修订。

因此,我们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并及时跟进最新的改动和修订。

只有在不断学习和跟进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保持执勤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 多角度思考问题在执勤战斗中遇到问题时,我们需要学会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自身的经验和条令的要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多角度思考,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5. 锻炼自身技能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不仅指导我们在法规和规范层面上的工作,还对我们的技能水平提出了要求。

在执勤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锻炼和提高自身的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无论是灭火技术的掌握还是现场指挥能力的提升,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以增强自身的执勤实力。

6. 团队合作与协调在公安消防执勤中,团队合作和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执勤行动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只有充分的沟通和配合才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强调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其他单位合作,互相支持和协助,以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7. 严格遵循条令执行在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中,遵循条令执行是我们的基本要求。

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官兵人身安全,维护部队内部稳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等规章制度,7月12日,陕西省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公安消防部队部队管理及作战训练安全十项规定。

《规定》包括:严格部队管理,大、中队干部要严格落实带班、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必须至少有一名主官在岗在位,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各项规章,严格落实点名、查铺查哨、请销假、出入营门登记等制度,部队四个秩序正规,人员保持在岗在位;严禁大队级单位(包括副团级大队)军政主官配备专职驾驶员、公务员等公勤人员,杜绝大队私自乱拉乱借士兵,侵占基层警力。

;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应的行驶证、武警车辆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派车单(出车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私自驾车、酒后驾车及无证驾驶,在各种道路上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官兵在与地方交往中应遵守国家法律和部队纪律,严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外出时必须保持警容严整,文明用语,避免与地方人员发生冲突争执,在非执行公务时间,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前,防止引起网络炒作和失泄密事件发生;在参加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任务中,要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干部必须跟班作业,严密组织实施执勤、训练及灭火救援任务;参与由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命令的处突任务时,必须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执行,边报告,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所有灭火救援作战行动中,必须确定安全员,设置安全哨,划定警戒区域,严格落实“谁指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在开展火灾扑救中,要认真开展火情侦察,科学评估灾害现场安全隐患,合理设置水枪阵地和救助被困人员,特别是在扑救钢结构、大跨度等建筑火灾时,战斗全过程要做好防坍塌准备,严禁盲目内攻近战;在开展攻坚作战中,要精选内攻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进攻、撤退路线以及撤退信号,并设定专人不间断掌控内攻人员所有信息,及时提醒替换;在开展抢险救援中,对处置技术要求高的,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处置,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处置措施,组织人员配合执行,避免盲目指挥,防止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等。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通知(公通字[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考题

公安消防考题

1、《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人员负责出动。

A、接班B、交班C、全体D、接班或交班 B2、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其战斗力量应按( )部署。

A、着火层>着火上层>着火下层B、着火上层>着火层>着火下层C、着火下层>着火上层>着火层D、着火层>着火下层>着火上层 A3、在灭火战斗中,()是指挥员优先考虑并竭力实现的首要任务。

A、抢救人命 B.排除险情 C.控制火势 D.消灭火灾 A4、实施对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时,灭火进攻起点一般选择在()A、着火层B、着火层下一层或下二层C、首层D、着火层上一层 B5、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前沿指挥所应设在()A、着火层B、着火层下一层或下二层C、首层D、着火层上一层或上二层 B6、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要求是()A、以固为主,固移结合B、内攻近战C、救人第一D、上堵下防 A7、扑救有毒区域的火灾,对中毒较重、已经休克的人员,要先送到()进行急救,然后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A、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地方B、火场指挥部C、安全区D、救护车 A8、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属于( B )。

A、准备展开B、预先展开C、全面展开D、预备展开9、高层建筑登高面裙房高度不得大于()A、5 m B、6 mC、7 mD、8 m A10、以下不属于高层建筑的灭火战术措施是()A、内外结合B、内攻近战C、逐层消灭D、分割围歼 D11、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中,利用广播系统疏散人员,应先通知()A、着火层人员B、着火层和着火层上层人员C、着火层和着火层下层人员D、单位消防管理人员 B12、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时,战斗人员和器材集结处应位于()A、着火层B、着火层下一层或下二层C、首层D、消防控制室 B13、进入消防控制室了解火情时,应由()操作设备。

A、值班或工程技术人员B、消防指挥员C、消防侦察人员D、单位管理人员A14、登高疏散救助人员时,应首先考虑使用()A、举高消防车B、客梯C、防烟封闭楼梯D、消防电梯 D15、火灾中,导致玻璃幕墙爆裂的主要因素是()A、火焰,高温B、室内热气压C、建筑构件变形挤压D、玻璃自身耐热性能差A16、在对密闭房间进行排烟时,为防止发生轰燃应采取的措施是()A、逐渐开启排烟口,使用开花水枪掩护B、先开启进风口,再开启排烟口C、先开启排烟口,再用大量水稀释D、减少排烟口数量和面积 A17、砖木结构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A、4层B、5层C、6层D、7层 B18、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时,进行火场排烟、排热,应打开()窗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是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工作中的基本法规,是确保消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对这一条令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加深对该条令的理解和应用。

一、执勤战斗准备首先,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前应做好全面的战斗准备。

这包括检查装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武器弹药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熟练;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只有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在实际执勤中做到临危不乱、应变灵活。

二、执勤部署执勤部署是公安消防部队在各个层级组织和调动力量,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执勤部署中,要充分考虑地域环境、任务情况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和执勤岗位。

同时,要注重配备足够的通信设备和联络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部队的协同作战。

三、执勤任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任务,如火灾扑救、救援被困人员、处置化学泄漏等。

执勤任务的执行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在执行任务时,要根据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执勤环境执勤环境的复杂性是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特点之一。

执勤环境有可能是高温、高压、高空、低温等极端情况,而且可能存在烟雾、有毒气体、噪音等有害因素。

因此,在执勤过程中,要加强体能训练,提高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的安全。

五、执勤纪律规范的纪律是保障执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

在执勤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执勤纪律,如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等。

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执勤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员的纪律观念和执行纪律的能力。

六、执勤考核执勤考核是对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执勤情况和队员表现的考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的执勤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还可以利用考核结果对队员进行激励和奖惩,以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涵盖了执勤准备、执勤部署、执勤任务、执勤环境、执勤纪律和执勤考核六个方面。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第二章战备工作4.1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4.10•【文号】•【施行日期】198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

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

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第二章任务与要求第六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七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

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

第九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

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用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

接警出动

接警出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 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 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 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 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 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 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 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 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 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 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 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 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 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 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 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 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 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 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 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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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

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战备职责第十七条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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