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死可以要求理赔吗?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文_程丁卯 刘振华不明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立法概况高空抛物坠物一直困扰着城市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之前法律对于不明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中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在“重庆烟灰缸案”中,在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在“济南菜板案”中,一审法院又以原告“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案的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法院均维持了原裁定。
在“深圳玻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的73家居民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这些居民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为统一裁判尺度,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最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该条规定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理论界对于不明抛物坠物责任仍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违反了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原理。
同时“连坐担责”存在打击面过广,不利于及时查找真正的侵权人等问题,而且在现实中仍旧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的现象。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坠物意见”),该意见从法院审判角度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进行了完善,例如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明确高空抛物与坠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等。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会对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下面列举五个高空抛物罪的案例,并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1.案例一:某小区居民李某从楼上扔下一块砖头,将楼下停放的车辆砸坏,车主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从高空扔下砖头,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并且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在本案中,李某被判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这个判决也警示人们要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避免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2.案例二:某男子在小区内乱扔垃圾,被小区保安当场抓住并报警。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其拘留五天。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乱扔垃圾”行为。
虽然他并没有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公共卫生和社会环境带来了潜在危害。
因此,警方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后果分析:在该案中,该男子被拘留五天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缺失的惩罚。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社会公德和环保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和生活环境。
3.案例三:某女子在高层住宅楼阳台晾晒内衣裤时,被风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女子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在该案中,该女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晾晒物品”行为。
她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内衣裤等物品从高楼阳台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高空坠物砸死人 “多因一果”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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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两 省进 贤县 一名退 休干 部 , 行 走在 离家 不远 的 人 行 道 上 ,被 路 边 楼 顶 上 突 然 掉 下 的 铁 管 砸 伤 头 部 而 死 亡 ,从而 引 发 一 起 悬 挂 物 塌 落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 矾 中 老 人 的铁 管 一 直 被 楼 房住 户用 于 晾晒 衣 物 ,而 事发 当 日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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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物 , 事 发 当 天 并 未 使 用 , 且 也 不 在 一起 , 同 导 致 _ 的 损 害 后 , 但 况 合 共 本案 是 木 质 三 角 架 砸 中 受 害 人 头 部 致 其死 此 各 被 告 应 根 据 各 自过 失 夫 小 及 原 因 亡 , 不应 承 担 本 案 的 任 何 责 任 。 故 因 按 卜 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匕 进 贤 县 某 局 提 出 , 目前 没 有 足 够 受 害 人 王 某 为 国 家 退 休 = 部 ,依 据 桐 F 的证 据 证 明 铁管 是 先 砸 到 车 上 , 再砸 政 策 规 定 ,其 配 偶 每 月 可 领 取 … 定 关 到王某 , 因此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金 额 的 抚恤 金 。此 外 , 某 子女 对 其 有 王 司机 许 某 称 , 章 停 车 虽 有 过 错 ,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 ,因 此 王 某 家 人 要 求 违 但 与 王 某 死 亡 没 有 必然 联 系 ,并 且 无 告 全 额 承 担 其 生 活 费 的 请 求 与 法 理 被 任 何 人 可 以 证 明 铁 管 是 先 砸 到 车 上 再 不 符 , 予 支 持 。 不 砸中受害人。 9月 1 日 ,进 贤 法 院对 该 案 进 行 9 而当天使用铁管 的朱某则没 有应诉 。 宣判 , 处 吴 某 赔 偿 王 某 6 %的 损 失 。 判 0 ● 法 院判 决 :铁 管 主 人 承 担 6 % 计 5 3 1 ; 某 赔 偿 王 某 1%的损 0 共 32 元 罗 0 的 责 任 失 , 计 88 共 86元 ; 某 赔 偿 王 某 1% 朱 0 法 院 审 理认 为 , 案 是 一起 高 空 坠 的 损 失 , 计 8 8 本 共 8 6元 ; 贤 县 某 局 赔 进 物 引发 的 “ 因一 果 ”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王 某 2 %的损 失 , 计 17 3元 。各 多 人 偿 0 共 77 项 86 江 件 。依据 相 关法律 规定 , 筑物 或 者 其 赔 偿 共 计 赔 偿 人 民 币 88 6元 。 ( 建 他 设 施 以及 建 筑 物 上 的搁 置 物 、 挂 物 西 吴 爱 琴 夏 欢 ) 悬 发生倒塌 、 脱落 、 落 造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坠 所 有 人 或者 管 理 人 应 当承 担 民 事 责任 , 但 能 够 证 明 自己 没有 过 错 的除 外 。 根 据 调 查 ,事 发 前 铁 管 曾 经 坠 落 过 , 吴 某 系 铁 管 所 有 人 , 采 取 安 全 而 未 我 刊 近 期 收 到 的法 律 咨询 信 件 防范措施 , 行管理职责 , 履 因此 吴 某 依 中. 有一 些 信 件 因没 有 具 体 的 同复 地 法 应 承 担 本 案 的赔 偿 责 任 。罗 某 为 方 址 或 收 件 人 姓 名 而 无法 回 复 。 以在 所 便 晾 晒 衣 物 , 带J 一 木 质 三 角 架 , 扎 l 了 用 此 特 别 提 醒 来 信 咨询 的 渎者 , 必 在 务 丁 支撑 铁 管 。 某 的 行 为 . 他 人 及 自 罗 为 信 中写 明 详 细 的 回 信地 址 、 邮政 编 码 己 共 同使 用铁 管 晾 晒 衣 物 及 损 害 结 果 和 收 件 人 姓 名 以 及 来 信 选 时 是 否 的发 生 创造 了 条 件 ,罗 某 对 木 质 三 角
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
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提要: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首先预见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予以维修,物业公司有维护更多精品源自表格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案一审宣判。
美兰法院判决银行、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共同担责,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76户业主承担80%的赔偿。
2010年7月30日下午,陈某驾车到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一楼的中国建设银行美舍河支行办理业务,突然华宇大厦13至14楼之间的外墙墙体石片脱落,将车内的陈某当场砸死。
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必须有业主方的授权委托或者与业主方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
而对事故中脱落外墙等大厦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没有得到业主具体明确的委托,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建行美舍河支行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离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三米处,是市政公共规划的道路,不在该支行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内,该支行对经营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则辩称,开发商作为建房者对墙体脱落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物业公司若提前发现外墙有问题,并通知业主缴费维修则不会发生这种损害后果,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死者是去建行办理业务的,建行美舍河支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美兰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物管、业主共同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华宇大厦的所有人全体76户和使用人建设银行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物业作为管理人,应承担总损失额的20%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对车辆受损情况,判决上述被告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引起不少市民质疑,别人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开发商盖的房子,为何不找开发商?物业公司是管理单位,为何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作为海南第一宗宣判的外墙脱落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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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 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 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 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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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 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 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 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 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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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 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
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
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
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
活猫从大厦坠下砸晕行人该谁负责?
前面谈 的都 是 高空 坠物 的法律 责 任 问题 ,加害 人须承 担 的是 民 事 责任 。但 近 年来 高空抛 物 的现 象也 越来 越 多 ,如果 是故 意从 高 楼上 抛 下物 件并 造成他 人人 身 伤亡 的 ,还可 能构成 故意伤 害 罪 、故 意杀 人罪 、过 失伤 害罪 、过 失 杀人 罪等罪 名并 为此承 担
后 ,民生路 派 出所 两 民警官找 到了邹 容大厦 的物 管 。一 位
彭姓 工作人 员表 示 ,他 们暂 时无法肯定 这只 猫是 小 区内住
户 的 ,况 且靠 窗有 近2 0 的住户 ,要 找猫 主十 分 困难 。 0户 但他 们表示 ,将设 法找到猫 的主 人 ,全 力配 合 民警调查 。 汤美 容表 示 ,如果 没有 人 出来担 责 ,她将 状 告近 2 0 靠 0户 窗用户 。 对 此 ,民警提 示 ,养 宠物 的住户 ,在外 出时一定 要 注意 关 闭好门窗 ,拴好 宠物 ,避免类似 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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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活 猫 从 大 厦 坠 下砸 晕 行 人
据重庆 媒体报 道 ,4 7 月2 日下午4 左右 ,重庆渝 中区大 同 点
》释 法
高 空坠 物谁担 责任
“ 天而 降 ”的 危险 越来 越 多 ,那 么 ,高空 坠物 发生 的损害 究 从
的 司法解 释 ,高 空坠 物侵 权属 法律 规定 的特 殊侵 权行 为 ,适用
街上行走 ,被 涪陵 区外经 贸委所属 的一 栋6 楼楼层楼 顶掉 下 的半截砖 头砸 中头部 ,当场死亡 。事 发后 ,警 方现场 勘察 结 果为 ,砖头是从6 阳台掉下 的,该楼 层 当时已租给一个 楼
广告 制作室 。近 日 ,涪 陵区外经 贸委 、广告 制作 室和 死者
天上掉下个烟灰缸
天上掉下个烟灰缸随着城市的楼房越建越高,高空抛物砸伤甚至砸死路人的事件也随之上演,高空“炸弹”伤及路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请看——天上掉下个烟灰缸对于高空坠落物体造成的冲击力度,有一组测算数据: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头,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
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
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即使是一块微不足道的小石子,一根细小的铁钉,如果从高空抛下都会造成致命的伤害。
有人说,高空抛物如抛良心。
然而这样的事情虽然人人深恶痛绝但是却屡见不鲜。
高空抛物:阳光少年死于非命2007年5月31日17时,我省某市一所重点中学的下课铃响了,学校初三·四班的班主任张老师像往常一样宣布下课的同时,不忘提醒同学们回家路上注意安全,班里的学生小宇与同学们一起笑着大声回应“知道了,老师”。
16岁的小宇长得英俊可爱,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对老师、长辈都很有礼貌,一直是同龄孩子的榜样。
这一天,小宇的笑容格外灿烂,因为他在学校组织的数学竞赛中得了一等奖。
然而,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这个灿烂的笑容是小宇留给张老师和同学们的最后印象。
小宇走出教室后,像往常一样与自己住一个小区的同班同学小林一起往家走,他们俩同住一栋家属楼上,小宇家住四楼,小林家住在相邻单元的七楼。
俩人边聊边走,不知不觉已走到自家楼下。
就在这时,一场悲剧发生了,高楼上空一个烟灰缸正从天而降,小林走到自家单元门口还没来得及与小宇挥手告别,就听到“啊”的一声大叫,回头一看,小宇已经是满头鲜血倒在了地上。
旁边,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滚落在他脚边。
再想前走三十米就是小宇的家了,然而他的生命却被一个烟灰缸终止了脚步。
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导读: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2020年8月,湖北高院在精心组织评选的基础上,发布了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分述案例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引发生的物件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推定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存在过错,侵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可以免责。
案例二在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时,法院需合理划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
房屋所有权人对阳台玻璃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玻璃破损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主应当知道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的危害,其不当停车对产生车损具有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提醒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损失产生有一定过错。
房屋交付时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阳台玻璃超过工程保修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三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四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且该原则为法定原则,不因租赁双方的合同约定而改变。
案例五楼房顶层居住人高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顶层机瓦上蒙盖铁皮用于隔热防水,事发前天气异常突降大雪,积雪堆积至隔热防水的铁皮棚上。
天气转晴后积雪融化,滑落至楼下市场租赁门面棚上,将棚内经营人员潘祥奇砸伤。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潘某某系因高某某房顶积雪滑落砸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造成的,高某某建造铁皮防水隔热层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预见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房顶积雪滑落砸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高空抛物可以打110吗
⾼空抛物可以打110吗现在很多⼈都是居住在⾼层的,⽽且⾼层⽐较⿇烦的就是有可能会遇到⾼空抛物,⾼空抛物再经过⼀定速度之后,即使⼀个鸡蛋也会把⼈砸死,那么遇到这种⾼空抛物情况可以报警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空抛物可以打110吗对于这个情况肯定可以报警的,即使没有出现伤亡也可以。
⾼楼抛掷物、坠物致⼈损害责任⾼楼抛掷物、坠物致⼈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侵权⾏为。
⼀、⾼楼抛掷物、坠物致⼈损害责任的特点:1.因⾼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
2.物品是从⾼楼中抛掷或坠落⽽导致他⼈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楼抛掷物、坠物致⼈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般不适⽤精神损害赔偿)。
三、⾼楼抛掷物、坠物致⼈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推定加害⼈)。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是指在侵权⾏为发⽣时建筑物的实际使⽤⼈(建筑物所有⼈、承租⼈、借⽤⼈、其他使⽤建筑物的⼈);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3.责任主体是⽆法举证排除⾃⼰是侵权⼈的建筑物使⽤⼈。
四、⾼楼抛掷物、坠物致⼈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不是加害⼈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其他⼈免责。
抛掷物致⼈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的当事⼈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①发⽣损害时,⾃⼰并不在建筑物中;②证明⾃⼰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之物;③证明⾃⼰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损害的可能性。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遇到了⾼空抛物情况可以报警处理的,⽽且⾼空抛物是⾮常危险的,建议⽴即处理,如果⼀经发现没有处理可能对⽅会再次⾼空抛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案例】大厦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大厦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甲某放学回家途中,在走至某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却毫无线索。
最后,甲某父母起诉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要求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纠纷,大厦北侧二楼以上业主/租户以及该大厦的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物业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并非“大厦”楼房本体所属的玻璃(大厦的玻璃都是绿色,而砸死甲某的玻璃是一块白色玻璃),本案是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大厦北侧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租户每户补偿4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焦点问题是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物业公司和本案其他被告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其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物业公司主张“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并非大厦本身所属玻璃”并提交相应证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大厦北侧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租户每户补偿4000元。
论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承担
无过 错责任原 则指 当事 人实施 了加害行 为 , 其主观 上无过 错 , 根据 法律仍应承担 责任。适用无过 错原 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 错 , 加 害人也不能通过 证明其无过错而免责 , 但受害人应证明损害事实及 因果 关系 。在此想纠 正下我国学者对无过 错责 任原则的误解 , 多数人 认为 大 无过错责任即 无过错也 要 承担责 任 , 民法通 则 16条 第 3款 明确 规定 0 责任承担的前提 是没有过错 , 但大大限缩 了无过 错责 任适用的范 围。因 此我们用 ” 危险责任 ” 替换 ” 过错责任” 无 更恰 当, 建议可将 该条修正 为 : “ 以过错为要件 , 法律规定应承担 民事责任 的承担民事责 任。 危 险 不 但 ” 责任 概念来源于德 国通 常被 称为 “ 过错 责任 ” 英美 法 中它还被 称 为 无 , 严格责任 , 它是相对过错 责任提 出的 概念 , 对传统 过错责 任的 超越 。 是 危险责任 的概念本身明确地 点出了该概念产生的原因及适用对 象 , 其构 成要件 为 : 因果关系和损 害 。可 见危 险责任 将 ” 错 ” 一过 错责 任规 过 这 则原 则的核 心排除在外 。于是 侵权 人可 能无过错 也要 负责任 。但 这并 非如人所言 : 有损害就有责任 。危险责 任的成 立仍须考虑因果关 系要件 是否具 备, 以危险责任绝非绝 对责任 , 所 侵权人 可通过 否认 因果关 系的 存在从而免除 自己的责 任。危险责任虽然严格但 非绝对 , 定了危 险责 规 任的地方往往规定 了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 , 害人故 意等。危险责任 不 受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并不 意味着侵 害人 没有过 错。实际上 危险 责任案 例 中 , 多侵害人是有过 错的 , 许 只不过此过错双方 当事 人都 不必证 明 , 有 故 学 者称危险责任为不问过 错责任 。所以高 空抛物 侵权适 用无过 错责任
高空抛掷物“连坐”制度是创新还是落后
经 验 交 流285 都市家教高空抛掷物“连坐”制度是创新还是落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邵凡芝 刘锦城【摘 要】从1978改革开放至今,不论是纯朴的农村还是热闹的城市中,高楼大厦的崛起带来的不仅是繁华,更是潜伏的危机。
自2009年我国第一部《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到今年已经是实行了第六年了。
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种高空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追责时多人不能证明免责时,而必须承担的共同法律责任,本文称之为“连坐”制度,自出台起便争议不断,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更是引发全民热议,本文将结合历时一年的小欣怡案件,从“连坐”形成的现实原因、创造之不合理、解决方案三个方面探讨高空抛掷物“连坐”制度。
【关键词】侵权责任;“连坐”制度;国家救济2014年冬天,出生不满两个月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内不幸被一高空抛下的水泥块击中头部,经过司法鉴定,评定小欣怡为七级残疾。
随后受伤女婴家属向128位户主上诉至法院。
今年十一月,小欣怡案件在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其中80位房主拿到同一判决书,女婴获得36万余元的补偿。
本文希望通过适当结合上述案例剖析现行《侵权责任法》被称为“连坐”制度的第八十七条。
一、“连坐”制度为何形成在《侵权责任法》2010年正式实施之前,各级法院对于类似于“小欣怡”的案件到底如何判决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同类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济南的“菜板案”、重庆的“烟灰缸案”等等。
不但全国各地法院意见相左,同一地区的上、下级法院意见也不一致,即使是同一法院内部意见都存在严重分歧。
如此鲜明且强烈的对立自然延续到了侵权责任的立法当中,不过当我们看到第八十七条时,就会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更为认同的是这种“连坐”制度。
在社会热议之时,参与立法的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曾指出,立法如此创造性本条的目的有二,那就是救济和预防。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学过物理知识的人都知道从高空中掉下来的任意一个小物件都会产生非常大的破坏力,行人来来往往非常容易因为楼上的一个随意丢弃的动作而受重伤,所以国家规定了如果在高楼上往下扔东西的行为就属于犯法行为。
那么,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一、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
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三、如何预防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吗
⾼空抛物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吗现在很多城市的住宅区都是⾼层,且基本上都在30层以上,如果这个时候从30层扔下⼀个鸡蛋,可以直接把⼈砸死,可见⾼空抛物所带来的危害性是⾮常⼤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空抛物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吗有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遇上⾼空抛物的情况,⾸先应第⼀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如果发⽣了⾼空抛物,造成财产、⼈⾝伤害,物管公司不是⼀点责任也没有,⽽是在⼀定条件下应当承担⼀定的补偿责任。
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
⾼空抛物是破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为,设法防⽌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
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关于⾼空抛物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般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应的涉及,如果没有造成⽐较严重的事故,⼀般都是涉及赔偿⽅⾯,如果有⼈员伤亡⼀般会构成犯罪,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高空坠物棚作用是什么?
高空坠物棚作用是什么?小编希望高空坠物棚作用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高空坠物,这个行为是非常之恶劣的,我们总是会在新闻上听到某某城市的什么小区,因为高空抛物行为砸到路上行人或者车辆的现象。
这些都是缺乏素养的人行为的。
有些小区会在建筑的底层搭建高空坠物棚,就是为了防止这样的行为造成无辜的人受伤。
一、高空坠物棚作用是什么?就是为了防止建筑物上面有非法的抛物行为起到保护作用的棚子。
1、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于近日宣判,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
这一宣判并没有结束持续十数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连坐”担责争议,反而继续引发激烈讨论。
对此争议,我们能不能有个清晰答案?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我国“特色”法律无论国外、还是过往,都罕见这样的法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
考察世界各国法律,可知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世界范围内只在智利民法典里发现相似规定。
也有法律学者指出,第87条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倒泼和投掷的责任”条款,然而细究即可知,古罗马时代的住宅是单独的,由住户承担责任仍属于侵权人可确定的情况。
所以,我国的这条法律规定堪称罕见。
实际上,著名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极大的创造,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对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创造性的”、“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为了救济和预防既然是创造性立法,那么面临争议就是难免的。
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实施之前,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怎么判是不明确的,出现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见对立,而且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意见对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见对立。
民法典小课堂
民法典小课堂作者:来源:《农家参谋》2021年第10期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
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
谁来担责、侵权責任该如何厘清,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作平凡生活中的英雄。
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
“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借贷宣传的背后却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实施将斩断这只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高空抛物的危害和认识
浅谈高空抛物的危害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抛砖砸死婴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1、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
因此,故意抛掷物属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死刑。
2、卫生保洁难维护,常常有业主为了图省事,将垃圾果皮等随手丢出窗外,造成小区卫生环境的破坏。
特别是一些比较隐蔽的绿化带区域,成为常常变成了天然垃圾场,垃圾与绿化植物混在一起,给保洁人员的工作加大了难度,只能用手一点一点往外捡。
3、高空抛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它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
相关人员曾经做过实验:1、一颗鸡蛋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扔下来就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2、不管大小,一个小石头从高楼落下可能砸死人。
因为楼层越高坠落的冲击力也会越大.3、空啤酒瓶从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
4、一个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
5、一个70克的香蕉皮从10楼自由落下,冲击力有17.66牛顿,其冲击力换算成重量约为本身重量的25倍,若从20楼自由坠落,冲击力换算成重量是本身重量的3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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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死可以要求理赔吗?
小编希望高空坠物砸死可以要求理赔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我国现阶段,高层建筑变得越来越多,可能因为商品质量和自然力的原因,可能会造成高空坠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建筑物高度的原因,高空坠物砸死行人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虽然发生此类事故的概率比较低,但是还是会给被害者家庭造成伤害,那么在发生意外后,被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理赔吗?下面会为大家进行说明。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