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09临中法109号替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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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伟、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伟、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伟、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4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庆伟;高磊【当事人】王庆伟高磊【当事人-个人】王庆伟高磊【代理律师/律所】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泽宇高原【代理律所】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庆伟【被告】高磊【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判定。

对于王庆伟主张的本案所涉50000元债权,及(2021)鲁13民终4780号案件中的226000元债权、(2021)鲁13民终4782号案件中的600000元债权,王庆伟提供了50000元的借条、226000元的还款协议、150000元、150000元、300000元的借条,其中还款协议加盖了平邑县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高磊之妻王海霞的印章,高磊在上述三案的一审中均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经偿还完毕,故对于王庆伟主张的债权总额能够认定为8760。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王庆伟主张的本案所涉50000元债权,及(2021)鲁13民终4780号案件中的226000元债权、(2021)鲁13民终4782号案件中的600000元债权,王庆伟提供了50000元的借条、226000元的还款协议、150000元、150000元、300000元的借条,其中还款协议加盖了平邑县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高磊之妻王海霞的印章,高磊在上述三案的一审中均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经偿还完毕,故对于王庆伟主张的债权总额能够认定为876000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鲁高法〔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23〕7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次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线下自助设备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即时登记立案。

4.对下列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引导:(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2009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临中法(2009)109号为加强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统一,市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在莒南县召开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市两级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及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态势,研究探讨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备,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特别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等社会文化价值观念逐步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当前,各种新类型侵权、特殊侵权大量涌现,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产品质量赔偿、危险责任赔偿等占了很大比例,从而使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多、奇、新、特”的现象;诉讼请求数额不断增加,赔偿由低额化向高额化方向发展;诉讼主体由单一化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由个人责任向团体责任发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展。

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赔偿范围和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

最高法院及省高院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但仍难以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此,会议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伤残鉴定问题伤残鉴定涉及专业技术,人民法院对鉴定中适用的标准及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难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应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及权利处分的原则,灵活作出处理。

首先,对于当事人不提异议的,原则上不主动进行实质审查,直接予以采用;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鉴定费的,视为放弃再次鉴定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实鉴定本身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及鉴定单位、人员缺乏资质的,原则上不支持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物权、房地产纠纷部分的律师解评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7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伟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伟【当事人-公司】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玉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洪林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玉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洪林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玉久袁震张洪林【代理律所】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伟【被告】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王伟伟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王伟伟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双方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前,在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被上诉人就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交房义务,一审法院以就此认定临沂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七⽉七⽇当前,因全球⾦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保稳定”要求,坚持“⽴⾜审判、胸怀⼤局、同⾈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针,牢固树⽴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融危机⼯作的重要任务,⽽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在诉讼中提出适⽤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民法院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完全是⼀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严格审查当事⼈提出的“⽆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油、焦炭、有⾊⾦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个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建伟彭庆青张建光【代理律所】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玉栋;王永玲【被告】宋晓梅;梁文武【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09:52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6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武。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永玲、王玉栋因与被上诉人宋晓梅、梁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完成。

王新华、朱京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新华、朱京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新华、朱京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8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新华;朱京银【当事人】王新华朱京银【当事人-个人】王新华朱京银【代理律师/律所】沈廷超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廷超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廷超曹纯辉【代理律所】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新华【被告】朱京银【本院观点】朱京银持有10万元借条的原件,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为适格原告。

王新华无据推翻借条的证明效力,朱京银与王新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该项鉴定申请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京银持有10万元借条的原件,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为适格原告。

关于借款是否交付的问题,借条上王新华本人签名,其上诉主张借款未交付,但在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回借条,有悖常理,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张凤臣的调查笔录问题,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向案外人张凤臣进行调查,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王新华上诉一审法院有违证据规则不能成立。

关于王新华二审申请鉴定借条上“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是否为张凤臣本人书写的问题,本院认为,王新华无据推翻借条的证明效力,朱京银与王新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该项鉴定申请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本院不予准许。

徐儒迁、陆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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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儒迁、陆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90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儒迁;陆坤;陆飞;陆文友;马玲;张业夫;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徐儒迁陆坤陆飞陆文友马玲张业夫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儒迁陆坤陆飞陆文友马玲张业夫【当事人-公司】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海霞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刘慧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鲍献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杨增霞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海霞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刘慧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鲍献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杨增霞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海霞刘慧鲍献永杨增霞【代理律所】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儒迁;陆坤【被告】陆飞;陆文友;马玲;张业夫;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二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徐儒迁只提供了向陆飞、陆坤、张业夫分别打款316万、30万、20万银行回执及马玲向其出具的数额分别为150万、50万的借据,其主张陆文友及建诚集团应当承担责任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故其要求陆文友及建诚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徐儒迁主张陆文友、马玲、陆飞、陆坤、张业夫系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

上诉人徐儒迁提。

何振、黄建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振、黄建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振、黄建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1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振;黄建涛【当事人】何振黄建涛【当事人-个人】何振黄建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振【被告】黄建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36:27何振、黄建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15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涛。

审理经过上诉人何振因与被上诉人黄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8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借款合意形成借款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借过任何款项,也未出具过借款凭证,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银行转账的2万元钱系案外人何娟用上诉人银行账户接收的款项,上诉人没有使用过该款。

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何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该款系他们之间的来往,和上诉人无关。

2.案外人何娟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应依法追加案外人何娟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依法追加何娟,系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丁玉军、丁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玉军、丁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玉军、丁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玉军;丁磊;王莹【当事人】丁玉军丁磊王莹【当事人-个人】丁玉军丁磊王莹【代理律师/律所】刘瑞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瑞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瑞王亚【代理律所】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丁玉军【被告】丁磊;王莹【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10:15丁玉军、丁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30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丁玉军因与被上诉人王莹、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丁玉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2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宿广宇;孟飞【当事人】宿广宇孟飞【当事人-个人】宿广宇孟飞【代理律师/律所】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广文【代理律所】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宿广宇【被告】孟飞【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09:34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26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广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飞。

审理经过上诉人宿广宇因与被上诉人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宿广宇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2020)鲁131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将案件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及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认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张学法、徐某3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学法、徐某3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学法、徐某3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学法;徐某3;徐某1;徐某2;徐墨【当事人】张学法徐某3徐某1徐某2徐墨【当事人-个人】张学法徐某3徐某1徐某2徐墨【代理律师/律所】王明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杨加永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明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杨加永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明杰杨加永【代理律所】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学法【被告】徐墨【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张学法是否偿还完毕借款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催告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6 01:01:47张学法、徐某3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8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

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徐某3,系徐某1、徐某2之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墨。

上述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永,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学法因与被上诉人徐某3、徐某1、徐某2、徐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梅晓然、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晓然、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晓然、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4【案件字号】(2022)鲁13民终1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张敬新【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张敬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晓然;刘群;张学梅;李伟【当事人】梅晓然刘群张学梅李伟【当事人-个人】梅晓然刘群张学梅李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梅晓然【被告】刘群;张学梅;李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案涉借款,梅晓然、张学梅已经偿还多少钱、还需支付多少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案涉借款,梅晓然、张学梅已经偿还多少钱、还需支付多少钱。

二审中,梅晓然提交其妻张学梅通过民生银行账户转给刘群账户资金124000元(共5笔)、通过梅晓然支付宝账户转给刘群支付宝账户资金64800元(共20笔)、通过梅晓然微信账户转给刘群妻子微信账户资金62000元(共35笔),上述转款共计250800元。

经核算如下:2015年7月12日,刘群向梅晓然名下账户汇款196000元,后张学梅于2016年11月18日向刘群还款100000元,梅晓然和刘群均认可该100000元款项系偿还的本金,前述期间内返还的其他款项均系利息、合计52000元(包括:2015年10月29日转息8000元、2015年12月19日转息8000元、2016年2月29日转息8000元,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0日通过支付宝账户转息6次合计28000元),而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11月18日共计应偿还利息为63793.9元(196000元×24%÷365天×495天=63793.9元),故,截至2016年11月18日,梅晓然、张学梅仍欠刘群本金96000元及利息11793.9元(63793.9元-52000元=11793.9元)。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临政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2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源治理第三章应诉责任第四章庭前准备第五章出庭应诉第六章裁判履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推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联络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临沂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临沂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临沂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一、婚姻家庭纠纷1、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是否适当?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是双方的内心感受,他人无法探究,只能根据外观情况去判断,具体应从是否履行夫妻忠诚、扶助、平等尊重义务,是否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去判断,不能简单以起诉的次数去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外观情况:(一)、重婚或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要求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应根据上述规定,从严把握,注意做好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避免因离婚产生恶性案件,同时要贯彻离婚自由的法律原则,防止惩罚心态。

2、在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尤其是房屋等不能分割的财产),双方即不申请价值评估,也不进行竞价,对该财产如何进行分配?对共同财产价值的确定,依法存在三种模式:双方协商,竞价,评估。

首先由双方报价,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对价值确定告知进行竞价,双方不同意竞价,可再告知评估模式,双方不申请价值评估,又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可参照双方报价平均价值认定。

3、对于一方不到庭的离婚案件(例如公告案件),对于到庭一方主张的财产归属问题,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该种情况的财产部分一概不处理是不妥当的,应对根据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查清财产性质的,予以处理,对无法查清财产的存在及财产的性质的,应告知另行处理。

这类案件不到庭一方上诉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况比较多,是因二审中双方到庭形成对财产的重新审查造成的,下一步可考虑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加强对故意不到庭一方的制裁力度,尽量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4、婚约财产返还范围问题,一方对于数额的认定在二审中有所调整,应当明确返还彩礼的主要范围及具体项目。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某某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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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09临中法109号替代版)临中法〔2011〕5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2月22日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中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2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加强民事审判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或争议的问题,依据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上级法院指导精神及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性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2、各县区法院及中院相关审判庭在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使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凡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可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参照适用;省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与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保持一致。

穷尽上述办法仍无相应法源且本意见亦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斟酌适用相应法律条款。

3、各县区法院及中院审判庭在法律适用中均应执行本意见,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二、人身损害赔偿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身份按照户口登记薄确定。

2、下列居民户口虽在农村,可视为城镇居民:(1)户籍所在地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2)有房产证、暂住证、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足以证实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等证实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3)、在城镇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保持该劳动关系已满一年以上的;(4)、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经营并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已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5)、符合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情形的。

3、农村居民虽然住在农村,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农村标准计算收入及赔偿标准明显偏低的,可按城镇及农村居民标准的平均值计算,即按(城镇标准数额+农村标准数额)/2的方式确定其收入及赔偿数额。

4、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其人均纯收入及消费性支出之和确定,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可支配收入确定。

5、误工时间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无正当理由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确定;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6、出院后90日内未评残的,视为过分迟延。

评残过分迟延的,误工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构成10-9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15天;(2)、构成8-7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30天;(3)、构成6-5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45天;(4)、构成4-3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60天;(5)、构成2-1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90天;7、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计赔误工费,但农村居民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有证据证实以其劳动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支持误工费。

8、抚养费、赡养费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单独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一并予以赔偿。

9、一审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依职权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二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在一审期间,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或明确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的;(2)在一审期间虽提出异议,但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不申请重新鉴定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鉴定费用的;(3)在一审期间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的。

10、在一审期间曾申请重新鉴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的,二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1、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分别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成都鉴定》标准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均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12、因伤残需配备残疾器具的,其赔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2008〕13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可告知权利人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但有证据证实确需先行处理,如内部固定物的取出等,或双方对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明均无异议且同意与已发生的费用一并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在从村房屋建设施工中受伤的施工人员,三层楼以下的(不含三层),由施工方负责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建设方的房主,如其提供的设施,工具或其指示等无瑕疵,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房主有过错,可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

15、施工房屋在三层以上或钢结构建筑,应由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受伤的,由建筑企业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建设方的房主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6、房主将三层以上的房屋或钢结构交付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的,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由施工方负责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房主作为建设方与施工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共同承揽的,共同承揽人作为雇主,对施工人员受伤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赔偿责任,共同承揽人之间按照合伙原则分担赔偿责任。

1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的,如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道路交通事故1、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车致人损害的,交强险的赔付按下列原则处理:(1)数量肇事车辆中有投保交强险也有不投保交强险的,如已投保的交强险足以赔付受害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如不足以赔付的,不足部分由未投保的一方在其应投保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负担,仍不足赔偿的,由各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2)多车致人损害的,其中部分车辆无责任的,如有责任的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足以赔付受害人损失的,无责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分担责任;如不足赔付,可由无责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责任。

(3)多车致人损害且均投保交强险的,相应的保险公司均应在数份保险总额内按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数个保险总额不足以赔付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限额内均应全额赔付,不足赔付部分由肇事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4)因多人受伤且保险不足以全额赔付的,如系在同一法院同时或先后起诉,法院应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份额。

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就其损失向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并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保全车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婚姻家庭1、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男女一方可以为被告,也可以将婚约对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结婚期限应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因结婚不超过一年且确需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判令返还的数额不宜过高,在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放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负相应举证责任。

如债权凭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系单方签署的,则应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5、因担保形成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益。

6、债权人明知债务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中仍然提供债款的,不得向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主张权益。

7、婚前一方按揭贷款并交首付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如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应按个人财产处理,令一方分担的贷款及其在房产中相应增值份额应予返还;如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首付款及其在房产中增值份额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房产虽登记在个人名下,但一方能证明在购房时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双方均认可该出资系以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为前提,该房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单方处分不动产或重要的动产并要求确认无效的,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及其诉权保护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可告知其另行主张。

9、一审离婚判决宣判后,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想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任何一方不得结婚,并将上述告知事项由当事人签字后记录在卷。

10、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判决生效证明。

1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或首次开庭时应收取双方的结婚证并入卷。

如认为不应判决离婚,可复印后原件退回。

五、房地产1、农村居民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宅基地选址意见书作为确权的依据。

2、农村居民主张其宅基地被侵占,侵权人以其拥有多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法等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对于确实多占的宅基,人民法院不宜迳行确认其为合法占有。

3、因各种原因多占的宅基地上的地上附属物,属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4、房屋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当事人以产权登记书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无需以启动相关行政程序为由中止诉讼,仍可迳行判决。

5、对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人民法院不宜确认其权属,但对于侵权人,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中关于多占宅基地被侵占的处理原则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6、不属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产或小产权房的,相应交易行为无效。

如系出售方反悔,购买方的损失数额应参照评估价(或拆迁补偿价)与原购买价之间的数额确定,并由出售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7、“一房数卖”的,数个合同如均有效,其履行有限次序按下列原则进行:(1)先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2)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先行占有的买卖人取得房产所有权;(3)均为办理登记也未占有的,签订在先的合同应优先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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