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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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四是 重 组 交 易 对 价 中 涉 及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符 合 规 定 比 例 : 五
是企 业重组 中取得股 权支付 的原 主要股 东 ,在 重组 后连 续
1 2个 月 内 , 得 转 让 所 取 得 的股 权 。对 于 一 些 特 殊 性 重 组 . 不
组 所 得 ; 权 人 应 当按 照 收 到 的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权 计 税 基 债 础 的 差 额 , 认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债 务 人 的 相 关 所 得 税 纳 税 事 确
殊重组 业务进行 税务处 理。
三 、 响 及 意 义 影
其 股 东 都 应 按 清 算 进 行 所 得 税处 理 。被合 并 企 业 的亏 损 不得 在 合 并 企 业结 转 弥 补 。 企 业 分 立 . 分 立 企 业 对 分 立 出 去 资 被
产 应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资 产 转让 所 得 或 损 失 。分 立 企 业 应 按 公
照 支 付 的债 务 清 偿 额 低 于 债 务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额 , 认 债 务 重 确
免 除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的 : 是 被 收 购 、 并 或 分 二 合
立 部 分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比 例 符 合 规 定 比例 : 三 是 企 业 重 组 后 的连续 1 2个 月 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

重 组 行 为 执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其 中 包 括 , 业 债 务 重 企 组 确 认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占该 企 业 当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 名以 O
上 , 以 在 5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期 间 内 , 匀 计 入 各 年 度 的 应 纳 可 均 税 所 得 额 。 此 外 , 业 发 生 债 权 转 股 权 业 务 , 债 务 清 偿 和 企 对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企 业 重 组 过 程 中增 值 税 处 理
( 一) 企 业 重 组 业务 增值 税 政 策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中所 涉 及 到 的
增值 税税 务处 理 ,国家曾先后发布过三个文件 :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 关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批复 》 ,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问题 的公告》 。该公告一 出台 , 原来 的两个文件 同时废止 。根据该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 、 负债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 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 , 不征 收增 值税 。 这是一项非常优惠
算、 获得利润 , 因此应就其所得计 征企业所得税 ; 但对于所有 的重
则与法规 , 各地政府 和企业在实践 中各行其道 , 严重 阻碍 了企业重
组 的顺利进行 。

组都按此规定进行将有可能加大重组 的成本 ,影响重组的顺利进
行。 鉴 于此对重组进行分类确定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对于重组企业会产生不 同影响 。 二是《 关 于企业
制度解读 l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聊城 大学 刘世 慧
金融危机 给中国经济 的结构调整带来 了难得的机会 ,以经济 结构调整为背景 , 上演 了企业重组的重头戏。 企业重组 的 目标是资 发股份收购丁公 司其他股东所持丁公司股权。于是丁公 司成为 乙
司的资产并入 乙公司 , 同时将 乙公 司原有 的资产与负债剥离 。 如果

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的解读

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的解读
方 企 业 通 过 向 被 收 购 企 业 的股 东 购 买 股 行重组所涉及 的企 业所得税 的具体处 理 将 企 业 重 组 按 照 征 税 还 是 不 征 税 分 票 取 得 被 收 购 一 方 7 % 以 上 的 股 权 ,来 5 问题进行 了进 一步 的明确 。我 国对企业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要 征 税 的 应 税 改

合 并 。 《 知 》 中之 所 以 增 加 了这 一 类 通
质 上 是 一 样 的 ,只 不 过 资 产 收 购 是 通 过 1 针 对 企 业 的 重 组 业 务 制 定 税 收 得 到 任 何 好 处 ,也 没 有 任 何 的 损 失 。 各 国 的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的 所 得 税 的 特 殊 直接购 买被收购企业 的资产而实现 的收 规 则 的必 要 性 购 股 权 收 购 是 通 过 购 买股 东 的 股 权 实 《 知 》 是 针 对 企 业 的 重 组 业 务 制 规则 ,实 质上 是 采 用 一种 递 延 纳税 的 通 现 的 间 接 收 购 。如 果 不补 充 这 一 类 型 定 的 区别 于 其 他 一 般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白 特 方 法 。如 果 企业 的 各 项资 产 不 确认 转 勺 企业进 行股 权收购 时需要 先进行合并后 殊 的税 收规 则 。从 经 济 事 务 的 实 质 上 分 让 所 得 的 话 ,其 计 税 基 础 就 应 该 保 持
二 、企 业重组的分类
关 于企 业 重 组 的 定 义 以及 分 类 的 方
结 构 中的 特 殊 性 和 重 要 性 ,各 国税 法 都 专 门 的 适 用于 企 业 重 组 的 特 殊 的税 收 规 法很 多 .在借鉴 了美 国和欧盟 对企业重 组定义和分 类的基础上 , 《 知》结合 通 已经又 重组行 为作 了专 门规定 。财政 部 则 的 话 ,企 业 可 能 会 因为过 高 的税 收 成 寸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

础确 定


般性重 组 的税务 处 理

企业 重组 除
企 业 发 生 涉 及 中 国 境 内与境 外 之 间 (包
符 合 本通 知 规 定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处 理 规 定的外

括 港 澳 台地 区 ) 的 股 权 和 资 产 收 购 交 易
可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处 理 方 式


空 白 ,企 业重 组 行为 对 于 现 代公 司治 理 制 度 的特 殊 性 和 重 要 性 ,各 国税 法 都 对 其 做 了专 门规 定 , 我 国企 业 重组 税 收优 惠 政 策 的 明确将 刺 激 企业 加 快 兼 并重 组 的步 伐 。
四是 重组 交 易 对价 中涉 及股 权 支付 金 额符 合 规定

被分立 企
企 业 分 立 发 生 时 取 得 的股 权 支 付 金 额 不
此外
企 业 发生 债 权 转
被分立 企 业 及 其股

低于 其 交 易 支付 总 额 的 85 % 购时


在股权 收
对 债务 清偿 和 股 权 投 资两 项

东 都 应 按 清 算 进 行 所 得 税 处理
企业分

收 购 企 业 购 买 的股 权 不 低 于 被 收
应 纳税 所得额 股权业务
, 。 , ,
值确认 接受 资产 的计税基 础
业 继 续存 在时

。被分 立 企Fra bibliotek分立 企 业 和被分立 企 业 均 不 改变原来 的
可 以在五 个
其股 东取 得 的对价 应视

实 质 经 营 活动

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税政研究

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税政研究

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税政研究摘要:当前,以合并方式实现企业重组的业务不断增多。

但企业合并产生的所得税税负直接影响当事各方的承受能力,成为合并是否能够顺利实现的决定因素。

本文明确了企业合并在税法上的概念;对企业合并的两种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方法做了详尽阐述;对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及原有税收优惠的政策延续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提出了企业合并中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企业合并所得税税务处理税收优惠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7-0120-03一、引言随着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合并业务在资本市场也日趋活跃。

截至目前,尚无单独论述企业合并的税政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将合并作为企业重组类型之一,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的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法合并的业务。

上述规定的四个要点,一是被合并企业必须是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二是被合并企业注销自身主体资格,三是合并企业原主体资格可以继续存续,亦可以在合并后注销原主体资格成立新企业,四是被合并企业可以是多家,但合并企业仅为一家。

由此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所指的企业合并仅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并不包括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中的控股合并。

正确理解企业合并的含义,是税收政策准确适用的前提。

二、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主体税种。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式。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中,如果股权支付比例未达到交易总额的85%,且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XXX重组税收优惠汇总2018-05-11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跨越5年期限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较缴纳企业所得税。

XXX 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公布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产收购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进行资产收购的居民企业享受以税收优惠内容如下: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被收购方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受让企业(收购方)所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具体处理规定如下: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备查资料。

(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2)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1)基本资料。

①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②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国有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

国有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

国有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随着国有企业重组的不断深入和推进,税务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重组涉及的税务问题展开论述,包括税务优惠政策、资产重估、税务审查等方面,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税务优惠政策在国有企业重组的过程中,税务优惠政策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重组效果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对于重组企业常常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1 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可以对于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进行优惠,比如减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等,以降低企业的负担。

1.2 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延缓缴纳所得税、减免所得税等。

1.3 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对于涉及到重组企业的资产置换、转让等情况,国家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税务优惠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能够激励企业积极参与重组行动,增强重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重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资产重估在国有企业重组中,资产重估是常见的操作手段之一。

通过资产重估,企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其资产价值,进而确定重组方案、重新规划资产配置等。

然而,资产重估过程中也涉及着一系列的税务问题:2.1 资产增值税问题:在资产重估后,企业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资产增值问题,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

2.2 所得税问题:资产重估可能会产生税前收益,相关企业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缴纳所得税。

2.3 合规性问题:资产重估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资产重估的合规性,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产生税务风险。

在进行资产重估时,企业需严格按照税务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操作,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配合,以确保重估过程的合规性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三、税务审查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税务审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税务部门有权对重组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企业之间由于业务重组、统一规划等原因发生的吸收合并,站在母公司角度被吸收方在合并注销后,母公司对应的总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发生变化,那么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予以分析。

一、增值税免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承担了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虽然貌似也发生了资产转移,但站在最终控制者角度,资产只是从母公司的左手换到了右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业暂不征收(有效期待延续)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在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述文件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本文发出日,财政部尚未出台延续文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存在一定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三、契税免征(有效期待续)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个优惠政策没有将房地产行业排除在外,但文件有效期同样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依照惯例该项政策自2009年开始,每三年延续一次(前两次分别为财税【2008】175号文件和财税【2012】4号文件),截至文章发出日财政部尚未出台新文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存在一定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分析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分析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借壳上市已经成为企业上市的一种重要方式。

借壳上市对企业财务报表、股份结构等方面都有着影响,也涉及到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借壳上市企业重组进行分析。

什么是借壳上市企业重组?借壳上市也叫反向并购,是指一家未上市的企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获得一家已在上市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利用其上市资源,完成自身上市的过程。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之间利用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实现产权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的转变以及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目标的一种行为。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是指在企业组织形式的转变过程中,既实现了借壳上市,又实现了企业重组。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税收筹划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税收筹划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可利用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印花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借壳上市企业重组后,企业的资本结构也会发生变化。

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合理安排资本结构,避免财务费用过高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借壳上市企业重组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借壳上市重组中,原公司是否增值税纳税人和原公司的节能环保情况会对股权转让所得税产生影响。

因此,企业在进行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时,应编制详细的纳税计划,以避免股权转让所得税超过企业负担能力。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所得税借壳上市企业重组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会发生变化。

可能会涉及到纳税方式、税率、税务账户等问题。

印花税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及到资金变动,因此,印花税应当被关注。

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过程中,应制定有关的印花税筹划方案,以减轻企业负担。

附加税附加税是企业不容忽视的税种之一。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还须了解相关的附加税法规,以避免附加税造成的风险。

税务处理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过程中,应及时关注税务处理事项,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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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标 签】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现状和问题,在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企业并购重组频繁、规模越来越大。

并购重组作为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已逐渐与“绿地”投资①并重,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

西方企业并购重组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重组历史较短,只有三十多年,但发展迅速。

近些年,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不断发展,使其成为调整经济结构、转换增长方式、实现企业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框架和特点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2009年我国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2011年3月发布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配套政策,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

伴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也经历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征管服务、反避税措施不断完善的过程。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了具体政策。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

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

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类,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管理模式。

其政策特点如下:一是规范了企业重组的税收概念,增加了企业重组的特殊类型。

现行税收政策对许多重组概念进行了规范性解释,如将企业重组区分为6种类型,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为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协调,在引入计税基础概念的同时,还确立了公允价值核算原则;此外,还在特殊重组中增加了股权收购类型。

由于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具有相同的经济本质,如果资产收购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而股权收购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

二是扩大了企业重组的递延幅度,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

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递延纳税,除保留债务重组收益较大的可递延5年纳税外,还规定对居民企业以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分10年递延计算应税所得;此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问题给予了明确。

对特殊重组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推动企业重组,实现产业调整和振兴。

三是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完善了跨境重组的税收管辖权。

如通过借鉴美国免税重组政策中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股东利益的持续等要求,完善了我国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通过借鉴国外跨境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经验,对我国企业跨境重组税收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

这不仅有利于外资企业的国内整合和内资企业的海外并购重组,也有利于我国建立符合世界税制改革总体趋势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制。

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 美国企业重组税制已有近百年历史。

自1918年起,美国财政部、国内收入局(IRS)、法院和国会两院,随着企业并购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对企业并购税制进行立法、修订、补充。

迄今为止,作为全球企业并购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并购税制虽有一些缺陷和漏洞,但仍不失为全球最为成熟、详细、规范的并购税收制度体系。

美国联邦并购税制的法律渊源有:国内收入法典(IRC),判例法规则,财政部规章,国会的立法报告,国内收入局的税收裁决、税收程序、公告和通知、私人信函裁决与技术咨询备忘录,双边税收协定等。

美国企业重组税制主要涉及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核心框架是对并购重组交易相关的公司和股东的联邦所得税结果进行评价。

此外,州和地方的所得税也会影响重组企业的纳税义务。

对于美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还涉及税收协定的适用。

美国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是资产的处置会导致应税收入的实现和立即确认。

因此,企业重组原则上属于应税行为,而免税重组只是该原则的例外。

免税重组有A、B、C、D、 E、F、G七种类型。

美国并购税制的发展,彰显了其鼓励并购与防止避税两种立法价值的统一。

在1918年颁布重组税法条款时,免税重组仅适用于最古典的A型重组交易。

由于未施加任何要件,导致了纳税人的滥用。

1934年国会在修订重组条款时,对A型重组规定了股东利益持续的法定要件;B型重组在1921年首次列入《国内收入法典》时,也未施加任何要求,导致了实践和认识上的混乱。

1934年《国内收入法典》修订时,增加了“以表决权股票为对价”和“控制”要件。

同样,C型、D型重组等,也是随着避税活动的发展,逐渐完善了制定法反避税的法律要件。

美国联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免税重组必须符合的普通法要件:股东利益持续、持续经营以及合理商业目的等,也有效地阻止了以避税为目的的并购交易享受免税重组待遇。

在税收实践中,对于所有的交易,都要进行实质高于形式的分析,如果交易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利益不一致,税务局和法院可以重新界定交易。

其中,对于多步骤重组交易,如果其实质上彼此结合、相互联系,而且以特定的结果为目标,允许税务局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合并交易的步骤,忽略中间交易,只关注最终结果,将多步骤交易作为一项交易处理。

凡此种种,美国并购税制的立法精神,对各国企业重组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英国 英国并购所得税制的法律渊源有:1988年公司所得税法(ICTA),1992年资本利得税法(TCGA)、2001年资本津贴法(CAA)以及每年的财政法案等。

同时,欧洲法律、双边税收协定也是英国并购税制的重要法律渊源。

此外,欧盟并购指令(the EC Merger Directive),也对英国并购税制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1992年资本利得税法第139条第5款,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重组,必须满足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合理的商业目的”审核测试。

该测试程序为可选程序,依纳税人申请而进行。

纳税人在交易之前书面向 HMRC提出申请,并列出相关交易的细节。

HMRC在收到申请30天内做出该重组是否满足真正的商业目的而不是避税的决定。

如果HMRC批准纳税人的申请,其决定具有约束力;若结果是否定的,纳税人可向 HMRC的主管税务局长申诉。

在实际运作中,除非获得测试批准,否则交易很少继续进行。

其重组税收优惠,如符合规定条件的集团公司内部转让资本资产(不包括存货)产生的资本利得,根据1992年资本利得税法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对于企业重组中产生的亏损,区分交易亏损、投资公司超额管理费和资本亏损等类型分别处理。

其中,对于交易亏损,只要交易持续进行,交易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但有一些限制条件,如3年内所有权不得变更,交易性质不得发生重大改变等对于投资公司的超额管理费,任何情况下不得结转至其他公司;资本亏损只可以从资本利得中冲抵,任何情况下不得结转至其他公司。

(三)日本 日本在2001年公司税法修订之前,其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原则是免税。

2001年税法修正案出台后,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并购原则上予以征税;只有符合特定要求时,才免予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资质兼并,存续企业按照被兼并企业的账面价值转让资产、负债,累计实现利润,所以,不对存续企业征税;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非资质兼并,是按市场价值假设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所以要对存续企业征税。

2001年以前,存续企业不允许结转被兼并企业的亏损;2001年税改后,符合条件的资质兼并,存续企业可以结转被兼并企业的亏损,但集团公司内部兼并的亏损结转受到一些限制。

同样,兼并亏损企业的结转,也有一些限制条件。

其中,免税重组的资质条件,主要有持续持有股票、无现金补偿以及业务相关性等要求。

日本并购税制还体现了该国企业人事制度的典型特点,接管被兼并企业员工的比例要求也是免税并购的资质要件之一,如要求被兼并企业的员工80%或以上被存续企业接管等。

 (四)各国企业重组税收制度特点 各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虽然税收处理标准不同,但目标一致,即鼓励重组、防范避税。

并且,各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都是与各国的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等相配套,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完善。

各国企业重组税收制度的特点:一是确立合理商业目的、防范避税行为。

各国通常鼓励企业合理重组,特别是鼓励股权交易方式的重组。

一些国家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甚至规定国家特别鼓励发展产业的兼并重组可享有税收优惠,如亏损结转和费用扣除等。

为防范企业以避税为目的的重组,各国都会针对融资费用、免税交易和亏损结转等设置限制条款。

此外,由于资本弱化是企业重组中常见的避税手法,发达国家对企业重组税收制度设置了严格的防范资本弱化规定,对资产负债比率实行限制。

二是在征税对象、税率安排方面,一些国家将重组中的所得区分为一般所得和资本利得分别征税。

对于重组中的资本利得,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征收资本利得税;日本、澳大利亚、荷兰、西班牙等则视同一般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轻税原则,以削弱税收对资本流动的扭曲效应;同时,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均衡各类投资者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对不同并购类型给予不同税收待遇。

三是在计税成本的确定、亏损结转方面:在免税交易中,受让方受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按原来的账面成本确定;而在应税交易中,受让方受让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新的计税价格确定,各国倾向于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应税交易后各项资产的价值。

在亏损结转的处理方面,过去,目标公司的巨额亏损往往成为收购公司降低税收负担的有力工具,但近些年多数国家对亏损结转的使用都规定了严格条件。

四是对于跨境重组由于纳税期间不同可能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各国一般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别规定”,予以解决。

如允许重组资产所在国税务当局与重组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推迟确认跨国重组产生的所得;或者双方商定,对于居住国税法认定免税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待遇的,经纳税人申请,来源国也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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