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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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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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临近法硕考研的时间,我们在复习刑法的时候,需要掌握好重点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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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立功要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侦破的行为。

立功种类: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犯罪分子检举、揭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3.自首 + 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法硕考研刑法数罪并罚要点一、定义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减刑联考试卷内容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

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以刑事责任为内容,以刑罚为手段的国家法律规范。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公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专属性等特点。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法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以行政规范等其他形式代替。

2. 罪刑法定原则:罪与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置罪名和刑罚。

3. 人质主义原则:刑法所保护的是人的价值和权益,关注的是犯罪的主体。

4. 公正原则:刑法实施必须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

5.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与刑必须相适应,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应当在刑罚确定上得到相应的体现。

6. 个别化原则:法官要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对其犯罪和刑罚进行个别化的判断和处理。

三、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犯罪责任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 犯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2. 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

四、罪与刑的关系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具有犯罪责任的行为。

刑是指国家依法实施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罪与刑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与刑之间实现相对平衡。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拘役;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等进行综合判断。

六、刑法的适用原则1. 刑法适用的普遍原则:适用刑法必须考虑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擅自改变刑法的趣旨和目的。

2. 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一视同仁,刑罚要对所有人适用平等。

3. 刑法适用的利益原则:刑法适用应当以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的。

4. 刑法适用的合理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合理,不能随意主观臆断。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1.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最重要。

2.定罪必须依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3.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4.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而,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入罪、罪重)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属类推)。

5.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6.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7.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别方法: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8.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1)理论上区分:在于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

9.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义。

10.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当然解释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1)出罪的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结论一般正确;(2)入罪的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结论是否正确需看两步,一比较轻重,二看是否符合刑法规范(须不属类推)。

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2020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

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

以下为“2020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小编!【篇一】2020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本身具有的含义,结合语法、标点、语言顺序等方面对刑法文字含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例如,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一般的伪造行为包括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货币犯罪中同时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行为不包括变造。

【注意1】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做相同的解释,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条中的含义范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注意2】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例如,《刑法》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将犯罪对象“信件”解释为个人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信件,不包含单位之间的公文。

(3)当然解释: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是依照形式逻辑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逻辑推理解释。

主要运用的是“轻”与“重”相比较的逻辑,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注意】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

(4)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2020年法硕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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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刑法今年大纲变化中比较重要的是:(1)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2)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4)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和区别;(5)继续犯的处断原则;(6)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执行;(7)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刑法出题的特点在于,总则和分则各占50%,而且重点恒重。

近年来刑法主观题综合考察总则和分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因总则起着总纲的作用,所以建议除了看参考联考指南上重要知识点外,最好看一下《刑法》总则中重要法条,分则法条不用多看。

另外还要看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刑法的概念(定义要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001年曾考过选择题,需判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什么刑法(单行刑法,广义刑法的一种);特征了解)②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解释(了解,刑法的解释要注意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06年新增内容,了解即可)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三个原则的含义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重点,该知识点不太可能出现主观题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各是什么含义,一般出选择题)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般出选择题,强调一点要看相应的法条,相应的法条是《刑法》6.7.8.9)②刑法的溯及力(记住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注意审判时刑法发生变化的,只要生效判决仍未作出的,应按此原则适用)犯罪的定义(注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其它内容了解即可)犯罪的基本特征(重点,易于出选择题和简答题,三个基本特征中要注意理解第一个特征中:什么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还要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特征任何犯罪都应同时具备)6.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反对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不是基本原则,但常常作为作题时候判断具体罪名的依据,参考2005年单选题9复习该知识点)7.犯罪的共同要件(重点,一般出选择题,指南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参考2006年单选题4复习该知识点)8.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南中分类方法要背,并且知道例子,如注意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例子,一般出选择题考察该知识点,请参考2006年单选题3)9.犯罪客体的概念(考查方式是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选择题,区别于他社会关系,为法特有的,记住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10.罪客体的种类(分类特点是一个比一个细,需要知道每种分类的作用)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注意二者区分,历年真题中对犯罪对象的考查,常常结合分则中具体罪名)12.犯罪客观方面(重点,注意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他是选择要素,历年来很少有题目单独考核该知识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意义,了解即可)13.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很重要,必考,记住3点条件,第1点条件3个方面:法律规定的.职务上要求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要学会判断哪些情形是这些方面)②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一般出选择题)③注意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刑法考研复习重点

刑法考研复习重点

刑法考研复习重点(一)备选热点1、总则1. 教唆犯2. 刑罚裁量3. 死刑和死缓4. 一罪的犯罪类型5. 假释、缓刑、减刑的定义、适用对象、条件。

2、分则(增加非典有关罪名、黑社会)类罪: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渎职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多发,绝对重点)2. 偷税罪(刘晓庆案、司法解释)3. 虐待罪(经典描述)4. 挪用特定款物罪(实际问题)5.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制造散播恐怖信息罪(热点)6. 医疗事故罪(行政法规)7. 妨碍公务罪(当年重点,今年依旧)(二)关键名词1、以营利为目的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类客观)2. 侵犯知识产权罪(P336)法条(考)(热点)3. 303赌博罪(P437)(常业惯犯)2、牟利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考)(特殊主体)2. 226强迫交易罪(P352)(四类客观)3. 256准盗窃: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主观故意)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 金融诈骗罪:192集资诈骗罪、198保险诈骗罪P3252. 扰乱市场秩序罪(331个人/单位犯罪双罚制):224合同诈骗罪(P347)、225非法经营罪(P350)(04)3. 侵犯财产罪:263抢劫罪(04)(八罪之一)(没有“数额较大”)、盗窃罪(准盗窃)、诈骗罪(骗取)(01)、抢夺罪(公然夺取)(03)、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三物”)(结果犯)P406、271职务侵占罪(考)(V.S.贪污)P408、敲诈勒索罪(考)(迫使支付)(公私财物)4. 贪污罪(4准罪)(主体4+1:不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03)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 挪用类2. 贿赂类3. 贪污-职务侵占类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按照时空范围分为:1. 预备行为的中止2. 实行未了的中止3. 实行终了的中止(“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要件1. 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主观上是一种弃恶从善的心理)2. 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3.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4.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处罚1. 应该负刑事责任2. “应当”而不是“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独角兽重点提示: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独角兽重点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行为独家兽重要提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如,持有假币罪。

四、危害结果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因素f 前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f 因果关系不中断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f 因果关系不中断 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L 介入因素非常异常, 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2.介入因 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导致发生介入因素f 因果关系不中断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特别提示: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办法: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3.没有 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七、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的 行为 有介入因素八、犯罪形态注意:本章节重点看一下犯罪的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九、共同犯罪十、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注意: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十一、刑罚的体系(重点)注意: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十二、刑罚的裁量(重点)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2020年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2020年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2020年法考刑法要点概括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本质、内容。

(三)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刑法解释,掌握解释主体及效力、解释立场、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体系解释中的词语含义、当然解释、同类解释)、解释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四)明确刑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时间适用:刑法适用范围。

国内犯:属地管辖,领域内、犯罪、特别除外规定;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论(一)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二)犯罪构成的模型:两阶层的犯罪构成。

违法+有责。

违法:行为、对象、结果、特定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故意、过失、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客观与主观、记述与规范、成文与不成文。

(四)犯罪成立条件:逐个分析构成要件要素违法层面:1.行为:特征、作为--->持有行为:只要建立观念的联系即为持有。

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

2.对象:了解哪些不是行为对象。

3.结果: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因果关系:无介入因素的直接判断,有介入因素的根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对最终结果起决定作用判断。

5.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共犯。

注意:单位犯罪的成立,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6.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现实不法侵害(传统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防卫意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偶然防卫不同观点)、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未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有承诺能力 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 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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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我们在进行法硕考研的时候,小伙伴们一定要把刑法复习的重点知识点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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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

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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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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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地,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地;(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地;(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地;(四)持械聚众斗殴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地;(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地;(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地;(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地黑社会性质地组织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地黑社会组织地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地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地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地,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地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窝藏、包庇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地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地,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地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地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地,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地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地;(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地;(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地;(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地;(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地;(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地.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地,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名胜古迹,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地,倒卖国家禁止经营地文物,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地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地.盗掘国家保护地具有科学价值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末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地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地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地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地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地林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地规定处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地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地;(五)参与有组织地国际贩毒活动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地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末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地,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地,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地财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地,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地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地,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地物品地,以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地规定处罚.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地;(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地;(四)强奸后迫使卖淫地;(五)造成被强迫卖淫地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地,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地人员,利用本单位地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地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地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地,从重处罚.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地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地,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地,依照第二款地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地规定处罚.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地平衡点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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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第一章绪论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2、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危害行为
5、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6、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8、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单位犯罪主体
10、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2、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3、法律上的理解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4、事实上的理解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7、避险过当的概念
8、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9、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4、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5、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6、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7、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8、犯罪未遂的分类
9、对未遂犯的处罚
10、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11、犯罪中止的分类
第六章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认定
3、必要共同犯罪
4、特殊共同犯罪
5、主犯和首要分子
6、主犯的刑事责任
7、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8、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9、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第七章一罪与数罪
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2、罪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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