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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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改前后对照表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012年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2012年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说明:
1、红色表示对原法条修改的部分,通过版里带有下划线的表示对草案的修改
2、本表格是对网上流转的新旧对照表的的表格修改而成,可能在某些地方有错误,请参照正式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12月发布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修改或新增了以下条文: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___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值班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用于羁押的设施、监狱、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以便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2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3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4第四节刑事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5第二节拘传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五节拘留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6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7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十三章起诉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8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四节审级制度第四节审级制度第五节审判组织第五节审判组织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9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10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11第十九章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1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3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删除的有:(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H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7月8日)公通字〔2014〕10号人民检新增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14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H)(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8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2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5月4日)公通字〔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20H)海警〔2020〕1号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6。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12/1订明确了网络犯罪结果地管辖的内容: 1.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2.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如电信诈骗等网络侵财 案件,被害人转账银行卡开户行Y所ou在r te地xt,也可以是 确定管辖的依据。这一点实践中容易被忽视。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此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
句 已 删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可以按Y其ou自r t报ex的t 姓名提请批准 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逮捕。
除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1/12/15
逮捕羁押期间不讲真实身份的,照旧 仍可以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152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了移送案件管辖后的告知义务
移送案件后 三日以内 书面通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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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通知 其家属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侦查
进一步完善了取证程序要求,明确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 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 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 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
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判。
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规定。
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除外。
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
事案件: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新的刑诉法较老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共有10处亮点

新的刑诉法较老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共有10处亮点

新的刑诉法较老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共有10处亮点,我主要的就侦查阶段的几大亮点来讲述一下:亮点1:新增有关人员对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情况等的申诉权、控告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述或者控告权利,侦查阶段,新的刑诉法新曾加了: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通过该条法规更加明确了那些是违法行为,高压线不能去触及的。

亮点2:在讯问环节上更细致的明确了侦查人员在各种情况下的措施和时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新旧刑诉法相比较(旧法第92条,新法117条)具体增加了以下内容:1: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1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我认为第3条是更好的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避免了变相的刑讯逼供。

亮点3:新增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的场所和录音录像的使用,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导致了“破案难”。

1:新刑诉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如果讯问人员拿不出一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基于逃避惩罚的侥幸的心理,一般不会轻易供述犯罪,“由供到证”的侦查捷径亮起了红灯。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2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新旧修改对比

202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新旧修改对比

第一章管辖《解释》第一幸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幸“管辖”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特别是当前犯罪形态多样,流动性犯罪、新类型犯罪增多,管辖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特殊案件的管辖规则;(2)规范指定管辖;(3)明确并案和分案处理的相关规则。

1 •网络犯罪的管辖【小试牛刀】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將窃取到的相关数損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接将齐菜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傳卖,获利5000元。

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小试牛刀】英国邮轮在公海航行期间,一个美国人杰克鹏飞在邮轮上,杀害了一个中国人鬲小云(家住广州),邮轮经停东京最终停靠上海。

杰克鹏飞在上海入境后定居北京,灵终在天津被抓获。

问哪些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小试牛刀1】高某,重庾市沙坪坝人,乘坐重庆驶往宜昌的邮轮,邮轮开到巫山县境内,高某在船上强制猥亵了同船的游客刘菜(天津人),邮轮到达宜昌码头,高菜当场被抓获,问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小试牛刀2]罗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罗菜因与另一船员张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案发后,罗某从日本大阪飞中国丙市入境回国,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丁市港口,后在丁市筱抓获。

该案由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蒙古人巴特尔翔,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该案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小试牛刀】陈某(福建甲市人)在日本东京杀害了江某(山东乙市人),案发后陈某乘坐轮船偷渡回国,从丙市登陆后居住在丁市。

2年后陈菜在戊市被抓获。

问本案哪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小试牛刀】刘菜(甲省A市B区人)在甲省• A市C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爭实,宣称向菜系当地黒社会组织“大寻” ,A市中级法院院长罗某为其“保护伞” o向某以刘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是自诉。

新旧刑诉法对比(表格版)

新旧刑诉法对比(表格版)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比(表格版)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56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6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
《民法总则》
旧法
《民法典》
总则编
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
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的含义互相配合的含义互相制约的含义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Your text 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 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 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注:告知嫌疑人和通知律师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020年版,红体字为新增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提请上级指定管辖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 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
Your text
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 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 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 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 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2020年版,红体字为新增内容) 明确了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 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 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Yo关ur予te以xt 协助。
以往的实践中,经济案件中涉及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 能性较大。以往是通过移交,分开管辖,各自办理各自管 辖案件。新法规定“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第十七条修订明确了网络犯罪结果地管辖的内容: 1.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2.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如电信诈骗等网络侵财 案件,被害人转账银行卡开户行Y所ou在r te地xt,也可以是 确定管辖的依据。这一点实践中容易被忽视。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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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 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
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 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删)
制。
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
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 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
允许有任何特权。
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
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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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 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 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
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 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
关相同规定独立行使审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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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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