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试运营管理办法一、新线接管工作要求(一)新线介入的管理要求运营单位应与对应的建设管理单位建立领导沟通机制,双方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对接交流1次。
运营单位应明确新线分管领导,向建设管理单位派出现场工作组,并明确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和组员的分工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应明确现场工作组的管理部门,负责指派新线接人的工作任务,运营单位现场工作组应编制相应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二)新线介入的人员要求运营单位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应具备2年以上运营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各单位指派参加专业组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且应具备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二、试运行及试运营的设备要求试运行演练前,必须确保信号系统取得安全证书,其他设备系统已由运营单位接管并确认具备使用条件。
自试运营开始之日起,后期投用的设备系统的调试开通、按计划分期开通的设备系统在线功能升级,在工程完全移交运营单位之前仍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但系统调试、功能开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营设备控制管理程序和规定。
在工程质保期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对运营单位提出的设施设备缺陷予以逐项整改,并定期组织工程整改消缺例会,通报缺陷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工程接管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组织专业系统交接时,应安排管理权、实物资产、备品备件、合同和竣工资料等同步交接。
若在试运行演练前专业系统难以完成实物清点、备品备件或资料交接.运营单位应在验证确认专业系统设备功能状态的基础上,先期接管管理权,负责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接管单位的管理要求组织设备维护及抢修;其他交接可稍后开展,原则上在试运营开通后3个月内全部完成。
关键名称与概念:1.新线运营介入部门——新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公司。
2.新线工程接管内容——专业系统的接管、正线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的接管、停车场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的接管。
3.正线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是指从首列电客车上正线调试起,在正线线路轨道上行驶任何车辆的指挥权,和进入线路区间施工(含车站内侵入限界或动用行车设备的施工)的管理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
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1)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 (2)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 (3)第五章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4)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 (9)第八章工程的交付 (11)第九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书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地铁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钱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枢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影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第四条地铁工程作为一个使用功能完整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7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保护区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六)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范围)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等轨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监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试运营管理)试运营期间,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初期运营或试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试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试运营期满,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五条(服务设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六条(服务设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第七条(服务设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1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进一步简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但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同步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纳入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成后的其他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城市重大公益性交通工程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建设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桥梁)、管线、其他工程和各类建设活动,应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的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及时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提出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 〕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8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区间风井、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持续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活动。
试运营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应组织试运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验收主体为市地铁集团,各专项验收项目的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五)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
二、验收内容试运营验收项目包括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内容,分别由人防、消防、卫生、档案、建设、气象、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试运营管理办法一、新线接管工作要求(一)新线介入的管理要求运营单位应与对应的建设管理单位建立领导沟通机制,双方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对接交流1次。
运营单位应明确新线分管领导,向建设管理单位派出现场工作组,并明确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和组员的分工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应明确现场工作组的管理部门,负责指派新线接人的工作任务,运营单位现场工作组应编制相应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二)新线介入的人员要求运营单位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应具备2年以上运营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各单位指派参加专业组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且应具备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二、试运行及试运营的设备要求试运行演练前,必须确保信号系统取得安全证书,其他设备系统已由运营单位接管并确认具备使用条件。
自试运营开始之日起,后期投用的设备系统的调试开通、按计划分期开通的设备系统在线功能升级,在工程完全移交运营单位之前仍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但系统调试、功能开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营设备控制管理程序和规定。
在工程质保期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对运营单位提出的设施设备缺陷予以逐项整改,并定期组织工程整改消缺例会,通报缺陷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工程接管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组织专业系统交接时,应安排管理权、实物资产、备品备件、合同和竣工资料等同步交接。
若在试运行演练前专业系统难以完成实物清点、备品备件或资料交接.运营单位应在验证确认专业系统设备功能状态的基础上,先期接管管理权,负责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接管单位的管理要求组织设备维护及抢修;其他交接可稍后开展,原则上在试运营开通后3个月内全部完成。
关键名称与概念:1.新线运营介入部门——新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公司。
2.新线工程接管内容——专业系统的接管、正线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的接管、停车场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的接管。
3.正线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是指从首列电客车上正线调试起,在正线线路轨道上行驶任何车辆的指挥权,和进入线路区间施工(含车站内侵入限界或动用行车设备的施工)的管理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轨道
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活动。
试运营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应组织试运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验收主体为市地铁集团,各专项验收项目的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五)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
二、验收内容试运营验收项目包括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内容,分别由人防、消防、卫生、档案、建设、气象、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试运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验收办”),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验收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试运营验收工作,及时制定试运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交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试运营。
同时,做好试运营验收的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三)验收办根据验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各验收小组负责相应专项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落实专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四)市地铁集团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验收经费,积极配合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四、验收的组织实施(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市地铁集团应按照工程项目试运营计划,向验收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市地铁集团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工作初步计划及验收工作准备情况等。
(二)下达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验收办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分工、时间及要求等。
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经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下发。
(三)全面开展验收工作。
根据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验收办的要求成立验收小组,及时组织开展各专项验收工作,在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任务。
1.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验收工作。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验收,验收评定合格后,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
2.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工作。
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验收评定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
3.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卫生防疫验收工作。
对市地铁集团提交的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在评定卫生措施配置和卫生指标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后,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
4.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档案初步验收工作。
市档案主管部门在完成初步验收后应督促市地铁集团向省档案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档案试运营专项验收并做好配合工作,积极建议省档案主管部门出具投入试运营意见。
5.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合法性、验收标准的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6.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验收工作。
按照防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验收,验收评定合格后,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
7.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环保验收工作。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地铁集团在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向省环保厅主管部门递交线路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报告。
8.市质监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验收)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必备的设备、人员、机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维保协议等要求进行安全监察(验收),并出具安全监察(验收)意见。
9.各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市地铁集团将专项验收中涉及试运营安全方面的内容向市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报备,由市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对报备文件进行复核并出具备案证明。
10.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
在上述所有验收通过后,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有验收文件及土建、机电设备和运营准备等各项试运营基本条件进行评审,满足试运营条件的,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所需材料包括工程建设综合报告、试运营准备综合报告、公交接驳配套方案,分别由地铁建设单位、地铁营运单位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四)批准试运营。
验收办应及时汇总各专项验收意见,并提交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营。
五、监督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试运营专项验收工作中应加强管理协调、沟通配合,共同完成验收任务。
(二)各专项验收牵头部门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及时报验收办。
(三)市地铁集团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对专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积极配合复验。
(四)对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因市地铁集团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
由专项验收实施单位收回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对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一)除上述规定的验收外,BOT项目和BT项目涉及的其他验收,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依照国家、地方、行业验收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附件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一、建设方面(一)政府部门认可文件:1.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文件。
2.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等的建设批准文件。
3.政府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文件:(1)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所监督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2)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消防专项验收意见》。
(3)市卫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卫生防疫专项验收意见》。
(4)市档案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
(5)市气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防雷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6)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民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
4.市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票价批准证明文件。
(二)土建系统。
1.基本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内各种标识、标牌和引导设施的设置应齐全,满足运营需要。
(2)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无障碍服务设施。
(3)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消防安全性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4)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5)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入区域,并设置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禁入区域的防范和监控设施。
对防范和监控设施尚未完成的部位,应作封闭处理。
2.限界。
(1)工程设施的限界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直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00mm,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曲线加宽的要求。
(3)直线车站站台屏蔽门与车体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30mm,曲线车站站台屏蔽门与车体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间隙超过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屏蔽门与车辆之间应装设防夹的安全设施。
(4)车站站台面的高度不应高于车辆地板面高度,在空车静止状态下,高差宜为50mm。
(5)在两线交叉处设置的警冲标,应符合相邻两线设备限界的要求。
3.线路。
(1)线路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置齐全,标识清楚,埋设牢固。
(2)试运营期间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3)正线与正线的接轨点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
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接轨,其转换轨设于正线控制范围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线路时,应在上跨线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当线路与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
(5)地面及高架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6)先建项目应预留后建项目实施条件,后建项目应将预留线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4.轨道系统。
(1)轨道的平面布置、轨面高程、限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钢轨、轨枕或承轨台、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缩调节器、车档、警冲标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3)无缝线路区段的钢轨位移观测桩等附属设施应埋设牢固、标志清楚,并验收合格。
(4)高架线路应设置防脱护轨。
(5)道床排水沟应畅通,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