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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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1、城市轨道交通的营运主体为市政府认可的地铁运营企业。

2、地铁运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丰富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质,确保其胜任营运管理工作。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车站管理1、地铁车站应当配置充足的警力、安保力量和应急设备。

2、车站内应当设置卫生间、饮水处、售票处和自助服务等设施。

3、在车站闸机处应当设置信息查询、疏散途径等提示牌。

4、车站内应当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四、列车运营管理1、轨道交通列车的安全运行是企业和乘客的共同责任。

2、列车的运营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列车应当定期检修,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4、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五、票务管理1、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车站应当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3、车站内应设置充足的自助售票机。

4、票价应当公示清晰,不得收取过度的费用。

六、乘客安全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乘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2、列车内应当设置紧急开门装置和灭火设施。

3、乘客在地铁站和列车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乘坐不安全、非正常开放的车门。

4、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尽快组织救援。

七、服务质量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2、车站应当精心布置,提供优质的服务。

3、列车运行中应当注意安全和卫生,确保乘客的舒适感。

4、人工服务应当热情周到,做到高效和精准。

八、监督管理1、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

2、乘客在乘坐地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升服务意识。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

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能提高居民出行的效率和舒适度。

然而,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就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运营管理规定。

一、运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体,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运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列车驾驶员、调度员、维修人员等,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设施设备方面,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故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同时,运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运营服务的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公共交通方式,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

因此,运营管理规定对运营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列车运行要准时、可靠,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列车运行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减少晚点和延误。

车站和列车内的环境要整洁、卫生,通风、照明等设施要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必要的帮助。

在票务管理方面,要做到票价合理、透明,购票方式便捷多样,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对于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三、乘客的行为规范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乘客的安全,乘客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在候车时,要按照指示在安全区域排队等候,不得推挤、插队。

上车后,要站稳扶好,不得在车厢内奔跑、打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与设施保养维持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张佰成2020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节能环保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卫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市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运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未来几年,新开通运营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已开通运营城市网络规模持续扩大,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为主线,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为着力点,围绕运营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应急能力、增强科技支撑,筑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基础,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公共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民生优先。

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行服务。

--顶层设计,优化体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科学制定标准规范体系,构建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的运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运营安全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科学规划方案,强化协同合作,明确责任分工,注重标本兼治,切实发挥法规、标准、制度在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引领、推动、促进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落实到位。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从设施设备运行质量、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出问题着手,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运营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首先,运营管理规定要明确运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对轨道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人员管理方面,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和技能。

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对于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也要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做到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及时解答乘客的疑问和处理投诉。

对于乘客的管理,规定应当明确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乘客有权享受安全、便捷的轨道交通服务,但同时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比如,购票乘车、文明乘车,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在运营安全方面,规定要强调加强安全检查。

进站口应当设置安检设备,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同时,要加强对轨道线路、车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运营时间和运营间隔也是运营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需求和交通状况,合理确定运营时间和运营间隔。

在高峰时段,应当适当缩短运营间隔,增加列车班次,以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在非高峰时段,可以适当调整运营间隔,但要保证基本的服务水平。

票务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票价政策,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47 号令发布根据 2022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0 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 2022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13 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在市民的日常出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一、运营单位的职责运营单位作为轨道交通运营的直接执行者,承担着众多重要职责。

首先,要确保列车的安全运行,包括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其次,运营单位需要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这包括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班次,确保乘客能够按时、便捷地出行。

在车站和车厢内,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此外,还要设置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和信息提示,方便乘客了解线路、站点、换乘等信息。

再者,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员工要做到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服务,及时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乘客的行为规范乘客在享受轨道交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

首先,购票乘车是基本要求,不得逃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票。

在车站和车厢内,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乘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不得倚靠车门,不得在车厢连接处停留。

在上下车时,要文明礼让,先下后上,不得拥挤推搡。

携带物品方面,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乘客安全和舒适的物品。

对于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妨碍其他乘客通行。

三、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是保障运营的重要基础。

运营单位要定期对轨道、信号、供电等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对于车站的电梯、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等设备,也要进行日常巡检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

同时,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设施设备、运营人员和旅客等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应当遵循全员参与、分类管理、风险识别、隐患排查、管控措施、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救援部门、市民自救互救组织等部门和单位的安全协作,形成安全联防机制,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旅客和运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和整改安全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问题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改。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划分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安全风险管控目标。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针对性管控。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营。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不足。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考核评价机制,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价。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全员隐患排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周期,制定专项整改计划。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隐患台账,记录隐患情况和整改进度,确保任务、责任、时间和质量得到有效落实。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位)营单称运简位(以下营单道交通运轨定城市审(二).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运营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运营模式。

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顺畅和高效运营,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体验。

二、运营许可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需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符合规定的运营企业方可开始运营。

2. 运营企业需具备相关资质、设备、人员等,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

三、运营安全1. 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运营。

2. 运营企业应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与维护,确保车辆、线路等设备的良好状态。

3. 运营企业应对驾驶员、售票人员等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四、乘客服务1. 运营企业应确保车辆、站点等公共设施的清洁和良好状态,提供良好的乘坐环境。

2. 运营企业应确保乘客的出行秩序和安全,在高峰期通过限流、引导等措施保证运营秩序。

3. 运营企业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运营信息,包括列车时刻表、线路调整等,方便乘客出行。

五、票务管理1. 运营企业应设立合理的票价体系,公布票价信息,并依法进行票款的管理和结算。

2. 运营企业应提供多种购票方式,方便乘客购票,并及时提供退票、换乘、转乘等服务。

3. 运营企业应合理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确保乘客的购票便利和快捷。

六、运营监督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检查运营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运营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协助和资料。

3. 监督部门应公开受理投诉举报渠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投诉,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运营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停运、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确保规范运营。

八、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本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旨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乘客创造一个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1.1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为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文件,在指导地方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汲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事件教训,进一步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6条。

进一步完善了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要求,明确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增加了建立重大风险公告和报告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内部通报和报告奖励机制的要求。

完善了重大隐患
验收销号的程序,确保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细化了风险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并从人、机、环、管等方面对风险管控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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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

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20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因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21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22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23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24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25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26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27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器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28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
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29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30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31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32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33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34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现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35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毁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36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37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38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39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40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41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42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43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44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时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时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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