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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起交通肇事一案
周兆起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通刑初字第009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兆起,男,53岁(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4月11日被取
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X年10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1X)第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兆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
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
周兆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周兆起驾驶
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G37594)由东向西行驶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尹
路西集村东一交叉路口时,适遇吴玉才(男,52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交叉
路口右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因周兆起驾车通过该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
路车辆先行,导致该车右侧与正三轮摩托车前部相撞,吴头部受伤,因颅脑损
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周兆起打电话报警。
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
通支队认定:周兆起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吴玉才负次要责任,吴玉才车上的
乘车人凌恩忠无责任。
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已于诉前自行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兆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凌恩忠、王志敏、韩国臣、贾瑞梅、周建航、黄占文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报警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及执
行凭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兆起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
应予惩处。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兆起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兆起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
本院并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
告人周兆起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
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