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lO月。
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
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
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一)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
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
2000年是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减税空间不是很大。
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者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作出有增有减的调整比较合适。
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
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
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
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顾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则。
开征两税,可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
通过征收两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遗产税论文
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摘要:。
中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征收成本,资产评估机构不完善。
同时,遗产税开征带来了负面和正面的效应。
给出了遗产税制的建议。
分析了美国遗产税研究。
关键词:遗产税效应研究禹亏著的《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全面的对遗产税的各个方面做了研究,首先分析了遗产课税的理论依据。
接下来本书对遗产课税效应进行了分析,是在对美国学者有关研究文献的梳理和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判断,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
主要包括,分析了财产无偿转让状况的动机,分析了遗产课税的收入功能,对遗产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分析了遗产税备受诟病的超额:对储蓄和劳动供给的负面影响,对遗产课税的其他效应进行了分析。
作者还在肯定其意义的同时指出了它们固有的技术缺陷,阐明了这样一个观点:遗产课税经济效应的分析,不能作为判断遗产税优劣的全部依据;还应该把基本价值判断引入到研究范围,只有满足了基本价值判断,经济福利的改进才能被视为社会福利的增加。
接下来是对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研究、政策选择和制度准备的建议。
关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中国的收入和财产分配差距正在日益扩大,相对意义的贫富悬殊的两极化趋势已清晰可见;财产代际传承将会对这个扩大趋势起作用;中国当前税制功能不健全,开征遗产税正当其时。
在国际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课税的政策目标、税制原则和模式、纳税人、税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构想。
包括以促进公平为首要原则:累进征收;征收面宜窄不宜宽;鼓励慈善捐赠;简化税制、便于管理、追求实际效果;选择总遗产税制,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单独设立赠与税,两税分别征收;对税基和税率,本书建议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对我国的个人财产状况、遗产和赠与状况调查和统计、数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刘佐主编的《遗产税制度研究》是目前国内关于遗产税专题研究中内容相对丰富的一半专著。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先 看基尼 系数 基尼 系数 是 目前 国际上 最 为通 用 的收入分 配差距 测量指 标 .它是在 洛伦 兹 曲线的
差距 较大 。 已经处 于警 戒状 态 : 而且 , 值 得警 惕 的 更 是 , 国的收入差 距不 断扩 大 的速度 非 常快。 我 另 据 有 关部 门调 查 显 示 .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初 .0 1 %的人 掌握 着 6 % 有价 证 券 和 4 %的银 行 0的 0 存款 ;到 9 0年代 中期 , O 的人 拥有 8 % 2名 0 的银 行存
税 中, 遗产 税是其 主 要税 种 一般 财产 税相 对 于遗产
税 具 有 比较 明显 的经济 负 效应 .特 别 是在 税 负 较 重 时其 负效应 表 现更 为 明显 : 即使 在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
一
收入 不 足 1 元 , 车 船使 用 税 、 0亿 如 土地 增 值 税 年 收
款: 了 9 到 0年代 末 . % 富裕 人 口 占有 了居 民储 蓄 3 的 存款 的 4 ; 2 0 7l 0 2年 底 。 0 的储 蓄 和 现金 为 不足 ; : 5%
1名 的人 口所 拥 有 . 0 的 储 蓄 和 现 金 为 不 足 2 % 0 8% 0 的
入 口所拥 有。与此形 成强 烈反差 的是 . 国还 存在 一 我 个 巨大 的贫 困阶层 。如果 以低标 准年 人均 6 5元人 2
般财 产税 也 要缴纳 ,这 一方 面会 抑 制新 公 司 的建
般财 产税 倾 向于加 重 经济 衰退 :一般 财 产 税会 鼓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构想
维普资讯
就 其 在 台 湾 境 内 的遗 产 课 征遗 产 税 , 在 其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IN ER H ITAN E C
Ta x
台湾 境 内 的 财产 赠 与 课 征 赠 与税 。日本 的 处 理 与 此 类 似 。香 港 执 行 财 产 所 在 地 原
承 人 转 移财 产 , 逃 避 缴 纳 遗 产 税 。但 开 而 征 赠 与 税 的 情 况 比较 复 杂 ,如 何 谓 赠 与 、
转 移给 他 人 所 征 收 的税 。 包 括 对 被 继 承 它
人 遗 产 总 额 课 征 的 遗 产 税 和 对 继 承 人 继 承 份 额 课 征 的继 承 税 。 产 税 在 财 产 课 税 遗
继 承 人 、 定 遗 产 管 理 人 、 务 机 关 申 请 法 税 法 院 指 定 的 管 理 人 , 人 继 承 的 财 产 收 归 无
公 有 。赠 与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赠 与 人 , 在 以 但 下 情 形 纳 税 人 为 受 赠 人 : 赠 与 人 去 向 不 “
体 系 中 占有 重 要 地 位 。
则。
就 遗 产 税 征 收 的对 象 来 看 , 鉴 其 它 借
构 想
口 王 颖
国 家 的做 法 , 国 遗 产 税 法 原 则 上 应 规 定 我 将被继承 人死亡时所拥 有的全部财产 , 包 括 不 动 产 、 形 动 产 和 无 形 动 产 纳 入 征 税 有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摘要]我国现今不具有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征税立法的条件。
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持等因素,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前景并不明晰。
文章通过探究国外在征收房产遗产税方面的先例以及分析房产遗产税在我国征收的利弊,以期为我国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遗产税;税收;不动产;继承一、问题意识我国现今房产市场过热的状况,催生了人们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
除了婚嫁、拆迁等自住型房产的现实需求外,大批购房者持投机心理涌入房地产市场,一些人甚至以子女的名义买房。
在“新国八条”、房产税等应对措施未产生明显效果之时,对房产进行遗产税征收的争论日趋热烈。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对法定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
“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从2004年最先提出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其可行性有待商榷。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对房地产市场主要矛盾的把握、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合理控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及市场清理。
要认清当前开征房产遗产税的现实困境,需要对国外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理性判断。
二、与房产继承相关的外国遗产税制度(一)日本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1.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主要针对遗产中的住房及存款。
根据日本2003年的遗产税制度,对遗产税的征收从1000万到3亿日元分为六个档次,其中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
近几年来,日本的税改有不断降低最低标准的趋势,使遗产税的纳税比率不断上升。
由此,日本人选择住小房子,且很少有人有第二套房,是因为房子价值越高,下一代继承时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越高。
我国开征遗产税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097-02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加,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遗产税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已具备条件以及面临的困难,最后在此基础上简单提出了我国的现实选择,即现阶段我国不宜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思考一、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鼓励社会后代的积极进取。
一般来说,遗产税并不向所有死亡人的遗产征收,而是向少数的财富数量大的富翁征收。
在2009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被誉为“中国首善”的两会代表陈光标提案,呼吁中国向富人开征遗产税,再次引发了全国关于征收遗产税的激烈讨论。
因此,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以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也就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作为公平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通过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对高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聚集的财富进行调节,以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
同时,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状态,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二)制约浪费,鼓励富人投身慈善事业,促进良好的社会文化的形成通过征收遗产税,从小部分过高收入的人群中收回一些,投放到需要用钱来维持生计的人们身上,物尽其用,至少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社会资源浪费的幅度。
我国如能开征遗产税,能够激励富人从事慈善事业,促进回馈社会、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共意识,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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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问题研究 2016 年第 3 期 总第 388 期
由于资本相比于劳动能力分布更加不均, 这意味着总体收入差距将扩大, 而且遗产税鼓励生前消费,
可能带来消费不公。 McCaffery [6]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遗产税的征收并没有阻止财富的集中, 而 Kopczuk
( WJQ2013023)
作者简介: 刘 畅 (1979-) , 女, 辽 宁 营 口 人, 副 研 究 员, 博 士, 主 要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与 公 共 经 济 学 研 究。 E⁃mail:
liuchangdufe@ 163 com
冀云阳 ( 1989 - ) , 男, 河 北 邢 台 人,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从 事 财 政 理 论 与 宏 观 财 政 政 策 研 究。 E⁃mail: dufejyy @
收稿日期: 2015⁃12⁃19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 中国益贫式增长的绩效评价与路径优化研究” (71103029) ;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
重点项目 “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加快建立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机制研究” ( L12AJY002) ; 辽宁经济社会发
展重点项 目 “ 形 成 合 理 有 序 的 收 入 分 配 格 局 研究” (2014lslktzishx-06) ; 辽宁 省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建包含财产转移和遗产税的数理模型, 并对其推演结果进行参数校准来模拟某一时期的财富分布, 以
解释现实中的财富差距。 如 Heer [9] 将财产转移引入到一般均衡的生命周期模型中, 以解释现实中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几点思考
【 关键 词 】 产 税 ; 征 ; 考 遗 开 思
一
、
遗 产 税 沿 革概 述
一
方 面 , 个 人 开 征 遗 产 税 是 目前 世 界 各 国 的 普 遍 做 法 , 于 一 向 属
税 遗 产 税 是 针 对 财 产 所 有 人 去 世 后 遗 留 下 来 的 财 产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种 国 际惯 例 , 收 制 度 作 为我 国一 项 法 律 制 度 无 疑应 该 尽 快 与国 际 接
以顺 应时 代 发 展 的 趋 势 。另 一 方 面 , 产税 与其 它 税 种 , 如 所 得 遗 诸 税 , 带 有 明显 的劫 富 济 贫 的 性质 。 它 遗产 税 历 史 悠 久 , 于对 财 产 转 移 轨 , 属 税 、 转税 等 共 同构 成 我 国税 收 体 系 的 整体 , 着社 会 的发 展 . 果 我 流 随 如 课 征 的税 种 , 在财 产 课 税 体 系 中 占有 重 要 地 位 。 势 最 早 的遗 产 税 征 收 行 为 大 约产 生 于古 埃 及 时期 。 最早 的遗 产 税 成 国 还 不尽 快 对 之 加 以 完 善 , 必 会 影 响 整 个 税 收体 系 的整 体 功 能 的发 文法 律 文 件形 成 于古 罗 马。 近 代 最 早 的 遗产 税 是荷 兰人 于 19 5 8年 开 挥 。 征 的 , 当 时 的制 度 极 不 规 范 , 化也 比较 频 繁 。 但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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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
0财税纵横 0
S IN E&T C N L GYI F R CE C E H O O O MATO N IN
பைடு நூலகம்
20 0 8年
第1 3期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 的几点思考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 转变增长方式, 还是缩小 贫富差距 , 之相 配套的制度 , 各管理部门从 自身职 能需要 出发制定 了
开 始 征 收遗 产 税 的时 机 已成 熟 , 条 件 也 已基 本 具 备[ 1 ] 。 虽然 不同的管理制度 , 有的甚至有相互 > 中 突 的情 况 , 阻碍 了遗 时机 和 条件 基 本 具 备 , 但 是 我们 不得 不 面 I l 在 在 遗 产税 开 征 产 税 的 顺利 开 征 。 为 此 ,要 建 立 统 一 完 善 的 与 之相 配 套 的 收 入 申 报 、 财 过 程 中存 在 的各 种 问题 。 产登记、 监 控 监管 等 制 度 。 1 遗产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2 . 2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产 评 估 制 度 遗 产 税 的征 税 对 象 是 虽然随着社会 发展 , 税 收体 制 的 日益 完 善 , 我 国公 民 包括现金、 房产 、 整 体 纳 税 意识 有 了一 定 提 高 , 但 是从 总 体 来 看 , 我 国公 民 财 产 所 有人 死 亡 后遗 留下 来 的财 产 总 额 , 汽车、 珠宝首饰等等 , 非现金类资产的价值如何 缺乏对遗产税基 本的认识和 了解 ,不易被理解 和接受 , 此 有价证券、 决 定 着 遗 产税 应 纳 税 款 的 多 少 , 因 此 对 于 这 外, 受中国传 统文化 的影 Ⅱ 向 , 人们积累财富 , 不仅 是提高生 合 理 的确 定 , 类 财 产 的价 值如 何 合理 的确 定 , 需要 专 业 机 构 的专 业 人 活水平 , 提高社会地位和 个人 价值 的表 现, 更多 的是 留给 员 按 照 合 理 的 程 序 与 合理 的 方法 予 以评 估 ,确 定 其 价 值 , 后代。 在 一定 意 义 上 ,遗 产税 是 对 财产 所 有者 死 后 留下 的财 采 用 何 种 手 段 或 制 度 保 证评 估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和 客 观 性 等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王宇辰任雪原摘要开征遗产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完善税收体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对未来遗产税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税制选择、征税对象和免征额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及时推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作者简介:王宇辰,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任雪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遗产税开征与遗产税立法是我国税法界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征收遗产税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现今许多国家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尝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以及对税法乃至对法律的长期不重视,遗产税一直未能开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遗产税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有关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草案中曾多次提到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遗产税征收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仍有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已经意味着我国向开征遗产税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一、长期以来我国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法几做修改,但是在对税种的历次调整中都没有涉及遗产税,我认为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缺乏征税传统,对遗产税缺乏正确认识。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分析——以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为视角
【 税收与企业】
中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法 律 分 析
— —
以收 入 分 配 改 革 的 目标 为视 角
吴 晓璐
( 华 东 政 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2 0 1 3年 2月 5 日, 众人 翘 首期 盼 的 收入 分 配改 革 方案 终 于 千呼 万唤 始 出来 。本 次改
革 的 目标 明确指 出要 改善 收入 分配秩 序 , 调 节 贫 富差距 加 大的 问题 。 而遗 产 税作 为财 产税 的一 个
组 成部 分 , 其 存在 的 最大 意义就是 缩 小收入 分 配差距 , 调 节 贫富 悬殊 问题 。本 文主要 论 证 开征 遗 产 税 的必要 性和 紧迫性 , 并且 呼吁我 国可 以尽 快 制订遗 产税 法 , 开征遗 产税 。 关键 词 : 收入 分 配 改革 ; 再分配; 遗 产税 ; 贫 富差距 中图分类 号 : F 8 1 0 . 4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8— 9 3 0 6 ( 2 0 1 3 ) 0 4— 0 0 1 8— 0 5
产税” 这一议题 , 上 次 提 出是 在 上 世 纪 9 0年 代 中 期 。收入分 配改革 方 案 提 出 了 四个 主要 目标 , 其 中 的三个 笔者认 为都 是 与遗产 税本 身所 具有 的功 能和 作 用密 不可 分 的。三 个 主 要 目标 分 别 是 : 一 是 收 入
分 配差距 逐 步缩 小 。城 乡 、 区域 和 居 民之 间收 入 差
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 社会保 障和就
业 等 民生支 出 占财政 支 出比重 明显提 升 。 在收入分 配改 革方 案 中也 提 出了要 健全 再 分配
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财富在分布上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的不公平程度越来越突出,反映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必须对这种现状进行矫正。
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财富分配机制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实现,而遗产税就是一种有效的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手段。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已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关键词:遗产税;我国现状;可行性;障碍一、遗产税概念及简史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有助于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1],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开征遗产税可平均社会财富,节约资本,提倡劳动所得,减少社会浪费,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当时的条件有限而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二、国外遗产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
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
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
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
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当然,增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
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
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
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
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
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
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
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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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征收遗 产税 , 进 而 在 学 术 界 形 成 了 对 遗 产 是 对 中 国 政 府 和 公 民切 身利 益 的 损 害 。
税 征 收 理 论 依据 的几 种 看 法 , 包 括权 利 说 、
追税说、 能 力说 、 社 会 公益 说 、 均 富说 等 。 权 2 我国开征 遗产税的难点与可行性
学 术 论 坛
S C I E N C E&T E C H N 0 L 0 0 Y .
匪圆
我 国开 征 遗 产 税 分析 ①
王 秀 荣 ( 国网山东无 棣县供 电公司 山东无棣 2 5 1 9 0 0 ) 摘 要: 在实现 社会公平 、 鼓励 个人 勤 劳致 富和 组织财政 收入 等方 面, 遗 产税 发挥 着独特 的作 用。 在设计 我 国遗 产税 制时 , 可以参考 国外 的遗产税 制模 式, 并结合 我 国现 实, 设计一 种适合本 国 国情 的遗产税税 制模 式 。 随 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 纳税人避 税手段 多种 多样 , 严重损 害我 国的税收 利益 。 为 了使遗 产税 能够更 好地 发挥其 缩小贫 富 差距的作 用 , 应该 在税 制设 计上 强调反 避税 的 相关理念 。 关 键词 : 遗产税 税制设计 反避税 中 图分 类 号 : C 9 1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3 7 9 1 ( 2 0 1 5 ) 0 2 ( b ) 一 0 2 5 I - 0 I
利 说 认 为 遗 产 税 是 源 于被 继 承 人 与 继 承 人 2. 1 我国 开征遗 产税 的难 点 之 间 的血 缘 关 系或 其 他 情 谊 关 系 , 继 承 人
财, 追 税 说 认 为 只 有 生 前 逃 避 税 收 才 能 留 死 后 无 法 逃 避 的 情 况 下 迫 缴 回来 ; 能 力 说
财 产 评 估 难 度 巨大 , 阻碍 征 遗 产 税 营 造 良好 的 思 想 环 境 。 这 就 需 要 认 为继承 人 在获 有遗 产后 , 增加 了所得 , 负 经 济 体 制 不 健 全 , 担税收 的能力也提 高了 , 遗 产 作 为 一 种 特 了遗 产税 的 征 收 。 遗 产 税 是 以财 产 所 有 人 获 得 全 社 会 范 围 内对 遗 产 税 的 认 可 和 与 遗
因此 , 若 要 在 我 国顺 利 实 现 遗 产 税 的 开 从被继承 人那里继承 遗产 , 是 一 种 意 外 之 度 : 我 国 已有 的产 权 登 记 制 度 不 健 全 , 且 管 的 。
下大额遗产, 对 死 者 生 前 逃 避 的税 收 , 在 其 现 象 , 这 十 分 不 利 于 为 遗 产 税 开 征 确 认 财 识 到 , 留给 子 孙 过 多 的 财 产 也 会 带 来 不 利
1 我国开征遗产 税的理论依据及 现实意 国 公 民 在 中 国境 内 的 遗 产 征 收 遗 产 税 。 如 评 估 。 统 一 评 估 机 构 的 建 立 将 会 促 进 遗 产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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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中国政府不征 收该项税 , 无异于放弃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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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要 在 征 管 的过 程 中积 极 应 对 , 会公益事业 ; 均 富 说 认 为 遗 产 税 可 以 用 来 用 , 如 引 起 资 本外 逃 。 而 就 目前 我 国 的 经济 税 务 机 关 , 平均社会 财富 , 高 收 入 阶 层 在 课 征 个 人 所 现 状 来 说 , 征 纳 遗 产 税 的 大 户 财 产 监 管 机 同时 在 制 度 设 计 上 充 分 考 虑 反 避 税 的 相 关
动 产 的 转 移 难 以核 查 , 这 都 给 遗 产 税 的 征 征 提 供 前 提 条 件 和 有 效 保 障 。 ( 4 ) 实 施 反 避 税 措 施 : 针 对 我 国 由 于 遗 福利和 公益事业提供 捐赠 , 私 人 财 产遗 赠 纳 带 来 了 阻力 。 ( 2 ) 个 人财 产 转移 问题 : 遗 产 为 遗 产 税 的 课 征 能 鼓 励 个 人 向社 会 慈 善 、 后代或他 人要课征税收 , 还 不 如 捐 赠 给 社 税 的 开 征 可 能 对 资 本 市场 产生 某 些 消极 作 产 税 的 开 征 所 可 能 导 致 的 避 税 问 题 , 作 为
1 我 国开征 遗产 税 的理 论依据 到 目前 为 止 , 已有 1 0 0 多 个 国家 和 地 区
对 中 国公 民在 中国 境 外 遗 产 和 外 国 公 民在 的 程 序 、 方法 、 法律 责任 、 评 估 人 员 的 资 格 同时 为 减 少 个 人 财 产 中 国 境 内 遗 产 的税 收 管 辖 权 。 这 种 不 平 等 等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评估 中 的不 正 之 风 , 应 以税 务 机 关 为 主 , 借 助社 会 评 估 力 量 , 建 立 高水 平 、 不 以 盈 利 为
( 3 ) 转变观念 , 加强宣传 : 在 中 国 传 统 的
( 1 ) 没 有 健 全 的个 人 财 产 登 记 和 申报 制 观 念 中 , 祖 辈 为 子 孙 积 累 财 富 是 天 经 地 义 理混乱 , 存 在 严 重 的 产 权 归属 名 不 符 实 的 征 , 首 先 就 要 做 好 宣 传 工作 。 要 引导 人 们 认 产所有权归属。 财 产 申报 制 度 不 具备 , 市场 影 响 , 转 变 人 们 脑 中根 深蒂 固 的认 识 , 为 开
殊所得 , 按 照应 能 课 税 的 原 则 , 向 国家 缴 纳 死 亡 时 , 遗 留下 的财 产 为 征 税 对 象 征 收 的 产税 相 配 套 的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 各 项 配 套 设
一
定 的税 收 并 非 不 合 情 理 ; 社 会 公 益说 认
一
种税。 而个 人财 产 的 具 体 明细 不透 明 , 不 施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 可 以 为 遗 产 税 的 顺利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