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中的倾销损害之认定
倾销与反倾销
定义: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从倾销的坏处来看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对其国内同类产品的工业的冲击,对国内消费者利益的伤害,以及对进口国的资源配置产生误导。
倾销对出口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由于倾销商大多在其本国处于支配或垄断的地位,致使出口国其它相关企业尤其是下游企业不得不承受倾销商转嫁的高价。
(2)同时,出口国消费者也长期处于垄断高价之下,无法享受本应合理的消费权利。
从倾销的益处来看1.对进口国而言,倾销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刺激和促进进口国工业特别是一些落后工业和垄断性行业的发展。
2.进口国消费者能在一定程度或一定时期享受低价优惠。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倾销产品的价格都会肆意高涨,也会较长时间维持在一定的低价位。
3.对出口国而言,即使倾销者在出口国处于垄断或支配地位,它的每一次产品倾销也都在于开拓海外市场,这便相应的减轻了出口国其他生产商和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有助于它们的发展和竞争。
4.应该看到很吸引人的一点:倾销是许多经营者推销积压产品、实现规模经济、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市场份额、发展壮大自身的有效途径。
原则:反倾销措施仅应适用于GATT 1994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并应根据符合本协定规定发起和进行的调查实施。
GATT 1994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但仅限于根据反倾销立法或法规所采取的行动。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关贸总协定》(GATT)第六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品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损害的确定与我国反倾销法
国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是进 V国能 否 对 该 产 品 征 收 反 倾 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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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 国不 必 马上改 变其 原 有的 贸 易政 策 , 即运 用 这一 部分 , 立 只要 以后像 行 动迟 缓 的“ 父 ” 祖 一样 慢慢 地按 照 该部 分 条款 修改 现有立
货 而产 生 的 对 进 口 国 国 内 此 种 产 品 生 产 者 的 影 响 。
个 案 情 况 作 出决 定 , 因此 具 有 更 大 的随 意 性 。 不 过 , 近 些 年 的 实 践 表 明 , 国 在 损 害 的 确 定 上 相 对 比较 美
严 格 , 多 案 件 均 因 最 终 没 有 发 现 或 难 以确 定 损 害 许 而 没 有 征 收 反倾 销 税 ; 欧 共 体 则 在 调 查 时 更 容 易 而
发现 、 定损 害 。 确 1 关 于 实 质 性 损 害 ( aeil nu y . M tr j r ) ai
济 贸 易 交 往 中 的 正 当权 益 。
[ 键 词 ] 反 倾销 法 ; 害 ; 易 保 护 关 损 贸 [ 图分 类 号 ] D 2 . 中 900 [ 献标识 号] A 文 [ 文章 编 号 ] 10 .4 9 20 )30 1.4 0438 (02 0 .0 10
在 发 达 国 家 经 济 减 速 、 易 保 护 主 义 盛 行 的 今 贸 天 , 倾 销 作 为操 作 性 、 蔽 性 较 强 的 贸 易 壁 垒 已受 反 隐 到 越 来 越 多 国 家 的重 视 , 旨在 防止 不 正 当 竞 争 的反 “ 倾 销 法 本 身 成 为 限 制 竞 争 的 工 具 和 阻 碍 贸 易 的 壁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
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WTO反倾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一项针对国际市场上倾销的协议。
在协议中,WTO规定了如何认定倾销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
关于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01年,美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多个国家在向美国出口钢铁时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多个国家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对这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以及这种差距是否导致了市场扭曲。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2年,美国和欧盟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中国光伏产业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中国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还包括了是否存在国家补贴以及国家附加价值税等因素。
第三个案例是韩国超市食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8年,韩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美国进口韩国超市的食品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最终认定美国并不存在倾销行为。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不是单纯的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而是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市场条件、成本结构、销售渠道等方面。
综上所述,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倾销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不同的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
未来,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和贸易关系的调整,WTO反倾销协议的实践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与合作,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并在协商中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调,才能在全球贸易上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
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
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
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
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摘要】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反倾销的使用有扩大的趋势,这种扩大不仅表现为反倾销立案数和肯定性终裁比例的上升,还表现为反倾销的使用国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差最多的国家。
只有充分认识倾销与反倾销的辩证关系,揭示其内在规律,我们才可能找出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并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理论保障。
【关键词】出口国;进口国;消费者一、倾销的历史及其定义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钱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部分或与的输出。
这种方法实行的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
”从亚当?斯密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工业革命之前还没有倾销这一概念,但实质上的倾销行为已经存在了。
英国,是最早被指责进行商品倾销行为的国家。
工业革命为其带来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和工厂,使其在生产技术上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生产成本自然要低。
于是英国的商品大量的占领了欧洲大陆和美国的市场。
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以德国、法国、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也相继进行了工业革命,到了十九世纪末期,由于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美国也加入到了倾销国的行列。
“倾销国”的概念比起“倾销”来说要更早一些。
当某国由于生产力发达技术先进而将本国生产的大量产品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出售给别国时,该国就是所谓的倾销国。
而“倾销”作为贸易术语,始用于1903年英国的关税争论。
当时,关税问题在大不列颠是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在大量关于关税的辩论性文献中,“倾销”一词被或带引号或不带引号的广泛使用。
1926年“国际联盟”制定的《关于倾销的备忘录》中指出,“倾销”一词较为谨慎的用法是表示在同一时间和类似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销售的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没有销售市场,而在某国出口的价格低于向另外一个国家出口的价格时,也被认为构成倾销。
倾销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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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倾销的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
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
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是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
反倾销措施既是一种权力工具,也是一种手段,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在贸易领域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出口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应对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反倾销措施是指在贸易过程中,当某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其他国家,并且对其他国家的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特定的进口配额、对进口产品进行加强监管等。
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针对反倾销措施的应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定性与损害证据: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那些被认定为“倾销产品”的商品,可以通过商品定性和证据收集来界定。
例如,证明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倾销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等。
2. 调查程序与程序要求:反倾销调查通常会有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发起调查、公告通知、取证、听证等。
各个国家的调查程序与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相对来说都较为繁琐。
3. 反倾销税与进口配额:常用的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实施进口配额。
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税率或限制进口数量,旨在提高倾销商品的成本,减少对本国产业的冲击。
二、应对反倾销措施的策略面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企业和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对策略:1. 政策研究与依法应对:及时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项政策的措施和限制条件,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争取国际合作与多边协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多边谈判与协商,争取公平交易环境和互利共赢的结果。
3. 提升产品竞争力与质量: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技术水平等方式,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减少对外依赖,降低受到倾销的风险。
反倾销措施中的损害认定——对《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解读(续)
在 上一 篇 文章 中, 我们 重点 探 讨 了其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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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要素的评估 (v la i no e aut o f ij r at r ) u yf c o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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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份额 、 生产 力 、 投资 收 益或 设备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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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反倾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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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当一国认为从另一国进口的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时,便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
倾销的构成和确定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倾销的构成和确定在国际贸易中,倾销(Dumping)的确定是反倾销诉讼最关键的步骤,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正确认识倾销的构成与确定对我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诉讼具有现实意义。
一、倾销的定义与构成学界对倾销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
”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这两种定义均不能准确反映倾销的法律内涵,前者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的界限,后者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 WTO《反倾销协议》第2.1 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上述定义尽管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了倾销的共同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
理论上,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
但是,进口国并不能对所有的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法考-2021年法考 国际经济 易考点 反倾销
2021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反倾销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1.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倾销的构成要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
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
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
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辨析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或价格认定
辨析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或价格认定当前,利用反倾销措施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
仅2013年,就有19个国家对我国进行了71例反倾销调查,中国己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
各国对倾销的规定不尽相同,实施反倾销的程序也不一样,特别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反倾销法保护本国市场的作用有时被延用来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成了事实上的非关税壁垒。
在反倾销调查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价格和价值的认定,其中包括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界定、倾销幅度的判定等三个方面。
一、拨云见天WTO等相关法条解读法学和经济学对倾销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又不尽一致。
如WTO(《世界贸易组织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A(《农业协定》)等等,对倾销的具体规定都有差别。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一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做法,只要这种倾销行为损害了国内相同产业时,就采取限制措施予以抵制。
主要原因在于对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认定标准不同,都认为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对不同的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商品是不公平的;其次就是认为倾销的企业一般都存在不良企图,它们以倾销的方式掠夺进口国市场,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出口国企业的垄断或进口国企业数量的减少,这些做法都会导致相关产品价格的提高。
从经济学角度讲,消费者对某种商品价格上的收益仅仅是暂时的,消费者长期依赖于这种或那种进口商品,产生消费依赖,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会受到损害。
反倾销法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范畴,其本质属于一国的自我保护措施。
倾销常常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如:零星倾销、价格需求弹性、经济周期效应、防御性倾销、规模经济型倾销、市场开拓型倾销以及掠夺型倾销等。
二、关键步骤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在倾销调查中,出口价格相对容易确定,而正常价值涉及的因素较多且弹性较大,所以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认定影响最大。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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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 静
( 5 5 0 0 2 5 贵州民族 大学 贵州 贵阳 )
摘 要 :损 害认 定 的研 究 对 我 国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义 。根 据W T 0反 倾销 协议 以及 世 界各 国反 倾销 法 的规 定 ,实 质 性 损 害 的裁 定应 基 于 以下 三个 方 面 因素 的详 细 审查 :倾销 进 口产 品的 数 量 、价 格 , 以及 对 进 口国 同 类产 品生 产商 的影 响 。对 前 两项 的认定 以定 量 分析 为 主 , 而对 评 估进 口产 品对 国 内生产 商 的 影 响最为复杂,也最具主观任意性。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是 指 一个 新 产 业在 实 际建 立过 程 中受 到倾 销 进 口产 品 的严 重 阻
关键 词 :反倾 销 ;损 害 ;认定 ; 国际
一
、
反倾销的倾销的认定的相关 内容
( 一 )关 于 国 内的 反 倾 销 规 定
我国反倾销法中关于损害认定 的相关规定关于同类产品的 相关规定 。 《 反倾销条例 》第十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 “ 同 类产 品是指与倾销进 口产 品相 同的产品。如果没有相 同产品, 则 以 与倾 销 进 口产 品的 特性 最 相 似 的产 品为 同类 产 品 ”。关 于 国内产业的相关规定。由于损害的对象就是 国内产业 ,所以, 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法上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 反倾销条例》 第 十一 条 规 定 : “ 国 内产 业 ,是 指 中毕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内同类 产 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 总产量 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 主要 部 分 的生 产者 ;但是 , 国内生 产 者 与 出 口经 营者 或 者进 口 经营者有关联的 , 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 口经营者的 , 可 以排 除在 国 内产 业 之外 ” 。定 的争议 。 损害 包 括三类 :实质 性损 害 、实 质性 损 害威胁 和实 质 阻碍 。 实质 性损 害威胁是指进 口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 但有证据表明如不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这种实质损害发生。 《 反 倾 销协 议 》借 鉴 了美 国 、欧盟 等 国家 反倾 销 立 法 ,规 定 如 果 有 充分 的证 据 证 明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时 ,不 采 取保 护 性 行 动 ,则 将 发 生 实 质损 害 ,此 时可 以认 定存 在 损 害 威 胁 :一 是倾 销 进 口产 品 进 入 国 内市 场 的 大 幅增 长 率 ,表 明进 口实质 增 加 的可 能性 ;二 参考 文献 : 1 】卜录琦 . 中外反倾销 法律 与实务 . 北京: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 是 出口商可充分 自由使用 的、或即将实质增加 的能力 ,表明倾 [ 2 0 00 . 1 6 8 销 出 口产 品进 入 进 E l 成 员 市 场 实 质增 加 的可 能性 ,同 时考 虑 吸 2 ] 宋和 平 . 反倾销 法律 制 度概论 . 中国检察 出版 社 :2 0 0 1 . 6 9 收 任 何额 外 出 口的 其他 出 口市 场 的可 获 性 :三 是 进 口产 品是 否 [
碍。
多进 口产 品的需求 ;第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同时,协 议规 定 以上 因素 中的任 何 一个都 未 必能 够 给一 子决 定 性 的指导 , 但作 为整 体 必 须得 出如 下结 论 :即更 多 的倾 销 出 口产 品是 迫 近
的 ,除非 采取 保护 陛行 动 ,否则 损害很 可 能会 发生 。
出 版 社 ,2 0 0 3 . 6 9
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实践 反倾 销 是 世 界贸 易 组 织所 允 许 采 用 的抵 制 外来 不 公 平竞 争 的手段之一 。从 2 0世纪初使用以来 ,反倾销法不断发展完善。 自从 1 9 7 9 年8 月 欧共 体 对我 国企业 糖精 、钠 和 铜 出 口发 起 调查 以来 ,美 欧 一些 国家 频繁 地 使 用反 倾 销 手 段对 我 国发起 反 倾 销 调查 。在 我 国 出 口产 品在 国外 屡遭 反 倾 销 调查 的 同时 ,我 国国 内产业 却 频 繁 地 受到 外 国 倾销 产 品 的严 重 影 响 ,他 们 或对 我 困 国内相 关 产 业 形 成 了实 质 性损 害 ,或实 质 性 损 害威 胁 ,或 阻 碍 了国 内产 业 的 新 建 ,这 给 我 国 的国 内产 业 造 成 了 巨大 的 损 失 。 1 9 9 7 年3 月2 5日,国务 院发 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反倾 销 和反 补贴 条 例 》,新 的反倾 销 法 规 改变 了过 去 将反 倾 销 和反 补 贴 合 在一起立法的状况 ,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是一种立法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从 总 体 上看 ,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倾 销 条例 》和 《 反 倾 销 产业 损 害 调 查 规定 》颁 布后 ,中 国有 关 同类 产 品和 国 内产 业 认定的立法己相 当完善 ,而且与 WT O《 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 定已基本趋同,不存在明显与 WT O《 反倾销协议 》相违背的地 方。 进 一步 完善 关 于 “ 实 质 眭阻 碍 国内产业 的新 建 ” 标 准 的规定 。 实 质 损 害或 实 质 性 损 害威 胁 的损 害 对 象是 进 口国 已 经建 立 起 来 的 国 内产业 ,而 实质 性 阻 碍 国 内产 业建 立 的损 害 对象 是 进 口 国 正 在 形成 中 的 国 内产业 ,它 们具 有 不 同 的本 质 特 点 。反 倾 销 立 案时对以 “ 实 质 阻碍 国 内产业 新 建 ” 为 由提 出 申请 的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关 于 倾 销 进 口产 品的 证据 是 没 有必 要 的 ,也是 不 符 合 常理 的。我 国国情决定我 国反倾销实践应重视 “ 实质阻碍国内 产业新 建 ” 的这一损 害标 准 的作 用 。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从总体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颁布后中国有关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认定的立法己相当完善而且与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已基本趋同不存在明显与wto反倾销协议相违背的地方
zh 害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