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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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态势及应对措施
学院国际经贸学院
专业贸易经济
班级 2007 级贸易经济班
学号20070474037
姓名宋肖
指导教师杨晓静
山东财政学院教务处制
二O一一年四月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态势及应对措施
宋肖
内容提要:在加入WT0以来,我国外贸出口上升趋势显著,贸易顺差大幅度增长,引发了一些国际贸易摩擦。2004年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但在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3起反补贴调查,这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式。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几年,反补贴将继反倾销之后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贸易遏制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现状入手,分析了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影响,并提出了我国应对反补贴的主要策略,以便扭转这种不利局面,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措施
一、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现状
(一)补贴与反补贴
1.补贴的定义及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议)对补贴概念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或受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私营机构)向受益者(可指某些企业,即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采取收入或价格支持及因此而授予的利益。补贴认定有三个条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补贴的形式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补贴分为专向性和非专向性,并规定补贴只有具有专向性,才受协定的禁止和约束。
SCM协议把补贴分为三大类,即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已于1999年12月31日失效)。
(1)禁止性补贴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可诉补贴
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指除禁止性补贴之外,只要补贴具有专向性并造成不利影响,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可被认定是可诉补贴,即为不被禁止但不能被免于质疑的补贴,一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进口成员方有权寻求救济。
(3)不可诉补贴
通常被称为“绿灯补贴”。指各成员所实施的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指责或因此而采取反补
贴措施的补贴。SCM协议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根据SCM协议而采取的任何反补贴措施:另一类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补贴,即使这类补贴具有专向性,但属于例外的补贴,也仍属于不可诉补贴。
2.反补贴
反补贴是进口国政府因本国产业遭到损害而向补贴产品的出口国政府提起反补贴诉讼的国际法律行为,它与产业救济相联系。
通过上述对补贴的定义和分类的叙述,我们看出WTO对各国政府旨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补贴制度及其措施表示支持,特别鼓励不可诉补贴措施政策,即对科研开发、落后地区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补贴政策及措施尤为支持。但是,WTO对各国政府旨在抢占国际市场、损害他国利益的出口补贴政策及措施表示反对,同时也反对旨在限制进口的进口替代补贴政策。
(二)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现状及特点
1.主要案情介绍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该案的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案终裁决定,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存在补贴,补贴率为0~9.2%,其中上海海洋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0。2006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管件进行反补贴调查,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2007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补贴调查,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至7%,其他出口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38%。 [1] 2.加拿大对华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特点
(1)来势猛。加拿大2004年4月对我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先例。加拿大在当年4月和10月又对紧固件、复合木地板,2006年6月对铜制管件,2007年8月对无缝石油套管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加拿大同时还不断加强对原审案件的再调查。
(2)影响大。第一,直接影响了我国涉案企业出口。目前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我国相关企业的效益和社会就业。第二,对我国宏观经济制度的挑战不容忽视。与反倾销调查针对企业行为不同,反补贴调查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更重要的是政府。调查涉及对我国汇率政策、金融体制、国企改革、外资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多项指控,如果这些指控被认定为补贴,不仅会影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损害我国国际形象,还会影响双边经贸关系,使我国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更加复杂。
第三,示范效应强。一方面,一个反补贴裁定中的补贴项目往往成为后续对我国反补贴的证据,从而引发更多新的反补贴案件。目前,美、加对中国频频进行反补贴调查,表明其国内产业群起效仿的态势已经出现。另一方面,美、加对我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做法,容易引起他国跟进。
(3)反常规。根据WTO统计,最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数量是波动性减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WTO成员对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调查通常持审慎态度。但对中国而言,这种趋势则恰恰相反。我国被发起调查情况是:2004年3起,2006年2起,2007年8起,2008年11起,2009年12起,占当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比例逐年上升。[2]
(4)从税率来看,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税率相对较低。表1的数据可以说明,反补贴税率是低于反倾销税率的。这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反倾销是最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如果在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同时再征收高额反补贴税,显然是不符合WTO公平竞争原则的;其二,反补贴涉及政府行为,外国须谨慎对待,如果处理不好,极易上升为政治问题。[3]
表1 反补贴税率与反倾销税率对比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数据整理
二、中国遭遇加拿大反补贴的原因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被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企业界普遍认为我国不会遭遇反补贴调查。然而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提起的一系列反补贴指控完全破灭了这一想法。由此可见,中国面临反补贴调查的隐患己开始逐步显现。全面、深入地认识和分析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未雨绸缪,可以防患于未燃,防范此类案件在今后大规模发生。
(一)外部原因
1.WTO的过渡性安排已经结束
重要原因之一是SCM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禁止不适用”待遇及给予新加入成员的过渡性安排均己经到期。
所谓“禁止不适用”待遇,是指SCM协议分别具体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履行协议时有关实施禁止性补贴时能享受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3条第l款(a)项规定的禁止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自SCM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b)项的禁止自SCM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适用。因此,根据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享受的这种优惠待遇己经到期了。另外SCM协议规定对新加入的成员在实行“禁止性补贴”方面享有3年的过渡性安排,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