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部门的挑战及其应对——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为视角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一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梁晓希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11期梁晓希(中共娄底市委党校,湖南娄底41700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形态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就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这样一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
虽然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粗糙性,操作性不强,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
本文以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为视角,努力探究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遭遇的困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58-04收稿日期:2014-10-29作者简介:梁晓希(1966-),男,湖南娄底人,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及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地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
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立法层面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从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真正实现保障发现案件真实、抑制违法侦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一是规则本身是否科学、严密、合理,其二是适合其生存的制度环境是否理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1、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但在非法证据的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
一
、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确立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 安部 、 国家安全 部 、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 司法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证 据 , 经 法定 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死 刑案件证 据规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早 在 1 9 9 8 年 通 过 司法解 释
即“ 对于侦查人 用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 以提 高执 法 办 案质 效 , 实现 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 员 以刑讯 逼供 、 威胁、 引诱 、 欺骗 等非 法手 段 获取 的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的统一。
心, 可 以说 , 诉 讼活动 的过 程就 是证 据博 弈 的过程 , 体、 排除程序 的启动 、 举证责任分配 、 证据证明标
以及排除程序 的设置等一 系列规制体系的统 故 而证 据制 度 的发展 、 完 善也体 现 着一个 国家 民主 准 ,
法 治 发 展 的程 度 。2 0 1 2 年3 月1 4日, 十 一 届 全 国 称 。而对 于 公 诉 环节 来 说 , 实质上 , 非 法证 据 排 除
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项反映程序公平 规 则 的理解 和应 用存 在 的一 些 困境 作 出评 析 , 并通 了多种模式 , 过 评 析 引 出这 些 方 面 给公 诉 部 门带 来 的机 遇 和挑 正 义 的规则 已被 世界 很多 国家所 认 可 的事 实 。 战, 最后提 出公诉部 门在执法办案中如何更好地应
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方面的粗疏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等 因素, 给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 运用该规 则带来了较大挑战。公诉部门如何更好地应用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以彰显刑事程序正义与实 体正义并举、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将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要清醒的看到,本次大修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
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使公诉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是每一名公诉人必须高度关注和研究探讨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影响非法证据简易程序作者简介:汪新利、王漠,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上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举证的难度。
(二)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其对抗国家公诉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
第一,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名正”后必然“言顺”。
第二,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精神实质,找准公诉工作的面临的各项挑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也很大,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修正案还对电子证据的地位进一步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举证制度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诉法的出台,势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会差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如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形势,是当前必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正,都会牵涉到公、检、法各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程序的调整,并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在保护公民人权方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
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如何履行好自身的公诉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又将面临怎样的新问题,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挑战,是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目前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后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新挑战(一)强化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凸显了无罪推定原则:如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了则表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诉累。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甚至视“无罪”为洪水猛兽,是影响其绩效考评的绊脚石。
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仍然是一个丞待完善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修改与增加的条文有近一半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是巨大而又多面的,包括证据制度、律师权利、庭审模式及特别程序等等。
公诉机关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应对挑战,创新工作模式,力求严格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更好地履行国家公诉职能。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影响与挑战;应对方法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1-02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将面临新刑诉法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公诉机关必须及时调整观念、创新方法、应对挑战,以求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一、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很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有近一半以上的条款内容涉及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证据范围,如电子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和将行政执法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为公诉人使用该两类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因缺乏相应的电子专业知识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不熟悉,对该两类证据的审查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何判断、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如何做好“刑诉法与行政法”两法之间的证据衔接与应用,如何强化和固定新型证据的证明力与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诉工作的重点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公诉部门影响深远。
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亦会受到影响。
同时,公诉部门还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需要在审判前即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做出“裁判”,这当中还涉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修改内容较多,这对公诉工作既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
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以检察实践为依托,阐释了修改后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并由此试图分析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提出挑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工作;基本思路;基本对策一、新形势下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加快开展加强公诉工作的专题研究和机制构建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的程序规定还不系统,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抓住机遇,就要对上述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想办法、提思路、找对策。
一是要对理论性的争议积极开展专题研究。
相较于旧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一些新规定、新概念。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有关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供述”关系等理论性内容如何理解需要深入开展专题性研究,为顺利开展公诉工作排除理论障碍。
此外,对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人员要及时消化吸收,严格执行。
二是要积极开展相应机制的创建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创设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加上诉讼职能配置以及各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积极研究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建立、完善公诉工作相关各项机制势在必行。
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量刑程序等内容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增强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从检察机关内部看,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案件管理、办案期限监督、保障律师权利等相关工作机制。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内容以及程序发生了变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律师会见制度、强制措施条件、庭审要求、辩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简易程序等方面都做了修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和规定,这给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要在2013年1月1日顺利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必须认清这些新规定,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中的新要求。
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干警,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尤为关注,对修改后刑诉法审判程序的修改对比、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仔细研读。
一、审判程序的变化1、在庭审程序上,随着修改后刑诉法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现行的庭审制度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修订前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程序对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的庭审,而修正后的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使质证成为了庭审的核心,而证人出庭、鉴定证人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在法庭上和律师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度上升,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加之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
2、增加的量刑辩论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它需要公诉人要能对判决规律有效掌握,使公诉人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的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提出了新的挑战。
3、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增强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力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使得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更要严格审查案件,如果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未附有足够的证据,让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证据材料,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建立证人安全保障和补偿制度等重要刑事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改,给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机遇,而同时,新刑诉法中确立的律师提前介入规则、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对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自侦案件;公诉环节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一)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加了固定证据和指控犯罪的难度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扩大增加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嫌疑人和证人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
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掌握证据的薄弱环节。
这一规定同时也为无良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减弱,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和指控犯罪的难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自侦案件取证工作面临严峻考验1.非法证据和不能补正的瑕疵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往往注重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能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明确了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证据将会被排除,不予以采纳。
2.非法证据一旦被排除将导致证据链条坍塌的危险如果认罪口供不被采纳,部分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受贿类型的案件,会因欠缺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
同时,也有一些自侦案件也会因此而会被认为是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执法理念的更新
社会 主义 法 治理 念 由依法 治 国、 执法 为 民、 公平 正 义 、服 务大局 、党 的领 导五个 方 面的主要 内容 构成 ,这 五个方 面所 涵盖 的公 正司法 、制 约 监督 、以人 民利益 为 出发点 和落脚 点 、理性文 明
察权 的关 系 ,既要 严格 依法行 使公 诉权 ,又要 考 虑地 方经济 和社 会发 展大局 ,坚 持党 的领导 和人
关 键 词 :执 法 理 念 ;更 新 ;证 据 ;公 诉 ;监 督 中图 分 类 号 :D 9 1 5 .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6 0 5 7( 2 0 1 3 )O 5 — 9 1 一的 内涵
的重 大 进 步 ,对 新 时期 检 察 工 作 提 出 了 诸 多 挑 战 。具 体 到公诉 工作 ,主要 面临 的挑 战有 :一是 受 辩 护律 师介人 时 间提前 ,证 人 、鉴定人 出庭 作 证 ,非 法证 据排 除等 程序 的影 响 ,在办 理案 件过 程 中案 件变 数可 能会 增加 ,指 控犯 罪 的难 度 和风 险会增 大 ;二是 简易 程序 全部 出庭 和庭 审环节 的 增 加 ,使得 出庭 案件数 量增 加 ,任务 加重 ;三是 四个 特 别程序 的增 加 ,给公 诉部 门带 来 了许 多 新 任务 。还有根 据辩 护人 申请 调取 证据 、对 涉案 的 某些 证人 的保 护 、羁押 必要 性审查 等 ,均增 加 了 公诉 工作 量 。这些 新挑 战不 禁让 我们 思考 :一是 公诉 人 与辩护 律师 是不是 还 在处 于对抗 和相 互独 立 的角 色? 除了指 控犯罪 之外 ,要 用一 种什 么样 的态度 来 面对辩 护 律师所 提 出 的意 见 ?二是 对侦 查机关 所 取得证 据 的审查 认定 是采 取全 部采 纳 的 态度 ,还是 比以 往更 加 审 慎 的 审查 证 据 的三 性 ? 三是对 于羁 押必 要性 审查 、未 成年 人犯 罪特 殊程 序 等是 否仅 仅考 虑犯 罪嫌 疑人本 身 的情况 ,还是 要 结合 案件 的社 会影 响 ,犯罪嫌 疑 人 的成 长 背景 等 多方 面 因素综 合考 虑? 四是对 于刑 事 和解 的认 识 ,公诉 职 能是 仅处 于打击 犯罪 职 能 ,还 是 已经 成 为在 社会 矛 盾 化 解 中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的成 员 之 ?等 等 ,这 些 问题都 是我 们亟 待思 考和 解决 的 问题 。如果执 法 观念 和执法 意识 没有更 新 ,把握 不 到位 ,这些 工作 的开 展就 会 困难重 重 。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作者:梁立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进行修改,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予以完善,还新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涉及十余项公诉工作。
这为公诉工作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工作新要求新挑战作者简介:梁立宝,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9-02一、新刑诉法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保障人权等修改刑诉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执法理念需要转变:第一,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从重惩治犯罪转变为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
而在当时,作为一部贯彻《宪法》的基本法——《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规定“保障人权”。
此次修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在整个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
任务具有原则性,贯穿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
所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需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既要严惩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第二,树立程序正义意识,要从重实体审查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
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以及何种刑罚的诉讼活动集合。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从实体上定罪量刑就是对刑诉法相关程序规范的执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等程序,使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同时,为有效解决因程序的不公正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公诉工作中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势在必行。
第三,树立证据意识,要从重口供收集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审查转变为全面收集证据与综合审查证据并重。
刑事诉讼法修订对预审工作的挑战及应对——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工作为视角
刑事诉讼法修订对预审工作的挑战及应对——以北京市公安
局预审工作为视角
赖军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侦审合一"的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实际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北京市公安机关大力加强预审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工作面临下列新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挑战、逮捕条件细化的挑战。
加强预审工作有助于有效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挑战。
【总页数】5页(P11-15)
【作者】赖军
【作者单位】赣州市公安局,江西赣州3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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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
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江帆;胡绍宝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4(0)16
【摘要】此次新刑诉法围绕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做了幅度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涉及律师会见、律师阅卷、证人出庭、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方面,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特别是检察权的行使产生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既包括机遇也包括挑战,立足新刑诉法的修改,做好相关梳理和研究十分必要。
【总页数】3页(P133-134)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据制度;辩护制度
【作者】江帆;胡绍宝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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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的办 理 中 .检 察 人员 都 遇 到 了侦 查 机 关对 证 据 补
正 要求 置 之 不 理 或 久 拖不 决 的 问题 , 种 情 况 下 , 于 这 由
入 所 时体表 有 明 显伤 痕 。检 察 机 关 遂 依 法 要 求 侦 查机 关对 取 证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供 有 关证 据 材 料 。 时逢 “ 季 春
经庭 审 质证 , 疑 人 未提 出异 议 。 嫌
[ 例二】 01 1 案 2 1 年 2月 2 日 ,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受 3 某
理 某 区人 民检 察 院上 呈 的付 某等 贩 卖毒 品 一 案 案件 办理 中 , 罪嫌 疑 人 付 某 、 三 反 映 侦 查 机 关 曾对 其刑 犯 李
讯 问逼供 ,并 称 该 要 求在 某 区人 民检 察 院 办案 期 间提
山 东省 临 沂 市人 民检 察 院 [ 7 0 4 26 3 ]
据排 除工 作 上 的 关 系 . 是 需 要 我 们 认 真 思 考 的 问题 。 也
院 前付 某 就 已经 提 出 遭 受刑 讯 逼 供 的控 告 .但 出 于案 件 管辖 的考 虑 ,该 控 诉 并 未 引 起 某 区人 民 检察 院 的重 视 , 成 非 法 证 据 不 能 及 时 发现 并 排 除 , 造 贻误 战机 。如 何 健全 工 作 机 制 .处 理好 上 呈 案 件 中两 级 院在 非 法 证
逼 供 。 为 查 实真 相 , 办案 人 员调 取 了付 某、 三 的 出入 李
所 登 记表 及 健 康 登 体检 表 。 现 确 有伤 情 。 市人 民检 发 某
察 院遂 于 21 0 1年 1 2月 2 6日要 求 侦 查 机 关 予 以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证 据 , 侦 查机 关 一 直 未 回复 。 办案 人 员 但 在
严 打 ” 侦 查 人 员一 直在 广 东 、 南 出发 , 到 3月 2 , 云 直 6
检 察机 关 对 侦 查 机 关 缺 乏必 ຫໍສະໝຸດ 的制 约 措 施 ,使 得 案 件
一
度被 搁 置 , 重 影 响 办案 进 度 。案 例 一 中 , 严 虽然 案 件
最 终得 以 圆满 解 决 , 侦查 机 关 的迟 延 作 为 , 后续 的 但 给 审 判 阶段 增 添 了工 作 量 , 费 了 司法 资 源 , 浪 造成 公 众 对 执 法公 信 力 的质 疑 。 例 二 中 . 件 上呈 某 市 人 民 检察 案 案
的 多 次催 促 下 . 查 机 关 出具 办 案说 明 一 份 , 明 “ 侦 载 侦
同 ?等 等 , 回答 这 些 问题 , 需 要 考 察 检 察 阶 段 非 法 要 就 证 据 排 除 适用 的实 际状 况 , 入 探 究 其 中隐 含 的 问题 。 深
考 虑 到 非 法证 据排 除 的研 究 。 目前 很 难 获 取 准 确 的数
查 机 关依 法 取 证 , 存 在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 未 提 供 其 他 不 ,
据。 因此 我们 随机 抽 取 两 个 案 例 , 以便 分 析 那 些 发 生 在
检 察 环 节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难 题 。 【 例 一】2 1 案 0 2年 2月 1 5日,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受 理 某
证 据 材料 。庭 审 中 , 告人 及 辩 护 律 师 当庭提 出异议 , 被 称 办案说 明 不足 以否 定 刑 讯 逼供 事 实 的存 在 。一 审 法
院采 信侦 查机 关 的 办案 说 明 作 出判 决 ,被 告 人 不 服 向
卜某 、 某 抢 劫 、 李 强奸 一 案 。 3月 8日, 办案人 员提 讯 时 ,
卜某提 出 自己 曾遭侦 查人 员刑 讯 逼 供 .但 未 提 供 详 细
省 高级人 民 法 院提 出上 诉 ,二 审 以 事 实不 清 为 由发 回
重 审。 通 过 对 两 个 案 例 的 具体 分析 ,我 们 或 许无 从 了解 排 除规 则 在 全 国检 察 机 关整 体 的适 用 情 况 .却可 从 中 获 得排 除规 则 适 用 现状 的认 识 , 发 现 有 关 问题 。 并 两个
日侦 查 机 关 未 对此 事 予 以回 应 。3月 2 7日,案 件 退 回
补 充侦 查 。4月 8日 , 查 机 关 出具 说 明材 料 一 份 , 侦 载
明 嫌 疑 人 的 伤 痕 系抓 捕 过 程 中 嫌 疑 人 抗 拒 抓 捕 所 致 .
并 附有 侦 查人 员的 伤 情 鉴 定 。 审 中 , 庭 办案 说 明 等 材料
线 索 。 案人 员 当场 查 看犯 罪嫌 疑 人 体表 , 未发 现 伤 办 亦
痕 按 照 某 市 人 民检 察 院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 相 关 规 定 . 3
月 1 日, 某 市人 民检 察 院 向 市 看 守所 发 出 某检 刑 函 0
[ 0 2 0 2号 函 , 求 看 守所 依 法 出具 嫌 疑 人 出入 所 的 2 1 ]0 要 有 关记 录及健 康 体 检 表 。经查 . 康 体检 表 载 明嫌 疑人 健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部 门的 挑 战及 其应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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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的构建与完善为视 角
文◎ 振 江 李 晓 龙 孙
“ 个 证 据 规 定 ” 新修 改 的刑 事 诉 讼 法 , 两 及 明确 了
出过 , 未得 到 解 决 。 办案 人 员经 阅卷 , 现 犯 罪付 某 但 发 曾在 2 1 0 1年 1 2月 1目的 讯 问笔 录 中称 自 己遭 受 刑讯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非法 证 据 排 除裁 判 主 体 的地 位 ,必 将 为 检 察 工 作 的科 学发 展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以来 , 察 环 节 适 用 的具 体 情 形 如何 ? 践 中 检 实
到底 存 在 哪 些 问题 ? 察 、 判 环节 适 用 的程 序 是 否 相 检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