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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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项目名称:位于澄迈县金马大道西侧金江镇村头村委会386697.92平方米(合580.047亩)农业开发项目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出让价格评估(澄迈县)

受托估价单位:XXXX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海南)正理[ ]土(估)字第号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海南)正理[0 ]土(技)字第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2010年月日

关键词:澄迈县;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XXXX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010年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第一部分总述

一、估价项目名称

位于澄迈县金马大道西侧金江镇村头村委会386697.92平方米(合580.047亩)农业开发项目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方一:

委托方二:

注册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休闲农业观光、工艺销售(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二0一0年一月八日

营业期限:至二O六O年一月七日

三、受托估价方

名称:XXXX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滨海新村588号海景湾大厦主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执业范围:本机构已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注册号:

有效期限:2011年6月30日

资信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四、估价目的

根据评估委托书,委托方因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需要,特委托XXXX 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澄迈县金马大道西侧金江镇村头村委会386697.92平方米(合580.047亩)农业开发项目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五、估价依据

1、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及通知文件

(1)《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有关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4、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估价人员现场勘查、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

(1)评估委托书;

(2)《关于海南昆泰沉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农业开发项目土地规划用途的意见》;

(3)《关于要求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登记手续的申请》;

(4)《海南昆泰沉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农业开发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5)《澄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图》(局部);

(6)《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本);

(7)《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身份证》;

六、估价基准日:2010年8月10日

七、估价日期: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15日

八、地价定义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估价师的现场勘查,委估宗地土地面积为386697.92平方米(其中A地块356685.66平方米,B地块30012.2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农业开发项目用地,评估设定用途为农业开发项目用地,自估价基准日起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49.33年。委估宗地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宗地内具备农业用地的开发水平。本次评估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宗地外通路,宗地内具备农业用地的开发水平。

故待估宗地的评估价格是指在上述设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发程度条件下,在估价基准日2010年8月10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49.33年条件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九、估价结果

土地单价:14921元/亩

土地面积:580.047亩

土地总价:865.4881万元

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伍万肆仟捌佰捌拾壹元整

十、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在估价基准日的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2)土地使用者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有关税费。

(3)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4)估价对象能满足在设定年期按现用途持续经营使用。

(5)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不存在产权纠纷为假设前提。

(6)本报告评估价格是指在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于估价基准日2010年8月10日,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及正常市场条件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

(7)根据《关于海南昆泰沉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农业开发项目土地规划用途的意见》,委估对象规划作为农业开发项目用地,评估设定用途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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