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集下载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指南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指南
1
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受评审机构(指国家节能中心,下同)委托, 应独立开展评审和现场核查活动,保证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的客观性。项目评 审和现场核查中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带主观随意性,讲求科学性,并保持廉洁 自律。
(二)公正原则 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应保证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参 与与其利益关联的单位的项目申报、自评等活动。对于与本单位或本人存在利 益关系的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应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 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影 响。 (三)保密原则 评审机构以及委托的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在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 中,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结果、项目信息等不宜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真实原则 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应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核查原始材料、实 地查看项目现场等方式,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并测算项目的真实节能能力(节 能量)。 (五)规范原则 评审机构以及委托的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以 及本工作指南规定的评审程序、要点、要求等开展工作,做到项目评审和现场 核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7
与项目申报节能量对比,节能量核增或核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项目要在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中列出详细的理由。对于分享 的节能量为约定值而非实测值的项目,应取实测节能量。
(2)重要现场应拍照留证,重要证据材料应复印留存。
8
附件一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流程图
(三)现场核查要点 1.真实性 (1)现场核实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2)用能单位提供的合同原件应与申报材料的合同一致,且真实有效、 双章齐全。
6
(3)核实项目是否完工。对改造主体建成时间与改造开工时间间隔较短 的项目,核实改造前主体是否已正常运行较长时间。

中央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中央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单个 项 目年 节 能量 ( 节能 能 力 )在1 O O  ̄标准 煤 指 oO D
以下 、 1 o 标 准 煤 以上 ( ) ,其 中 工业 项 目年 节能 量 在 o吨 含
5 0吨标准 煤 以上 ( ) . 0 含


日内填 制 《 同能源 管 理 财政 奖 励资 金 安 排使 用 情况 季 度统 合
励 资 金 。地 方结 余 的 中 央财 政 奖励 资 金指 标 结转 下 一 年度 安 排 使 用 。回
申请财 政奖 励资 金 的节能 服 务公 司须 符合 下述 条件 :


具 有 独 立 法人 资 格 . 以节 能 诊 断 、设 计 、改 造 运
营 等 节能 服 务 为主 营业 务 ,并通 过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财 政部 审核 备案 2 、注册 资金5 O O 万元以上 ( ).具 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 含 3 、经 营状 况和信 用 记录 良好 ,财 务 管理 制度 健全 :
申报格 式及 要 求 由地方 确定 。
省 级 节 能主 管部 门会 同财 政 部 门组 织 对 申报 项 目和 合 同
进 行审核 并确 认项 目年 节能 量 。
节 能服 务 公 司投 资7 0%以上 .并 在 合 同 中 约定 节 能
效 益分 享方式 :


省 级财 政部 门根 据 审核 结 果 .据 实 将 中央 财 政奖 励 资金 和 省级 财政 配 套 奖励 资 金拨 付给 节 能服 务 公 司 .并在 季后 1 0
式 实施 的工 业 、建 筑 、 交通 等领 域 以 及公 共 机构 节 能 改造 项
目。已 享受 国 家其 他相 关补 助政 策 的合 同能源 管 理项 目 ,不 纳 入本 办 法支持 范 围。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依据和项目完工时限《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渝财企〔2011〕126号)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3.申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国家级公司(第一批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 第三批为2011年7月1日(含)以后, 第四批为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市级公司(第一批为2011年6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为2012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批为2012年6月1日(含)以后)。

二、申报材料1.项目汇总表(附件一)。

2.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文件和申请表(附件二)。

3.项目合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合同能源管理备案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待查)。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附件,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项目投资证明材料、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证明材料等。

6.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以上材料除项目汇总表外,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各1份。

三、申报注意事项1.节能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所在地区县经信委进行项目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另行按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四、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黄勇 63897119市财政局企业处:罗新 67575317附件:一、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二、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一: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节能服务公司(盖章):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二: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节能服务公司(盖章):用户单位(签章):主管部门(区县经信委或集团)(签章):。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范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范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国家要求
道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EMC)是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核心是通过签订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并通过提供必要的服务来实现这些目标。

在此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通常会承担项目的前期投入,包括节能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等,而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效益支付这些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这种节能投资方式,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标准,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标准,指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国家对单个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且发放标准为每吨标准煤260元。

此外,地方财政也会相应承担一部分支出。

总的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规支持和政策导向,是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成本的有效途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手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手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对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 年11 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CEM)项目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EMC)签订合同,以实施能源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激励各方参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相关部门的计划用资金。

2.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为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减少能源消耗,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3.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采用定期拨付、阶段性拨付或项目结算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

三、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及程序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均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等。

2.申请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成果报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方填写并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方。

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1.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严禁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2.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与跟踪。

3.财政部门有权对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范本(财政奖励标准合同)(Word格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范本(财政奖励标准合同)(Word格式)

合同能源理工程参考合同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理〞形式就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本工程〞〕进展专项节能效劳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效劳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根底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节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第2节工程限2.1 本合同限为自始至。

根据附件一工程方案填写〕2.2 本工程的建立为自始至。

根据附件一工程方案填写〕2.3 本工程的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为。

根据附件一工程方案填写〕第3节工程方案设计、施行和工程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工程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展本工程的施行。

3.2 工程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或者按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按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按照工程方案的规定开始工程的建立、施行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13的规定进展工程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内工程节能量/率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之2规定的公式和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内乙方分享%的工程节能效益详细的分分享比例如下:……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节能量进展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之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支付乙方详细支付方式如下: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恳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恳求之后的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应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工程的施行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容许、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恳求及时申请该等容许、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间保持其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能源管理 资金申请 通知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打印]ICS 27.010F 0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eneral technical rules for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新时空(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程、陈海红、赵明、谌树忠、李铁牛、钱靖、于力、王康、程丹明、聂海亮、刘昕、何生、范莉莉、贾洲平、刘秋生、罗丽芬、李明奎、邢向丰。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7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3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 ESCO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4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5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4 技术要求4.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4.2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4.3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4.4 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 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的活动。

测量和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必要内容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a)准确性。

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

b)完整性。

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

c)透明性。

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

4.6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7 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5 合同文本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见附录A)、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A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1)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甲方(用能单位) 帐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帐号1)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第2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

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