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秋季招生录取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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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沪教委学[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11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订了《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0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06年,本市将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现将此项改革试点的方案公布如下:一、指导思想有利于高校探索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机制,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院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和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三、试点内涵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是指上述高校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学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教学[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召开的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2006〕7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管理,严明纪律,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优化招生服务,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和良好声誉。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录取工作机制和体系。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重大问题要实行集体议事制度。

坚持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录取期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因地制宜,结合招生监察工作,成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监察部门及高校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招生监察仲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考生、高等学校和本地招生部门之间在录取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有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三)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三)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三)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15人二、招生范围:徐汇区优秀初三毕业生三、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思想端正、学生优秀,个性特长鲜明者。

2、经所在学校推荐综合素质名列学校前茅者。

3、参加我校自主招生的考生须以我校为第一志愿。

四、录取原则从思想端正、学业优秀、个性特长鲜明等方面进行多元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五、招生办法1、报名时间:4月8日、9日8:30—16:00。

2、报名地点: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教导处3、报名办法:携带户口簿、800字以内自我简介,以及能证明自我简介中主要特点的证书等文字材料。

六、操作程序1、成立“自主招生”领导小组。

2、制订“综合评价”操作标准。

3、根据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4、按1:2比例上报拟录取名单。

5、统考结束后,结合考分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七、工作咨询和监督电话:62940471本方案解释权属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校长室。

上海市延安中学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10人二、招生范围:长宁区应届初中毕业生三、招生对象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评价优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与学校选拔,选拔结果公示无异议者将获得上海市延安中学2006年自主招生拟录取资格:1.具有“自信、自强、自主、自立”精神,虽面临诸多困难,但仍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某一方面出类拔萃者。

2.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初中阶段能独立开展研究并取得突出成果:获得科技创新大赛奖励,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或在某学科竞赛获等第奖及某学科领域的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具有独到见解的论文者。

3.具有人文天赋或特长,初中阶段获得上海市有关竞赛奖项,或在省市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文学作品四篇及以上,或正式出版著作者。

4.在某一方面具有鲜明的个性才能或超常的培养潜能,尤其在“见义勇为、关爱社会”或“社会公德”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二)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二)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二)上外附属大境中学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17 人二、招生范围:黄浦区初中毕业生三、招生对象基本条件:综合素质好、有特长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外语学科以及理科、人文、艺术有特长的学生。

学校根据学生和所在学校提供的资料,以及校长推荐信择优录取。

下列优秀初中毕业生在学校录取审核中予以充分的重视。

1、参加各级各类外语竞赛荣获等第奖者2、或参加数学、物理、化学、语文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荣获等第奖者3、或在初中阶段学业优秀,综合素质高,声乐特长显著者四、招生办法及程序:4月8日-9日8:00——16:00 学生报名,学生和家长可在规定日期内在网上下载报名表或到上外附属大境中学教导处领取报名表。

向学校递交报名表时,申请人需提供初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表,初中四年各科成绩的成绩单、自我推荐信、校长推荐信及各种获奖证书。

5月19日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7月9日-10日学校录取申请自主招生报名的学生,中考第一志愿必须填报上外附属大境中学,参加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对于达到普通高中投档控制线的考生,我校将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五、招生咨询:学校网址http://教导处接待老师:孙芳电话:53075502上海市向明中学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8人二、招生范围:卢湾区应届初中毕业生三、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学科类竞赛市级竞赛获奖,综合素质评价优良者。

2、或参加学科类、非学科类竞赛且平时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评价优良者。

3、或在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优良者。

四、招生办法与程序:1、报名凡符合本方案招生对象,可通过向明招生网,下载“06年向明中学自主招生申请表”。

如实填写反映平时学习能力和个性特长的材料,由初中学校核实并推荐。

报名时间为4月8日起至4月25 日止。

2、预录取收到申请表后,由学校根据申请者的综合表现、相关知识能力等给出评定,确定预录取名单。

上海市教委认真做好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选拔工作.doc

上海市教委认真做好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选拔工作.doc

上海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6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选拔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教委文号:沪教委基〔2006〕23号发布日期:2006-3-21执行日期:2006-3-21生效日期:1900-1-1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18号)的要求,现将2006年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及条件推荐对象必须是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资格的在籍应届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一、高二两次或在高三年级获区县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上述对象原则上都应予推荐;如未被推荐的,在招生录取中不再给予加分。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可向户口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或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

2、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取得优秀成绩者;或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方向并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特长者。

二、分配原则及推荐名额全市推荐优秀生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总数为3131名,占全市高三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按比例下达到各区县(局、公司),由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2006年各区县(局、公司)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三、推荐和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1、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各校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人数和各中学的办学质量按比例将推荐生名额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委属学校及综合高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5]8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01【实施日期】200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改革要点(一)指导思想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市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改革要点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重点是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1、规范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评价等制度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的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表现。

3、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区县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4、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各自职责,健全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的“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沪教委学[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18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本《办法》宗旨是: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2006年秋季本市普通高校在沪招生计划约10.21万人,其中本科约4.96万人,高职、专科约5.25万人。

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已由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在沪报考对象(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三)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及蓝印户口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四)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五)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返沪考生;(六)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5届毕业生;(有外省市高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表1)(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专、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外省市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详见附表2)(八)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考生从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九)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考生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十)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户口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十一)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考生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须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具证明)(十二)梅山、大屯、鲁中等单位职工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十三)其他特殊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沪教委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办〔2006〕71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委属各单位:现将《关于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校、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更好地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本市各级各类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六日附件: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四个率先”的总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上海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继续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统筹教育资源,加强教育内涵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本市各级各类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年初制定的《2006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结合下半年工作,制定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要点。

一、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实施《上海学校德育“十一五”发展规划》1.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8号和16号文件精神,在学生中深入进行“树魂立根”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文明、感恩、诚信”等主题教育活动。

根据教育部要求,做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自查工作,迎接中办、国办、教育部督查组来沪督查。

2.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两纲”教育的试点工作,构建语文、思品及生命科学等学科德育的精品课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沪教委基[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现就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本市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

(三)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本市基础教育“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市教委的主要职能与责任是:制订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统筹与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各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查。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能与责任是:1、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规划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实施办法,确保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全覆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沪教委基[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改革要点(一)指导思想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市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改革要点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重点是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1、规范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评价等制度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的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表现。

3、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区县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4、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各自职责,健全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的“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专
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06]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12
【实施日期】200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33号)
各有关本科院校:
现将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旨在有利于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有利于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继续采用2005年的招生考试方案,即市里不再进行统考,由普通高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和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报考对象为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6年应届专科(含高
职)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含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四、本市招收“专升本”新生的名额,总体控制在本市普通高校2006年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具体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并另行下发。

招生学校制订的招生章程,须经市教委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刊登。

五、各招生院校于5月27日、28日接受考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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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教委学〔2006〕78号)
各普通高校:
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招生工作在全市各有关方面和各普通高校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结束,专科阶段的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Fra bibliotek6]7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7.28
【实施日期】200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沪教委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6〕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要工作。

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保证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对本地区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

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要建立和健全招生监察小组。

招生监察小组要做到人员落实、工作到位;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公开透明;要对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突出矛盾;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向上级报告。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治招。

二、全程参与加强监管按照“依法管理,从严治招”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过程的监管。

(一)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七)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七)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七)嘉定一中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15人二、招生范围:嘉定区参加全市统一学业考试的考生三、招生对象及条件参加全市统一学业考试且首填嘉定一中志愿的嘉定区考生其中考成绩须达到全市统一的“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线下5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初中阶段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2、初中阶段在人文科学、艺术、科技创造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特长并取得优异成绩者。

3、在初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在同届学生中名列前茅及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结果为“优良”者。

四、招生程序1、自主招生方案经批准后由嘉定区中招办公室向各初中学校公布招生信息;2、4月8日、9日由我校组织考生报名,考生须向我校提供学科竞赛、荣誉证书、艺体特长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5月20日前我校向区县上报拟录取学生名单。

五、录取办法1、考生报名时,我校发面试通知,由我校招生人员与邀请的有关专家共同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2、在嘉定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3、按市教委统一的招生批次发出录取通知。

六、招生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七、监督措施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各司其职,确保自主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在推荐、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即取消相关考生的资格。

举报电话:69983688;59529831。

华东师大二附中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15人。

二、招生范围:本市取得中考报考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报名条件: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在理科方面有特长的零志愿报考我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招生报名录取程序:1、在3月25日市中招办公布自主招生学校名单和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网上下载报名表,学校接受有关咨询。

4月8、9日,在本校接受自主招生现场报名,报名的学生须同时递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一)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一)

2006年部分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公示(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经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本市26所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实行自主招生。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学生证、学校证明、有效户籍证明及学校要求的相应材料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将本人的考生登记号上报招生学校。

经审核确定后,拟录取学生须将报考学校的志愿填写在《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中“提前录取志愿”中的零志愿或“统一录取志愿”中的第一志愿中。

凡参加自主招生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试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自主招生方案进行自主录取。

除上海中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学、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面向全市初三毕业生进行自主招生工作试点外,其他21所学校只对学校所属区的初三毕业生进行自主招生工作试点。

本方案公示后,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的统一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

招生学校负责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并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现将26所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及方案公示如下:2006年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区县学校招生计划数黄浦区大同中学16格致中学17大境中学17卢湾区向明中学8徐汇区上海中学16上师大附中11南洋模范中学15长宁区延安中学10市三女中10静安区育才中学14市西中学普陀区曹杨二中18晋元高级中学19闸北区市北中学14虹口区华师大一附中15复兴高级中学15杨浦区复旦附中交大附中15控江中学10杨浦高级中学10闵行区七宝中学20宝山区行知中学13嘉定区嘉定一中15浦东新区华师大二附中15建平中学15进才中学15上海市大同中学自主招生方案一、招生人数:16人二、招生范围:黄浦区初三毕业生三、招生对象基本要求: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学业优秀、学有特长,具有一定创新品质的学生,其特长突出或在某方面具有一定发展潜质的同学以及表现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同学均可以提出申请。

上海市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出台

上海市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出台

上海市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出台一、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

二、考生进入试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如钢笔、2B铅笔、圆珠笔、圆规、直尺、量角器、橡皮、不含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通过东方广播电台播放英语听力考试内容的收听频率为:、AM792.考生须自行携带备有耳机的收音机,并应确定机器能正常运作,另须备足电池。

小语种、三线单位考生收听磁带录音。

英语听力考试不设备用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即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四、考生在接到试卷后,须核对试卷的科目与当堂考试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要求更换。

开考铃响后考生才准答题。

五、考生须将本人的准考证号码、姓名等,正确、清楚地填写在试卷或答题纸规定位置上。

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六、考生不准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水笔、圆珠笔及铅笔答题,专用答题卡须用2B铅笔涂点,涂点要规范。

七、考生必须在试卷或答题纸规定地方答题,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八、考生答题时,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九、开考60分钟后,考生才准交卷离场,离场时须将答卷、草稿纸一并交出,不得将答卷和草稿纸带走。

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等。

十一、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翻放,安坐在原位,等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答卷后,才可离场。

十二、各考场应注意保持整齐、清洁。

在考试进行期间,非本考场监考和市、区巡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006年中考录取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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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工作内容7月4日—7月10日艺术、体育本科院校(含外省市高校艺术、体育专科)远程网上录取7月7日—7月10日提前批录取院校远程网上录取7月10日发提前批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

7月11日—7月19日第一批录取院校远程网上录取7月17日—7月18日17日下午1:00起至18日下午1:00止第一批线上未录取考生通过“168”声讯电话补填志愿。

7月20日发第一批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

7月20日—7月27日第二批录取院校远程网上录取7月25日—7月26日25日下午1:00起至26日下午1:00止第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通过“168”声讯电话补填志愿7月28日发第二批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

7月28日—7月29日艺术体育类(本市高职专科)远程网上录取。

7月28日—7月31日考生第二次填报志愿(非艺术体育类和非军事公安院校高职专科)8月3日—8月18日第三批录取院校远程网上录取8月3日—8月4日第三批提前录取院校远程网上录取。

8月12日发第三批招生院校已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

8月12日—8月13日12日下午1:00起至13日下午1:00止第三批线上未录取考生通过“168”教育声讯电话补填志愿8月18日发第三批招生院校补填志愿后录取的全部考生的录取通知书。

录取工作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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