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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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实质推理是指从已知事实和规则以及逻辑关系出发,通过推导、演绎得出结论的一种推理方式。

实质推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应用范围,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实质推理的作用首先,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通过实质推理,人们可以从已知的事实和规则出发,推导出新的结论,从而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

这种推理方式可以帮助人们深入思考问题,提高思维能力,培养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其次,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进行有效的决策和判断。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人们经常需要基于已知的事实和规则进行决策和判断,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分析问题、归纳结论,从而更加准确地进行决策和判断。

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理性地思考问题,避免主观臆断和盲目判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解决问题和提高效率。

在生活和工作中,人们经常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通过分析问题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实质推理可以帮助人们更加理性和科学地处理问题,避免走弯路,节约时间和精力。

最后,实质推理可以促进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

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需要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实质推理可以帮助科研人员从已知的科学理论和规律出发,推导出新的科学结论,促进科学研究的深入和创新的发展。

实质推理可以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实质推理的应用范围实质推理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下面将分别从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管理决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探讨实质推理的应用范围。

首先,在科学研究领域,实质推理被广泛应用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数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中。

科学研究需要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实质推理可以帮助科研人员从已知的科学理论和规律出发,推导出新的科学结论,促进科学研究的深入和创新的发展。

应用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应用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法律的精神、 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 、 拾取和确 之前 , 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 认。正如《 美国宪法》 9 第 条修正案规定 :不得 因为 原则 , “ 法官 进行 审理 时 不 能 带有 罪 的偏 见 , 是 应 把 而
宪法 的某些权 利 , 而认 为凡 由人 民所保 留的其 它权 利 被告人作 为 无罪 的 人 来 看 待 。在 面 对 疑难 案 件 时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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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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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l 2 0 r 5, 0 6
第 8卷
第l 期
Vo . No 1 18 .
【 学研究】 教
应 用法律 推理 实现 司法公正 的几 点思考
[ 关键词] 法律推理I 形式推理 l 实质推理 , 成文法I 司法公正 [ 中圈分类号] D O [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4 4 (0 6 0- 0 9 -0 0 8 6 9 20 ) 1 0 0 3
社会 生 活空 前 丰 富 , 同时 又 处 于 不 但 推理通 常是指人 们逻辑 思维 的一 种 活动 , 即从一 场 经济环 境下 , 个 或几个 已知 的前 提得 出一 个未 知的结论 , 这种 思维 断 的调整 与变 化之 中 。在这 种 情 况 下如 何 进 行 法律 活动在法律 领域 中的运用就 称法律 推理 。它“ 大体上 推理?以权利本位论为指导的法律推理要求 法律机 是对 法律命 题 运 用一 般逻 辑推 理 的过 程 。[无论 是 关 作 出 自由推定 。正 如 法 国《 权 和 公 民权 利 宣 言 》 ’] , 1 人 “ 凡未 立法 、 执法 、 司法 还是 守 法 活动 , 离不 开 法律 推 理 , 宣告 的那 样 :法律 只 有权禁 止有 害社 会 的行为 , 都 特别 是在法律适 用 阶段 , 法律推 理几乎 成为法 官审理 经法律禁 止 的一切 行 为 , 不受 阻碍 ” 都 。当然 , 里说 这 活动 的核心 内容 。作 为一种实践 性法 律活动 , 法律 的不受 阻碍 , 在 是指 不 受 法律 的阻 碍 , 于行 为 是 否 符 至 推理 过程 中要奉 行 以下 基本原则 :

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

《政治与法律》2000-5原作者:黄伟力适用法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需判决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的推理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仅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得出一个理所当然的判决结论的,而必须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还要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这样的推理“是实质的,不是形式的”,即难以对它作纯形式化的处理,故称法律实质推理。

适用法律所运用的主要是法律实质推理,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这种推理形式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本文拟围绕法律实质推理着重探讨三方面的问题,即法律实质推理的必要性、法律实质推理的基本形式和深入研究法律实质推理引出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法律实质推理的必要性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环节:一是弄清案情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

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即使案情事实清楚确凿,人们还是会产生分歧乃至争论,这是因为从案情出发到作出对案件的判决,不是简单运用逻辑规则的过程,不是一个机械的、纯形式化的过程,而会涉及许多复杂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实质推理。

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谈及运用法律实质推理(他称之为“辩证推理”)的必要性时,列举了三种情况:(1)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2)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

其实进行法律实质推理的必要性还不止这几方面,下面对此作一全面分析。

l.出现“法律空隙”博登海默讲的第一种情况即属“法律空隙”。

所谓“法律空隙”也称“法律漏洞”,是指现有的法律条文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这一领域出现适用法律的空白点。

出现“法律空隙”有多方面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说是难以避免的。

法律推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法律推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二 、 法 律 推 理在 司 法 实践 中 的异 化

在司法实践 中可以看 出,任何一个司法判决的做出都是经过法 官的 充分论证并 把相应 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而得 出结论 的过 程 ,这 个过程就是法律 推理 的过程 。一个公平公正 、符合真理性 的判决 ,应当 来 自于审慎的法律推理 。因为法律推理能为案件审理提供严密 的逻 辑分 析和准确的法律解 释,它保证 了判决的必然性和整体性 ,因此 ,这样的 判决将会是 一个满 意的判决 。 但 是 当法 官运用 具体 的法律推 理进行 判 决时 , 往往 会受 到各种案外 因素 的影响 ,使法律推理发生异化 ,这 无疑 会使法院的判决失去公信力 ,影响法院的司法独立地位 。因为,司法机 关是作为被 动的或 中立 的第三方来解决纠纷的 ,因此 ,法官在法庭 审判 时必须要保 持理性 ,案外 的任何 因素既不能随意的介入到 司法 之 中,也 不能作为法 官裁判 的依据 ,否则会影响法律推理的内在价值 和公 平正义 的实现 ,最 终做 出的判决也难 以令当事人信服 。 三、法律推理在 审判 实践 中的缺失 在审判 实践 中 ,法官必须正确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 间内在的 逻辑联系 ,运用法律推理来证 明判决理 由的正 当性 ,以使 当事人 及社会 大众相信并 接受法 官的判决 。但是 ,从法院的判决书 中可 以看到 ,很多 法官的判决 书都是写 的过 于简易和随便 ,绝大部分的裁判文 书一 般是先 简要说明原被告 的陈述 ,然后认定案件事实 ,再根据法律条 文做 出裁判 结果 , 在这些判决 书中,缺少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加 以结 合分析 ,缺 乏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论证 ,即缺乏法律推理 的过程 ,不能 真正的为 当 事人所信 服。由于法律推理具有反复性 ,在做判决时要反复论 证结论 的 合理性 ,法官进行 法律推理体现 了其 明智与审慎 ,法官只有 在对 自己的 判决进行充 分论证 的基础之上 ,其所做 的判决才能为 当事人 所接受 ,才 能为民众所 信服 。 法律推 理在 审判实践 中缺失 的原因是 多方面 的。其 一 ,最基 本 的、 最常用的演 绎推理 ( 三段论推 理 )形 式本 身存 在适用 上 的缺 陷,对其 机械的运用 限制 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其二 ,立法的滞后性 使得在 司法实践 中常常 出现法律漏洞或无法可依或相互抵触 ,当这些 问题 出现 时 ,许多法 官在适用法律上就会不知所措。其三 ,法官难 以成 为真正 的 法律推理 主体 ,实践 中法官判案极易受到外界 因素的干扰 ,如社 会舆论 的压力。其 四,许 多法官对法律推理 的理论和方法不太熟悉 ,存 在认识 上的错误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疑难案件视野下的实质法律推理案例援引:【美】“罗伊诉德州案”具体案情1969 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化名罗伊的女孩意外怀孕,根据当时德克萨斯州的刑法是禁止堕胎的。

罗伊无奈就把孩子生了下来,送与他人收养,罗伊非常难过。

当时有两位律师主张堕胎自由,找到罗伊来做典型案例以挑战德克萨斯州刑法。

罗伊便以德克萨斯州刑法剥夺了她的堕胎自由、违反了美国宪法为由,把德克萨斯州政府告上了法庭。

当时此案件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各派学者们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团体或组织也举行了示威游行支持堕胎自由。

最后法院于 1973 年以六票对三票的结果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德克萨斯州刑法限制了妇女的堕胎自由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宣布德克萨斯州刑法相关法律条款无效。

不过法院并不承认堕胎的完全自由权,便将其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怀孕前三个月,堕胎属个人自由;第二阶段是三个月至六个月,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堕胎手段以保护妇女健康;第三个阶段是六个月到七个月,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堕胎以保护妇女健康,除非为了挽救妇女的生命。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颇于为难,首先在1787 年的时候,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堕胎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们没有考虑到一百多年后的孩子们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德克萨斯州刑法是否违宪,主要依靠法官们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其次,这个案例很具代表性,一方力量可能是和罗伊一样的年轻人,她们渴望堕胎自由,另一方力量可能站在德克萨斯州刑法这一边,是坚持对家庭、社会负责的中老年人,不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引起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会很强烈。

当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集体处理此案件时,只能进行价值衡量,得出的判决结论也只能是价值判断的结果,这样的判决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一个哪种裁决更为合理,更为社会公众所能容纳的问题,因此,,本案中的法官对宪法条款进行了创造性的解释,体现了法官采用的是价值判断的方法而不是形式逻辑的方法,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疑难案件的处理确实是很困难的,法官必须采用价值判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这时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就是实质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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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下文是WTT 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篇1浅议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中,既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

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实质推理司法实践自由裁量司法公正一、实质推理概述(一)实质推理的概念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 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 实质推理的特征1.可适用范围较小。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法律研究的核心,尤其在法律断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形式法律推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执行,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推理,保持法律的基本规范,并追求“合法性”的价值观念。它依据确定的案件事实和形式逻辑推理形式进行推理,保证法律推理结论的稳定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实质法律推理则涉及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其判决结论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体现“合理性”的价值观念。它多用于处理法律漏洞、法律空隙以及疑难互渗透、交叉使用,确保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形式法律推理实现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保证推理结论的合法性;实质法律推理实现推理形式的实质有效性,保证推理结论的合理性。二者综合运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生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

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缺失及运用

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缺失及运用

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及运用摘要: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认为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准则,因此我国目前司法体系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这种法律推理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但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并不是机械的操作方式,还在于它并不限于形式推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着实质推理进行裁判。

关键词: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司法公正一、实质法律推理的内涵及其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普遍性、成文法的滞后性与保守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一些问题往往用形式推理的方式难以解决。

例如,当案件事实既可适用此规则又可适用彼规则,或两个规则都不可完全适用,并且这些都可适用或都不可完全适用的规则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而且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而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而又都有一定道理的利益间进行实质权衡推理,这就是实质法律推理。

这种推理,主要是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按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关于实质推理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范围,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列举如下几种情况: (1)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2)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又失公正。

有学者认为上述列举的适用情况不全面,指出法律实质推理的适用大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出现”法律空隙”;(2)法律规范的涵义不清;(3)法律规范相互抵触; (4)面临”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 (4)法律条款包含了多种可能的处理规定。

实际上,归纳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文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是既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二是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

《【实践活动专题3】推理与实践:运用有效的推理形式》教学设计

《【实践活动专题3】推理与实践:运用有效的推理形式》教学设计

推理与实践:运用有效的推理形式【专题解释】通过对故事和具体案例的分析,在实践活动中了解三段论、假言推理以及选言推理等基本推理形式,熟悉相关推理过程,并尝试运用一些基本的推理方法,辨别、改正语言运用中的推理错误,或论证所要表达的观点。

【预习任务】1.通读教材“学习活动”的第二部分内容,了解材料中的两个推理故事。

2.分小组搜集冯梦龙《智囊全集》、柯南道尔《福尔摩斯探案集》等书籍中的相关推理故事,每个小组至少准备一个。

【学习任务】任务一讲故事,明推理导入:从古到今,生活中不乏擅长推理的人。

他们留下的许多精彩推理故事给人启迪,引人深思。

这些故事,讲逻辑,有趣味。

现在,请你把课前从冯梦龙《智囊全集》、柯南道尔《福尔摩斯探案集》中搜集到的推理故事讲给大家听一听。

建议:一组同学分享完故事后,请组内其他成员或其他组的同学从逻辑上对这个故事加以分析,分析时尽量弄清楚推理过程。

示例:故事概述:陈襄做浦城县令时,有百姓报案财物被盗。

捕役抓到好几名偷儿,“有座庙里的钟能分辨盗贼,偷儿们却互相指称对方才是窃案的真凶。

陈襄对他们说:若是真正的小偷,触摸钟,钟就会发出声响;若不是小偷,触摸钟,钟就不会发出任何声音。

”接着就派吏卒押着他们步行去庙里,而他则率领其他官员先行赶到庙中,暗中在钟上涂满墨汁,再用幕帘遮住,然后才命赶来的偷儿们一一上前摸钟。

等众人全部摸钟结束,命吏卒检查,发现只有一人手上没有墨汁,审问后果然是真正的小偷。

原来那名偷儿害怕钟会发声,所以不敢摸。

(冯梦龙《智囊全集》)分析:这个故事包含一个假言推理和两个直言推理(三段论)。

假言推理:庙钟只有被真正的小偷摸到才会发出声响(大前提),这个人担心钟会响(小前提),他才不敢摸(结论)。

直言推理1:摸钟的手上一定有墨汁(大前提),这个人手上没有墨汁(小前提),这个人没敢摸钟(结论)。

直言推理2:没敢摸钟的人就是小偷(大前提),这个人不敢摸钟(小前提),这个人就是小偷(结论)。

司法中的实质法律推理

司法中的实质法律推理
民主 与法治
司 法 中 的实 质 法 律推 理
口 杨 颖 杨 建 军
7 1 0 0 6 3 ) ( 1 . 陕 西成 阳市 渭城 区劳 动 局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中心 陕 西 成 阳 7 1 2 0 0 0; 2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 安
【 摘
要】 司法中的实质法律推理注重司法裁量结果的 实质正义。目的解释 、 个案衡平、 利益衡量和对公共政策
在 昂格尔 看来 , 当仅仅 借 助 于 法律 规 则 来 推 导判 决 结 论 时 , 而 属于 ‘ 隋动 思维 的论 理 ’ 。其 理 想 , 不 在 于 各 种 思 维 结 果 就是 形式 主义 法律 推理 , 相反, 如 果 不 是 机械 地 运 用 法 律规 的真实性 , 而 在 于思 维 结 果 的生 活 价 值或 利 益 价值 ” 。佩 雷
法律 技巧 , 法律 推理有 着 悠 久 的历 史 , 人们 发 现 关 于 法 律推 于伦 理 、 道德 、 政策 、 宗教 、 公 众 意 见 等等 进 行 论证 和决 断 的 理 的应用 甚至 可 以上溯 至 古 埃及 和 美 索 不达 米 亚 的 残存 司 内容 。上 述学 者关 于法 律 推理 的划 分虽 然 在 分类 的名 称 上 法判 决 中 。 依据 推理是 否符 合推 理 的形 式 逻辑 性 , 人 们 通 常 有所 不 同 , 但 实质 上 , 则 都是 将 法 律 推理 分 为 了形 式 法 律 推
演绎 方 法 ( 有 时 对 某 个 模 棱 两 可 的 术 语 所 做 的 解 释 来 补 的机械运 用 , 坚持 “ 法 律 的 逻辑 自主 性 ” , 鼓 吹“ 法 典 万 能 主
充) 、 归纳 方 法 和 类 推方 法 ; 辩证推理 ( d i a l e c t i c a l r e a s o n i n g ) 义” 。但 是 , 司法 实践 很 快就 证 明法 典 万能 论 和 司法 的逻 辑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苏深芳【摘要】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形式逻辑学中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

实务中的司法三段论是融入了法律实质内容,并且其推导出的结论是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此有争议。

本文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及其评价。

通过相关研究我们知道,三段论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能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并且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2页(P75-76)【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作者】苏深芳【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

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

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

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

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

①“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

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

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

对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实然状态的思考

对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实然状态的思考

度不高。这种认 知反映在 法律领 域 , 得法律推 理缺乏牢 固 使
的心理 承受基础和理论基 础。人们 对法律 推理普遍不 看重 ,

直 以来推崇“ 以事实为根 据 , 以法律 为准 绳 ”判决所 依据 ,
的事实必须 是客 观 的, 遵循 的法 律必 须 是 白纸 黑字存 在 所 的, 避而不谈法律推理 。在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长期 以来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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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8月 06 第l 5卷第 _ , l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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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 1 2人。笔者发 现一个 有趣 的现象 , 任 法官时 间较 短 担 和较长的 , 法律 推 理运用较 少 , 对 担任 法官在 十年左 右 的运 用较多。这反 映出 , 担任法官 时间短暂的 , 缺乏 自信 , 不敢大 胆运用法律推理 。担任法官较长 的, 一般没 有经过全 日制法 律本科培训 , 或者 知识 老化没 有及 时更新 , 知道 运用 法律 不
法治社会要 求的、 司法为 民要求的、 司法公 正要 求的。 是 是 关键宇 : 法律推理 ; 缺位 ; 运用 中图分类号 :95 1 1 1 .6 3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编 号 :08 97 20 )4 00 3 10 —54 (060 —03 —0


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缺位
【 2// l (6 g, ( V 1 J № , o. 5. 4
对 法律 推 理 在 审判 实践 中实然 状 态 的思 考
张 静
( 成都市锦江 区人 民法院 , I l 成都 /l !l t 606 ) 10 1

法律实质推理的案例(3篇)

法律实质推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在乙家门前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存放物品。

乙认为甲搭建的简易棚侵占了其公共通道,要求甲拆除。

甲不同意拆除,认为简易棚并未侵占公共通道,且已有多年使用习惯。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简易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搭建的简易棚是否侵占了乙的公共通道,是否应当拆除。

三、法律实质推理1.法律实质推理的概念法律实质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进行理解和解释,以实现法律正义和公平的一种推理方法。

2.法律实质推理在本案中的应用(1)公共通道的法律含义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公共通道是指供相邻各方通行的道路、过道等设施。

在本案中,乙家门前道路是供双方通行的公共通道。

(2)简易棚的搭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用途,不得擅自搭建、扩建、拆除房屋。

”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属于擅自搭建房屋的行为。

(3)甲的辩解是否成立甲辩称简易棚并未侵占公共通道,且已有多年使用习惯。

然而,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擅自改变相邻关系,影响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已经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且多年使用习惯并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的理由。

3.法律实质推理的结论综合以上分析,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公共通道权益,违反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简易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简易棚。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甲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甲的搭建行为侵犯了乙的公共通道权益,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通过法律实质推理,正确理解和解释了法律概念和原则,保障了乙的合法权益。

法律实质推理案例(3篇)

法律实质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认为李四违约,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三、法律实质推理过程1. 分析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其有权将房屋出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同意;(2)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2. 分析法律事实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法律实质推理(1)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张三的知情权。

(2)李四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李四在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抵押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且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实质推理是一种通过分析和推断事物的本质,从而得出合理结论的推理方法。

它的作用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在日常生活、科学研究、哲学探讨和决策制定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质推理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需要做出各种决策,比如购物、旅游、投资等。

而这些决策往往需要基于事物的实质进行推理。

比如在购物时,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商品的质量、功能、价格等实质属性来判断是否值得购买;在投资时,我们需要通过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实质因素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实质推理能够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决策,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实质推理在科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应用。

科学研究常常需要对事物的本质进行分析和推断,从而得出科学理论和结论。

实质推理帮助科学家分析事物的内在规律和特性,帮助他们理清事物的本质,从而推动科学的发展。

例如,在物理学领域,科学家通过实质推理分析原子结构和微观世界的本质,推导出了原子理论和量子力学;在生物学领域,科学家通过实质推理分析生物的基本特征和遗传规律,推导出了生物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

实质推理在科学研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类认识自然界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另外,实质推理在哲学探讨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哲学是对世界和人生的本质进行思考和探讨的学科,而实质推理正是哲学思想的重要方法之一。

哲学家通过实质推理来探讨人类存在的意义、道德规范、社会制度等种种问题,从而帮助人们理清人生的本质和价值。

例如,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通过实质推理将哲学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范畴中解放出来,成为一门对实践生活和人类行为的详尽观察和思索。

实质推理帮助哲学家发现了人类社会和自然世界的本质规律,丰富了人类的认识和思维,为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最后,实质推理在决策制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决策制定需要对各种信息和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得出合理决策。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简述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实质推理是一种对事物性质和本质进行分析和推断的逻辑思维方法。

它的作用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在科学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质推理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

科学研究的目的是要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通过观察、实验和推理来探索事物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

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需要运用实质推理的方法来分析和推断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从而得出科学结论。

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实质推理是不可或缺的思维方法,有助于科学家发现新的规律和原理,推动科学进步。

其次,实质推理在哲学思辨中有重要应用。

哲学是人们对宇宙、人生、价值等诸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学科,而实质推理是哲学思维的基础。

哲学家通过实质推理的方法来探讨事物的本质、存在意义、价值取向等问题,深入探讨宇宙万物的规律和本质。

从柏拉图的形而上学到黑格尔的辩证法,实质推理一直是哲学家思考的重要工具。

此外,实质推理在社会科学中也有重要的应用。

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而实质推理方法可以帮助社会科学家分析和推断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的本质特征。

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实质推理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社会问题的本质,提出科学的社会改革方案。

此外,实质推理也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论是问题解决、决策制定,还是人际交往,实质推理都是发挥着关键作用的重要思维方法。

通过实质推理,个人或组织可以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的本质原因,为解决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在决策制定中,也需要通过实质推理的方法来分析各种影响因素,找出最优决策方案。

在人际交往中,实质推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想法、情感和行为动机,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总的来说,实质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科学研究、哲学思辨、社会科学研究,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实质推理都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

通过实质推理,人们可以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推动科学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提升个人生活质量。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基本法律概念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些概念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普通公民都非常重要。

在司法推理中正确地应用这些概念,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之一。

基本法律概念涉及许多法律的方面,从法理学、法律哲学到法律条款和法律实践。

以下是其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1.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是指在法律文件中被规定的具体条款。

它可以是任何法律文件,从宪法到普通立法,再到条例和规章等。

在司法推理中,法律条款起着指导作用,是判断案件合法性的标准之一。

2.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款存在异议或未明确要求时,对这些法律要求予以解释的过程。

对于判断案件合法性而言,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真正应用法律条款时,正确的解释很可能就是决定案件得失的关键。

3.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司法系统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推理中,法律规则有时会与法律条款混淆,但其实质是不同的。

法律规则结合了法律条款和法律解释等其他原则,是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司法标准的基础。

4.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司法系统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不受特定法律条款约束的普遍规律。

法律原则有许多种类,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法治原则等等。

在司法推理中,法律原则扮演着核心角色,它们常常是司法裁决的基础依据。

5. 格律:格律是法律的一种形式。

它颠覆了以往的司法制度,将法律从人性解释移到了法治制度之下。

格律作为基本法律概念,是司法推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缩小了人性解释的空间,赋予了法律以固定不变的意义。

6. 其他基本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还有许多其他基本法律概念,如判决、法律责任、证据、证人、犯罪等等。

这些概念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各个方面,有些是实践的基础,有些则是司法过程中的必要条件。

总而言之,基本法律概念是保持司法公正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具。

司法专业人员需要精通这些概念,以便在实际司法推理中运用它们。

普通公民也需要了解这些概念,以便更好地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运用

论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运用
补充解 释 。 另一方 面 。 在具 体案 件 的审理过 程 中 .
民众普 遍接受 的 , 并且也 符合我 国 的传 统价值 标
准 。 院对社 会利 益 、 法 个人 利益进 行价值 衡量 . 并 把社会 利益 置于优 先位置 从而得 出 的判 决结果 .
打击 了“ 包二 奶” 等不 良社会 风气 . 取得 了 良好 的
社 会效 果 . 符合 大众 利益 。 f ) 三 利益 衡量 德 国著名 法学 家卡尔 ・ 拉伦茨 认为 .在利 益 冲突发 生时 . 司法裁判 根据 它在具 体情况 下赋予 各 该法 益 的重 要性 .来从 事 权 利或 法益 的 “ 衡
量 ” 在位 阶相 同的法益 发生 冲突 时 , 益衡量 。 法

法 官也 面 临着 对某 些 混淆 不 清或 者语 意 不 详 的
关键 词 : 式推 理 ; 形 实质推 理 ; 价值判 断 ; 利益衡 量
中图分类号 : 9 5 1 D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2 8 ( 0 )6 0 2 — 4 10 — 2 X2 90 — 0 6 0 0
维 严谨 和结果 的确定 性 . 实质推 理更加倚仗 于逻
概念 的价值补充 . 而狭义 的解释则仅 指对现有法
收稿 日期:0 9 ¨一 7 20 一 0
}作 者简 介 : 丽 君 (94 )女 , 庆 市 开县 人 , 姚 18 一 , 重 中国政 法 大 学 民商 经 济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生 。
2 6
姚丽 君 : 实 质 推 理 在 我 国 司法 裁 判 过 程 中 的运 用 论
律 规范 的涵 义 或 当初 制定 该 法 的意 图进 行 具体
则适用 原则 的做法 . 但不 可否认该 判决是 被广 大

法理学 实质推理

法理学 实质推理

法理学实质推理
法理学实质推理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过对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实质性内容的推理,来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方法。

在实践中,法律问题往往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而是需要对法律实质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是法律实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实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是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思想。

法律制度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有机结合,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推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对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和理解。

法律规则是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法律实质,只有对法律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要对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理解。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是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思想。

只有对法律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理解。

法律制度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有机结合,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只有对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法理学实质推理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需要对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运用实质推理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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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作者:高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 ;要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

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实质推理司法实践自由裁量司法公正作者简介:高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65-02一、实质推理概述(一)实质推理的概念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实质推理的特征1.可适用范围较小。

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

“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

即只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

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2.结论确定性程度较低。

在实质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综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其推论结果融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认知能力在审判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由于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或推论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实质推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确定性。

3.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合理。

实质推理以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时甚至会照顾到特定群体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条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

胚胎争夺案中,二审法院将受精胚胎定义为含有家族遗传信息与双方父母有生命伦理上密切关联性的特定的物,同时,基于对双方父母“失独”之痛的情感考量,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监管和合法处置权。

这一判决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入了人情与仁义,是对实质推理追求结论合理的体现。

(四)实质推理的优点1. 实质推理能有效地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

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性,不能对现实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因而在促进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国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首选是形式推理,通过形式推理对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初断,但是随着案件从起诉、调查、辩论等各种程序的依次进行,只要法官在其中运用了实质推理,就会对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一个价值评价,一旦形式推理的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就能及时对其进行修正。

在我国,随着法学教育的高等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过专门性训练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案件,就能关注到个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无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运用实质推理对其进行修正。

2. 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变化,新的矛盾类型不断涌现,继而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便对法律进行调整。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

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迫切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善于运用该方法,使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明“有理有据”,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其中公平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原则。

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些理念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维护秩序和追求形式正义上的价值,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

以胚胎争夺案一审、二审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两种判决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但从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反响来看,二审的结果显然更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出法律对公民的关怀,更能体现出司法的实质公正。

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惩戒公民的行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实质法律推理便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步骤。

二、实质推理在实践中的运用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同时,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过于强烈,法官处理案件不再仅仅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相反作为一项职业,法官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与升迁,断案时越来越谨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审理。

法官审案就是单纯的寻找法条的过程,不敢越过法条的界限。

面对法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决断,而是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处理或者层层申报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实质法律推理受到严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实质推理的适用。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很小。

民商事领域中,社会生活迅速变化与立法滞后性这一对矛盾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只是对形式推理实践缺陷的一项修正,并没有将实质推理真正地运用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

三、完善实质推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策略(一)赋予法官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质性推理过程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便是由价值判断总结出大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骤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多年,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已经普遍较高,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赋予他们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案遇阻是自觉运用实质推理做出合理判决。

这里便要解决两个问题:1.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实质推理的实现必须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和范围很狭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政权力的影响较大。

首先,应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建设,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其次,鼓励法官对新型复杂案件进行实质推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与分析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的理念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序良俗原则、当地风俗习惯等对案件做出判决。

2.确定合理的限度。

法官的自由裁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是实质推理的关键步骤,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为界,区分对待。

对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在两者之间做不断的调解与释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能消极的认同与接受,且不会对该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与困扰为标准。

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的人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各项事实,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为相当的判决,即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足以惩戒被告人为限。

(二)促进实质推理中的语用学转向法律推理与语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仅要借助语言来进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言说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是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舍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

它在命题内容的基础上,加上语用力量,通过语用行为来表达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影响并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强调主体间性,即主体与同样作为主体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与相关性。

要求对内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对外法律推理的结论应当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其次,法律语用推理对语境的依赖性很强,法律推理过程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思维模式,需要在动态的语境下去理解和明确话语含义。

实质法律推理以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为大前提,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强,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较大限制,可适用范围较小。

促进实质推理的语用学转向,将实质推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主体间性的动态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实质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当转向后的实质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审判工作中时,冤假错案出现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现代社会,司法追求的目标已不再仅仅是合法性,司法活动承载了比以往更多的价值。

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更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质推理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本文重点介绍了实质推理的特征、优点,也针对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对实质推理推广适用的一些建议,希望实质推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能得到广泛运用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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