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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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 : 对 本 院 已经 发 生 法律 效力 的确 认 决 定 , 发现 确 有错 误 需 要
撤 销的, 由院长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 , 裁定撤销原 确认决定书 , 重新作 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当前我 国处于社会矛盾 凸显期, 各类 民事纠纷 日益增 多, 充分 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 基层 ,对 及时化解 矛盾纠 纷, 促 进 社会 和 谐 稳 定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2 0 1 2 年《 民事 诉讼 法 》 的 修

民调解法》 仅在第三十三条对司法确认作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其在 申 晴审查 、 文书制作 以及监督救济等 方面仍有诸多探讨空间。 ( 一) 审 查 确 认 的 对象 不 明确 依通常理解 , 司法确认一般是采取“ 全部确认 ” 或“ 全部不予确 认” 的方式, 也就是说, 调解协议的内容只有全部有效 , 法院才能予 以确 认 , 若 协 议 内容 是 部 分 有 效 部 分无 效 的 , 则不 予 确 认 。 ( 二) 司法确认的监督救济程序缺失 经 司法 确 认 生 效 后 的 调解 协 议 ,可 能 出 现 因 调 解 不 慎 或 审 查
关键词人民调协议司法完善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立法目的按照若干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刚 法 律 化 解 纠 纷 的 能力 , 不 断调 动 人 民调 解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树 立 起人 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 最大限度 的节约 了司法资源, 减轻 了法 院 的讼 累 。 这 无 疑 使 得 人 民 调解 工 作 更 加 健 全科 学 , 面 对 新 的社 会 形势发展, 游 刃有余地发挥了维稳作用 。 二、 人 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 制在实践 中的不足 作 为一项新兴 的司法制度 , 法律 的规 定往往过 于笼统 , 如《 人
人 民调解协议 司法 确认 机制 的不足与完善
◆ 冯佩 珊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院 【 摘要 】 人 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 中国特 色的法律制度, 它是诉讼程序 之 外化 解矛盾 、 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 , 它是提 高公 民法制观念和道 德 水平、 推进基层 民主 法制 建设 的有效途径, 它是 新时期维护社会 稳 定的“ 第一道防线” 。 目前, 我国正在通过对人 民调解工作进行 一
改 进一 步完 善 了调 解 与诉 讼 相 衔 接 的机 制 。 《 人 民调 解 法 》 已经 规 定 了对 调 解 协 议 的 司 法确 认 制 度 , 经 司 法 确 认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为 做 好 法 律 的衔 接 , 在新 《 民事 诉 讼 法 》 的“ 特别程序 ” 章 中设 立 专 节 规 定 “ 确 认 调 解 协议 案 件 ’ 明确 规 定 当事 人 申请 司法确认 的程序和法律后 果,在人 民调解与 民事诉讼之间架起 了 座桥梁, 有助于提高人 民调解组织运用法律化解纠纷 的能力, 不
四川
Fra Baidu bibliotek
成都
6 1 1 1 3 0 )
部分有效部分无 效的人民调解协议 , 应区分 以下情况处 理: 其一 , 调解协议 中有关双方核心争议 内容有效 的, 应予 以确认, 其他非主 要 部分 不予 确 认 ;其 二 , 调解 协 议 中有 关 双 方 核 心 争 议 内容 无 效 的, 对 调解协议整体不予确 认; 其三 , 对 无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内容 无论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予确认; 其 四对 些尝试和创新, 使这一 中国独有 的法律制度重新绽放 活力。本文通 或无法执行 的, 风俗 习惯、 伦理道德等不作确 认。 过从人 民调 解协议 司法确认 的相 关概念入手 ,并且对 司法确认程 作为调解依据 的乡约 民俗、 序等进行总结和反思 , 以期推动这一创新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 ( 二) 进 一步 明确 司 法 确 认 的 范 围 【 关键词 】 人 民调 协议 司法 完善 目前 , 我 国人 民调解 涵 盖 的范 围较 广 , 但 并 非 所 有 的人 民调 解 组织调解的纠纷都可 以进行司法确认 ( 由于纠纷类型 的多种 多样 以及 各 种 新 类 型 矛盾 的 出现 ,正 面 的概 况不 可 能 穷尽 所 有 的纠 纷 人 民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的 立法 目的 类 型 , 因此 有 必 要 从 反 面 对 不 宜进 行 司 法 确 认 的纠 纷 予 以 明确 除 按照《 若 干 意 见》 第 二 十条 、 第 二 十 五条 的规 定 , 司 法 确 认 是 指 《 若 干 意 见》 明 确 规 定 不 予 确 认 的情 形 外 , 还 有 以 下 几 类 纠 纷 不 适 指对于涉及 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经行政机关 、人 民调解组 宣进行司法确认 : 一是人 民调解组织化解的信访矛盾 ; 二是案情 复 织、 商事调解组织、 行 业 调 解 组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调 杂 ; 涉案金额较大 的民商事 纠纷 ; 三 是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 ! 社会影 解 达 成 的 具 有 民事 合 同性 质 的 协议 ,经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签 字 盖 响 较 大 群 体 性 纠纷 。 章后, 当事 人 可 以 申请 有 管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其 效 力 。 因此 , 司 ( 三) 建 立 司法 确 认 的 监 督 和救 济 程 序 法确认制度 是指人 民法院依据当事人 的申请,对调解协议 的法律 对 于 生 效 后 的调 解 协 议 ,如 果 出现 了审 理不 严 导致 错 误 确 认 效力进行确认的一项制度 。人 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在人 民调 的情况可 以参照审判监督程序予 以救济 ( 实践 中, 江苏省高院出台 解 与 民事 诉 讼之 间架 起 了一 座 桥梁 ,有 助 于 提 高 人 民调 解 组 织 运 的 《 关于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程 序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试行) 》 第 二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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