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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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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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薪酬包括: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6)非货币性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5)丧葬补助费

(6)抚恤费

(7)职工异地安家费

(8)独生子女费

(9)探亲假路费

(10)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5)—(10)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1)职工体检费(包括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

(12)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

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5)住房公积金

((1)—(5)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6)洗理卫生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财工字[1994]409号))

(7)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摘自《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摘自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答记者问)

四、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限制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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