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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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为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而设置的专项经费。为加强我校福利费的管理,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调动教职工努力工作、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由校财务处按月足额拨给学校福利委员会,并在财务处建立专门帐号。

二、享受对象

福利经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使用范围

教职工福利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待遇、教工之家和教职工食堂等场所集体福利设施的购置维护、适当补贴教职工的生活困难及其他福利方面。

(一)教职工集体福利

1、集体福利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财政部文件)

2、全校教职工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市总工会有文件)

3、女教职工“三八节”慰问,教职工子女儿童节慰问等(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4、友好中小学“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教职工本人及依靠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突发灾难,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财政部文件)

2、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无依据,按高校通行惯例)

3、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慰问费(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4、教职工结婚、生育礼金;(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5、当年退休教职工;(无依据,按学校惯例)

6、慰问老红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市教委文件)烈士遗属、(市府办公室文件)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等(总工会每年对建档

职工有年节慰问金发放标准六节共400元旦春节200,五一端午100,中秋国庆100)

7、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 (市财政局、教委文件)

8、教职工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财政部文件)

9、教职工去世慰问,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财政部文件)

不得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劳务费以及用作招待费、娱乐费等方面。

四、福利费使用的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集体福利

凡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提出计划,学校福利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支出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大病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家庭承担医药费达十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2. 大病生活补助。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不能工作的,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000元;

3.突发性灾难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突发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以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部门工会讨论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校工会提交学校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原因的补助为一次。

4.教职工首次患重大疾病或复发住院的,住院慰问费2000元,凭医院证明办理相关费用;

5.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500元,凭入(出)院证明办理相关费用;

6.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慰问费 500元,凭献血证办理相关费用。原则上一年内发放慰问费一次。

7.教职工结婚礼金300元,由部门工会负责办理;

8.教职工生育礼金300元,由部门工会负责办理;

9.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每人金额500元;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10.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年节购慰问品,标准为:端午节、中秋节每个节每人200元,春节每人300元;春节慰问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每人2000元,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11、慰问老红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每人每年1000元,由校办负责办理。

12、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每学期报销管理费,每个儿童单职工200元,双职工400元。教职工凭就读学校收费发票,由校工会审核报销。

13、教职工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按***市相关标准执行。

14、在职教职工去世,慰问费2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费1000元,按学校慰问办法规定办理相关费用;

15、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教职工提出申请,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研究补助标准。

五、经费管理

1.学校福利经费的使用由校工会牵头负责,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福利委员会、部门工会等协助,根据本规定的支出项目及支出标准组织实施。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福利经费的账务核算。

2.按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校工会主席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除部门负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3. 每年由财务处向教代会报告福利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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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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