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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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章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七
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设计、建造及经营连接汀九与凹头的隧道及有关连道路,并就维修专营权区域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该区域收取使用费的事宜,规管使用该区域的车辆的交通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474章第35条委员会的不再存在
(1)当公司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第53(1)条终止时─
(a)除在实施(b)段的规定的所需范围内,委员会及基金即不再存在;及
(b)在上述权利及义务终止当日,委员会须将组成基金的款项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2)当委员会及基金根据第(1)款不再存在时,本部及第X部关于委员会及基金的条文即失效。

(3)第(1)或(2)款的施行不得影响在上述委员会及基金不再存在前已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已取得、产生或招致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亦不得影响就该等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而提起、持续进行或强制执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仲裁或补救。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36条定义
第X部
帐目及使用费增加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年度”(year),除附表4注2另有规定外─
(a)如开始经营日期是在1998年或其后任何公历年内的─
(i)8月1日;或
(ii)9月30日;或
(iii)8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的任何一日,
指自该开始经营日期当日起至下一年的7月31日止的期间,以及自该下一年的8月1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的期间;(b)如开始经营日期是在1998年8月1日之前,指自该开始经营日期当日或1998年6月1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1999年7月31日止的期间,以及自其后的8月1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的期间;及
(c)如开始经营日期是在─
(i)1998年或其后任何公历年内的9月30日之后;或
(ii)1999年或其后任何公历年内的8月1日之前,
指自该开始经营日期随后的8月1日起计的12个月期间,以及自其后的8月1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的期间;“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附表3指明的日期;
“最低估计净收入”(Minimum Estimated Net Revenue) 就任何一个年度而言─
(a)指在附表4第2栏指明的该年度的最低估计净收入的款额;或
(b)凡任何该等款额依据工程项目协议予以调整,指经如此调整的款额;“最高估计净收入”(Maximum Estimated Net Revenue) 就任何一个年度而言─
(a)指在附表4第3栏指明的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的款额;或
(b)凡任何该等款额依据工程项目协议予以调整,指经如此调整的款额;“预期的使用费增加”(anticipated toll increase) 即公司预期它有资格依据第39(1)条实施的使用费增加;
“实际净收入”(Actual Net Revenue) 就任何一个年度而言,指公司在该年度从任何来源得到的以累算基准按照公司的正常会计原则而计算的总收入(利息入息及在就开始建造日期后但在开始经营日期当日或之前发生或出现的任何作为、事件、不作为或情况而收取的任何资本性质的收入或其他收益,则不计算在内),减去─
(a)利息开支;及
(b)该年度的经营成本,全部按照工程项目协议中计算净收入的条文而计算及调整(如适当的话)。

(2)在实际净收入的定义中,“利息入息”(interest income)、“利息开支”(interest expense) 及“经营成本”(operating costs) 具有工程项目协议所分别给予“interest income”、“interest expense”及“operating costs”的涵义。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37条呈交实际净收入报表
(1)公司须在每个年度终结后的30日内,或在局长在个别情况下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局长呈交该年度经公司所委任的核数师审计的公司实际净收入报表。

(2)局长须在下列期间内,通知公司他是否对根据第(1)款呈交的实际净收入报表感到满意─
(a)每个年度终结后的90日;或
(b)自接获根据第(1)款呈交的实际净收入报表当日起计的60日,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3)局长须为施行第(2)款,按照工程项目协议的有关条文,就该实际净收入报表作出决定。

(4)局长在接获该实际净收入报表后,可要求公司提交与该报表有关的进一步资料,而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遵从该要求。

(5)如局长根据第(2)款通知公司他对该实际净收入报表不感满意,而局长及公司亦未能就该报表透过按照工程项目协议的条款进行的谈判达成协议,则该事宜须交由为此目的按照工程项目协议委任的独立专家解决,而该专家就该实际净收入报表所关乎的事宜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74章第38条拨入基金的款项
(1)如公司在任何一个年度的实际净收入超过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须将实际净收入及最高估计净收入的差额拨入基金。

(2)根据第(1)款须拨入基金的款项,须在该款项所关乎的年度终结后的随后的12月31日或之前拨入基金,或在考虑到工程项目协议的情况下属适当的较后日期或之前拨入基金。

(1995年制定)
第474章第39条实施预期的使用费增加
(1)在符合本部及工程项目协议的规定下,公司可按照本部及工程项目协议,在专营期内,在每个指明日期实施使用费增加。

(2)如公司在紧接有指明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的实际净收入,是少于该年度的其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以书面向局长申请,按适当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的款额增加使用费。

(3)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须在根据第37(1)条呈交有关年度的实际净收入报表时同时提出。

(4)凡局长接获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则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局长须在可实施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如予以实施的话)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通知公司─
(a)它可实施适当的使用费增加;或
(b)根据第43条从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予公司。

(5)如公司根据本条提出申请,而局长对就该申请所关乎的年度而呈交的实际净收入报表不感满意,则─
(a)凡争议中的实际净收入的款额并不影响公司根据本部实施使用费增加的资格,则第(4)款须予适用;而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依据第37(5)条所述的谈判或依据该条将事宜交由独立专家解决后─
(i)局长与公司同意实际净收入的款额令公司有资格根据本部增加使用费;或(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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