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6
胜利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遵守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外来人员对公司信息资源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外来人员,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访客等。
三、管理职责1.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3. 各部门员工负责对来访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的提醒和监督。
四、管理措施1. 信息安全宣传教育(1)公司应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教育。
2. 访问登记(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必须向接待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登记。
(2)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访问目的、访问时间等信息,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信息访问权限控制(1)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访问公司内部网络和信息系统。
(2)如需访问,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信息安全意识提醒(1)各部门员工应提醒外来人员遵守公司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泄露公司信息。
(2)外来人员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时,应主动删除或销毁涉及公司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5.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如发现外来人员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各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2)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信息管理是公司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企业正确决策的前提和依据。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的管理,保证内部报告的及时传递和信息决策。
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从外部接收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军方信息、研发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信息形式包括文件、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等.二、信息管理原则1、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
2、各部门应保持开放、协作心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或传递给相关部门知悉。
3、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以正常的信息传递方式传递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加入个人主观臆测的信息。
4、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信息传递的范围,不得将受控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信息处理程序1、对外来重要信息的汇报、传递,各部门要以公司“呈批件"形式汇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2、对于民品市场信息的处理,规划市场部要严格按照《民用市场信息管理制度》执行。
3、对于军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审价等重要信息,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重要信息,研发部、规划市场部、计划生产部、财务部须以公司“呈批件”形式,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4、对于一般信息,5、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必须尽快在要求时间内给对方回复。
6、各部门要及时、详细的做好外来信息登记,建立外来信息电子档案库,包括信息接收时间、单位、事项、联系人、电话、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7、各部门须于每周五下午4点30分前将本部门本周的《外来信息汇报表》发送至办公室。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外场信息管理制度是指钛片制造公司规范外场信息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场信息是指公司员工在外出工作时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有效管理外场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外场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外场信息采集(1) 外出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所需的外场信息,包括客户需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等。
信息采集应客观、真实、全面。
(2) 外场信息采集应尊重客户和竞争对手的隐私,不得采集和使用违法、不道德的信息。
2. 外场信息整理(1) 外场信息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可查阅性和便捷性。
(2) 外场信息整理要求细致入微,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利用。
3. 外场信息存储(1) 所有外场信息均需存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擅自外传或私自保存数据。
(2) 外场信息存储要求保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外场信息使用(1) 外场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交流。
(2) 外场信息使用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授权,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制度执行1. 外场信息管理责任制(1) 公司领导应明确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限,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外出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采集情况和工作进展。
2. 外场信息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外场信息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外场信息培训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场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外场信息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 外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对于信息管理和安全的学习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经营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外部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监督,确保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部信息提供者,涉及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发布和保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真实性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四)保密性原则:加强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五)共享性原则:促进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共享和利用。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部信息收集体系,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渠道和责任。
第五条信息收集渠道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官方渠道;(二)行业报告、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市场渠道;(三)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社会渠道;(四)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企业渠道。
第六条信息收集责任:(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部信息的收集工作;(二)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确保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三)信息收集人员应主动与外部信息提供者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信息整理与存储第七条信息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信息性质、来源、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二)归档管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档,确保信息可追溯;(三)更新维护: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八条信息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性: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二)可靠性:确保信息存储设备的稳定性和数据恢复能力;(三)便捷性:方便员工查阅和利用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九条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性:在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信息;(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四)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一)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传统媒体;(三)行业会议、论坛等线下活动。
尤夫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提供人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海普瑞: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1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管理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外来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来技术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的各类外来技术人员。
第三条外来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外聘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外聘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4. 与公司项目需求相符。
第五条外聘程序1. 由用人部门提出外聘技术人员需求,报人力资源部审核;2. 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需求,对候选人员进行筛选;3. 用人部门与候选人员协商确定聘用事项;4. 人力资源部与候选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外来技术人员岗位职责1. 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2. 参与项目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3. 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技术工作;4.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护公司技术秘密。
第七条外来技术人员权限1. 在项目范围内,对外聘技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 参与项目的技术评审、验收;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
四、管理措施第八条外聘技术人员管理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聘技术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考核、解聘等工作;2. 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技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3.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外聘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九条考核与奖惩1. 人力资源部制定外聘技术人员考核标准,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2. 对表现优秀的外聘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外聘技术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信息系统历年真题填空题汇总
1、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包括计划、控制、预测、和辅助决策功能。
(2007年上)2、Microsoft project包括基本数据输入、数据计算处理、人机交互式调整以及项目信息输出模块。
(2007年上)3、将网络上各结点通过点到点的通信线路与中心结点连接起来的网络被称为星型网络。
(2007年上)4、电子计算机主要由主机和外部设备两部分组成。
(2007年上)5、适合于用户需求不清、业务理论不确定、需求经常变化情况的MIS开发方法是原型法。
(2007年上)6、用原型法开发信息系统采用自底向上策略,面向对象方法是将数据和操作封装在一起作为一个对象。
(2007年上)7、可行性分析包括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管理上的可行性。
(2007年上)8、绘制数据流程图时应是自顶向下,逐层分解地进行。
(2007年上)9、输入设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输入量小、输入简便、数据转换少和数据尽早检验。
(2007年上)10、电视机代码“TV-A-28”属于助记码。
(2007年上)11、衡量程序的指标包括可维护性、可靠性、可阅读性和效率。
(2007年上)12、按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定义,项目是某一独特产品、服务或任务所做的一次性努力。
(2007年上)13、项目管理具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需要通过专门的组织实施。
(2007年上)14、信息系统的组成包括系统输入、处理、输出和反馈。
(2007年下)15、由若干独立的企业组成的临时性的、动态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的、能适应市场快速响应,通过最佳组合来实现任务的组织称为虚拟企业。
(2007年下)16、ERP以MRPII功能为核心,但又扩展了其功能。
(2007年下)17、在计算机网络中,可以放大增强信号,对弱信号进行再生的设备是中继器。
(2007年下)18、数据模型包括层次模型、网状模型、关系模型和面向对象模型。
(2007年下)19、u/c矩阵中的u代表使用,c代表创建。
(2007年下)20、组织结构图用于反映组织内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天山纺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2010年4月) 2010-04-22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管理,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它重大事项的敏感信息,该等信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证券时报》或巨潮网上正式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或处置财产的决定;(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三)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重要信息;(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
雏鹰农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一、背景介绍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及保护公司信息,特制定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的准确报送和合法使用。
二、信息报送范围1.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稿、声明等;2.公司重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报表、市场研究报告等;3.公司参加的重要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会、会议、招聘会等;4.公司业务合作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
三、信息报送要求1.报送时间:根据不同信息的紧急程度,报送时间应提前规定,以确保及时性;2.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或口头汇报等方式均可,但必须确保准确传达;3.报送对象:报送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公司管理层、合作伙伴或相关部门;4.报送内容:报送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持;5.报送反馈:报送后,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反馈报送情况,以便进一步跟进。
四、信息使用规定1.权限控制:公司应设立信息使用权限,确保信息只向有关人员开放,未经许可不得传播;2.保密要求:公司员工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将有关信息外泄或用于非法用途;3.合理使用:公司员工在使用信息过程中应合理使用,不得滥用或超出授权范围;4.信息追踪:公司应建立信息使用追踪机制,记录信息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5.信息存储:公司应确保信息存储安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数据丢失或破坏。
五、违规处罚1.对于未按时报送信息或报送内容不准确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将接受相应的内部纪律处分;2.对于滥用、外泄或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于信息使用不当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扣减绩效奖金、调整职位等;4.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六、制度监督与改进1.公司将定期开展内部巡查,检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2.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宝利沥青: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北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履行相关内幕信息保密程序。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项目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办法
广州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外部奖罚信息管理,及时表彰先进,快速处理各类投诉问题,有效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减少外部处罚、投诉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信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项目管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外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制度配套、上报流程、时限、信息内容管控等工作。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管项目涉及突发事件、外部奖罚信息的上报、处置、奖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突发事件是指在管工程出现的安全、质量事件。
(一)安全事件:在管项目发生施工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或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项目发生火灾、基坑坍塌、支模坍塌、脚手架坍塌、起重设备坍塌等危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及其他涉及安全的应急响应事件。
(二)质量事件:在管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且对我司有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外部奖罚信息是指在管项目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业主及其它相关外部单位对监理部(人员)的表扬、奖励及处罚、投诉信息。
(一)表扬及奖励信息1、各级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所设的奖励(包括相关协会)。
2、各级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表扬。
3、业主单位的书面表扬与奖励。
4、其它外部单位表扬。
(二)处罚及投诉信息1、质监、安监机构现场检查,发出的停工整改通知单(涉及监理部明显失职的)。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网上不良行为、不规范行为及项目质量安全动态扣分等。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网络的通报批评(包括相关协会)。
4、业主单位的书面投诉、合同处罚等。
5、其它外部单位投诉或批评。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工程技术部是外部信息管理主责单位,负责上报信息的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处罚及投诉信息处理的跟踪管理,对外部信息涉及单位和人员提出奖罚意见。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是外部信息上报主责单位,应组织学习外部信息上报要求,必要时制定本部门配套制度,严格按要求进行外部信息上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