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转让之成立与生效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1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就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股东将原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全部(或部份) 万元转让给让给,转让金为万元。
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万元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双方均已认可。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五、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书八、本协议一式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股东谨此确认: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受让方:其他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2出让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受让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转让股权第一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经号《验资报告》验证,甲方认缴出资额已足额到位。
出资转让协议精选版(八篇)
出资转让协议精选版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出资转让方(甲方):出资受让方(乙方):甲方及其他股东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设立时,甲方出资为人民币_____元。
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甲方出让其出资万元给乙方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同意甲乙方出资转让(见公司股东决议);二、甲方在公司的出资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万元出资的转让;三、乙方在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支付甲方转让金人民币_____元;四、甲、乙双方出资的变动不影响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动;五、甲、乙双方负责协助公司办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变更手续,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请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决议(变更股东名称内容)以及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自股东变动之日起____日内);六、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之后起,甲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变更登记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受;七、本协议壹式肆份,公司留贰份,甲、乙双方留壹份。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资转让协议精选版(二)转让方(甲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公司出资额人民币_____元,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公司全部财产为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自愿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受让。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1、甲方以人民币_____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沪高法[2003]216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1.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行政审批与报批义务为视角
要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仍是司法处理的难题 ,特别是股权转让合 同订立之后,行政审批之前的合 同效力问题。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制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及到 民事合 同的效力,尤其是合同无效与合 同未生效的区别 问题,涉及 到对合同拘束 力的理解和考量 ,涉及到我国 目 前法律规定的冲突 问题 对于这 一问题的 解决,以及报批义务的规定,我国相应 的司法解释仍存在 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 以上几个方面阐述 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建议。 【 关键词 】合同未 生效 ;合同拘束力;报批义务
Ec o n o mi c& T r a d e U p d a t eS u m. NO. 27 7 Ma y . 2 0 1 3
浅谈外 商投资企业股 权转让合同 的成立 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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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行 政 审 批 与 报 批 义 务 为 视 角
郭传凯 李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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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政法 大 学研 究生 院 ,北 京
一
、
生 效 要 件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约 定 的 , 即 意 味 当 事 人 有 意 在 交 易 协 商 已 经大 体 成 熟 而 仍 有若 干 不 确 定 因 素 时 ,把 这 些 不 确 定 因素 变 成 条 件 ,而 先 确 定 交 易 的拘 束 力 。此 时 ,有 拘 束 力 而 无 义务 的状 态 正 符 合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自无 不 妥 ; 在 法 律 规 定 生 效 要 件 的 情 形 , 尽 管 多 数 情 形 下 , 当 事 人 既 已 作 成 合 意 , 纵 无 法 律 “义 务 ” , 也 会 有现实 “ 利 益 ”去 主 动补 正欠 缺 的 要件 ,使 契 约 发 生 效 力 ,而 不 会 滞 留 于 不 生 效 的 状 态 。 ④苏 教 授 的 这 一 观 点 秉 承 了 一 个 理 念 : 既 然 法 律 不 强迫 认 定 此 时 的 合 同状 态 为 无 效 , 那么 也 自无 必 要 强 迫 合 同 实现一 一 以强加给 一 方 当事 人积 极义 务 的方 式 。 与 上 述 观 点 相 反 , 也 有 学 者 持 合 同 的 拘 束 力 可 以产 生 报 批 义务 的观 点 。例 如 赵 旭 东 教 授 就认 为 ,合 同的 法 律 约束 力 ,应 是 法 律 赋 予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的 强 制 力 , 即 当 事 人 如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即产 生 相 应 的法 律 后 果 ,包 括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合 同约 束 力是 当事 人 必 须 为之 或 者 不 得 为 之 的 强制 状 态 ,主 要表 现 为 : 1 、 当事 人 不 得擅 自变 更 或 者解 除合 同; 2 、 当 事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合 同义 务 ;3 、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履 行 一 定 的 给 付 义 务 , 如 完 成 合 同 的 报 批 、 登 记 手 续 , 以 使 合 同 生 效 ; 不 得 恶 意 影 响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条 件 成 就 或 不 成 就 , 不 得 损 害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期 待 利 益 。 将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为 广 义 上 的 合 同 效 力 与 狭 义 上 的 合 同效 力 :前 者 是指 合 同 的约 束 力 , 它存 在 于 合 同 自成 立 至 终 止 的 全 过 程 , 合 同 有 效 和 合 同 无 效 中 的 “效 力 ” , 非 指 当 事 人 对 合 同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实 际 享 有 与 承 担 , 而 是 指 合 同 的 法 律 约 束力 ,这 正 是 《 合 同法 》 第 5 6 条 前段 关 于 “ 无 效 的 合 同或 者 被 撤 销 的 合 同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的 立 法 根 据 ; 后 者 则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权 利 义 务 的 发 生或 消 灭 ,它 存在 于合 同 自生 效 至 失 效 的全 过
大陆新公司法对台湾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的借鉴
62006.12大陆新公司法对台湾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的借鉴□孙光建徐炜(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海峡两岸公司法都源于大陆法系公司法,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方面,相同之处很多,但是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新修订的大陆公司法在对台湾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并完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创造性规定。
关键词台湾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46-02一、祖国台湾公司法有限公司出资转让的法律规定(一)股东出资转让之生效要件即股东之同意祖国台湾《公司法》第111条第1项、第2项及第4项,分别就非董事之股东、董事及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之出资转让他人时,应经股东同意之要件,为股东出资转让之生效要件。
以下分述之。
1.非董事股东之出资转让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股东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
此处之股东,系指非董事之股东,观之本条第3项规定自明。
此处之转让,解释上应包括所有有偿与无偿之权利转移行为。
因原股东死亡而导致的遗赠、继承,是否也应适用本条之规定?对此,本文认为如果出于股东出资转让限制之目的是维持公司股东间和谐信赖关系观点,那么原股东的继承人或遗赠相对人,未必被其他股东所信赖,所以应该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应该适用本条之规定。
股东转让其出资,其另一个重要意义是为股东收回投资。
因为有限公司无退股的制度,2001年修正之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有限公司减资,但有限公司减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却对于那些在公司存续之中有收回投资需求的个别股东,并不适用减资的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有意转让出资的股东无法依据第111条第1项规定取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
将会阻绝该股东收回投资之机会,这种要求也过于严苛。
故《公司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前项转让,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事项”。
股东出资转让合同范本
股东出资转让合同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的股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该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股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上述股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3.2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4.1 甲方声明,其对转让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2 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涉及公司股权结构、股东权益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主要针对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探讨,分析其法律效力、风险防范等方面,以期为股权转让实践提供参考。
二、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概述(1)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定义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在我国,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因此,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股东可能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2)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2)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承担在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确保转让方已履行出资义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方出资责任规则之构造与缺漏填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第1款释评
④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52 页。 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6423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230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 1753 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 277 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鲁 02 民终 12403 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 05 民终 109 号民事判决书。 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 301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230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 院(2020)最高法民申 2285 号民事判决书。 ⑦ 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4828 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 0505 执异 16 号 执行裁定书。 ⑧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 民终 1516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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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5 期
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方出资责任规则之构造与缺漏填补
股东出资转让协议样书6篇
股东出资转让协议样书6篇篇1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甲方:(出让人)地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人)地址:身份证号码:为明确甲方与乙方就股东出资转让事宜之权利义务,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转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数量为【具体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具体比例】。
1.2 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具体数量】股,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具体比例】。
二、转让价格2.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的价格购买甲方持有的股份。
2.2 股份转让款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具体时间】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股权过户3.1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具体时间】日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3.2 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四、附条件的股权转让4.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受到如下附条件限制:(1)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批准;(3)公司应无股东提出其行使优先认购权;(4)公司应无股东针对乙方身份提出异议;(5)甲方无违反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具体地点】,签署日期为【具体日期】。
5.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
5.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应当自愿签署并履行相关义务。
愿双方合作顺利,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
篇2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 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 公司为明确双方在股东出资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股份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转让股份”)______________ 个(占公司股份总数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出资额转让协议书5篇
出资额转让协议书5篇篇1出资额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资额”)进行转让,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资额转让事项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承担甲方持有出资额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1.2 出资额转让发生后,乙方享有出资额所带来的全部权益,并承担因出资额所产生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1.3 出资额转让的价格为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1.4 出资额转让发生后,乙方将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出资额转让的合法有效。
二、陈述与保证2.1 甲方陈述并保证:(1)甲方是出资额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其转让给乙方;(2)出资额的转让不受限制,无须经公司或其他方的同意;(3)出资额没有被任何第三方强制扣押、冻结或受限制;(4)出资额没有任何债权人对其主张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
2.2 乙方陈述并保证:(1)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2)乙方对出资额的获取、使用及转让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完全责任;(3)乙方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能够完成对出资额的转让。
三、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的____________倍。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
若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其他事项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年。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特殊限制吗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特殊限制吗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的企业,如果国家是唯⼀的出资⼈,就是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可以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没有特殊限制?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特殊限制吗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有特殊的限制,转让股权的,⼀般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合同成⽴之后股权就转让了吗股权转让合同成⽴不代表股权已实际转让实际上,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可以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谈,更不能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成⽴,就代表股权已经转让。
⼀般来说,如⽆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与受让⽅签字盖章后,就⽴即成⽴⽣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权转让⽅与受让⽅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双⽅协商⼀致的,就能签订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涉及股权何时发⽣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何时取得股东⾝份的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只是确定了转让⽅与受让⽅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效后,转让⽅可能依约履⾏,将股权交付受让⽅,也可能⼀⽅或双⽅违反合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B 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
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
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 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 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
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成立公司出资协议书5篇
成立公司出资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成立公司过程中的出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顺利成立并规范运作。
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明确了各方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出资事宜,规定了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事项,以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准确、合法。
二、公司成立1.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2. 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3.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
三、出资方1. 出资方一:【出资方名称】,出资比例:【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出资期限:【期限】。
2. 出资方二:【出资方名称】,出资比例:【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出资期限:【期限】。
3. 其他出资方应依次列明。
四、出资方式及期限1.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出资,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及时到位。
2. 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
3. 出资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约定时间】内。
五、权利义务1. 各方应按时足额完成出资,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
2. 各方应共同协作,推动公司的成立及后续运营。
3. 各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 各方应共同承担公司的风险与损失,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各方如未能按时足额完成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及其他出资方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公司无法成立或给其它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各方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各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署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字(盖章):出资方一:【出资方一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出资方二:【出资方二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其他出资方依次签字盖章。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通用10篇)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通用10篇)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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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篇一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丙方)地址:地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转让方:(乙方)受让方:(丁方)地址:地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某某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成立,由甲、乙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投资总人民币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万元。
甲方占 %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万元。
乙方占 %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万元。
现甲、乙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丙、丁双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1、甲、乙方占有限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方共投资人民币万元。
现甲方将其出资%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 %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 %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丁方。
2、丙、丁双方已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
丙、丁双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丙、丁双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合同编号:[编号]甲方(转让方):[甲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住所/注册地址:[地址]乙方(受让方):[乙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住所/注册地址:[地址]鉴于: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元,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公司住所]。
2.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持股比例]%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元,已实缴出资额为[实缴出资额]元。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部分([具体比例]%)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具体比例]%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为[金额]元,已实缴出资额为[金额]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以[转让价格]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股权。
3.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按其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转让款的支付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间]日内,将股权转让款[金额]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具体时间]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登记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具体时间]日内,共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一切税费及费用,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
四、保证与承诺1.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其合法拥有,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且未受任何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
2.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并已获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和法律规定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和法律规定一、引言股东出资协议书是股东之间在股权转让、增资等情况下的重要法律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股东出资的生效条件和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和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生效条件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签订双方意愿一致股东出资协议书需要在股东之间达成共识,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以表示双方自愿遵守协议约定。
只有当双方意愿一致,协议才能生效。
2. 内容明确具体股东出资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股权比例、股权转让条件等,以避免产生歧义或争议。
只有当协议的内容明确具体,协议才会生效。
3.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出资协议书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例如,在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才能被认可并生效。
三、法律规定在股东出资协议书方面,法律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股东出资协议书相关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协议书有一系列规定。
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出资,并保证其出资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法规定在股东出资协议书中,涉及到的合同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公司法和合同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股东出资协议书具有约束力。
例如,证券法、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等。
股东在签订协议时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在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例如,协议的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都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股东在签订协议前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请律师参与股东可以请律师参与协议的起草和审查,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确认
论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确认众所周知,投资者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公司的经营利润,一旦公司发展壮大,部分股东可能希望通过变现的方式收回当初的出资,或者希望增持自己已经拥有的股权份额。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股东往往会选择与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外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转让自己的股权或者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在这一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并且主要集中于判定股权的受让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是否已经成为涉案公司的正式股东。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股权转让是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依据受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股权转让分为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
当转让人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而当转让人只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时,转让人依然保有股东资格,并且同时受让人也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由于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未规定任何特殊或复杂的条件,所以笔者下文讨论的将主要是股权外部转让的问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一定的封闭性与人合性,因此也决定了其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将受到较多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在这一方向的指引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做出了具体而复杂的规定。
《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想最终成功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法律赋予了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出资转让协议书范本5篇
出资转让协议书范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出资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出资份额。
二、出资转让事项1.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_____%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方。
2. 出资份额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3. 出资份额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详见本协议其他条款。
三、声明和保证1. 甲方保证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出资份额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2.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出资份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冻结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
3. 乙方保证其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受让甲方出让的出资份额。
四、权利和义务的转让1.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出资份额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 乙方应遵守目标公司的章程及协议,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3.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目标公司的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五、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履行过程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信息安全。
六、违约责任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目标公司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本协议在_______(甲方)、_______(乙方)和_______(合伙企业)之间签订。
鉴于甲方有意将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乙方,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
2. “出资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权益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出资1. 甲方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的_______%的出资权益转让给乙方。
2. 转让的出资应包含其所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企业经营决策参与权等。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出资的转让价格为_______元人民币。
2.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转让款项全额支付给甲方。
四、权利和义务的转让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享有甲方在合伙企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甲方应确保转让的出资权益无争议,无抵押,无第三方追索权。
五、合伙企业的变更1. 合伙企业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甲、乙双方的出资变更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甲方和乙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保证和承诺1. 各方应保证本协议的有效性及履行。
2. 甲方保证转让的出资权益无争议,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项。
七、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合伙企业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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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资转让”,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实践中引起纷争的问题。
本文从引起纷争的案例入手,分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准确含义,辨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东会同意及股东行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并指出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关键字: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对抗要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公司之形成各有其历史渊源,其创始于德国,为“德国立法者桌上之创造物”。
因此其综合了这几类公司的特点,是德国法的创造。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突出表现有限责任公司特性的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无退股制度,表现出了其不同于人合公司的性质。
也不同于股份公司,例外允许公司收回或收买股东之股份之规定,因此也不完全具有资合性质。
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质,也造成了股权转让效力的复杂程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以及与公司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对于股权转让之规定显呈简单,因此在实践中造成的纷争颇多。
梳理这些法律关系,辨析股权转让的效力是笔者所力图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股权转让在实践中引发的案例纷呈,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丁,甲欲转让其在丁公司的股权给公司以外的人庚,甲与庚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其他事项达成了一致。
后甲未将股权转让合同提交给股东会进行讨论,但是庚依约支付了股价。
事后公司其他股东主张,甲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属无效。
问:股东会的同意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起什么作用?如果有股东提出来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又如何?案例二: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丁。
甲、乙分别将持有丁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庚,受让股权后,庚持有丁公司股权的40,甲乙丙分别持有丁公司股权的20.庚依约支付了股款并参与了公司经营。
但是丁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应的工商登记并未作变更。
嗣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庚以甲乙未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尚未生效为名将二者告上法庭,声称股权转让尚未生效,要求两被告退回股款。
该案例提出的问题是:股权转让效力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二、争议焦点分析1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是否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生效条件?从案例一我们可以看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自何时生效?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对此,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成立时就生效,其理由是:依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需履行特别批准手续,此外还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办理批准手续,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采纳的是成立生效主义。
⑴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会的同意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生效条件。
法律行为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35条虽然没有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但是如果股东会不同意或者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无异使股权转让行为不生效。
⑵第三种意见认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应当无效。
理由是:《公司法》第35条关于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而《合同法》第52条明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⑶第四种意见认为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为相对无效,而非当然无效。
解决问题的方案是,未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得对抗公司;赋予受让方事后请求股东予以承认的权利;如果仍不获同意,可以请求公司指定新的受让人或者请求其他股东买入该股权。
⑷笔者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应当首先从《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出发,探究其真实含义。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从文义上看,第35条确有使人产生歧义之处。
其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是指已经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呢?还是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呢?如果是指已经同意转让方向其他人转让的股东,那么股东的同意等于无用,因为此类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表示其不愿意转让方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
因此,有待于法律解释将之澄清。
此外,从立法目的来看,《公司法》第35条的设置,旨在两个目的:其一,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之一,在于股东之间的信任,相互信任才能共谋发展。
因此股权转让不能完全自由,法律赋予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之同意权,使得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股权转让行为完全处于全体股东的掌控之下;其二,保障股东收回投资,否则有碍于经济流通。
有限责任公司无退股制度,股东在公司存续中欲收回投资,全依赖出资转让一条途径。
如果股东想转让出资,而其他股东不同意,势必影响股东投资之收回,因此,赋予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果不同意股东不承受,则视为同意转让,以保障股东收回投资。
因此,《公司法》第35条之意图,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又保障转让方收回投资的权利。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转让股权,一定能够转让出去,区别在于向股东转让还是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如果赋予已经同意转让的股东以优先购买权,那么有违于法律本旨。
无异于允许股东反复无常,有害于交易快速便捷地进行。
其次,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它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体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意志,而合同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
成立是指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则取决于其他因素。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另外一项处于法律行为本身以外的条件才能生效。
我们称这些情形为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这些条件也可以是一项法律行为,如第三人表示同意或官方机关的行为,或自然事件。
”因此,拉伦茨对于法律行为本身及法律行为之外的条件进行了区分,只有在法律行为本身成立,而且所有生效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所从事的行为,同其“生效条件”一起共同构成某项由法律规定了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这个转让方与受让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个法定的生效条件才能生效。
而这个法定的生效条件是“第三人的同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行为。
再次,既然股东会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那么,不具备生效条件的效力如何判断呢?换言之,是无效还是可撤销还是效力未定呢?由于公司法本身并没有规定违反35条之后果,所以,我们必须依据“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这个规则,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对之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后果是无效。
但是这条规定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理解,在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特殊规定。
如果法律另行规定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后果,那么这条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例如,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尽管在法律已经对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作出规定,如《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一条也属于强行性规定,但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后果并非一律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因此,违反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并非一律无效。
那么,违反这个生效要件的行为应当属于哪种法律后果呢?可以肯定的是,不属于可撤销行为,因为撤销的情形多限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并且享有撤销权的是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那么,是否是效力待定行为呢?合同法规定了三类效力待定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显然,未经股东会同意的行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类型。
值得考虑的是,这种法律行为属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特质在于权利人没有权利处分标的物,那么股东对于转让的股权有无权利处分呢?笔者认为,公司法赋予全体股东以同意权,类似于在共有情况下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必须经过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如未同意则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之规定。
这主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性,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的创造,因此其股权非如股份公司得以自由转让,也非如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可以允许退股。
但是股东会同意及其他股东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之规定,完全与无限公司中,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及也赋予了股东以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一法理。
而无限公司股东拥有的股权具有共有性质。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未经股东会同意且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且依照《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公司法》第35条之目的,应当允许股东会事后追认。
《公司法》第35条之目的,旨在限制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股东会行使追认权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并未受到任何损害。
对于股权转让当事人来说,相当于给了他们一次机会,而这种追认权的赋予并不伤害任何人的利益。
那么如此解释法律,是完全妥当的。
2股东名册变更与股权转让效力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尚须合同的履行才能完成股权的转让。
在案例二中,庚以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为名告上法庭,声称股权转让尚未生效,要求被告退回股款。
股权转让的效力是否以股东名册变更为依据,学界对此也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⑸例如,有学者认为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股权的变动,即原股东股东权的消灭以及新股东股东权的产生。
这是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的真正内涵,强调股东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至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则在所不问。
⑹另一种观点采纳对抗要件说,认为在股东名册上予以登记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
有学者认为股权转让“只有在履行了公示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具有完全的对内对外的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