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民事诉讼法-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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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1.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7题)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选项C错误。

《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据此可知,并非涉及离婚的所有案件都不能申请再审。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原则上应该公开审理,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不公开审理。

2.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8题)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

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

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实用参考]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实用参考]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GG 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G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GG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含答案)

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含答案)

2015民事诉讼法真题精选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该题的案例原型是2015年7月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手机和欧珀手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选项是错误的。

《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

”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选项是错误的。

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2.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2题,单选)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试题(卷)与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试题(卷)与答案解析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事诉讼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

A.7日B.10日C.15日D.30日2.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A )。

A.一律发生效力B.一律不发生效力C.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D.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A.证据的来源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C.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4.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A.终结B.中止C.延期审理D.继续进行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D )。

A.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B.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C.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D.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变更当事人B.更换当事人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D.追加当事人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

A.五人以上B.十人以上C.十五人以上D.二十人以上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一审终审B.两审终审C.三审终审D.四审终审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

A.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B.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D.视具体情况而定10.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

A.甲市B.乙市C.丙市D.丁市1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2015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姓名 录取专业 研究方向 初试总分 复试成绩初复试总成绩 备注李*区域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20 569 管*区域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194 559 郑诗* 区域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202 558 王*区域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5 208 553毛聪* 区域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1 220 551 本专业考生放弃录取资格,其为第一递补陈*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402 220 622 宋英* 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0 218 598 胡莹* 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8 219 597 李*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217 590 胡*金融学研究方向 375 215 590 李玉* 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221 590 董国* 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0 225 585 孙梦* 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217 582 王*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221 578 何彦* 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218 577 吴*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8 218 576 王*金融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15 563 杨新*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407 225 632 王明*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402 224 626 楼梓*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191 562 朱娜*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11 560 徐常*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2 198 560 吴*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4 225 559 戴旭*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208 558 张卫*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09 557 师雅*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4 222 556 刘*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197 554 张荣*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197 553 郑小* 产业经济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195 552 蔡*国际贸易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9 232 571 朱俊* 国际贸易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6 232 618 岑哲* 国际贸易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6 223 589 牟*国际贸易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220 574 夏冬* 国际贸易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0 224 564 罗*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3 578 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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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48 219 567 成蓉*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60 203 563杨姜*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57 205 562 李丽*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67 194 561 徐馨*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58 202 560 俞海*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60 199 559 陈晶*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50 202 552 郑盼*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44 206 550 张无*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47 203 550 闫晓*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56 192 548 翁碧*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54 194 548 闫鑫*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41 199 540 王伊*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34 205 539 柯勇*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47 189 536 贾晓*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44 188 532 孙*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39 183 522 杨婉* 法学理论法学理论339 178 517 于思* 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344 229 573 戚晓* 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337 200 537 尤娇*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72 215 587 李思*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37 237 574 李怡*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50 215 565 郭梦*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32 233 565 许*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46 215 561 毛皓*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56 202 558 祝天*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55 202 557 周广*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36 216 552 薛*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38 213 551 陈建*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55 195 550 龚宇*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63 184 547 乔志*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44 202 546 张文*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46 197 543 韩龙*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62 180 542 谢佳*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45 194 539 朱*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21 218 539 陈曦*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57 174 531 李朋*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22 203 525 潘思*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64 159 523 田珍*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366 153 519 查芳* 法律史外国法制史328 184 512 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86 211 597 杜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85 205 590 章琼*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66 222 588 黄慧*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66 211 577 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2 225 577楼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66 209 575 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宪法360 213 573 陆丽*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75 196 571 王安*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61 210 571 张静*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6 213 569 陈嘉*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9 208 567 田洋*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75 191 566 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2 214 566 肖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宪法368 197 565 朱旭*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1 209 560 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8 197 555 芮雪*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42 210 552 晏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7 195 552 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宪法355 195 550 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54 181 535 姜若*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344 190 534 蒋*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416 223 639 莫宸*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413 219 632 郑燕*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2 237 629 李*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412 215 627 朱陈*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2 233 625 王一*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9 222 621 董*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7 223 620 匡沁*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3 225 618 乔*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4 224 618 田*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8 217 615 王顺*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233 614 徐星*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2 232 614 王圆*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4 218 612 蔡刘*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8 212 610 韩嘉*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3 227 610 王*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9 210 609 陈军*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225 606 黄本*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8 208 606 沈凯*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0 216 606 陈*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2 213 605 姜费*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235 604 刘文*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6 218 604 孙艳*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223 604 朱刚*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3 221 604 刘子*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32 602 刘*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0 221 601 谢*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0 211 601纪*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3 216 599 张亚*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2 206 598 赵雪*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6 212 598 何*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27 597 何*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4 213 597 邓*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5 210 595 郑欣*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24 595 朱钰*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2 213 595 汤小*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2 212 594 董浩*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9 213 592 周*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17 592 杨晓*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4 207 591 孙*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216 589 赵宗*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3 206 589 王*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7 210 587 潘方*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6 581 王梦*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6 581 谭建*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199 580 方莹*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2 577 孙*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200 573 吴芳*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197 570 吴娉*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0 187 567 纪鑫*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197 566 何*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192 565 魏*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191 561 徐林* 刑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190 559 吴*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6 211 607 蒋*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6 219 605 闫博*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8 207 605 许静*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18 593 林言*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9 201 590 徐雪*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16 587 周*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94 193 587 檀文*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9 207 586 张雨*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7 207 584 唐*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8 204 582 陈慧*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0 201 581 龚正*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09 580 郎淑*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5 580 万*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5 580 杜文*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195 576 赵诗*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4 191 575 朱舒*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200 575代*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8 205 573 黄妃*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03 573 殷美*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196 571 唐*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6 203 569 卢筱*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7 201 568 王群*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203 568 林*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7 200 567 邵*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194 565 顾*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2 202 564 李雅*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195 564 余翛*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205 564 赵晓*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6 197 563 陈启*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189 562 郭*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4 198 562 刘彦*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192 562 罗恺*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0 202 562 徐京*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187 562 邱京*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8 193 561 李雨*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203 560 孙*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2 198 560 施佳*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7 191 558 郭沙*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6 191 557 万亚*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187 557 李凤*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191 556 赵晓*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191 556 赵*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5 180 555 潘学*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195 554 安*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3 190 553 王贞*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192 551 朱小*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186 551 林春*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8 192 550 王绍*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8 191 549 姚*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2 182 544 程远*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184 540 梁胜*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8 181 539 胡雨*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1 177 538 田明* 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0 178 538 唐*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179 536 万*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177 536 吴*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179 535 张*民商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1 174 535 杨*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94 214 608 周子*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74 228 602陈家*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68 227 595 李*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64 228 592 苏晓*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69 223 592 沈*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73 218 591 孙朦*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78 213 591 吕婷*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81 208 589 严文*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7 232 589 黄*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64 218 582 孔祥*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78 200 578 叶*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52 226 578 陈诗*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75 198 573 郭夏*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69 204 573 马梁*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49 224 573 李庆*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2 221 573 常梦*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60 211 571 刘晓*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3 218 571 余*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4 216 570 刘正*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7 212 569 孙延*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63 205 568 王大*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48 218 566 陶刘*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2 213 565 鞠宏*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53 211 564 任*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56 208 564 解建*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63 200 563 邱丽*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56 207 563 徐晗*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46 216 562 吕*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47 215 562 李慧*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48 211 559 吴施*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349 208 557 杨艳*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346 211 557 程*诉讼法学法律逻辑361 215 576 王佳* 诉讼法学法律逻辑355 208 563 钱一* 经济法学经济法384 217 601 卢晴* 经济法学金融法378 220 598 李*经济法学商法387 210 597 杨宇* 经济法学金融法378 213 591 吴晓* 经济法学商法376 213 589 沈肖* 经济法学商法369 217 586 王家* 经济法学金融法379 206 585 卫*经济法学经济法389 195 584 吴启* 经济法学经济法370 211 581 丁*经济法学商法375 206 581 毕加* 经济法学经济法373 207 580陈*经济法学金融法361 219 580 邹明* 经济法学商法374 204 578 侯珊* 经济法学商法370 207 577 程*经济法学经济法355 221 576 贾佳* 经济法学经济法373 203 576 解延* 经济法学经济法372 204 576 蔡嘉* 经济法学商法368 208 576 王念* 经济法学商法376 200 576 汤雨* 经济法学金融法358 218 576 余莉* 经济法学金融法361 214 575 戚乾* 经济法学商法371 203 574 蒋璐* 经济法学商法373 200 573 张*经济法学商法382 191 573 陈政* 经济法学商法364 206 570 占菲* 经济法学商法375 195 570 占菊* 经济法学商法361 208 569 张子* 经济法学商法358 211 569 王雪* 经济法学金融法376 193 569 赵*经济法学商法369 199 568 薛*经济法学金融法360 208 568 柯艳* 经济法学商法355 212 567 孙路* 经济法学商法362 205 567 阎云* 经济法学商法355 211 566 陈海* 经济法学金融法360 206 566 林*经济法学商法363 202 565 朱佳* 经济法学商法362 203 565 韩*经济法学金融法365 200 565 王晓* 经济法学商法367 195 562 梁*经济法学商法355 206 561 曾*经济法学商法358 201 559 袁荣* 经济法学商法361 197 558 张柏* 经济法学经济法360 197 557 张*经济法学经济法361 196 557 杜佳* 经济法学商法353 204 557 温家* 经济法学商法356 200 556 姜雪* 经济法学商法357 198 555 郗璐* 经济法学金融法353 202 555 陈*经济法学经济法354 200 554 江*经济法学金融法357 197 554 杨青* 经济法学金融法365 189 554 危*经济法学金融法362 191 553 夏*经济法学经济法355 197 552 任檬* 经济法学商法359 193 552赵俊* 经济法学商法354 198 552 崔炎* 经济法学金融法357 194 551 周*经济法学金融法354 195 549 叶玲* 经济法学经济法357 191 548 王智* 经济法学商法371 176 547 汪*经济法学商法360 186 546 刘江* 经济法学商法359 186 545 陈*经济法学经济法353 190 543 欧阳* 经济法学商法353 187 540 孙洪* 经济法学经济法366 171 537 林森* 经济法学金融法351 184 535 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204 577 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1 211 572 谢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11 566 王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206 565 刘聪*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4 193 557 诸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205 555 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192 546 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4 187 531 兰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7 191 528 戴*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95 219 614 郭尹*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76 232 608 李寒*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77 228 605 黄毓*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2 239 601 孙吉*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1 234 595 陈倩*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7 226 593 王*国际法学国际私法377 215 592 李*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0 232 592 徐*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1 231 592 张浩*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6 225 591 张*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4 227 591 林施*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4 234 588 汪景*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76 211 587 王汝* 国际法学国际私法365 221 586 董俊*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7 219 586 刘沁*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9 226 585 王渊* 国际法学国际私法364 220 584 丁亚* 国际法学国际公法360 222 582 刘*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0 222 582 管*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70 211 581 胡烨*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0 221 581 王秋*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67 214 581 金晓*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3 227 580周亚*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3 227 580 夏*国际法学国际公法353 226 579 陈艳*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7 218 575 褚*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0 224 574 张丹*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4 220 574 左晶*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8 216 574 吴佳*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0 221 571 夏*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3 218 571 黎*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2 218 570 贾悦*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1 217 568 周梦*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7 221 568 李*国际法学国际私法354 213 567 陈一*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9 218 567 胡天*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6 211 567 魏文*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4 212 566 张纳*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5 211 566 时*国际法学国际私法350 215 565 索*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5 209 564 姜*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1 211 562 张蓓*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4 217 561 张子*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9 212 561 崔蒙*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3 203 556 王翊*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4 212 556 邹翠*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1 205 556 刘玉* 国际法学国际私法351 203 554 罗小*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3 209 552 苏明*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9 202 551 王佳*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7 203 550 王嘉*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5 203 548 解在*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2 204 546 张素*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5 197 542 张萧*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54 187 541 陆馨* 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348 189 537 陈键* 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83 215 598 沈尧* 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73 221 594 周玲* 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79 213 592 张剑* 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64 220 584 罗*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71 207 578 袁*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67 210 577 吕*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48 222 570 王蒲* 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67 200 567 秦*国际法学国际航运法350 208 558 张超* 军事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31 579张*军事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215 571 郑*军事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0 215 555 周文* 军事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1 223 554 孙志* 军事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7 213 550 赖衍* 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18 588 叶*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63 220 583 王*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214 579 陈*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64 210 574 罗*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04 574 孙*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03 574 向开* 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63 209 572 陆姚* 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44 225 569 胡*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47 219 566 陆玮* 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04 559 聂*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201 557 叶*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194 546 周*法律与金融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183 538王雅* 司法鉴定计算机与声像资料鉴定396 217 613黄雨* 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79 218 597 朱*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67 212 579徐元* 司法鉴定计算机与声像资料鉴定367 210 577俞嘉* 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56 220 576 贺晨* 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50 220 570吕*司法鉴定计算机与声像资料鉴定356 209 565许*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54 209 563 于海* 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56 203 559 高圣* 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43 206 549 梁*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32 213 545 李卫* 司法鉴定物证技术338 194 532 苏*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98 239 637 刘*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400 235 635 张宗*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91 221 612 杨周*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79 230 609 张立*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93 210 603 谈*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31 602 周梦*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82 216 598 阮文*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8 221 589 汤*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7 221 588 刘子*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15 586 阮琛*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6 220 586徐*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80 206 586 单*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3 232 585 何雨*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1 222 583 李淑*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27 582 崔泽*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4 217 581 满凌*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223 580 吴玉*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3 217 580 戴旖*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7 230 577 李*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212 577 赵振*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60 217 577 蒋文*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27 576 沈一*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28 576 谭宁*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1 220 571 唐希*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1 220 571 陈若*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0 229 569 石振*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19 567 戴环*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211 565 李旭*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07 562 吴*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2 219 561 郑经*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5 216 561 彭*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202 556 刘宇*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1 214 555 王舒*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0 215 555 谢*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7 206 553 毕文*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7 205 552 蔡宇* 知识产权不区分研究方向340 208 548 应洁*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205 559 李志*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03 558 张雯*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10 558 徐凡*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5 207 552 邹淑*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0 204 544 周*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191 543 姚鹏*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5 201 536 陆春* 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7 195 532 张*社会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26 197 523 徐*公安法学侦查学375 216 591 徐*公安法学犯罪学372 216 588 梁盼* 公安法学犯罪学376 205 581 刘东* 公安法学侦查学361 212 573 孙*公安法学犯罪学372 198 570 吕莉* 公安法学犯罪学352 217 569 宋闻* 公安法学侦查学359 210 569 刘治* 公安法学犯罪学363 204 567陈*公安法学犯罪学371 194 565 严晓* 公安法学犯罪学345 216 561 兰*公安法学侦查学346 204 550 张*公安法学侦查学344 204 548 马*公安法学侦查学345 200 545 张*公安法学犯罪学354 190 544 汪丽* 公安法学犯罪学343 199 542 傅*公安法学犯罪学340 199 539 郑晨* 公安法学侦查学340 193 533 胡淑*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415 220 635 黄秋*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414 202 616 陈剑*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407 197 604 潘晨*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221 590 刘彩*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208 581 朱骏*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401 178 579 张卫* 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206 565 张*政治学理论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194 564 卢梦* 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406 235 641 张剑* 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424 214 638 王*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410 224 634 龚昊* 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409 220 629 李*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383 234 617 李*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395 220 615 刘秀* 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403 204 607 武宇* 中外政治制度不区分研究方向390 217 607 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区分研究方向382 207 589 钱思*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区分研究方向373 210 583 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04 575 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区分研究方向358 206 564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区分研究方向324 196 520 本专业考生放弃录取资格,其为第一递补王皓*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86 225 611吴桂*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72 224 596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84 211 595马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213 582马*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78 202 580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85 194 579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79 196 575樊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41 222 563刘*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400 212 612 王*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389 208 597 胡光* 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17 587 王*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218 587 钟舒* 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377 207 584 余*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374 193 567 陈*思想政治教育不区分研究方向362 210 572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85 218 603高雅*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77 208 585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219 575薛韦*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200 571孟昕*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36 207 543李奥*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不区分研究方向332 199 531周*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8 218 606 范*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0 222 592 蒋*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9 222 591 朱宏*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4 215 589 陈*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207 588 赵舜*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8 220 588 王惠*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6 211 587 吴*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2 214 586 喻绚*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81 202 583 王*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222 581 虞少*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7 214 581 倪柳*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24 579 郑博*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222 579 周*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3 223 576 颜倩*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9 215 574 董天*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217 572 谢秀*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5 206 571 王*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199 570 刘朝*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215 569 徐*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7 212 569杜吉*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71 194 565柳晓*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6 208 564王玉*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214 564刘*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211 563朱思*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210 562范世*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204 556高端*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0 196 556任晓*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8 198 556朱启*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1 195 556强舒*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204 554徐亦*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5 209 554韩焱*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7 206 553杨燕*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205 553陈胡*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6 206 552芦苗*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3 209 552王春*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200 552徐*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202 552杨*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03 552张佳*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1 211 552周玲*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3 189 552霍煜*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1 200 551刘嘉*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199 551孙建*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67 184 551金*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7 213 550李*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01 550邵玉*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6 204 550张*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200 550李昕*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00 549水天*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9 210 549叶桂*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9 200 549崔亚*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24 209 548 村官初试加15分 方超*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7 201 548王佳*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4 194 548余圣*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2 206 548周星*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1 207 548叶*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0 196 546陈*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37 208 545宋*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5 190 545张*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6 199 545赵丽*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52 193 545董贺*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48 196 544李旭* 法律(非法学)不区分研究方向327 217 544。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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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现行民诉法,一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是旱什么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段,就是第三款。

有关民事诉讼法全文,可以下载附件查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国民事诉讼法二百0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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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20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第一章诉的基本理论部分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提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第四章管辖1、(新增)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而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

”李广宇说,“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7月整理).pdf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7月整理).pdf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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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
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 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 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 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 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 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 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 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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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 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 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 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 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 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法律是一种最具社会属性的产物,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的需求之上,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政治架构和价值取向的嬗变,必然会影响到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权与代表当事人权利的诉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定位,从而成为再塑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必须通过改革基本原则来恢复当事人被客体化的主体地位,进而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方式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宪政精神。

接下来我们来看6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探讨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范文第一篇题目: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摘要:现今,人民权利意识在日渐觉醒,公证保全活动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兴起的一项重大法律现象,公证保全证据成为当事人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诉讼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

现以本处办理的一件涉及网络的保全证据为例,探讨一下办理此类公证的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处前台接待电话响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办理互联网上名叫轻松筹的一网络平台中有关自己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接待人员问了具体情况,原来,这是一位女士,姓柳,柳女士称,她的丈夫李某某在7月份的一天发生交通肇事,在区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后不幸死亡。

她们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李小某,女儿李小某还不到一周岁。

李女士的婆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丈夫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女儿李小某照片公布到上述网络平台上,并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为标题在上述网络平台上筹集善款。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带答案和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带答案和解析
B.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 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 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A. 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D
D. 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B,C,D
18、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 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A. 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 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 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 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正确答案】:A,B,C
23、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2、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2015年及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官方解释)资料

2015年及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官方解释)资料

2015年及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官方解释)(2015)四、(本题20分)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

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

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三)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

许某、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0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红方红刘鑫荣【审理法官】陈继红方红刘鑫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某;余某【当事人】许某余某【当事人-个人】许某余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余某、许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余某已经按协议内容履行部分义务,一审判决依双方协议予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许某认为调解协议被迫所签订,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许某在其与余某之间的调解协议未予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其认为不应返还余某彩礼100000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书证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确认调解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余某、许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余某已经按协议内容履行部分义务,一审判决依双方协议予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许某认为调解协议被迫所签订,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许某在其与余某之间的调解协议未予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其认为不应返还余某彩礼100000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许某认为余某有花费的钱款应予扣除的理由,因其未予提出过相关诉求,不属本案审理,其该理由亦不能成立,许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许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0元,由许某负担。

余孟生、郑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孟生、郑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孟生、郑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4【案件字号】(2022)新01民终3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欣张昊王朋坤【审理法官】蒋欣张昊王朋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孟生;郑玉生【当事人】余孟生郑玉生【当事人-个人】余孟生郑玉生【代理律师/律所】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庆东【代理律所】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余孟生;郑玉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郑玉生在一审中对借款事实并不持异议,仅针对偿还本金的数额及利息提出抗辩,现郑玉生在二审中反言,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余孟生在一审中出示的郑玉生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2019年8月15日前还本金伍万元整(50,000),2019年9月15日前还清剩余伍万(50,000)本金,利息截止到2019年8月15日止,共计本息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利息壹拾壹。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5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00243)试题及答案解析与评分标准

2015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00243)试题及答案解析与评分标准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卷(课程代码 00243)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

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

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

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理解,正确的是A.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 民事纠纷都具有可处分性C. 民事纠纷都可以仲裁方式解决D.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方式解决2.下列诉讼中,不属于给付之诉的是A. 请求停止侵害之诉B. 请求给付抚养费之诉C.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之诉 D.请求赔偿损失之诉3.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A.当事人申请 B.查清事实、分清是非C. 自愿和合法 D.公正和效率4.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A.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B.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C.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D.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5.审判人员具有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A.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B.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c.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D.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6。

下列关于陪审制的说法,错误的是A.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B。

在合议庭中陪审员和审判员的比例有作规定C.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D.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7.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法院是A.被告住所地法院 B.公司住所地法院C.原告住所地法院 D.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8.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由新的当事人享有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这种变化被称为A.当事人的更换 B.诉讼义务的转换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当事人的追加9.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不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就能实施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是A.变更诉讼请求 B.放弃诉讼请求C.和解 D.申请回避1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A.6个月内提出 B.1年内提出C. 2年内提出 D.4年内提出11.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B.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 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2.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实施的行为是A. 提起上诉 B.提出申诉C.申请复议一次 D. 申请再审13.民事诉讼中拘传这一措施的适用对象是A.必须到庭的原告 B.必须到庭的被告C.必须到庭的第三人 D.必须到庭的证人14.法院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交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转交当事人,这种送达方式属于A.转交送达 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 D.直接送达15.下列关于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的比较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都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实施B.诉讼保全由法院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C.对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的申请,法院都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D.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的条件是相同的16.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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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业姓名:余学号:年级:2015 学习中心:—————————————————————————————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从该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6.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7.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9.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10.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所应遵守的时间。

1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3.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4.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16.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其他法院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18.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19.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0.证明责任: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和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形式:(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3)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诉讼实质是又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待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包括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需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需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4.简述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

该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下列情况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书。

5.什么是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依法应具备哪些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

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为企业法人;(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并已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4)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5)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为执行;(6)可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需为金钱债权。

6.简述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只有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所有处分权,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三,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

(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

(3)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6)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7.起诉应满足哪些条件?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普通共同诉讼成立条件是什么?(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2)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经济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9.如何理解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前者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对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二者都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并加以规定,尤其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为它才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与证明责任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无论是在辩论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下,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

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不明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

通过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法院可以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为“真”或“假”,以作出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抽象地加以规定,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对诉讼活动态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它只是当事人在某一个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承受的负担,而且只能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10.简述反诉的成立要件。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

由于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件。

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11.简述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12.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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