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及纠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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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

试论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O0O ・ 00 10 .522 l)6 9 -1 0
是单凭提 升法律 意识所 能解 决的 。 二 、 期羁押 的解 决建议 超
合 自己思路 对 超期 羁押的 形成及其 解决 方式进行 了总结 。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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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 口 1 6月 ( ) 3年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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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期羁押 的成因及对策

摘 要 关键词

邢彤 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近些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中, 超期羁押无疑是学术界及立法部门关注的热点。本文借鉴前人的主流观点, 并结 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 ) 二 羁押 机 关独立 于侦查机 关

自由的极 大忽视 。 如前所 述 , 由于羁 押机 关与侦 查机关 同处一个 系统 , 目的的 ( ) 制措施 适用条 件的 不完备 二 强 致性 必然导致 了羁押权 的滥用 , 决这 一 问题 必须将羁押机关 解 在我 国强制措施 体系 中, 除拘 留逮捕 外只有拘 传 、 取保 候审 独立 , 离其监 管, 脱 这一方 法的优 点在 于抑制 了控诉机 关基于有
为一纸 空文 。
罪推定 的惯常思维 而对被羁押 者采取长 期羁押措施 的潜在冲动 , 但是我 们是应 当让 羁押机 关完 全独立 还是 依附于 其他机 关 ?如 果完全独 立的确可 以避 免任何机 关对于羁 押的影响 , 是这样重 但 新设立这 一机 关将要耗 费 巨大 的司法 资源 , 而且在 没有 任何经验
超 期羁 押的成 因 ( ) 一 法律规 定 的模 糊性

论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

论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

论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清查超期羁押的工作力度,但超期羁押现象仍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相当严重,这些现象发生在一个正在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国家里,实在是不可容忍的。

今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了关于超期羁押的专门会议,要求公检法机关要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纠正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

超期羁押问题被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是我国推进司法文明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一段时间的清查整治,超期羁押现象得到了明显遏止,但是从全国看,超期羁押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机关必须意识到杜绝超期羁押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认真研究其原因,寻找从源头上治本的对策,这里,笔者拟结合宝安区检察院刑检部门的办案实际,谨就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探讨。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究其原因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这里,暂且排除那些以羁押而向犯罪嫌疑人勒索、打击报复等腐败、渎职的职务犯罪现象。

我们必须要通过理性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去更深层次地思考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中亟需研究探讨的课题。

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因素总是包括内因和外因,而超期羁押的产生也不例外地分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

1、执法观念上的原因。

从根本上来说,“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忽视对人权的平等保障”等执法意识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实践中,这些观念意识也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一种是认为羁押的期限是计算在刑期之内,对那些最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超期并无造成侵害,因此,只要实体合法,程序上超期是可以接受的。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它的存在严重地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多次进行专项检察,取得明显成效,超期羁押现象已明显减少,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期羁押的案件长达数年之久,从我县来讲也时有发生超期羁押现象。

因此,我们必须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上对超期羁押加以认识和重视。

本县一些实际情况,就我县超期羁押现象及应采取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超审查起诉期限从我们近年对超期羁押专项检察来看,在审查起诉环节时有发生超审查起诉期限。

从客观上讲原因有:一、这些超期案件大部分属疑难复杂案件,经过延长,退查后,又不能及时作出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又系外地人,采取取保候审又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我县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但办案人员仍然是那么几个人,干警超负荷工作。

人手少,案件多,矛盾日益突出,这是超审查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市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亦时有发生超期现象。

超审判期限法院超审判期限,原因除了基本同超审查起诉期限相同外,还有不同之处。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一审案件,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往往案件已经超期了再报延长,或延长批复后又超期。

目前,存在严重超期羁押案件,是上诉案件。

根据《刑诉法》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但事实上有些上诉案件,远远超过二个半月未审结。

如郏杨斌侵犯商业秘、诈骗一案,一审法院在201X年10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所谓超期羁抑,是指有关司法机关超出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作出限制的一种违法现象。

目前,由于我国刑事羁抑制度不健全,个别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超期羁钾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侦察阶段求胜心切,缺少足够的定案法律依据,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

由于案发时间较长,有些案件已时过境迁,贻误战机,补充侦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使案件悬而不决。

五是由于一些案件需要作司法鉴定和文证审查,区级院需请求上级机关并由上级机关指定单位方可进行,这样势必耽误时间,从而造成超期羁押。

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除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外,还应采取以下几项对策:一是对于案件在公、检、法三家之间发生交接(包括退补、起诉、更审、重审等或办案部门正常的延期报告)要将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以便于更好地对在钾犯人是否超期进行有效监督。

对造成超期羁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超期羁钾所负的法律责任。

二是政法委应尽快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协调机构,形成相关的公、检、法认可的文件,有章可循,组成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对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的疑难案件或因认识各异而争持不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该机构协调解决。

尽快研究出处理意见,落实到某个具体部门终结。

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屡 禁 不 止 , 的情 况 还 相 当 严 重 。 因此 , 有 必 须 意 识 到 杜绝 超 期 羁 押 是 一 项 长 期 而
办案期限 ,而这七天还 包括 了星期六 、 日 , 使 审 查批 捕 案 件 的时 间大 大 缩 短 。 这 刑 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只 有3 天 提 请 审 查 O 逮 捕 的 期 限 , 于严 峻 的 客 观 现 实 , 大 由 很
种是从“ 不放 过 一个 坏 人 ” 角 度 的
出 发 , 为 羁 押 是最 保 险 又方 便 的做 法 , 认 可 以对 有 重 大 嫌 疑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审 完 再
超 期羁 押 的死 灰 复燃 .真 正 地 推 进 司 法
文 明建 设
审 , 完再 查 , 查 超期 自然 是 在 所难 免 的 。
嫌 疑人 来 说 , 期 并 无 造 成 侵 害 , 此 , 超 因 只要实体合法 , 程序上超期是 可以接受 的 。

以杜 绝 的 .只 有 在 理性 地 分 析 其 产 生 根 源 的 基 础上 . 的 放 矢 地 研 究 对 策 。 立 有 建
起 完 善 的工 作 长效 机 制 ,才 能 有 效 防 止
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 因及对策
杨 德 洞
( 龙 江 省 肇 州- A 民检 察 院 , 州 16 0 ) 黑 . . R - 肇 6 4 0
[ 关键词】 超期羁押 ; 原因 ; 对策
近 年来 。司 法机 关 不 断 加 强 清 查 超 期 羁 押 的 工 作 力 度 ,但 超 期 羁 押 现 象 仍
单案 件 的 期 限 是 相 同 的 .这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 样 . 对 一 些可 以及 时 补 充 有 力 这 在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急剧上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

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严打”斗争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一、影响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1、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各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及延长办案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审理期限等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央六部委也联合就实施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补充解释。

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执法过程,仅靠这些原则和笼统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解决在执行程序法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

诸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到起诉的要求怎么办,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卷后能否先审查后决定是否收案等问题。

对此,公、检、法三机关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于是案件在相互扯皮中会出现超期羁押现象。

2、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

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案人员思想上轻视程序法。

认为只要不办冤、错案,超期几天甚至个把月没有什么关系,反正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宣判刑期;二是责任单位对案件超期羁押的处理不严,甚至不处理,因此容易被办案人员忽视。

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了冤、错案后果却非常严重,对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三是执行程序法的方式不严肃。

有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是从严格执法的要求出发,而是在超期羁押案件被监督时,忙于算时间造假手续,使本已超期的案件又变成合法,从而错上加错。

3、一些错误的执法观点还在影响着具体办案人员。

不少办案人员只重视打击惩罚犯罪,而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法律也缺乏完备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造成被侵犯者无适当的救济途径。

同时,执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也往往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理。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内容提要超期羁押,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的行为,他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违反了程序合法的原则,严格说,超期羁押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超期羁押之所以长期存在,既有法律工作者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7年的时间,但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一直阴魂不散,“重实体、轻程序”和“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羁押场所与公安侦查机关的一体化领导,使得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合二为一,使羁押的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的期限;对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度;造成超期羁押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们应改变传统的落后观念,树立起先进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程序与实体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入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铲除超期羁押这一“毒瘤”。

关键词:超期羁押对策救济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是当前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开展了对超期羁押的专项清理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超期羁押,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

一般来讲,超期羁押是建立在合法羁押的基础上的。

羁押,是指法定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特定的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五种强制措施,其中与羁押有关的的强制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

与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原因及对策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原因及对策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原因及对策内容摘要(选题动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超期羁押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究其原因,提出解决超期羁押的一些见解。

(中心思想)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超期羁押的定义、分类以及危害的阐述,来分析出我国产生超期羁押现象的立法和司法原因。

根据这些原因提出了解决超期羁押的原则和对策。

如,严格司法准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羁押期限监督制度;强制措施的适度运用;设定法定超期羁押期限的上限;合理设置司法办案程序;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济。

从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诉讼程序提出一点建议。

(段落大意)一、阐明超期羁押的定义、分类及其危害。

二、力图从立法和司法这两个层面分析超期羁押的形成原因。

三、笔者关于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的一些设想。

(个人新观点)一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去分析超期羁押的原因,抓住症结所在。

具体着重从实务中、从具体法条中去支持论点,增加了说服力。

二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超期羁押的原则:应当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围绕逐步立法改进,强化司法机制建设来展开,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目标来加强思路,按照由现象到本质,最终以预防为归宿来建设,不断推进、完善和充实。

并结合原则来提出: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办案素质;严格司法准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羁押期限监督制度;强制措施的适度运用;设定法定超期羁押期限的上限;合理设置司法办案程序;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济等解决方案。

关键词:超期羁押原因对策制度目录一、超期羁押及其危害 (1)(一)超期羁押的定义和分类 (1)(二)超期羁押的危害 (2)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2)(一)超期羁押形成的立法原因 (3)(二)超期羁押形成的司法原因 (5)(三)探讨外国法中有关刑事羁押的做法 (6)三、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的设想 (7)(一)切实转变司法人员观念,提高素质 (7)(二)严格司法准入制度,强化对在职司法人员培训,加大司法人员任职期间的考核力度,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科技投入,增加物质装备 (8)(三)对一些过于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完善 (8)(四)应当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限的上限的规定 (8)(五)合理设置司法办案程序 (9)(六)强制措施的适度运用 (9)(七)理顺司法救济途径 (10)(八)完善羁押期限的管理制度 (10)(九)建立羁押期限监督制度 (11)(十)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11)参考文献 (12)浅析超期羁押形成原因及对策超期羁押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治理超期羁押被列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超期羁押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突出的现象,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清而复超,不清更超等“四超” 现象是这一问题的最具体表现。

超期羁押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

从高检院最近有关数字显示,我省超期羁押数量之多位居全国第三。

(一)超期羁押的原因1、从执法观念方面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人权保护意识不强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较为关注实体法,对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较为重视,尤其是在定罪量刑上,办案人员一般都尽量避免错案现象发生。

而超期羁押这一程序性的问题普遍不受重视,办案人员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不算什么问题,最终羁押期限还可折抵宣判刑期。

这样,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就有了较为有了较多的借口。

2、从执法水平方面看,执法水平还有待继续提高。

造成超期羁押往往源自办案的第一道环节-侦查环节,侦查取证质量不高给难以及时结案留下隐患,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在逃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超期羁押的“高发部位”。

3、从客观环境方面看,既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重压之下办案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时间的状况,又有政法各部门之间各持己见人为造成的时间拖延等。

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

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无罪。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时过境迁,已不可能获得新的证据,办案机关之间还是推来推去,无限制地重审。

4、从现行换押制度看,由于换押时限不明,加上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往往导致对超期羁押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困难,也影响到纠正清理的进度。

5、从落实责任追究看,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要求对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严防超期羁押维护司法公正——浅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预防对策及立法救济

严防超期羁押维护司法公正——浅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预防对策及立法救济

严防超期羁押维护司法公正——浅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预防对策及立法救济[内容提要]:本文由二则真实案例入手,引发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从哪几个方面有效地去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笔者客观分析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的“三三联防”机制。

[关键词]: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济,预防机制一、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有这样二则案例: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至20XX年10月超期羁押了28年,详见《文摘报》20XX年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贡监狱刑满人员杨宗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而被家属拒绝接收,结果被迫滞留在监狱,从1987年至20XX 年被监狱超期羁押了16年,详见四川在线20XX年4月14日讯。

沈家本曾言:“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

”如上述二则案例一样,超期羁押既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国当前羁押制度的瓶颈之一,其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全面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笔者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从分析超期羁押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和救济途径。

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

超期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滥用,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侵权性、渎职性和社会危害性。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它的存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说来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因素。

浅谈超期羁押

浅谈超期羁押

羁押 与超 期羁押 的概 述 现 代意 义上说 的羁押 是对 尚未经过 审判 确 定有 罪 的犯罪嫌 疑 人、 被告人 关押 在指定 场所 以限 制其人 身 自由的一 种强 制措施 , 亦 即所 谓判 决前 的拘禁 。在 我 国,羁押 足 由公榆 法互个 机关 相互配 合实 行 的 超 期羁 押 ,是指 公安 司法机 关在 刑事 诉讼过 程 中超 过法 律规 定 的办案期 限羁 押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违 法行 为 。根据超 期羁 被 押 有无 可 以再延长 的期 限分 为绝对 超期 羁押 和相对 超 期羁押 。绝 对 超期羁 押是 指公 安司法 机关 办案超 过 了该诉讼 阶段羁 押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的最 长期 限限制 的违 法行 为。如 以拘 留为例 子 , 被 根据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的规定, 留的最长 期 限不得超 过 3 超 过 3 拘 7曰 7 日的拘 留即为超 期 羁押 。 对超 期羁 押则 是指 公安 司法机 关 办案 相 超 过了该诉 讼 阶段羁 押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基本 期 限, 尚有可 被 虽 以延 长 的期 限但 没有依 法办理 延长 羁押期 限手 续而羁 押犯 罪嫌疑 人、 被告人 的违 法行 为 。如根据 刑事诉 讼法 第 14条的规 定: 2 对犯 罪嫌疑 人逮 捕后 的羁押 期 限不得超 过 2个 月 。案 情 复杂 、 限届 期 满 不能 侦查 终结 的案件 , 以经 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批 准 延 长一个 可 月。 里 的” 月 ” 是侦查 巾基 本的羁 押期 限, 果期 限届满 不 这 二个 就 如 办 理延长 羁押 手续超 过 2个 月的羁押 期 限就是 相对 的超 期羁押 。 二 、 期 羁押 的严重 危害 性 超 对超 期羁押 所产 生 的严重 危害 性 , 笔者 归 为两类 : 第一 , 超期 羁押严 重侵 犯 了犯罪 嫌疑 人、被 告人 的人仪 例 如榆 察机关 自行 侦查 的案件 ,检 察机关 一旦 对某 一犯 罪嫌疑 人采 取 了刑 事拘 留措 施 , 可以将其 持续羁 押 1 日, 后决 定逮 捕或者 采取 其他 强制 就 4 然 措 施 。逮捕 后羁押 期 间原 则上为 2个 月 , 此后 的羁押 期 间的延 但 长 却完 全 由检 察机 关根据 侦 查的 需要 自 决 定 。 果说 在公安 机 行 如 关 侦查 的案件 中, 一些 延长 羁押 的决 定还 要 由柃察机 关作 出 的话 , 那么 检察机 关 自行侦 查的案 件则 完全 由其 自行 决定羁 押 的延长 问 题 。①这 就带来 了 ‘ 个危 险 : 察机 关很可 能 出于侦 查破案 的需 检 要 , 意地 延长羁 押期 间 . 为它对羁 押期 间 的延 长龙 需取得 任 何 任 因 其 他机 构 的批 准 。在 司法 实践 的侦查 阶段里 , 犯罪 嫌疑 人 的近亲 属 、 请的律 师如果 请求 变更 强制措 施, 除嫌疑 人所受 的羁 押措 聘 解 施 , 能向侦 查机 关、 只 审查起 诉机 关提 出 申请 。决定 是否 继续羁 押 的权 力始 终掌握 在 负责 审 查起 诉的 检察机 关 手 里。一 般情 况 下 , 对犯 罪嫌 疑人 的羁押 一赢 会持 续到 审查起 诉 结束之 时 。审查起 诉 阶段 的羁 押期 间显然 与审查起诉本 身的持续 时间基 本上合 而为一 。 不仅 如此 ,刑事诉 讼法 还规 定 了中 囤特 有 的补充 侦奄制 度 。这种 补充 侦查通 常发 牛在 公安机 关 侦查 的案件 事实 小清 、证据 小足或 者有严 莺漏 罪等 方面 的情况 之下 。遇此 情况 . 拎察 机关 可 以 自行 补 充侦 查 , 可 以退 回公安机 关补 充侦 查 。 充侦 查 以两次 为限 , 也 补 每次持续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 个月 。根据 j的 司法惯例 . : _ 日 补充 侦 杏 期间犯 罪嫌 疑 人的羁 押期 间相应 地得 到延 K。 ②这 些期 间对 被 告人 的羁 押 问题 并 =直 接产 生法律 效力 。这样 算来 受羁押 的被 告 = _ f _ - = 人员不清 楚 自己的被羁押 期限法律规 定而 自动地受到持 续的羁押 。 以 原因虽 然很简 单 , 是这 种没有 权衡 质 的羁押 , 但 对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的人身 自由等 归结 到人权 的制度 并没 有起 到保护 作用 , 被 相反起 到 的足一 种人权 的侵 害 。第 二,超期 羁押破 坏 了刑: 妻司法 的公正 性 和效率 性 。刑 事 司法 的公 正包 括程 序公 正和 实 体公 正 , 如果 超期羁 押 问题 得不 到有效 的解决, 定的羁 押期 限不能很 好地 法

论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

论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

论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作者:于秀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5期摘要超期羁押现象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

它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尽管我国在防止超期羁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这一问题还在不断地重复出现,因此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深入探讨其相应的解决对策则尤为必要。

关键词超期羁押无罪推定替代措施作者简介:于秀丽,丹东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72-02羁押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拘留和逮捕所引起的持续的被关押状态。

它主要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以便于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缺少合理、严格的期限约束,羁押总被有意、无意地滥用,造成超期羁押。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存在的历史已经很久远。

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我国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素质较低1.“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在于不少执法者心理。

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只追求实体、结果的真实,使案件的结果最大限度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而程序上的限制往往都认为有转圜的余地。

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各种程序审判的案件期限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大量案件的积压,往往造成这一期限被大大地延长,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而审判人员在填写表格的时候,往往填上了计算后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这样虽然实际上超过了审判期限,但在程序上却没有任何破绽。

如果不小心算错了填写的期限,无意中超过了法律规定,还可以做一些“技术处理”。

2.“重惩罚职能,轻保障职能”的思想导致无罪推定的原则还没有深入人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已久,但很多的执法人员凭着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盲目地相信自我感觉,主观的断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从而对其行使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一)

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一)

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一)内容摘要超期羁押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执法难题,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

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

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根除。

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包括立法、制度、主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由此决定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也应该是综合性的。

关键词: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成因;对策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1年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

2003年上半年仅全国法院系统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就达1967起,涉及4060人。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中规定了八项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措施。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

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

试论超期羁押的原因与监督方法

试论超期羁押的原因与监督方法

试论超期羁押的原因与监督方法近年来,我们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力度,使超期羁押现象明显减少。

但由于超期羁押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虽经监督仍有发生。

此种现象既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办案时限的规定,又侵犯了在押犯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的相互推诿扯皮,使一些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现笔者仅就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谈点浅见:一、主要成因(一)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主要表现为法律对诉讼时限监督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措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有些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没有告知监督单位,监管部门一无所知。

若主动催办,他们有时很不以为然,认为没事找事,无所谓,使诉讼时限的监督处于形式上的监督,没有权威性。

在工作实践中,办案单位不执行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

(二)执法不严。

个别办案人员思想上存在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

往往对案件如何定性,如何调查取证,怎样审讯等工作研究比较细,原则上保证不办错案,但对案件何时到期,如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在思想上重视不够,认为人已经关押了,时限超点不是大的原则问题。

如犯罪嫌疑人严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03年8月17日被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逮捕条件,10月8日公安局才将其释放,拘留超期二十余天。

毕业论文(三)办案上的难度。

一是对新增罪名构成要件理解不透。

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大量新罪名,有的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有的是从老罪中分解出来的,此罪与彼罪界限难以区分;由于新的刑法实施时间较短,致使对新罪的犯罪构成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把握,所以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不能将有关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相关证据调取和固定,造成对犯罪性质难以确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二是侦查起诉部门经费紧缺,难以及时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或者及时调查取证,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如刘某、董某抢劫、绑架勒索案,抢劫作案发生在数千里,由于办案经费紧缺,没有派员前往取证,致使此案不能按时办结;又如张某、周某聚众斗殴一案,涉案人员有7人,现场只抓获2人,其余5人全部潜逃,由于经费紧缺,不能将全部犯罪嫌疑人抓获,且二人供述不一,导致此案不能及时办结。

浅谈超期羁押

浅谈超期羁押

浅谈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一、超期羁押的种类及表现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二、超期羁押的原因(一)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

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

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凭感觉、按习惯、照经验、陷入“以押代审”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

还有办案人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价值取向错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受时间所限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二)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无时效意识或意识差,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对出现的超期羁押情况,往往以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大、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来掩饰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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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没有关于超期羁押所带来刑 事诉讼方面法律后果 的规定 ,对造成超期 羁押 的办案人员无 明确的法律约束 , 更无一条具体 、 的对造成超期 羁押负责 明确 的人员在行政 、 法责任 、 后果 方面的规定 。 关规定在 执 法律 相 这方面 的欠缺 , 就会 使素质低 、 办案能力差 、 无责任心 的办案 人员有令不行 、 有禁不止 。
■ 海 口市检察院


回 一 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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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手段来运用 。
( 缺乏相应 惩诫 制度 , 六) 是超期 羁押难 以杜绝和根除的重
员滥用职权罪或非法拘禁或玩 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 充 分认 识超 期 羁押 问题 的 危 害 性 , 变执 法 观 念 。 三) 转
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
( 传统的办案: 二) 方式和传统的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 是造 成超期 羁押 的思想根源 。 现在 , 某些司法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 况、 新问题时, 凭感觉、 按习惯 、 照经验 、 陷入 “ 以押代审” 的怪 圈之中, 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对刑法和 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 价值取向错误 “ 重实体 、 轻程 序” ,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不 受时间所限制。 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 ( 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不尽合理 . 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未能体现犯罪性质与羁押期限之间 的“ 比例性原则” 即重罪 、 , 复杂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相应 地延长。 而轻罪、 简单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相应地缩短 。目 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是采用限制延长的 模式来规定的, 即案件的羁押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 但是有法 定的条件加以限制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个案件侦查的 基本羁押期限是 2 个月, 羁押期限最长的不超过 7 个月。 从办 案 实践看,这 个羁押限期难 以适应公安 司法机 关同复杂 的犯 罪作斗争的需要 。 重大、 复杂的案件, 侦查难度大, 证明的标准 要求高, 所以, 控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时间就应当长一些, 这就是羁押期限的比例性原则, 或者说, 羁押期限应当与案件 的严重 程度 、 复杂程度成比例 。 ( 案件复杂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 四) 案件复杂反映在两 个方面 : 一方面案件事实复杂 。 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实施, 有 的是跨地区 、 甚至跨国实施, 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隐 匿、 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而使案件变得复杂, 有的主犯在 逃, 从犯难以处理席甥0 是那些 “ 定又定不下, 放又不敢放” 的 案件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此外, 对于一人或者数人涉 嫌数个犯罪的案件 ,只要查清一罪就可以就此罪依法作出处 理, 其他犯罪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 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复杂 。 遇到某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公检法 发生了分歧 。 难以形成共识的情况 。 就要请示上级协调, 从而 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造成超期羁押 。 ( 办案人 员业务素质低 , 五) 无时效意识 或者 意识 比较差 , 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 对出现的超期羁 押情况, 往往以案件复杂 、 证据收集工作量大 、 难度大 、 时间长 等“ 客观原 因” 来掩饰和回避 。 说到底 , 这是办案人 员业务素 质低 、 责任不强 、 水平不高的表现 , 随意 性大 , 会灵 执法 执法 不 活运用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 把羁押做 为唯一的法


以下几个方面 : ( 执 法观 念上的失衡 。 一) 公安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
中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 、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 时 间内得到彻底 的解决 。一是超期羁押的案件最终得到 了应 有的判决时, 其超期的部分可以从刑期中折抵扣除, 表面上对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并无不公之处, 这往往成为超期羁押的托 词 。二是犯罪嫌疑人 、 告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 , 被 如果轻易地 将其释放, 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在实体与 程序、 打击与保护相冲突时, 公安司法机关往往容易将天平倾 向于实体真实和打击犯罪 , 而忽视程序的价值与犯罪 嫌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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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 检察机关和审判 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或刑事诉讼过程中, 羁押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行 为。该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 从法治的角度 看, 超期羁押违 背了宪法原 则 , 侵犯了公 民的人身权 利, 变 是 相的非法拘禁。 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不仅是对 法律尊严的破坏和亵渎, 还会导致司法人员无视人权, 降低司 法公正的水平和效率,伤害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 任, 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 、 律师辩护难一度被列为刑事诉讼中 的三大难点, 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 必须加以认真的 清理和纠正, 笔者工作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一线, 担负 着预防和纠正 “ 超期羁押” 的重要职责,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 就“ 超期羁押” 产生的原因、 危害及其纠正对策略谈浅见, 以 达抛砖引玉之目 。 的 越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 中。 造成超期羁押的原 因是 多种 多样 的 , 因而 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也各异,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看, 超期羁押有两种表现形式 : 一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 、 审 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期限内办结 , 需要继续查证 、 审理 、 又不及 时依法申请延期而继续实行羁押的 。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对不 能办结的案件, 虽依法及时申请 , 但未被批准而继续羁押的 ・ 笔者认为, 从广义上看, 超期羁押还应当包括罪犯服刑期满仍 未及时释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 上述发, 近乎成了监所检查工作的 顽症 。 发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原 因虽然很多 。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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