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后扩大了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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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信息逐步成为当下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形式和社会结构性要素,掌控信息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人们处在社会中话语权的强弱,信息自由流通的程度影响着市场经济健全发展的稳定性,因此开始爆发涉及信息的冲突,人们开始呼唤对信息的各种权利。

信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我国关于信息权利的研究还不成熟,大部分的信息权利鮮为公众所知,信息知情权是公众较为熟悉的,且自2003年以来已有初步的立法成果,所以本文以信息权利中比较重要的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标签:信息权利;知情权;不知情权一、信息权利简述信息权利是一个汇聚诸多学科成果的交叉性信息科学,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的法律权利束。

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针对信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00年后我国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才得以发展,逐渐出现一些有代表性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信息权利的概念源自于《世界人权宣言》,是指不同的主体享有以特定信息为客体对象并由多种具体权利类型构成的权利体系,既有财产性的权利也有非财产性的权利,比如信息产权、信息知情权、信息环境权、信息传播权、信息秘密权、信息共享权等等多种不同的权利形式。

①信息权利性质的复杂性和内容的综合性使得信息权利的研究较为复杂,回顾我国学者对于信息权利的研究历史可以明显的看出研究的难度,但是在这么一个信息社会纵观世界各国将信息权利纳入法律的范畴,明确其概念、类型、性质、内容等界限又是势在必行,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信息权利,并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手段,才能使信息这一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使公民更好的维护和行使自己的信息权利,使国家的发展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

分析我国在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研究关键词一直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诸如信息公开、隐私、知情始终是关注的热点内容,所以本文以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并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一图读懂丨保密法修改的重点内容2024年

一图读懂丨保密法修改的重点内容2024年

一图读懂丨保密法修改的重点内容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保密法修改的背景1.2 保密法修改的目的与意义1.3 保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保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1 国家秘密的范围与等级2.2 保密管理体制的完善2.3 保密责任与义务的明确第三章:保密法修改对个人的影响3.1 个人保密义务的强化3.2 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3.3 违反保密法的法律后果第四章:保密法修改对组织的影响4.1 组织保密责任的加强4.2 组织保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4.3 组织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章:保密法修改对信息管理的影响5.1 信息分类与保密等级划分5.2 信息处理与传输的保密要求5.3 信息泄露的预防与应急处置第六章:保密法修改对国家安全的影响6.1 国家安全与保密法的关系6.2 保密法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6.3 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保密法修改的实施与监督7.1 保密法实施的主体与程序7.2 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7.3 保密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八章:保密法修改的法律责任8.1 违反保密法的行政责任8.2 违反保密法的刑事责任8.3 保密法修改对法律责任的补充第九章:保密法修改的过渡期与实施细则9.1 过渡期的安排与要求9.2 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发布9.3 过渡期中的权益保障第十章:附则10.1 保密法修改的生效时间10.2 保密法修改的适用范围10.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制定机关代表签字11.2 审核机关代表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保密法修改的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对保密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日益迫切。

1.2 保密法修改的目的与意义本次修改旨在加强保密管理,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保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修改工作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及时性和适度性原则。

第二章:保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1 国家秘密的范围与等级明确了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并根据保密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保密法学习提纲稿

保密法学习提纲稿

《保密法》学习宣贯提纲一、《保密法》的修订背景《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密法》自1988年9月颁布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直接针对我国的情报窃密活动日益猖獗,保密工作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

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在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扩大了窃密和泄密的渠道,加大了保密工作的难度。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实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日益得到尊重和加强。

在这种大背景下,原有的《保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完善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二、新《保密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新修订的保密法,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为依法管理国家秘密,有效防范和严厉查处窃密、泄密行为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是党和国家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做好保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各单位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的观念,自觉把保密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大背景中去认识、去定位,放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去思考、去落实,真正做到越是深化改革开放,越要做好保密工作,切实构筑反窃密、防泄密的坚固思想防线。

保密法学习新《保密法》学习宣传资料

保密法学习新《保密法》学习宣传资料

保密法学习新《保密法》学习宣传资料一、修订《保密法》的时代背景《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 * 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二是保密工作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三是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定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

五是在保密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一些好的制度规定,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六是 * 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难以保障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修订《保密法》的重大意义《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 * 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在我国 * 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 * 、 * 始终高度重视《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 、 * 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直接针对我国的情报窃密活动日益猖獗,保密工作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

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在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扩大了窃密和泄密的渠道,加大了保密工作的难度。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实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日益得到尊重和加强。

在这种大背景下,原有的《保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完善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新修订的《保密法》,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 * 的关系,是 * 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做好保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论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 保障公民知情权

论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 保障公民知情权

论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公民知情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使社会信息化、电子政务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

在数字化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信息获取渠道的增多,政府各类电子信息资源面临日益严重的保密形势。

同时,伴随着社会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和公民主体意识、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要求建立阳光、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

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我们各级机关涉密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准确界定二者的涵义新保密法为平衡这种冲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实现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新修订《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

国家权力属公共利益的范畴,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前提。

国家保密权是一种公权,其权利主体是国家。

国家作为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即应当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该国家秘密的使用和处置。

公民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属于公民个人利益,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政府范围的事务,如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三章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最新条款释义

《保密法》最新条款释义

《保密法》最新条款释义
引言
本文旨在对最新修订的《保密法》条款进行释义,为读者提供
对该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条款释义
第一条 - 保密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保密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款,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律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 -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
该条款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该条款,国家秘密包括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条 - 保密审查制度
本条款详细介绍了保密审查制度。

根据该条款,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未经保密审查批准的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处理、使用和传递。

第四条 - 保密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保密责任。

根据该条款,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保密责任,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 泄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责任
本条款详细阐述了泄露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泄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对《保密法》最新条款的释义,我们对该法律的内容和要求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

大家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行为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根据新保密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解释和评述。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了在保密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该法案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首先,新保密法第三条要求积极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素质。

保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保密人员具备严谨的思维和专业的技能。

通过持续的保密教育和培训,能够增强保密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他们处理保密信息的能力和保密意识,更好地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其次,新保密法第三条要求健全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保密审查是保密工作的基本环节,决定了保密文件能否向外发布或传阅。

建立健全的保密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安全利益。

保密审查应当加强对于保密文件的审查力度,确保保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此外,新保密法第三条还要求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

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保密问题,减少泄密风险的产生。

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能够在出现突发情况时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

总体而言,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了一系列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通过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健全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尽管新保密法第三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平衡保密和透明度之间的关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安全利益能够得到协调与平衡。

保密法学习提纲稿

保密法学习提纲稿

《法》学习宣贯提纲一、《法》的修订背景《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法》自1988年9月颁布以来,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直接针对我国的情报窃密活动日益猖獗,工作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

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在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扩大了窃密和泄密的渠道,加大了工作的难度。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实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日益得到尊重和加强。

在这种大背景下,原有的《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完善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二、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新修订的法,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为依法管理国家秘密,有效防和严厉查处窃密、泄密行为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是党和国家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做好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各单位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的观念,自觉把工作放到国际国形势发展的大背景中去认识、去定位,放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去思考、去落实,真正做到越是深化改革开放,越要做好工作,切实构筑反窃密、防泄密的坚固思想防线。

三、《法》新增容解读新《法》对原法的大多数条款作了修订,原法共有5章35条,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包括《总则》《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措施。

《保密法》二审草案与人民的知情权

《保密法》二审草案与人民的知情权
新 闻 与传幡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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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法 二审草案与人 民的知情权
口 陈力 丹 王 权
20 0 9年 6月 , 保 密 法 》 一 审 修 订 草 《 案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强 化 保 密 管 理 、 格 其 严

关 于 保 密 法 修 订 草 案 时 所 说 : 国 家 秘 密 “
存 在 的形 态 和 运 行 方 式 发 生 了变 化 。 国家 秘 密 的 载体 由 纸 介 质 为 主 发 展 到 声 、光 、 电 、 等 多 种 形 式 , 须 对 现 代 通 信 和 计 磁 亟 算 机 网络 条 件 下 存储 、 理 和传 输 国 家 秘 处 密 的 制 度 补 充 完 善 。” ① 变 化 的不 仅 是 载 体 ,保 密 的 对 象 、 领
《 密 法》 审 草 案 的 出 台 背 景 保 二 《 密 法 》 施 的 18 保 实 9 9年 , 络 传 播 网
在 我 国 远 没 有 普 及 。2 0世 纪 9 0年 代 后 期 , 国
《 密法 》 次修 订 草 案 的 出 台 , 是 保 两 正
发 展 做 的预 测 比较 准确 . 新 媒 体 与传 统 对
媒 体 的关 系认 识 也 很 客 观 . 造 产 业 链 上 打
凤 凰 新 媒 体 最 早 于 19 9 8年 以 凤 凰 电
视 台 网站 形 式 出现 . 到 2 0 直 0 5年 l 月 正 1 式 开 始 新 媒 体 领 域 的 拓 展 ,并 于 2 0 0 7年
来 的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开 放 、 阔 的 了 解 世 界 开

浅析新保密法的进步及改进

浅析新保密法的进步及改进

浅析新保密法的进步及改进作者:杜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1期摘要2010年4月29日保密法新修订完成,在定密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地进步,体现了中国人权的发展。

但相对而言,我国的保密法还不是特别完备,在定密、解密制度和涉密审查等方面还有待改进。

需更加严格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机构的审查。

在此,分析研究法国和英国的保密制度可以为完善我国的保密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保密法人权秘密信息公开作者简介:杜倩,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48-02保密法对国家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其实施过程中保护着国家秘密,保障着国家安全。

不过,近年来伴随着国际社会国家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旧的保密法已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①。

在此背景下,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对保密法作了必要的修改。

至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新修订完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新《保密法》的亮点虽然此次保密法的修订过程艰难曲折,但最终其产生了许多新的进步。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在国家秘密范围方面,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修订后的新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做到了保密与信息公开并重新保密法较好的关注了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即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机关、单位定密不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

全国保密教育线上培训考试题(二)(含答案)

全国保密教育线上培训考试题(二)(含答案)

全国保密教育线上培训考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A.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B.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C.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D.以上都正确正确答案:D2.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国家秘密。

A.泄露B.谈论C.传播D.复制正确答案:A3.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的指导。

A.中央保密委员会B.地方保密委员会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D.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D4.涉密人员不得在社交媒体中发布、传递、存储()。

A.国家秘密B.工作秘密C.内部敏感信息D.以上全包括正确答案:D5.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A.省保密局B.市保密局C.原定密机关、单位D.县保密局正确答案:C6.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等机制,是贯彻积极防范原则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

A.设区的市级B.省级C.县级D.国家级正确答案:A7.坚持(中国D )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8.对在保守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A.个人隐私B.国家秘密C.商业秘密D.单位财产正确答案:B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善了定密授权制度,明确特殊情况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A.中央地方B.国家市C.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D.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正确答案:C10.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管理。

学习《保密法》个人心得体会

学习《保密法》个人心得体会

学习《保密法》心得体会马**通过深刻的保密知识学习,结合教师现有保密工作现状,对照新修订后的《保密法》,浅谈一些自己的体会。

提高保密意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主观决定因素。

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前,随着人们对知情权诉求越来强烈,国家秘密也随着信息公开而逐渐减少,虽然保密工作受到重视,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涉密人员对保密注意事项要求日渐松懈,认为各种信息都渐渐公开了,已经没有什么秘密可保,或因升迁无望、或因家庭困难、或引为谈资,要么因无意识泄密,要么被引诱成为间谍而窃密。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

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党和国家近些年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化,电子政务全面铺开,保密工作也不仅仅停留在国家秘密的纸质载体上,传统的“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消防器材)保护措施,已经满足不了国家秘密载体多样化的保密需要,加强信息化系统保密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信息电子化的应用;二是添置必须的电子保密设备,既强化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又兼顾工作需要的灵活性。

保密工作不仅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且对一个单位也是同样重要。

目前,社会信息化、信息网络化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以经济、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我们电信行业对电信基础资料更得保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做主,为个人利益泄露用户资料。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保密工作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深受启发,我们教师行业应当从维护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的高度出发,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进一步重视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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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后扩大了公民知情权(图)来源:中国广播网2010年04月29日23:13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资料图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9日表决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去年6月份以来,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是1989年开始实施的。

修订后的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北京的法律专家说,经过修订后,保密法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民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保密法长期存在的定密过多过滥、定密不准、定密层级过高、定密权限过于下放、定密容易解密难等方面的问题。

“修订后的保密法不仅有利于信息化时代的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

”他说。

修订后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权限、定密程序、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保密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它明确了国家秘密审查制度,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该法律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修订后的保密法使定密主体层级上移,定密程序更加复杂而且规范,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得到了强化,以防止乱定密,这些都从源头上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

他表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化,中国同世界的交流交往在日益增多,这需要明确界定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

另外,由于保密工作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过于宽泛、模糊的国家秘密范围,也容易使执行人“麻木”而不利于国家信息安全。

修订后的保密法还规定,不应该定密的定密了,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经过二审、三审后的最大亮点之一。

”周汉民说。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8年5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近些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使用,对中国国家安全带来极大挑战的泄密案件时有发生。

修订后的保密法特别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分析人士指出,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保密问题,例如,2003年后,美国全面推进了网络安全建设,提高了网络监控、打击网络犯罪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

另外,大量国家信息被定密后而不能解密,妨碍了信息的正常流动和获取,使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满足。

王锡锌说,此次对保密法的修订就是在这些背景下进行的,它也反映出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保密"和"公开"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只有把两者关系处理好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参与采写记者:王建华、李云路、李惠子、卫敏丽)新保密法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解决泄密查处难题来源:中国新闻网2010年04月29日16:55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中新网4月29日电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今日在谈及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时表示,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9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法工委、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杜永胜介绍,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杜永胜说,中央保密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

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杜永胜说,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据中国网文字直播)保密法修订草案增规定定密不当处分直接责任人来源:中国新闻网2010年04月28日09:58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保密管理中定密不准,该定密的不定密,不该定密的定密,导致国家秘密大量产生,造成严重后果……今后,对这种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将受到处分。

这是26日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的一款规定。

据了解,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在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过研究,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进入信息时代,发生在互联网和手机网络上的泄密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

法律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电信运营商等的责任,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另外,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界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4月27日电记者袁祥、王逸吟) (来源:光明日报)人大常委会审议保密法草案委员批领导滥用秘密来源:中国青年报2010年04月28日09:54我来说两句(2)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不少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经过三次修改,草案已有很大进步,内容进一步成熟,规范比较全面具体,赞成提交表决。

与此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仍然集中在如何强化定密责任,进一步科学定密。

有委员认为,草案中定密过宽、过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朱永新委员认为,目前定密范围太宽。

“现在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秘密比我国多,一些领导的批示都加上了‘保密’字样,这是没有必要的。

”他说,“一定要防止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为科学研究造成不便。

””许振超委员表示赞同,“现在定密太多了,动不动就是秘密。

现在各地都有这种情况,遇到一些敏感问题,老百姓要求了解情况,结果被有关部门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实际上很多并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经常被滥用。

”许振超建议,在草案中规定的12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情形中再增加一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而且是以国家秘密的名义不公开的,事实上并不是国家秘密,这种行为也是违反保守国家密法。

此外,封锁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该追究责任。

贺一诚委员也说:“现在各级政府的保密文件数量很大,有的城市去年的三级保密文件达5778件,如此之多,如何实现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贺一诚委员建议,修订草案通过后,哪些事项属于保密法管理范围,要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行政机关不应确定太多的保密文件。

张少琴委员提出,很多泄密问题都是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发生的。

现在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经常出现很多漏洞,需要不断下载补丁修补操作系统。

张少琴委员担心,“涉密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到底有多少漏洞?有多少后门?可能只有编写计算机软件的大公司知道,这些后门和漏洞都是潜在的安全危险。

假如在操作系统当中留了后门,这就是一种潜伏,关键时刻只要连接到互联网上,就可以进行暗地操纵。

”为此,张少琴委员建议把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安全评估列入相关部门的保密工作中。

焦点2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解读】缩小定密主体节省行政成本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向常委会作保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这是吸收了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旨在解决定密过多过滥。

周汉华此前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组织的专家座谈会时,亦曾建议上收定密权,周汉华表示,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放得非常开,“开到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这和国际通行做法比不合适。

”他解释,国家秘密是国家需要保护的,泄露后会造成国家安全、政治、经济严重危害的事项,而中国放得太开,导致定密过滥。

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为了规避责任,都给定成国家秘密,而且一定终身,这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定得太多了,该保的也没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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