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 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新的证据吗 - 法律文书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之列。
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仍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法院在审核证据时认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本庭认定的未决案件事实(以下称本案事实)有矛盾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慎重对待,以防止如果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以之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出现一错皆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既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又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一、对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局限性之认识审判实践中,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时间性上的局限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间上差异。
而每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均有很强的时效性。
有些“事实”尽管当事人对其有疑议,但因时过境迁,往往无法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可能因此而丧失了举证的机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者,有些事实发生时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完全被人们所认知,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才逐渐显现出其本质,给人们造成认识上的差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员可以对鉴定⼈进⾏询问。
第六⼗⼆条法庭应当将当事⼈的质证情况记⼊笔录并由当事⼈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民事诉讼诉讼的法律文书有哪几种类型
民事诉讼诉讼的法律文书有哪几种类型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的争议,通过法院途径解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要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来提起诉讼、申请证据、请求判决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类型。
1. 起诉状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文书。
起诉状包括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等内容。
它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文书,用于告知法院和被告方案件的基本情况。
2. 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方在接到起诉状后,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的文书。
被告方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答辩状要详细回应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 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清单。
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数量、来源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编号等信息。
证据清单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便于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审阅。
4. 证据文件证据文件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
证据文件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提供证据文件,并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相关解释和申辩。
5. 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询问笔录是记录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过程,并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回答和其他相关信息。
6. 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可能会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记录了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和时间要求等。
7. 判决书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的裁决决定。
判决书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审理过程、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等。
判决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案件的解决具有指导性和决定性。
除了上述的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外,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文书如申请书、通知书等,这些文书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需要而使用。
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2010年04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4,201091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张红霞(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摘要: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占有证据,使自己在针锋相对的抗衡中获取胜利的机会。
而证据交换对当事人而言,既是其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
说它是诉讼权利,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本方公开或出示己方所有的证据;说它是诉讼义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出示证据之前必须首先向对方出示自己的证据,否则对方当事人没有出示自己证据的义务。
关键词:证据交换适用原则制度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概念在我国,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从而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制度。
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相对方所具有的而自己没有的证据。
当事人之所以希望证据交换,乃是因为他在庭审总决战之前想知道对方的证据;只有事先知道了对方的证据,本方才能有充裕的时间补救自己证据的不足,并就对方的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质疑的意见,从而在削弱对方证据证明价值的基础上强化本方证据的证明力,以获得胜诉的结果。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主要原则(一)当事人自治原则。
证据交换主要依存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证据交换中应当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
当事人自治原则首先体现在要不要进行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排除证据交换程序的适用。
而且,在证据交换程序被启动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否交换证据以及交换何种证据,也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其次,当事人自治原则也体现在证据交换程序及方法方式的灵活运用和选择上。
证据交换的方式,包括时间和地点等,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
最后,当事人自治原则还意味着证据交换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负责。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公平正义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尽量去追求效率。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涉及了大量的细节和程序,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有一些重难点知识需要特别关注和掌握。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法的重难点知识进行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诉讼标的和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包括财产纠纷、人身纠纷等。
合理确定诉讼标的是诉讼案件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在起诉之前,当事人应该明确自己的诉讼标的,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而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其规定主要依据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
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以确保案件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理和审理。
二、诉讼时效和中止终结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当事人需要了解自己案件的诉讼时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免错过适用的时效期限。
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情况下会因为特殊原因中止或终结诉讼。
比如,当事人死亡、和解协议等情况均可以导致诉讼的中止或终结。
当事人应当了解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中止和终结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证据和调查取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当事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准备和收集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调查取证是指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包括勘验、查封、扣押、搜查、鉴定等。
当事人和律师需要了解民事诉讼法对于调查取证的规定,并与法院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证据和协助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
四、公示送达和裁判文书民事诉讼中,公示送达是法院将诉讼文书公示于一定时间后被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当事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无法送达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的解释(证据专篇)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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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起诉的证据补充如何申请补充证据
起诉的证据补充如何申请补充证据诉讼过程中,当原告或被告需要补充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时,可以通过申请补充证据来获取更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文将介绍补充证据的相关规定和申请流程,帮助当事人了解如何有效地申请补充证据。
一、补充证据的法律依据与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均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与规定。
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尚未提供的证据,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宣判前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内容、证据来源和取得该证据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发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未能取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法院对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未能取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法院对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二、补充证据的申请流程1. 提出补充证据申请当事人可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
书面方式可以是写一份正式的申请书,注明申请补充证据的内容、原因和相关证据的可能来源等。
口头方式则是在庭审过程中直接向法院提出。
2. 法院审查申请法院会对补充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补充证据等。
法院将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
3. 法院决定及通知如果法院认为申请补充证据合理有效,法院将作出准许的决定,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通知应明确说明申请补充证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补充证据的取得与提交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补充取得证据。
补充证据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文件、证人询问、鉴定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
取得证据后,当事人应及时提交给法院,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注意事项及建议1. 申请时机把握:当事人应在确实发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未能取得时及时申请补充证据,避免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中当事⼈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与义务作为案件当事⼈,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您⼴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下⾯店铺⼩编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当事⼈的诉讼权利(⼀)⼀⽅当事⼈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有申请执⾏的权利。
(⼆)双⽅当事⼈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
1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的诉讼义务(⼀)当事⼈必须依法⾏使诉讼权利1、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必须向⼈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举证,应当在⼈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
向⼈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书证必须附有中⽂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的期限,双⽅或⼀⽅当事⼈是公民的为⼀年,双⽅是法⼈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我们知道,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提交、类型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新证据出现后是否可重新起诉
新证据出现后是否可重新起诉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常巨⼤的,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当事⼈因客观原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收集,那么新证据出现后是不是可以重新起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证据出现后是否可重新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需要重新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起诉离婚被驳回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按规定,第⼀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夫妻双⽅被调解和好,若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个⽉后再起诉。
所以,如果没有新情况,⽐如被实施家庭暴⼒随时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六个⽉内再次起诉的会不被受理的。
并且,再次起诉离婚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1、确定起诉法院根据⼀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起诉时通常是去对⽅住所地⼈民法院。
不过,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去⾃⼰住所地⼈民法院起诉;双⽅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去对⽅经常居住地⼈民法院,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就到⾃⼰起诉时居住地⼈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中文书提出义务的司法适用研究
民事诉讼中文书提出义务的司法适用研究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文书是当事人表达意见、主张权利、陈述事实的重要方式。
文书提出义务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的义务。
文书提出义务的司法适用涉及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也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平、效率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文书提出义务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文书提出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起诉状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处理的权利和义务,并通知其逾期不提出起诉状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文书提出义务违反的处罚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可见,文书提出义务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要求。
二、文书提出义务的司法适用在处理文书提出义务时,法官应当秉持两大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官需要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文书提出义务的也需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文书提出义务的合法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文书提出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文书提出义务的期限设置过于严格,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文书提出义务。
对文书提出义务违反的处理措施不够灵活。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对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处罚措施过于死板,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特殊性。
对于文书提出义务的告知和敦促方式不够多样化。
司法机关在告知和敦促当事人履行文书提出义务时,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增加敦促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可以适当延长文书提出义务的期限,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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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新的证据吗-法律文书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