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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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108号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九)建设资金已落实。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确保工程质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 , 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 , 应当完成设计工作 , 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 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附件: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1:招标文件模板2.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清单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3:评标办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电子化第一版)(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电子化第一版)(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编制人员名单编制领导小组成员:丁贵桥赵康林刘顶芳钟鸣周显发黄仲坚编制人员:黄敏审核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祥胜刘玮刘志林李鸣杜杰肖晗陈建新恽其鉴柯经安徐晓光董侃使用说明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制定的,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

二、《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下同)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只规定了综合评估法一种评标方法,该办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武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武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招标文件制式文本##市建设委员会制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招标人(盖章):##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向德华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省成套招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沈以忠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办人(签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德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五)开标(六)评标和定标(七)合同的授予第二章合同条款一、通用条款二、专用条款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一、合同协议书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图纸一、图纸清单二、标准图集清单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说明二、工程量清单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明书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投标函五、投标函附录六、投标担保书七、投标担保银行保函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九、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表7.1)(二)项目经理简历表(表7.2)(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7.3)(四)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表7.4)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采用综合单价形式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二、投标报价说明三、投标总报价四、工程项目总价表(表8.1)五、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8.2)六、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8.3)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8.4)八、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表8.5)九、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表8.6)十、零量工作项目计价表(表8.7)十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8.8)十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8.9)十三、主要材料价格表(表8.10)十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采用工料单价形式一、投标报价说明二、投标报价汇总表(表8.1)三、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表8.2)四、设备清单报价表(表8.3)五、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表8.4)六、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表8.5)七、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一、施工组织设计二、拟分包项目计划表一览表总附件1:工程招标日程安排表总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总附件3:评标方法和标准(如需重新制定时)总附件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总附件5: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总附件6: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如采用资格后审时)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发包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分包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建[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1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0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0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缓解“结算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程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

第四条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差调整、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节点划分指导原则第八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九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三、专业工程;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十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十一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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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任务均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细则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遵照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湖北省境内国家和省属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备案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按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改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建设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有形建筑市场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双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依照本细则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

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施工任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五)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六)勘察现场;(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八)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设有标底的);(九)接收投标文件;(十)开标;(十一)评标;(十二)中标;(十三)合同签订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及工程所在地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性质、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的各种评比奖项和业绩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及定标办法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本省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出工程实物量后,向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必须在开标前保密。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的同时,将标底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四)投标报价;(五)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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