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执行连带债务如
担保法律法规中的连带责任与分担规则
担保法律法规中的连带责任与分担规则担保是指自愿为债务人提供责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担保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种借贷和交易中。
对于担保行为,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连带责任与分担规则,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担保法律法规中的连带责任与分担规则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人连带责任,并就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顺序联系作出约定。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确保了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连带清偿。
担保人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通常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连带清偿。
连带责任的设立,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对担保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二、分担规则在担保法律法规中,分担规则是指当债权人行使权益时,对于不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摊债务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多人共同为同一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人以及担保的范围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
各个担保人根据各自担保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债务。
在分担规则中,有着一定的顺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担保人就同一债务提供多种担保方式,债权人在实现其权益时,应按照保证的顺序行使权益。
担保的顺序决定了担保人的优先权,不同担保方式的权益进行分担。
此外,担保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分担规则。
例如,在保证人连带责任额度确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如果保证人主要担保责任额度不明确,可以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
这些分担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合理分摊债权人的损失。
总结担保法律法规中的连带责任与分担规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设立的重要规定。
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附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
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附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收入,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诉求。
本文将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以介绍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一、典型案例2.经营所得案例:债务人经营一家企业,债务人的经营所得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收入。
例如,债务人李经营一家服装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李经营所得。
3.税务返还案例:如果被执行人有税款返还,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税款直接划扣至债权人账户。
例如,债务人王有税款返还2000元,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这部分税款划扣至债权人账户。
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报或者其他证据确定数额,然后采取暂扣或者支付令等措施,由扣款人或者支付人代为扣除或者支付给扣款权人或者支付请求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应当履行到位,异议不得停止或者延迟履行。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申请支付工资、奖金,仲裁员应当作出支付决定。
”这说明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劳动者申请支付工资、奖金。
三、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事实和数额,并说明所申请的执行方式。
2.查封扣押:一旦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的请求有成立的事实和依据,法院可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扣款支付:法院依据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准许债权人将部分收入划扣至债权人账户,实现债务的强制执行。
4.强制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依照本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解。
第二条民事强制执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对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予以处理,并妥善保障执行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同时实行多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确有需要,可以合并执行,确有障碍的,可以分割执行。
第二章申请执行第五条债权人对当事人的执行请求,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由法院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
第七条法院受理执行请求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
第八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的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于执行请求不予执行的主张。
法院认为主张正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请求。
第十条被执行人对执行请求不服的,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
第十二条对于执行请求,债权人可以就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财产提出执行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执行通知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当地的法院,并将新的住所地址告知法院。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在通知送达的住所,法院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送达通知。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法院的规定送达通知。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强制执行申请书例文(2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例文1、申请人:张,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李,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被申请人:何,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xx月xx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强制执行申请书例文(2)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详细阐述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制造业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与销售业务,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注册地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公司的代表权和行政管理权。
二、申请事项详解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特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申请事项如下:1. 强制执行债务根据我与被执行人的XXXXX协议,被执行人应向我方支付XXXX 万元作为合同约定的XXX款项。
然而,根据我方经查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我方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并要求其履行协议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流动。
2. 执行标的的计算根据我方提供的相关凭证及证据材料,执行标的总额为XXXX万元。
具体计算如下:(列出相关凭证及证据材料,并详细计算执行标的总额)三、申请理由及证据1. 强制执行的理由(详细说明为何申请强制执行,列出有关法律规定并解释其适用性)2. 强制执行的证据(列出与执行事项相关的凭证、证明文件等,并附上复印件)四、申请方式及期限1. 申请方式(说明申请的具体方式,如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2. 申请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申请的期限为XX天(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期限)。
民法典解读之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壹、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代位清偿【52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清偿:要件、法效果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清偿权:不得拒绝→受领迟延法效果原债权清偿后法定“转让”→第三人担保权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让与【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不清偿,则受不利占有、登记顺位遭受其他不利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立法例无特别规定→属本条范围占有:次承租人涤除权【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
承租人乙: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代位清偿权?】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法院执行申请书
法院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申请书1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申请人依法于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
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
(附承包合同书)3、原被申请人在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
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选择之债:1. 选择之债的标的通常包括多项义务,但债务人只需要选择履行其中的一项。
然而,在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特定的交易习惯下,债务人可能不享有选择的权利。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一项义务,而不是多项义务。
2. 当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出选择,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选择,那么选择权将转移至对方。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选择权,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而另一方则有权决定履行哪一项义务。
3. 在选择之债履行之前,债务人对债的标的具有选择权,并且该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
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应当是通知方式。
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通过发出通知来行使选择权,通知应当明确说明选择哪一项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
连带之债:1. 当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权;当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
例如,在一份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之间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即员工有责任完成工作任务,而雇主有责任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员工也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未付的工资。
这种关系是由劳动合同规定的。
2. 当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债务人份额相同。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如果多个投保人共同购买了一份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每个投保人的具体份额,则视为各投保人的份额相同。
如果其中一个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其他投保人也可以提出相同的抗辩。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合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 条、《经济合同法》第 15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 条、第 6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 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共同债务人以一人的支付为准则,承担相同的债务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连带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之间可以为共同债务人,也可以为连带债务人。
首先,共同债务人指的是在同一债权下具有同样义务的多个债务人。
共同债务人的义务可以是实质性的共同承担债务,也可以是按份额承担债务。
其次,连带债务人指的是在同一债权下,债权人对任何一个人主张其全部债权,而不是由债务人之间按份额分担债务的一种债权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有连带责任,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其全部债权,并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共同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不主张其全部债权,对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债权要以对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连带债务人之间,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应当按其份额向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按其份额承担该债务。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它使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同时,连带责任的规定也对债务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鼓励债务人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其债务义务。
总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使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连带责任,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注意收藏)
山东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2020.12)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实施行为,统一执行审查尺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连续编发了两期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对全省执行工作进行指导。
三季度以来,执行局执行三庭对全省法院集中报送的执行疑难问题进一步汇总并解答,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编印了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供全省法院参考。
如法律、司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一、执行程序问题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在对到期债务申请执行后,执行期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是否仍应对新到期的债务申请执行?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务人承担债务,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其他债务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还是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应按照新收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应按照恢复案件予以立案。
3、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的,应如何处理?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以申请执行的条件不成就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如履行义务性质相同,应视为同时履行;如履行义务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义务的性质确定履行顺序,即行为义务先于特定物交付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特定物交付义务先于金钱给付义务。
4、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达成或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引起执行时效中断?答: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债务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在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和个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特别是在公司债务违约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为热点问题。
典型案例如下:1.1 公司X因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银行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公司Y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供应商和员工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Z因合同纠纷败诉,对方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1 公司X案例分析在公司X案例中,如果公司X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当程度的支配和控制权,且尽管知晓公司X的债务状况仍然未能采取措施加以履行,则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2 公司Y案例分析在公司Y案例中,如果公司Y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过失或者疏忽,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公司Y的债务违约,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3 公司Z案例分析在公司Z案例中,如果公司Z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到了违法行为,或者滥用法人地位,导致公司Z的债务违约,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防范为避免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4.1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权责义务,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4.2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避免债务违约情况发生。
4.3 积极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保证公司经营、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4.4 在涉及重大合同和债务事项时,及时征询法律意见,确保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五、结论在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中,需要考虑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和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的债务情况,特向贵院申请将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
一、申请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XX年,主营XX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壮大,业务拓展不断,但近年来随着市场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公司陷入了一定的经营困境,导致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偿还部分债务,公司经营状况属于不正常的营利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逐渐积累,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我作为法定代表人,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通过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债务重组和延期缴纳等方式,但目前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维护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我特向贵院申请将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
二、申请事项说明根据公司债务情况,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愿意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司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我愿意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确保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同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我愿意将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并且愿意接受财产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偿还公司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附加材料1.公司经营证明文件;2.公司债务情况汇总表;3.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证明文件;4.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内容属实,愿意遵守法院的裁定,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审理本次申请,依法准予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以上就是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希望贵院能够认真审理,并依法作出有利于债权人和公司的裁定。
感谢贵院的工作人员对本次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刑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欠债不还
刑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欠债不还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保证书承诺书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保证书承诺书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证书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明确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经济活动中,保证书承诺书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保证书承诺书的法律责任以及履行债务的义务进行论述。
一、保证书承诺的法律责任保证书承诺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明确承诺,承诺履行特定债务。
在保证书承诺中,债务人通常承担主体责任,即应当按约定履行债务,并对未能履行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在保证书承诺中,保证人通常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
这种连带责任的特点是保证人可以独立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1.2 担保责任的效力保证书承诺的法律效力是基于保证人的实践意愿,并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确立。
保证人通过签署保证书,将自己的意愿转化为法律责任,并承诺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书承诺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履行债务的义务除了法律责任外,保证书承诺还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在签署保证书承诺时,应当明确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以下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般义务:2.1 履行债务的时间和地点保证书承诺通常明确了债务人应当在何时何地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当注意履行债务的期限,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确保债务能够按时履行。
2.2 履行债务的方式保证书承诺亦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并确保履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例如,若约定以货款形式履行债务,则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
2.3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保证书承诺规定了债务人的基本履行义务。
债务人应当履行保证书承诺中约定的具体义务,确保债务能够按时履行。
判决连带责任如何申请执行
判决连带责任如何申请执⾏在平常合作关系或者是合伙经营的情况下,如果发⽣法律纠纷⼀般会涉及到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有利,但对债务⼈,⽆疑是⼀种加重责任。
⽽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那么判决连-带责任如何申请执⾏,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连-带责任的执⾏规定《担保法》第三⼗⼀条规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因此,⽆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院判决保证⼈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中明确保证⼈享有担保法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提起诉讼。
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
”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的追偿权,在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效判决,直接进⼊执⾏程序,要求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起诉,另⾏起诉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29⽇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效的法律⽂书,连-带责任⼈代主债务⼈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民法院请求⾏使追偿权。
原审⼈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或其他连-带责任⼈偿还。
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次。
如果⽣效法律⽂书中,对各连-带责任⼈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使追偿权的,应当向⼈民法院另⾏起诉。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1、连-带责任是指任⼀债务均对债权⼈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债权⼈既可以向所有债务⼈提起诉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个债务⼈提起诉讼。
连带债务起诉状
连带债务起诉状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原告:甲方被告:乙方诉讼请求: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连带债务,并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一、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乙方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个月,借款利率为XX%。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乙方确认收到借款并承诺按合同约定还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
三、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催促还款,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甲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
证据:1.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甲方与乙方的通信记录3. 甲方向乙方转账记录和银行对账单4. 乙方承认收到借款的书面确认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乙方承担连带债务,偿还甲方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诉讼费用的计算: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合理计算乙方应支付的诉讼费用。
申请人(原告):(甲方签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如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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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如何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
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执行的做法不一,由此导致执法秩序的混乱和执行难度的增大,更有甚者引发新的诉讼。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
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
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
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
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
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3)保证的连带责任。
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
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
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一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连带性,即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
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相互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所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此即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
由此观之,尽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因连带关系的存在而使得其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就他们的共同债务而言,任何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共同债务均负给付义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处于一种确定状态,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获得执行依据,即使在法院判决未涉及连带之债的情形,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的主张而取得对案件的执行权。
此乃连带之债执行在民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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