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本机构名称为〇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定地位本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目的与任务本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教育培训的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本机构的任务是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学科辅导课程; 2. 艺术培训课程; 3. 知识技能培训课程; 4.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5. 其他教育培训相关业务。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组织形式本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经营决定权。
第六条组织结构本机构设有校长、教务部、行政部等部门,以及各类教师和辅导员。
具体组织架构由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负责人本机构的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负责机构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第八条培训计划本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实际需求,制定适应时代发展的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学员权益与约束第九条学员权益学员有权享受本机构提供的优质教育培训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合格证明。
学员有权反映培训质量问题,本机构应积极处理。
第十条学员约束学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课程,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不得损害本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本机构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
第十二条费用收取及退还1.本机构将根据培训项目的不同,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培训费用;2.学员如需退费,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办理,退费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定金额。
第十三条财务公开本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财务情况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违规行为如本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经相关部门核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章程章程目的该章程旨在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的运营和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学员权益的保障。
机构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的正式名称为[机构名称]。
法律依据该培训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
培训内容培训中心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培训内容1]- [培训内容2]- [培训内容3]培训目标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主要包括:- [培训目标1]- [培训目标2]- [培训目标3]培训师资培训中心将确保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培训师资,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学员招收与管理培训中心将依据学员的实际需求和招生计划进行学员招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学员的权益。
教学管理培训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学员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费用收取与管理培训中心将根据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收取学员费用,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以保障费用安全、合规运营。
学员权益与保障培训中心将保障学员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 保障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培训中心将建立适当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进行有效的内部沟通与协调。
审核与监督培训中心将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监督,确保培训中心的正常运营和合规管理。
免责声明培训中心在尽职的基础上提供培训服务,但不对学员的研究效果和成绩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以上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章程》内容,为确保合法合规,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章程执行和管理。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XXX(以下简称“本机构”),注册资金XX万元,是一家非企业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诚信教育,追求卓越;服务社会,培养人才;创新发展,推动前进。
第四条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XXX(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机构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本机构的任务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有德有才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服务。
2.研发和销售教育教辅资料。
3.组织各类教育活动、学术交流等。
4.承接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第七条本机构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董事会:担任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审议重大事项等。
2.管理团队: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和营运事务的执行。
3.教学团队:负责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4.各部门和岗位:根据业务和职能的需要进行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董事接受法律法规、章程和机构决策的约束。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董事由股东或机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管理团队包括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由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并组成相应的管理层。
第十一条教学团队由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培训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和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制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报名参加本机构的培训项目,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本机构应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确保学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章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本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机构全称](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的性质:由[出资人名称]自愿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四条本机构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住所:[市、旗县区、街路具体位置]。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课程,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三)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生、选拔和培养人才;(四)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九条本机构的权利机构为校董会,校董会负责本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条校董会的人员构成:[具体构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校董会的职权:(一)决定本机构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决定本机构的招生、选拔和培养方案;(四)决定本机构的重大人事任免;(五)决定本机构的资产处置;(六)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解散;(七)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明确机构宗旨、组织架构、管理规范、教学要求、经费使用等事项,保障机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机构全称]第三条本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本机构宗旨: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专业的校外辅导服务。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教育公益性,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1. 开展学科辅导、兴趣培养、综合素质教育等校外培训活动;2. 提供个性化教学方案,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3.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 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5. 加强与家长、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机构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方向、重大决策和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理事会下设以下委员会:1. 教育教学委员会;2. 财务委员会;3. 人事委员会;4. 发展规划委员会;5. 监事会。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全面领导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事务。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本机构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本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开设各类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本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专业素养和良好师德的高素质教师。
第十四条本机构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本机构经费来源包括:1. 学费收入;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本机构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培训教育机构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明确机构性质、宗旨、范围和责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XX培训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培训。
第四条本机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致力于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机构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六条本机构办学规模:每年培训人数不超过1000人。
第七条本机构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本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授课。
第九条本机构办学范围: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外语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机构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三)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终止;(四)审议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四条本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本机构设立教学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本机构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本机构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四章教师管理第十八条本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二)获得与工作相适应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黄波英语培训学校第三条本机构是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文件)审批、(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由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互助土族自治县崖头小学,邮政编码为810500。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仲海年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中小学英语以及数学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分期培训。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中小学生的英语以及数学的培训。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以节假日)中短期培训。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培养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名称与地址第四条本校名称为“[学校名称]”,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
第五条本校位于“[具体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三章性质与宗旨第六条本校是由“[主办单位或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培训学校。
第七条本校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章管理部门与监督第八条本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管理层执行工作。
第九条本校接受“[主管部门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章业务范围与办学层次第十条本校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业务范围,如: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办学层次为“[如:初级、中级、高级等]”。
第六章组织架构与管理第十一条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必要的管理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经费第十三条本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本校的经费来源包括学费收入、社会捐赠、政府补贴等合法渠道,学校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非营利性、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机构的名称为“XXX教育培训机构”,简称“XXX机构”。
第四条机构的宗旨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五条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学科教学辅导;艺术、音乐、体育等特色课程培训;学科竞赛培训;学术科研活动等。
第六条机构的经营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第七条机构的章程是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适用于机构的所有成员。
第二章机构管理组织结构第八条机构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理事会由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员工代表和机构家长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主席,由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条机构管理人员包括机构的院长、副院长等,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机构设教师团队,教师团队由专业的教育培训师资和教研人员组成,负责教学和教研工作。
第三章机构的运营管理第十二条机构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原则,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为目标。
第十三条机构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机构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进行调整,注重教育教学和课程创新。
第十五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机构要加强与学校和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育人合力。
第十七条机构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过程中,应严守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机构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机构的财务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第二十条机构要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用好财务资源,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机构的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机构应制定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财务风险。
民办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机构基本信息本机构名称为“[机构名称]”,位于[具体地址]。
本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本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提供[具体业务范围,如: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性质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例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综合素质的人才]。
本机构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第三章办学层次与规模本机构办学层次为[例如:初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并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规律进行调整。
本机构的办学规模为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具体数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章培养目标与形式本机构的培养目标是[例如:培养具备扎实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为实现这一目标,本机构将采取[例如:全日制教学、业余制教学、线上教学等形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课程设置与招生本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市场需求,确保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组织机构与管理本机构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
同时,本机构设立校长(或执行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本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机构的高效运转。
第七章权利与义务本机构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机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积极参与机构的各项活动,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第八章资金与财务管理本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机构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监督。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属于本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
在需要修改章程时,应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审议并通过,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最标准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章程5则范文》
《最标准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章程5则范文》聚贤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4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5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6第五章法定代表人……………………………………………………………………………..7第六章规章制度………………………………………………………………………………...8第七章学校的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9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10第九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12第十章章程的修改…………………………………………………………………………….13第十一章附则 (14)十堰车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聚贤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为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制定,并依法执行。
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制定,并依法执行。
二、机构宗旨机构的宗旨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学员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研究能力和素质。
三、机构名称机构名称为:(在此填写机构的正式名称)四、机构管理组织1. 机构设立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
2. 董事会由机构发起人和其他具备相关经验的人员组成,每两年进行换届选举。
3. 董事会成员应当与机构宗旨和教育理念相符,具备高度责任心和良好的声誉。
五、机构课程设置1. 机构根据学员需求和教育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课程设置。
2. 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培训、艺术培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3. 机构应确保课程内容教学质量和学员研究效果。
六、机构师资队伍1. 机构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学员的研究和成长。
3. 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七、机构收费标准1. 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教育服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2.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费用。
八、机构财务管理1. 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会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可靠性。
九、机构安全管理1. 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学员在机构内的人身安全。
2. 涉及危险的设备和场所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十、机构宣传和监督1. 机构应合法宣传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2. 学员及其家长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机构应公开联系方式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报批。
十二、附则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部分无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行为,倡导规范、科学、合法的办学理念和培训方式方法,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机构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范围内,以经营教育培训为主要办学特色、以盈利为目的、依法注册、登记并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语言培训、艺术培训、科学普及等形式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办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为办学宗旨,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密管理、勤奋进取、开拓创新为办学方针。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的“教师”包括全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培训机构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监事组成,共同管理和监督机构的各项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是培训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董事会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机构章程;(二)决定机构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三)审议并批准机构重要的财务、经济活动计划、财务决算、资产使用计划、财务报告;(四)确定和决定机构的人事、薪酬、培训、评价制度;(五)监督机构的日常运营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六)决定机构的合并、收购、分立、解散等事项。
第九条机构设置职能部门:(一)教务部门: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资源整合、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二)行政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内部管理、人事招聘、人事档案、薪酬管理等工作;(三)财务部门:负责机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等工作;(四)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学生招生等工作。
第十条机构应设立有效的质量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提高师生满意度,增强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机构的所有教育培训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机构是一家非营利性、独立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国家培养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学生尽快实现人生目标。
第五条本机构的教育培训方向为:艺术、体育、语言、科技和学术类相关教育培训。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本机构设立执行董事1名,主持机构全面日常运作。
第八条本机构设立咨询委员会,由5名教育专家、学者、教育业内代表组成,咨询和协助机构重大决策。
第九条本机构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机构基础管理和运营组织,接待来访、接待客户及服务等其他事务。
第三章学员权益第十条学员享有受良好、安全、有效的教育培训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学员享有学习自主、随时退出、公平评估、申诉的权利,机构应该配备全面透明化的学员服务条款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学员参加课程应符合本机构学生招募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学员应遵守公共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护教育培训设施和资源。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本机构的教学目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政策和标准,保证学员获得实用和高质量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本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每位学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披露,只限于内部使用。
第十六条本机构应配备高质量的师资,每位教师必须是具有丰富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课程应实现个性化教学,以学生为中心,充五足够地调整授课方法和课程内容。
第十八条本机构应配备齐全的教学设备和资源,确保授课质量。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九条本机构收费应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本机构应当对学员的费用收取进行透明化,不得产生任何不合理的隐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应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和服务条款,并在学员费用变化时及时通知。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4)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教育质量,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为______(以下简称“学校”),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涵盖______。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
第四条学校的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办学,自负盈亏。
第二章办学模式第五条学校采用______的办学模式。
第六条根据学校的业务范围和需求,学校可以开设课程、项目,提供培训和辅导服务。
第七条学校可以与国内外知名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联合开展教育项目、研究等活动。
第三章学校结构第八条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校董事组成,校长为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承担学校的最高决策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董事会处理学校的日常事务,落实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教务部负责学校的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和管理等教务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编制预算、核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第十四条学校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具备教学经验和职业素养。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继续学习和进修,提高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业绩评估。
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每位学员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要求学员按时缴纳学费,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给予相应的学习证明和成绩评定。
第六章质量监控第二十条学校建立质量监控机制,确保教育培训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5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XXX)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XXX)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管帐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XXX,1金额:元;XXX,金额:元;XXX,金额:5000元;XXX,金额:2000元;高园园,金额: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一)开展培训;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部分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首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补充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2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 路X号。
第五条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第六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第三章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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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
章程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王春明,金额: 10000 元 ; 张三,金额: 10000
元 ; 李四,金额: 5000元 ; 赵六,金额: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
(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
(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
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