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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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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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一系列职责和义务。

这些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医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

本文将从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效果性和人文关怀三个方面,探讨医务人员的医疗注意义务。

一、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性1.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医务人员应确保医疗场所的卫生清洁,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有效运行,以及医疗设施的安全使用。

2.正确使用医疗技术和操作规范: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操作医疗设备和器械,遵循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3.合理用药和防范医疗风险: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和治疗方案,避免药物滥用和医疗风险。

二、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1.准确诊断和治疗:医务人员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病情,准确诊断疾病,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2.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应不断学习和研究医学进展,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医疗技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3.持续关注和评估治疗效果: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三、关注患者的人文关怀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2.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医务人员应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患者积极面对疾病,保持良好的心态。

3.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道德要求,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务人员应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秉持医者仁心,提供安全、有效和温暖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关于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2)

关于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2)

关于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2)五、医疗机构过错的认定程序第一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注意义务㈠治疗效果追求义务。

⑴是否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⑵为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合格;⑶是否给患者使用了良好的医疗设施、设备;⑷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设施是否合格的; ⑹在紧急情况是否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⑺终止治疗是否经患者及亲属同意;⑻是否对患者进行了正确诊断;⑼是否依据诊断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⑽给患者出院指导是否正确。

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医务人员的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至于结果是否发生,在本质上属于概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常常发生、确实会发生。

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危险发生的机率,机率越大的危险,应注意的程度越大。

对机率的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基础。

判断医务人员对危险是否有预见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医生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判断某危险是否系能够预见的危险,应当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标准。

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机率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已被一般医师所知悉的,即有预见的义务,不能以具体行为之医师自己主观之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⑵对于已被证实的危险,虽然未普遍为一般医师所明知或能够预见,但实施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的状态(如对该领域有特别的研究,或者自己曾对该危险做过学术报道等)时,应当负有预见义务。

⑶预见特定结果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总是要采取特定的诊疗手段,如必要的检查、实验治疗等。

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的医疗行为而没有采取是违反预见义务的。

㈢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就患病状况、检查、治疗的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

如果已经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医务人员在采取医疗措施避免结果发生之前,就有对患者及亲属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有三类:1.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

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

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结合从各类公共场所典型人身损害案例,对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情形进行归纳和分析,并在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一)硬件设施缺陷1、楼梯、台阶、门窗等硬件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强制行标准。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2号高某与某单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下楼时穿着高跟鞋也未扶扶手以致不慎摔倒受伤,但因被告单位楼梯台阶高度比相关规范规定的最高高度高出2.5厘米,法院仍认定被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硬件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6922号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周某在就诊时因医院门诊大厅出口被白色轿车违停堵住,只能绕道门诊大厅旁边空地,导致被空地汽车停车位上限位器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预见到会有病人及其他人经常出入医院,对院内道路、广场等应当注意防滑、防绊,对院内设施进行合理的检查与维护,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出入行人相关安全隐患。

(二)服务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特殊人群作出针对性风险警示、或虽设置风险提醒但内容及形式缺乏警示效果以及虽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但实施不到位等多种情形。

在上述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还认为,引起事故发生的是医院设施汽车车位限位器,在门诊大厅外人流量较多的空地上安装具有一定的高度限位器,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医院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禁止行人通行。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写在课前的话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一)治疗权1 、定义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1 、定义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1 )患者拒绝治疗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

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患者生病后就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时候,要尽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确保患者得到有效迅速的治疗。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包含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两种,一般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律师解析: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有义务保证医疗水准,并且保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患者实施救治。

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技术进行诊断、诊疗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善意,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每一个诊疗环节均应遵守的具体规定与要求,要求其提起特别的注意,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意外”。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放弃对患者不利的危险行为,且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医疗活动将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

医务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构成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据此,医务人员未尽到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

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

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文(三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文(三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涉及到的医疗损害部分是医疗纠纷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

在学习这一部分法律内容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领域的重要性以及其适用的原则和规定,进而对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首先,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领域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医疗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

因此,当医疗纠纷发生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将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维护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要求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了医疗监管和管理,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行为的侵权行为和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两种形式。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如手术失误、用药错误等。

医疗过失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不注意、不谨慎等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而导致患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而导致患者在精神上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过程中,我认为其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法律应该以受害人的权益为基准,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二,侵权责任法要求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谨慎注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准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点思考

关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点思考

关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点思考王阳;李欣慧【摘要】患者摔倒、砸伤或被盗情况在各级医疗机构都会发生,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争议不断.作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为如何界定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及医院如何从设施设备方面和服务管理两方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建议.【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年(卷),期】2016(020)005【总页数】3页(P49-51)【关键词】医疗机构;医院安全;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作者】王阳;李欣慧【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00010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00010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正文语种】中文【Key words】medical institute, hospital safety,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 tort liability【Abstract】when patients accidentally injured, such as fall or stolen in medical organization,it’s controversial that whether the hospital should be and how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is. This article not only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pplication of law on "security obligations", but alsoprovides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fine security obligations of medical organizations and how to carry out security duties from the facility equipment and service management.Author’s address:Affiliated Beijing Hospital of TCM,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No.23, Meishuguan Houji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10, PRC近几年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除了由于诊疗服务产生的医疗纠纷外,诸如患者在医院摔伤、住院期间财物被盗,候诊期间病历蓝本丢失,甚至受到他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也层出不穷。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律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4、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首先,患者入院治疗即会与医院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一旦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院就得尽职尽责履行各项义务。

医院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告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因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经过两次鉴定,均认为被告医院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案情简介:阑尾手术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二次手术2000年7月23日,原告因腹部疼痛就诊于被告处,被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同日进行了阑尾切除术,2000年8月7日出院。

2013年4月5日,原告因反复发作性右下腹部疼痛再次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慢性阑尾炎;回盲部炎性肿物;回、结肠多发憩室,于2013年4月15日进行回盲部+部分升结肠+回肠切除术,2013年5月6日出院。

原告调取两次住院病历对比才知,2000年被告为原告手术切除的不是阑尾,并且手术过程中因切口位置不当、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在十几年来遭受腹部疼痛反复发作之苦,致部分回肠、整个回盲部等部位严重粘连而切除,严重影响了身体各个部位的生理功能。

2014年4月14日原告委托海X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评定,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被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系原告个人委托,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院委托X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7月6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该医疗过错而导致的后果与原告第二次手术切除回盲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鉴定结论可采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采信两次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且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一、本文概述过失犯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涉及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的探讨。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从而明确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应如何履行其注意义务,以及未履行注意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过失犯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注意义务的内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而探讨规范保护目的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通过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解决过失犯案件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以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回顾过失犯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历程,明确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区别与联系。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剖析注意义务的内涵,包括其定义、性质、来源及范围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规范保护目的的理论基础,包括其内涵、功能及适用标准等。

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将揭示规范保护目的在过失犯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规范保护目的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为推动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的理论基础在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问题。

要深入探讨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其理论基础。

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注意义务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则、社会习惯等多种社会规范。

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实际上是对这些社会规范的保护。

具体而言,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预防与控制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注意义务的存在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023年医疗安全知识题库

2023年医疗安全知识题库

医疗安全试题一、填空题1、医师实行医疗、防止、保健措施,签订有关医学证明文献,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 )或者(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也许导致损害或伤残旳不确定性事件。

风险具有( 、 、 )和( )旳特性。

3、医疗风险防备,重视医患沟通,实行人性化服务,让患者“五个放心”应做到对(服务、检查、诊断、用药、收费)放心。

4、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及时做好(危重)(疑难病历)旳记录,医嘱内容要与病程记录相吻合。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旳,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旳,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旳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旳神圣职责。

7、对新入院患者主治以上旳上级医师应于48小时内对患者旳(诊断、治疗、处理)等提出指导意见。

8、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

9、医疗质量指在既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断规范)规定,予以患者医疗照顾旳程度。

1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定病历书写时间改为(24小时)制,病程记录最长间隔由(5天)改为(3天)。

11、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个人)三级。

1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警告事件)、(不良事件)、(未导致后果事件)、(隐患事件)四个等级。

13、因急救生命垂危旳患者等紧急状况,不能获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旳,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旳负责人)同意,可以立即实行对应旳医疗措施。

1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旳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查汇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旳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是指什么

医院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是指什么

医院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是指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院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案例链接某镇卫生院的郭院长,作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医生,拥有了一批忠实的患者。

一天,年近60岁的陈伯来到卫生院,郭院长打量了一下,发现患者喘着粗气,嘴唇乌青,脸上也有一丝浮肿,认为患者是肺心病心衰。

但出于安全的考虑,郭院长建议患者转往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可陈伯死活不愿意,还满口称赞郭院长看病看得好,让其放心,还说自己是老病号了,每次发作打两瓶吊针就缓解。

郭院长拗不过患者,于是便为患者开了处方。

大约两小时后,患者家属匆忙赶到卫生院对郭院长,患者不行了,请郭院长上门看看。

郭院长快步随患者家属赶到患者家中,经查看,患者早已死亡。

经询问得知:在医务人员为患者输液后,由于输液室的人比较多,患者的儿媳便提着吊瓶将陈伯护送到医院附近的亲戚家,由于还须照顾小孩,只让公公躺在床上就去忙小孩了。

一个多小时后,去看液体,才发现陈伯已死亡。

事件发生后,家属对郭院长的诊断治疗并没有异议,但对于患者的死亡,要求卫生院“给个说法”。

经镇政府调解后,该医疗纠纷案在卫生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患方经济补偿得以化解。

但是,该起医疗纠纷解决的背后,郭院长陷入了沉思:这些医疗成本医院是否可以避免,医院到底错在哪里?案件点评专家认为,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本案中这起事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以认为是医院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机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范。

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中,标准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的情形来确定的。

这种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

如果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难以预见到,那么就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过失。

对于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标准是以行为人平时处理自己事务所尽的注意为标准。

这种判断适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

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则认定其无过失。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

在刑法中,对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理论学说包括客观说和主观说。

客观说从刑法的普遍适用角度出发,根据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进行判断。

主观说认为注意义务的判断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

在医疗过失鉴定中,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考虑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和客观性。

具体实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范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体检和法医鉴定。

总之,在认定注意义务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环境,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具体标准可能会因行业和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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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一、对注意义务的介绍
根据我国当前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说,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有损害后果的存在;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够否定上述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就医疗机构来看,医院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因此,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对医疗机构来讲,是十分必要的。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中,医院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某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过失又包括了疏忽与懈怠两种情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为懈怠。

疏忽与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其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过失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里状态,就是行为人对其应当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根据当前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注意”分为三个不同层次:
、普通人的注意。

所谓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
仅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到的情形。

举例来讲,某人住在五楼,其楼下是一集贸市场,但是某人某日在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酒瓶从阳台上抛出。

某人的此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判断此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举例来讲,甲委托乙在其不在办公室时,代其接收并保管一张面额为元人民币的支票,乙承诺,并在下班前收到了支票。

但乙在下班后,随手将这张支票放在了办公桌上,第二天上班时,这张支票遗失。

在所举的例子中,乙违反的就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注意义务。

通俗的讲,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在保管自己的面额为元的支票时,都不会随手放在办公桌上。

更何况,甲乙之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依该特定行业的专业,所能尽到防止他人损害的最大努力。

这种注意义务要求以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

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仅依其职业性质给予考虑。

一般来讲,某一民事主体所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所承担的职责联系比较紧密,比如,医师、律师、会计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在其从事其所从事的职业或在其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其所负的注意义务,都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二、医疗机构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
前述所简要介绍的是主要是注意义务的层次,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三种注意义务的层次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注意程度为最高,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最低。

但问题在于,注意义务是存在于民法领域内的一个理论性名词,如何将其与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的行为联系起来,应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如前所述,注意义务与民事主体在行某种行为时的主观方面联系的非常紧密,当民事主体没有承担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时,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通常,我们判断某一民事主体在行某种行为时其主观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是客观标准。

从注意义务的渊源来看,民事主体在日常行为的过程中,其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前文对注意义务的介绍,我们解读这一法条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情况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当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时,就是存在过失。

就医疗机构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来看,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规定,尤其是我国当前所颁布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更是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方对于患者死亡时,应当向家属告知尸检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医疗废物的相关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关于医疗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等。

由于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相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而言更加紧密,因此,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的注意义务,更多的是来源于前述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当然,当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的民事领域内所实施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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