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
我国财税分权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我国财税分权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一、财税分权改革的概念及背景财税分权改革,指的是政府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权力和责任,实现财政资源分配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协作与合理配置,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这一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的财力和责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确保宏观经济政策和地方发展政策的有效衔接。
财税分权改革的背景是中国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方经济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然而,由于各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地方政府在面临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投入需求时,财力严重不足。
因此,财政责任和权力的分权成为必要的选择。
二、我国财税分权改革的现状1. 国家层面的财税体制改革国家层面对财税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围绕着税制的改革来进行的。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增值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消费税改革等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和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和保障。
2. 地方层面的财税体制改革地方层面的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分配权等权力。
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自主权的增强,可以更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此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自己的收支平衡,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
三、我国财税分权改革存在的问题1. 经济效率不高财税分权改革虽然最初是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目前形势是,地方政府可能会过于强调自己的地方优势而忽视整个国家的发展大局。
然而,由于财务自主权的实现,省市政府在税收、保障社会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权力增强,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政府间的财政竞争和对财政资源的争夺。
2. 财政透明度欠佳财政透明度不足也是财税分权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为财政自主权的实现,导致财政预算和政策的制定往往是省市政府在进行,而这些决策的公开程度并不高。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
第32卷第6期2019年11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32No.6Nov.2019收稿日期:2018-12-19作者简介:李杰(1990-),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地方政府行为。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李杰(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税权之于国家犹如产权之于个人,个人产权配置要合理,税权划分也要恰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种类日益繁多,税权划分问题也随之日益复杂,分税制改革以及“营改增”试点的开展,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与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税权的划分关系到多方利益主体,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分割与配置至关重要,有利于协调和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中央税;地方税;税收管理权;分税制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19)06-0034-04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动脉,对国家职能的发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有助于经济平稳运行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
当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一些问题,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1](48)。
本文拟就我国税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税权的概念和划分(一)税权概念及税权划分方式税权即征税的权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税收的立法权、管辖权以及税收收益权。
税收立法权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收税的权力归属,即由谁来立法征税并确立税制;税收管辖权是指在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两个方面的权力,解决具体由谁来负责征税和管理税收;税收收益权包括两个方面,即入库权和分配权,解决最终由谁享有税收收益。
税权划分通常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两种模式,其中纵向划分又可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两种,一种强调税权集中于中央,另一种则强调税权应当分散于地方[2](19)。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合理划分税权税种优化地方税体系
维普资讯
和 地 方 作 适 度 分 解 .使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都 有 一 定 的税 收 管 理 权 。德 国 的税 权 划 分 归 为 这 种 类 。 德 国 联 邦 一 级 政 府 对 关 税 等 联 爿j 收 理 所 然 地 拥 有 单 独 立 法 权 . 同 时对 共 享 税 税 1 享 有 优 先 立 法 权 州 和 地 方 政 府 埘 隶属 于 自 己的 财 产 税等 地 方 税 种 拥 有 较 高 『 限 ,可 以 自 竹权 行 规 定税 率 、减 免 和 加 成 等 。 德 国 的联 邦 税 务 管 理 部 门负 责 征收 关 税 和 联 邦 消 费税 .其 他 一
些联爿 税 以及地方税种 由州、地 方税务机构 负责征收 。 { 综观 备国税权划 分实 践,基 本上具有 以下特征 :1 、税权划分方 式是与各个 国家的政体形 式和经济 、文化背景等相关联 。2 、不 管是集权、分权 .税 收基本法规 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 中 央一级,中央税权 居于主 导地位 ,地方税权受到 中央税权的制衡 。3 、地 方政府 都享有程度不 同 的税 枫 。就 征 收权 而 言 . 地 方政 府 拥 有 绝 大 部 分 地 方税 的 征收 权 . 甚 至拥 有 部 分 中央 税 的 征 收 执 行 权 。就 立 法 而 言 ,地 方政 府 都享 有 一 定 的税 收立 法 权 。包 括 开 设 新 税 种 .只 是 存 在
税 权 指 税 收 管 理权 限 ,其 基 本 内涵 包 括 两 方 面 :一 是税 收 立法 权 。狭 义 的税 收 立法 权 ,
仅指税种的设立和废 止,广义 的税收立法权还包含税种的开征 、停征权;税 目、税率的讽整 权 ;税法的解释 权 税 收减免权等项内容 ,有时也把这些统称 为附属税收立法权 ;二是税 收 征 收 管 理权 。合 理划 分税 权 是 中央 和 地方 两 级 税制 体 系建立 和 有 效 运 行 的前 提 . 是 “ 分税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代表 、 汇集 和反映民意的国家权力 , 必须 以追求民主为根本 的 价值取向。 行政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执行权 。 为了有效地和更好
地 执 行 法律 , 应 千 变 万 化 的社 会 情 况 , 政 权 就 要 具 有 快 速 适 行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首先 , 税 权 所 处 的领 域 看 , 权 之 “ ”, 从 税 税 限
、
中央 与 地 方税 权 划 分 的 前提 条 件
定其 只能属于税 收方面的权力 ( ) 而不是 其他方面 的权力 利 ,
( ) 而从税 收过程看 , 利 。 税收应当包括征收与缴纳两个过程 ,
从 法 律 价 值 的 取 向看 , 法 权 、 政 权 、 立 行 司法 权 三 种 权 力 之 间存 在 明显 的差 别 。 法权 最 大 的特 点是 它 的 民主 性 。 立 它是
域。这样 , 税权的涵义应 当是 : 税权是 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 体现 , 是国家依法享有的税 收立法权 、 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 税
和税 收 司 法Biblioteka 三项 内容 。 本文认为 , 税权 中的 “ 权”是指国家权力 , 力的主体是 权
国家 ,权 力 的 内容 是 征 税 的权 力 ,权 力 所 处 的 领 域是 税 收领
意义上说 ,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 中央与地方依法划分税权而 确认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财政体制。 ( ) 二 税权的 内容必须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
法权 划 分的核 心 , 地 方是 否拥 有地 方税 的 立法权 。 宪 法和 法律 的 限制 、 是 司法权 和 民主制度 的制 约 , 以有 可
效防 止地 方税 收 立法权 的 滥 用。按 照不 同税 种的 归 属确 定税 收行 政权 的 归属 , 划分 中央 与地 方税 收行 政 是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税收体系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税体系则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税体系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地方税体系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
主要表现在主体税种过于集中,地方税种收入占比偏低,导致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来源不足。
同时,部分税种的设置未能充分体现地区间的差异性和资源的丰富性,使得税收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够合理。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也需进一步提高。
此外,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税收流失现象,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地方税权划分不明确地方税权的划分是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在地方税权划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混乱。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上缺乏自主权。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也存在问题,导致税收管理上的重复和漏洞。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为了解决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优化税制结构。
首先,应适当增加地方税种收入占比,使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其次,应调整税种设置,使其更加符合地区间的差异性和资源的丰富性。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税收资源的合理分配。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应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关于我国政府间税权划分的一些思考
力 , 定 税基 的权力 , 确 以及 给 予 纳 税 人 税 收 优 惠 的 权 力 等 0。 19 9 4年 分 税 制 改 革 以 后 , 央 政 府 集 中 了 大 部 分 的 税 中 权 , 收 立 法 权 高 度 集 中 于 中 央 , 收 征 管 权 和 税 收 收 益 权 税 税 也 大 部 分 都 由 中 央 控 制 。税 收 各 种 法 律 规 章 主 要 由 国 务 院 以及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 央 税 和 共 享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系 统 中 负 责 征 收 管 理 ; 着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推 进 , 央 财 政 收 入 占 全 随 中 国财 政 收 入 的 比重 逐 年 激 增 。 而 地 方 政 府 的 税 权 过 小 , 别 特 是 没 有 独 立 开 征 税 种 的 权 力 , 税 率 选 择 和 税 收 优 惠 方 面 的 在 自主 权 也 很 小 , 且 即 使 很 小 的这 些 权 利 也 仅 限 于 资 源 税 等 而 些 零星税 种 。因此 , 以说我 国的 分税 制 改革 并 不彻 底 , 可 仅 仅 做 到 了 “ 享 税 收 收 入 ” 并 没 有 真 正 “ 享 税 权 ” 分 , 分 。 同时 , 方 政 府 对 地 方 税 的调 整 所 能 施 加 的 影 响 也 十 分 地 有 限 。以 2 0 0 7年地 方税 收 为例 , 营业 税 、 源税 、 市维 护 资 城
所 谓 “ 收 自主 权 ”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可 自主 决 定 其 税 收 收 税 , 入 的权力 , 要包 括 : 立 和废止税 种 的权力 , 定 税 率的权 主 设 确
了 中央 与 地 方 两 套 税 务 机 构 , 央 税 、 享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中 共 体 系 负 责 征 管 , 方 税 由 地 方 税 务 局 系 统 负 责 征 管 ; 税 收 地 在 收 益 权 方 面 , 据 税 种 划 分 中 央 和 地 方 税 收 收 入 , 即 将 维 根 亦 护国家利 益 , 现宏 观调 控 所必 需 的税 种划 分 为 中央 税 ; 实 将 与 地 方 利 益 关 系 密 切 、 源 分 散 , 要 发 挥 地 方 组 织 收 入 积 税 需 极 性 、 于 地 方 征 管 的 税 种 划 分 为 地 方 税 ; 与 经 济 发 展 直 便 将 接 相关 的主要税 种划 分为 中央 与地 方 共享 税 。19 4年 的 分 9 税 制 改 革 成 效 显 著 , 央 财 政 收 入 占整 个 财 政 收 入 的 比 重 加 中 大 , 央 政 府 的 财 力 得 到 大 幅 增 强 , 央 政 府 对 整 个 经 济 的 中 中 宏 观调控 能力得 到很 大加强 。 分 税 制 改 革 后 的 十 多 年 来 , 国 税 权 格 局 大 体 上 表 现 我 为 : 横 向划 分 上 属 于 分 享 模 式 , 向 划 分 上 属 于 集 权 模 式 。 在 纵 税 权在横 向上 的分享 模式 体 现为 立 法机 关 即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 委 享 有 税 收 立 法 权 、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在 全 国 人 大 及 而 其 常 委 授 权 下 同 样 享 有 税 收 立 法 权 ; 权 在 纵 向 上 的 集 权 模 税 式 体 现 为 税 权 高 度 集 中 于 中 央 。在 税 收 体 系 的 建 没 上 , 渐 逐 形 成 了“ 中 央 税 、 地 方 税 ” 观 念 。 重 几 乎 是 一 致 的 , 在 着 中 央 政 府 “ 而 没 存 大 全 ” 地 方 政 府 “ 而全 ” 现 象 。 除 了 少 数 事 权 如 外 交 、 防 、 小 的 国 等 专 属 中 央 政 府 外 , 方 政 府 拥 有 的 事 权 除 了 在 行 政 层 次 和 地 管 辖 区 域 相 对 中央 缩 小 之 外 , 乎 全 是 中央 政 府 的 事 权 翻 板 。 几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06104014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
主要表现在:(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
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
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
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
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
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
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
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
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
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论文关键词:税权地方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体制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地方税权的定位和征收管理,需要从《税法通则》的高度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法律调整的观点和建议,以完善《税法通则》的内容和体系。
《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
鉴于《税法通则》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确认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进行。
因此,必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为此,本文就《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界定与合理划分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通说认为,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笔者认为,地方税权的定义应当理解为是地方国家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是地方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特定的地方税收机关予以行使。
从一国国家权力的机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机关的税权,还是地方机关的税权,都属于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财政学原理,一国各级国家机关的事权决定其财权,而财权又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由于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获取税收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税权属于财政收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对于实现税法的统一,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研究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与幅度的划分日益显现出不合理性,对产业的转型,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了诸多阻碍,增值税改革由此被提上了日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了上海市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关键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税权应归属中央,收入则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并且需要重构地方税收体系。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改革必要性;税权划分一、增值税改革及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一)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从2009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与营业税成为我国并行的两大核心税种。
增值税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
营业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这样的分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弊端也日益阻碍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调整,增值税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不足首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两个独立的税种,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
随着劳务和货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
所以,对劳务提供与货物销售的征税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相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营业税的税负要重于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税制,对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较重的税负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配置。
最后,营业税征收后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这样就变相加大了国内货物和劳务的成本,极大削弱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值税改革的优势首先,有利于企业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
现行制度按照销售额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以一刀切的方式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大小,也没有考虑相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极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种设置不够科学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税种设置不够科学,部分税种存在重复征收、交叉征收等问题,导致税收效率低下。
同时,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缺乏,无法满足地方财政收入的需求。
2. 税收征管不够规范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格、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收不公、不透明,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地方财政自主权不足在现行税制下,地方财政自主权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空间有限。
这不利于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税收政策,也影响了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种设置针对税种设置不够科学的问题,应优化税种设置,完善地方税体系。
在保留现有税种的基础上,增设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如房产税、环境税等。
同时,应避免税种之间的重复和交叉,提高税收效率。
2. 加强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推进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
3. 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为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应适当下放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权力给地方政府。
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税收政策,提高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四、结论通过优化税种设置、加强税收征管和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分税制下我国地方税权问题探析
等院校作为发债 主体 ,面向社会发行 类似企业性 质的专项债
券 。由于企业性质 的教育债券是高校发行 的, 因此对 发债学校
的地位 、 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 以不是 所有高校都 可 以发行企 所 业性质 的教育债券 , 以通过 多所高校联合发 行 的方式进 行 , 可 这样会大大提高发债 主体 的信用度 。
成本 , 增加效 益 , 必然使用 先进 的技术 以 降低 建设成 本 , 实行 科学管理 , 最终使 高校受益 。另外 , 目融 资的风险 由项 目发 项 起人及相关参 与人承担 , 这减少了高校 承担项 目的事业风险。
1 . 从税收立法权的角度看。19 年我 国的分税制改革 曾涉 94
( 者单位 : 坊学院) 作 潍
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有 国债 、 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鉴于我
项 目融资在高校还是 一种全新 的融资方式 ,高校的后勤 服务设施、 教学基础设施都可以采用这 种方式 。具体操作上可 以采取B 喊 T T O 0 方式 。 O I 建设—— 经营——移交 的简称。 B T ̄
具体实施步骤为 , 高校提供土地 , 与项 目公 司签订基础设施建 设合 同 ; 由项 目公 司融资建设 学生公寓 、 堂等经 营性设施 ; 食
及 到税 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 之间进行分配 的问题 ,但在实
高 校在 债券市场上 自行发行 大学债券 ,为学校 的长期发展筹 集 资金 。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 的财政 负担 , 而且有助于激励高 校 的管理者更加有效 、 理地使用所 筹集到 的资金 , 合 改善学校 的内部 财务管理 , 最大限度地 发挥 资金 的使用效益 。
度还要快 , 其主要原 因与 当前税 制的一些规定 有 内在 的联 系。 现在 比较大 的五个税 种 , 包括增 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所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析 (1)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析-社会科学论文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析张健摘要: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建立的,虽然近20年来经历了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没有改变。
本文对现行的地方税体系在税权配置、主体税种、地方税制、地方税征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地方税;分税制;问题一、税权配置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行使职能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
”因此,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种的税法均由中央政府制定及颁布(已停征屠宰税、筵席税等个别税种的部分权力除外)。
除海南省和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及深圳特区被授予可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外,其余各省、市均没有税收立法权。
地方只能在中央制定的税收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地方税收条例、规定。
这些条例、规定散见于各地、各类通知、规定中,缺乏完整性和规范性。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体现了中央统揽全局的要求,对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税收立法权的过度集中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在事权的客观需求下,地方出现越权行为,扰乱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秩序;第二,制约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或因无法可立,无法可依,失去本地域独有或零散的税源。
2.税收管理权划分不合理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税收管理权划分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收入的组织以及政府职能的实现。
目前,税收管理分设国、地税两套机构,对于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调动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管理,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税收管理方面的弊端也很突出。
两部门之间因为平台不一致、标准不统一、机构不对称等原因,使得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例如,对“共管户”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由国税部门征收,而税款的征收是由地税部门负责,信息不对称和共享不及时,使得地税部门对此类税收的征收、检查难度大、效率低。
我国税权横向划分问题的思考
1 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 . 包括税种开征、 停 征权, 目、 税 税率调整权 , 税收减免权等, 以加强 中央统一领导 , 维护中
等一系列工作所行使的权 力: 从司法层面看, 税权 是国家司法机关依 央权威 , 保证全国统一市场正常运行 , 增强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而且成 为 了分税 制财 政体 制进 一 步改革 的 ‘ 颈” 瓶 。因此 , 改革我 国 目前 的税权 划分 模 式是迫切 需要 和 I 然选择 。 文正是 必 本 在 这一宏 观 背景 的基础 上展 开 分析 的 。
关键 词 税权 税 收 立法 权 税 收执 法权 税 收司法权
中图 分类号 : 92 D 2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税 收刑 事、行政诉讼进行审理 的权力 。第 三, 因为所处阶段不同也会引起对 税权有不同理解 , 例如征收权 、 管理 权、 使用权等。 税权应 当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 在遵 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 制定、 2 与稳定国民经济 、 . 调节收入分配或 自然资源有关, 且税基流动 性较大, 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 的地方主体税种 , 如个人所得税 、 营业 税、 资源税等 , 为防止地方 自主立法造 成的税基异常流动、 税收宏观调
税权的概念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 90.2 —2 10 —5220 )63 7 0
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 院才有税收立法权, 其他机关均 不能就税收事项立法 。还有学者则认 为, ” 税收的开征、 停征 以及减税、 免税 、 退税、 补税等关涉 纳税义务和税收负担的税 收立法事项, 由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 的国务院进行立法 ; 国务 院职能部 门、 地方 政府等可 以就其他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 , 如一般纳税人认定 、 发票管 理、 申报期 限和 申报 内容等。 也可 以在法律规定 的幅度范 围内就某些 税收要 素进行调整 。 ” 我 国可建立“ 大权集中、 小权分散” 的税权划分模式 , 适当扩大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引言我国税制体系中,地方税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税体系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
主要税种过于集中,而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发展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在税收征收和使用上存在困难。
此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琐,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收稽查力度不够等方面。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流失和税收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3. 地方债务问题严重随着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大,地方政府在债务压力下往往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等。
这些问题不仅加剧了地方财政风险,也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为解决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逐步调整主要税种的比重,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
同时,简化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公平和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为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关键。
应加大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同时,加强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公平和合法。
3.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
此外,还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 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积极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
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
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
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
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
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
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
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
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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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由于存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多党制和两院制,因此强调三权分立,强调互相监督,总的说是适应它们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传统习惯的要求的。但是,这种政治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因为过分强调三权分立往往使国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互相掣肘,久拖不决。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能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是,也需要设置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国家机构。设立这些机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等职能,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应当指出,这些国家机构的地位不是并列的,按照宪法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部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在封建贵族与君主的矛盾加剧,特别是在资产阶级登记上政治舞台之后才出现的。提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学说的是法国的夏尔。路易。孟德斯鸠。这位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奠基者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如果人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后来被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两部成文宪法,即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所接受。继美法之后分权制衡思想被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制度,比之集三权于君主一身的封建皇权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税收司法权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
税收司法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指审判机关即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审理、判决及执行税收案件的权力,而广义上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涉案件的刑事侦查权,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及司法行政部门(如监狱)的执行权等。税收司法权的合理划分和正确行使,可以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保证。目前,在税收司法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公安机关行使税收(刑事)司法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前,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刑事案件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移送,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则退回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税刑事案件则而来。而目前负责侦查案悠扬的公安部门存在不熟悉税收业务和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因此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案件往往是久拖不决,甚至以“证据不足”等理由退回税务机关。在公安机关基本无案可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基本无案可办。也就是说,享有税收司法权的机关实际上无力充分行使税收司法权。(2)税务机关缺管相应的税收司法权。由于我国税务机关缺乏与司法机关在税收司法权上适当的分权,从而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司法机关有权无力、税务机关有力无权的局面。具体来说,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的搜查权力,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在被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帐册与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到被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地进行搜查,虽然可以录音、录像,但只是局限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公开录音录像,从而加大了打击偷税者的难度,直接影响税务检查的质量和执法效果。该法实施6年多来,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感到履行税务检查困难重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时常刁难、阻挠、拒绝税务检查,拒绝开启可能存放偷欠骗税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保险箱、抽屉等。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重视税务检查,用专章和9个条款规定了税务检查的内容,但问题只是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等内容,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拒绝税务检查,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具有什么样的权力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从历史渊源上看,税权的划分促进了三权分立原则的形成。英国在13世纪初同其他封建专制国家一样,君主为满足其私欲或筹措战争费用,可以任意决定征税。这种情况引起了新兴市民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在“没有代表则无税”的号召下开展了顽强的斗争。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实际上是限制英王征税等权力、保护贵族利益的宪章。宪章规定,国王不得随意征收税金或英金,如需征收,必须召开“大会议”,。征求“全国公意”。这样就把征税的立法权力由国王手中,分立到了“大会议手中。后来,这些规定被资产阶级作为论证国会的地位和国会监督政府财政状况的法律的根据。
授权立法,也称委托立法或临时立法,它也有横向与纵向的区别。横向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条例;纵向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的有关条例。授权立法,不论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其范围、目的和有效时间,都应有严格的规定,避免被授权机关“越权”。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在我国开了授权立法的先河。国务院据此相继制定了10多个税种的暂行条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则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大量的部门规章。授权立法顺应了税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重新确立以来,征税种类大量增加,而税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经济体制、税制都处在不断地变化中,尚未定型等实际情况的需要,但是授权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授权范围过大。目前我国现行税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外,其余都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条例。二是这些税收条例执行时间长,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这样就降低了税法在人们,特别是在外商心目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税收立法权在横向划分上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财税机关实际上拥有部分立法权。其表现是:财税机关有时对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作扩大或缩小的问题
税收行政执法权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权、税收稽查权、税收处罚权、税收行政复议裁决权等,其核心心权力是税款征收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税收征管主体权限交叉。在1994年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中,虽然对国、地税局的职权范围进行了分工,但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个体税收、集贸税收及涉外税收中的地方税收等仍由国税局征收,使地方政府无法对属于本级的收入充分行使管辖权;征税权与其他执法权相脱节;对95%以上的个体户采取定额征税的办法,执法上难免有一些弹性,由此产生的地税、国税矛盾难以协调;地税部门只对单纯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具有税务登记权,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地方税人没有税务登记权,从而造成征税权与管理权的脱节,使地方税机构难以有效地控制地方税源;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造成了地税部门对所管的多数纳税人没有发票管理权,失去了以票管税的有效手段。(2)税收执法权缺乏应有的保障。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在税务执法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放义务,从而导致税收执法权行使的阻力极大。(3)地方领导干预税收执法现象仍很严重。
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因而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税收行政执法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司法权则是正确实施税法和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划分,有纵向与横向的区别,所谓纵向划分,是指税收的立法 、执法和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这种划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所谓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国家机构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遵循“相互制约,相对独立”的原则。
(二)我国税权横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1、税收立法权横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部门规章。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税收立法权基本上是由行政系统负责的,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绝大多数税收法律法规,不是由国务院直接拟定颁布,就是由财政部或税务总局拟定而以国务院批转的形式颁布,税法的解释或细则的颁布则往往授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1984年后,授权立法则占很大比重。我国现行税法中,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只有三部税收法律,其他则大多是由国务院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3、地方越权、滥权现象严重
我国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虽然中央税与地方税已大致明确,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也基本上下划到地方一级,但税权高度集中在状况尚未打破,由此引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地越权、滥权的现象一直不断,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地方政府滥用收费权。在地方缺乏必要的税权、地方税收入满足不了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地方“正门不通走旁门”,没有税权就滥用收费权,且收费规模日益膨胀。二是地方领导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广为存在。1994年我国在实行新税制的同时,对税务机关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个征收系统,并实行垂直领导,税收管理权限更加集中。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干预仍然相当严重。据统计,199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共查出与国家税法不符的涉税文件1103份,其中,地方党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文件1048份,占95%.受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以及地方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的领导在对待税收问题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从而造成较严重的政府部门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的现象。
2、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并未实现。例如,国务院国发(1993)第85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国发(1993)第90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等等。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目前几乎所有地方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与颁发的,只是把屠宰税、筵席税的某些税权(如是否征收及征收额度)下划由地方决定。地方税的其他税权如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也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不再拥有这一权限。换句话说,地方制定税收法规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这是在“合理分权”中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因为实行分税制,要害不是分钱,而是分权。税权是根本,而税收立法权又是根本的根本。如果税收立法权分配得当,其他税权的配置就会相对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