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一)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第一部分高频考点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渊源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渊源。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的内容。
【内容导航】:1.法律渊源【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关系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导航】:1.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2.法律事实【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②行为能力的划分:。
最新 2015年司法考试新大纲详解:经济法-精品
2015年司法考试新大纲详解:经济法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大纲作了相应的修改。
1.新增5个考点: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管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2)不动产登记簿;
(3)登记程序;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5)法律责任。
2.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中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合并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3.新修1个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4.新增1个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
经济法
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1.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
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0题)(A,B,C)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 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解析:A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正确。
当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参见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本题中田某属于故意违反公司规定,属于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故B的说法正确。
C正确。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错误。
该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得并用。
2.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
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65题)(B,C)A. 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 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 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 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解析:A错误。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00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合计1题1分1题1分2题2.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一些文字性修改,但主要考点基本上未进行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1】法律渊源(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国际条约和协定【解释】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2012年A卷、B卷)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答案】C【解析】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
2015司考大纲民商经知法新增考点脱水背诵版(共五页)
2015司考大纲民商法新增考点脱水背诵版一、商法证券法:取消了要约收购的报送义务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变更要约收购的审批权保险法:精算专业人员不再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另需注意,2015年4月下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法不在考查范围之内。
)二、民法(一)《姓名权立法解释》考点必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可以选择的姓氏包括:①父姓、②母姓、③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④抚养人姓氏、⑤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
(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三句话搞定司考民法部分(特别提示,此司法解释必须在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条款背景下理解)第一句:合法使用时,谁控制,谁责任(即驾驶人、使用人、有控制力的驾驶培训单位),包括以下情况:1租赁借用导致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分离——使用人承担,;2转让机动车交付未登记(含多次转让)——受让人承担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培训单位承担5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服务者承担(试乘是指在经销商指定人的驾驶下,顾客乘坐在汽车上),第二句:涉及违法时,谁违法,谁责任,具体包括1买卖拼装报废车,含多次买卖的——所有的转让受让人连带2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盗抢人承担3驾车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套牌车——套牌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被套者知情的连带)第三句: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道路缺陷无过错,建设施工来连带2.一张图搞定商法部分赔偿事由追偿精神损赔司法解释18条优先赔交强险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不赔侵权人构成侵权无赔1.交强险所保障的受害人仅仅限于车外受害人,包括车外投保人;但排除机动车驾驶员、车上乘客,以及车上非驾驶员的投保人。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汇编1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汇编1(总分98,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
1. 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
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27题)A.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 价格同盟行为D.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2.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2011年试卷一第27题)A. 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 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 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 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3. 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
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
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7题)A. 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 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 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 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4.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
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
“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2015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经济法
2015理论法经济法不定项88.张因其妻王私自堕胎,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张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正确的是:A.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89.李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类似案件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
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的诉讼请求。
正确的是: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90.“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正确的是: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91.《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92.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
2015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2015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作为综合性法学,在2015年有一定的变化和发展,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发展投资法,投资法是经济法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如2015年新出台的《公司
投资法》,《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都为促进投资活动提供了合法的司法保
护和制度约束。
二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始终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着眼未来产业发展情况,2015年新出台的《实施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暂行条例》等都为推进新兴产业,如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支付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支持。
四是完善环保法,2015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等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制度支持,环境保护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为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
支持。
五是着眼反腐败斗争,2015年新出台的《反腐败法》实施紧张的反腐败斗争,遏制政府腐败、企业腐败等现象,为建设公正合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基础保障。
综上所述,2015年经济法基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可以归纳为在发展投资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眼未来产业发展情况、完善环保法和着眼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完善法律
制度,为社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梳理1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梳理11.债务人申请破产(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诉(1)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的提出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本阶段需要重点复习得章节有:导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与票据法共八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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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章就是基础,也比较容易。
本阶段除了要大量记忆法条之外,还要多做总结。
做几道典型得主观题,比如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得题目、公司法与证券法结合得题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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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点应优先对待,比如物权法中不动产得物权变动、抵押、质押、留置,合同法中合同得订立程序、保证、抵销、提存、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公司法、证券法涉及到得那些数字一定要记准,考点太多,在此就不列举了,破产法中得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取回权、撤销权、别除权等,票据法中得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票据权利得补救、票据抗辩、票据得伪造、背书等h6Nwe5n。
物权法:就是调整因物得归属与利用而产生得民事关系得法律。
物权法就是财产制度得基础。
物权上得物指得就是有体物,就是除人得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物权变动物权法:就是调整因物得归属与利用而产生得民事关系得法律。
物权法就是财产制度得基础。
物权上得物指得就是有体物,就是除人得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一、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得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得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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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类型1、法定分类①国家所有权。
②集体所有权。
原则上,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得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与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得,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益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得除外。
③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得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与动产享有所有权。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第⼀章竞争法第⼀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的⽴法⽬的(三)反垄断机构我国反垄断法执⾏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作的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作需要,可以授权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作。
此外,⾏业协会应加强⾏业⾃律,引导本⾏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提⽰:区分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注意: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反垄断法》规范的重点,有三种形式: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是实施主体⼀般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的。
四是已经或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前些年部分家电⽣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3条:“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卖⽅与买⽅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15级经济法考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从广义角度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生产再生产和与之相适当占有、交换、分配、消费、处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狭义角度理解,经济法是指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下,国家调整经济管理、协作、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的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8、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规定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
”9、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消灭权利人胜诉权利的期间,即权利人实现权利遇到阻碍或权利被侵犯,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法律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
10、垄断:经营者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独占性控制或者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的行为。
11、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2、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3、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若干特殊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司法考试 经济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一、经济法总论垄断组织的种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济贫法》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一世1601年颁布1883年德国最早的社会保障法1962年美肯尼迪首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二、反垄断法(一)滥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的表现:1、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制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二)受豁免的垄断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
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②为实现标准化专业化分工、提高质量效率的;③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和竞争力的;④节能、环保、助灾的;⑤保障对外经贸中正当利益的;⑥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3、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三)受禁止的垄断A.竞争关系的经营者: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的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其他规定;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规定;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限购排挤、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降价排挤、商业贿赂搭售、不正当奖售、诋毁商誉、通谋投标、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假冒行为——假冒商标;使用相同或相似与知名商标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会;伪造认证、名优,在质量上引人误解;(1~3倍→吊销执照→刑责)行政垄断——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地区之间的商品流通;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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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
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
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构筑起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
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监管和调控经营者的反竞争(如垄断协议、恶意并购、限制竞争等)行为。
二、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分为四类,用简练概括的笔触分别进行描述并予以规制。
(一)垄断协议1.概述。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有三条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
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
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3.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
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纵向垄断性质的协议。
该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种类繁多。
典型的行业协会应该是由单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维护成员利益并代表本行业利益从事活动的社团法人。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在竞争法上的义务提出了要求,其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在“垄断协议”一章中又专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相信这些规定将有效抑制行业协会的反竞争倾向,也使得对行业协会的规范有了具体的依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这就是第15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述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第1项至第5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可免除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现说明如下:(1)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垄断协议作为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应该依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反垄断法未就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其他具体内容,如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作进~步规定,表明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追究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
(2)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第46条用三款从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一是一般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宽容条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三是行业协会的责任,“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据此分析,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属于垄断协议的,有权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该垄断协议。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经营者因实施垄断协议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全部予以没收。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经营者通过实施垄断协议获得的收益。
第三,罚款。
在垄断协议认定中,经营者只要实施了达成协议的行为,即可认定构成违法,无须考虑结果要件。
但达成垄断协议并予以实施与仅仅达成协议尚未实施对竞争所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行为人收益的影响是不同的,需要在处罚时区别对待。
因此,反垄断法就此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对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撤销登记。
这一责任方式是针对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而规定的。
行业协会作为依法成立、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遵守社团法人的章程,忠实地履行职责。
如果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以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方式,排除其对竞争的危害。
(3)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刑法第22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表明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同样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