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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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元以上的结果。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1)。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

任的客观方面的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如何。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图1: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影响:责任体系(违章程度)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

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

赔偿额30万以上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酒

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

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

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关于A项。犯罪是行为,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也必须是“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行为与结果虽然紧密联系,但二者毕竟可能分离,一般的行为概念并不包含结果,结果的概念也不包含行为。因此,法定年龄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本案中,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并导致多人伤亡,应当认为,甲已满14周岁以后,对自己在不满14周岁时所安放的定时炸弹具有撤出的义务,或者说有义务防止自己的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据此,甲应承担不作为的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行为人在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施的是另一性质的行为,由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据此,本案中的乙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相同,而且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是在行为人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负既遂犯的责任,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据此,本案中的丙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责任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系由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故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生理性醉酒的人应当负正常的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的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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