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20年法考主观题真题一、刑法题本次法考主观题真题涉及刑法领域,包含以下三个小节:刑法基础知识、经典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思考与观点表达。
1. 刑法基础知识在法律实务中,刑法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刑法基础知识点:1.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的法律体系。
刑法的作用是通过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1.2 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项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
通常包括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等。
1.3 犯罪与刑事责任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采取不同的法律制裁措施。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其结果具有预见和必然性的一种犯罪形态;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某种后果的情况下,却不作为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种犯罪形态。
2. 经典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经典案例,可以帮助考生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例分析:2.1 杀人案件分析以一起具体的杀人案件为例,从犯罪构成、犯罪动机、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揭示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结果,对刑法相关知识进行实践应用。
2.2 贪污受贿案件分析通过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析案件的法律要素、犯罪心理、违法事实等,帮助考生加深对贪污受贿罪的理解,并分析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标准。
3. 法律思考与观点表达在刑法领域,法律思考和观点表达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法律思考和观点表达的主题:3.1 刑法与人权的平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然而,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也需要关注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如何在刑法实施中平衡刑事正义与人权保护,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第一题:刑法学题目:请简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
标准答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盗窃犯罪人具有盗窃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非法侵占该财物的故意。
客观要件是指盗窃犯罪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刑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小的盗窃罪可处以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
第二题:民事诉讼法题目:请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标准答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开原则。
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法院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公正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合法原则指诉讼活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
公开原则指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让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诉讼活动。
第三题:行政法题目:请简述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标准答案: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特殊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授权性、限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授权性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授予特定权利或者特定资格。
限制性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例如需满足一定条件或者标准。
规范性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对行为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题:经济法题目:请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
标准答案: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清算和重整。
清算是指公司破产后,将其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的过程。
清算程序包括申请破产、设立清算组、编制清算方案、清偿债务等步骤。
重整是指在公司破产过程中,通过调整公司债务、资产和经营方式,使公司能够继续经营和恢复健康的过程。
重整程序包括申请重整、组成重整计划小组、编制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等步骤。
第五题:宪法学题目:请简述宪法的主要特点。
标准答案:宪法的主要特点包括最高法律性、基本法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讲义-刑法

第294条第1款
刑法总则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9条 第24条 第23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65条第1款 第66条 第67条第1款 第67条第2款 第68条 第87-89条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教唆犯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立功 追诉时效
第390条之一
第392条 第387条 第391条 第393条 第396条第1款
转化型抢劫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分则罪名)
答案格式: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序号) 一、事实一中: (一)张三构成 A 罪。 1.…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2.…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3.…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B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王五构成 C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事实二中: (一)张三构成 D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E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事实三中: (一)张三构成 F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写作理由方法:关键词 1.简单罪名直接套法条;复杂罪名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2.总论理论写刑法术语。
1
主观题常考法条序号(232、263、382、196)
(按考试频次排序)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篇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篇一、简介本文档是关于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的详细解析。
以下将按照题目顺序逐一解答,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二、题目解析题目一题目描述: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执行期间犯罪率很低,可以解除缓刑吗?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缓刑期间,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如果在缓刑期满前没有犯罪行为,且表现良好,可以申请解除缓刑。
因此,只要某人在缓刑期间犯罪率低且表现良好,可以申请解除缓刑。
题目二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根据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故意伤害罪。
题目三题目描述: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逃跑,如何认定其犯罪时间?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人员逃跑后,逃跑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刑期内。
因此,某人逃跑后的时间不属于犯罪时间,不计入其刑期。
题目四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没有使用,是否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
根据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虽然没有使用,但已经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
三、总结本文对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通过对题目的分析和解答,希望能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提升解题能力。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独立思考,不依赖他人帮助,采取简单策略,避免复杂的法律问题。
同时,在引用内容时,应注意确认其真实性,避免引用不能确认的内容。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主观题(试卷三)及答案解析(精编完整版)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主观题(试卷三)及答案解析(精编完整版)第一题(理论法,32分)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
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材料三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
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法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彰显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二是彰显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三是彰显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四是彰显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疫情防控工作必须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在立法层面,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1)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法院对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1(2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1)不正确。
(2)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8条“补充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问: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1(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
理由是盗窃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入室抢劫杀人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答案和解析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
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
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
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
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
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参考答案:参考答案:本案非法的证据有:(1)审讯人员通过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的情况下获取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2)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也属于非法证据。
上述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的是通过刑讯之下获得的李某的供述,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形下搜查到的物证虽然违法,但是通过补正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参考答案:参考答案: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起诉意见的证据,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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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
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
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
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
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
”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
”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
此时,夏某也哭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
”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
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
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
”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
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
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
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
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
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
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
”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
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
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
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
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
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