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本票支票)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汇票
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为付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仍要负担保责任。 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名还原背书或你背书,属于特殊背
书。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经有姓名的债务人,也就是原来的 票据关系人,而非新加入的票据关系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票据法-汇票
四、期后背书 其一:在票据到期日以后做成的背书; 其二: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做成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此背书的效力远远弱于一般背书;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
2、票据法只规定,如果在受款人请求时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发票人就应该自己付款,发 票人的这种义务称为【偿还义务】。发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才承担义务,所以是第二债务 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在票据法上称为担保责任。
【问】如果是收款人作为发票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也要承担这个担保责任么?收款人在出票后 是不是来自以注明【禁止背书】来规避该责任。
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3、构成:发票由“做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种行为构成。作成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现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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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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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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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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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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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票据法-支票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支票中没有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的分
类。
(二)支票的分类
(1)一般支票和专用支票 (2)同城支票和异地支票 (3)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 特殊支票又主要包括: (A)空白支票 (B)远期支票 (C)划线支票 (D)保付支票
二、支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一)出票 (二)背书 (三)付款
(四)追索权:无
支票中,没有承兑制度,没有保证制 度,因此,汇票中的承兑和保证规则,不 能适用于支票。
三、支票的特殊规则
(一)出票 (二)支票资金关系规则 (三)支票付款规则
(一)出票
1.支票付款人的限制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则 3.绝对应记载事项 4.相对应记载事项 5.可以空白的记载事项 6.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 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 承担汇票责任。”据此条,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后作成背书的,仅具有通常债权转让 的效力。故选A、D。
多选: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 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该转让行为无效 B.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 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 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C.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D.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
(二)支票资金关系规则
1.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 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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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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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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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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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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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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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票据法
票据法部分名词解释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是汇票人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8、追索权:是汇票不获支付、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简答1、简述票据伪造以及变造的根本区别.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根本区别:在于修改的内容。
伪造只单一针对票据的签章事项,而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则是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针对有效票据的无权修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仅得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规范为准绳.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重大区别在于有无"抗辩切断",即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否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受让债权之人进行抗辩。
2、简述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用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3、简述票据的现实功能(1)票据的支付功能(2)票据的汇兑功能(3)票据的信用功能(4)票据的融资功能(5)票据的流通功能4、简述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理论上的分类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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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允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 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承兑应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 相等字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或特别约定提示承兑期限的汇票,承 兑人应当记载承兑日期。
英美法规定提示应在“合理 时间”内进行。 我国《票据法》第39条
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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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承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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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被告A欠原告B款项55 000元。为 偿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金 额为55 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 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 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 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 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 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 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 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 金额55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 欠B的款项不足40 000元,实际应 为38 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 55 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 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 书
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 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 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 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 “免予追索” 等字样, 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 义务。 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 条件,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本票和支票
本案参考结论 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 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 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 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 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 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 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7.在英国,国际汇票遭到退 票,必需做成拒绝证书
7.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 做成拒绝证书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
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 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 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 A.甲B.乙C.丙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 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三)支票的特点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 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 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 息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
加注不可流通,被转让人也不具有优
于窃贼的权利。
支票的止付
1)付款取消或停止支付时(如损失或 遗失) 2)存款客户的死亡通知
但不能终止出票人或任何背书人对正当 持票人的责任。
(四)从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看支票的性质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汇票和支票两者的本 质是一样的,即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略有不同的 是,支票是银行的客户(出票人)对其开户银行(受 票人,付款人)发出的付款命令,因为客户事先在开 户银行开有一个活期存款账户,把自己的钱存在银行, 现在他作为存款户,对银行发出这一支付命令,授权 银行从他的存款账上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指定的人。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商法学课件-票据法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
二、本票的种类 1、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 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 即期本票、 远期本票( 定期、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2 、 即期本票 、 远期本票 ( 定期 、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3、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一、本票的出票 (一)概念 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
划线支票的效力 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 (1)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 该收款人: 法国规定为银行、 该收款人 : 法国规定为银行 、 邮政支票办事处或付款 人的客户; 德国、 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 人的客户 ; 德国 、 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 。 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 (2)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被 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3)银行仅得从 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 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 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 , 不得为其 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 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4)如支票上载有数 个特别划线, 则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 个特别划线 , 则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 , 且该 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 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 , 付款人才可以付款。 付款人才可以付款。
划线支票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一旦遗失或被盗,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 一旦遗失或被盗 , 非法持有 人可提示付款, 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 人可提示付款 , 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 , 为解决此 问题, 设定了划线支票。 问题 , 设定了划线支票 。 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再支票 正面划平行线, 正面划平行线 , 若平行线内不载明指定银行名称或仅 记载“ 银行” 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 记载 “ 银行 ” 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 , 成为普通划线支 若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 票 , 若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 , 则为特别划线支 票 。 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 但特别 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 , 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 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 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 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 , 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 , 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 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 , 又能很容 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 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 , 有利于保护出票人 和付款人利益。 和付款人利益。
票据法
02
转让: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背书需连续,转让后原票据失效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
01
付款: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支付款项。
02
追索:当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03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应用:在票据纠纷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来判断票据的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后果: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票据独立性原则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签发人、转让人、承兑人等主体的影响。
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6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1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1
2
4
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给本人、关联方等特定对象
转让效力:转让后,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原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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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 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收取票
据的。对这种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拒绝
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
(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
【练习】单选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 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 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 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 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 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 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 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 又称“抗辩的切断”。
(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 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四、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的除外规定
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何一项,本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77条 (1)付款地 (2)出票地 未记载的、以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及出票地。 3 不得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不得在本票上记载任何限制票据权 利或有害票据权利的事项,如有记载,该 记载无效,视为未记载。
票据时效的适用
第九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一)票据丧失的意义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一)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 (三)诉讼
第三章 本票
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 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
第一节 本票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 种。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 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 (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 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 票据行为”,本书从之。
票据行为-具体
汇票-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出票、背书、保证; )特别要件-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权利义务发
生的必要条件。
绝对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 相对记载事项-23条(如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等) 任意记载事项-27条第2款 禁止记载事项-48条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概说: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 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5条
(二)票据代理的发生条件-以票据当事人 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四)见票的程序 提示见票→ 签见→ 交还本票
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
一、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意义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是指票据立
法因本票与汇票的若干相同,为避免重复
立法,在不违反本票性质的前提下,规定 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学上也 叫做汇票规范的准用。 二、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立法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 据。含义: (一)本票是一种票据 (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 面金额的票据 (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 付款的票据
条文
73条第1款 概念 2款:本法所称本票是银行本票。 我国排除了商业本票。
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第一节
一、票据的意义
票据概述
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 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Bank draft 、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ck等票据。票 据法第2条第2款。
特征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学上有 “契约行为说”和“单方行为说”。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1、是法定要式行为
2、属无因性行为
3、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
4、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一般要件
包括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两个要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不能为票据行为。
利益返还请求例
某甲向某乙发行一张一万元的支票购买价 值一万元的货物,乙接收了支票同时将货物 如数交给甲.后乙背书转让该支票给丙,同时 接收了相当于1万元的代价.但是,丙未在权 利消灭时效期限内未能请求付款.在此,甲得 到了利益而未付出代价.
三、票据时效的期间
(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效期间 (二)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 (三)民法上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对
第二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一、票据法的意义
(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票据法的特点
(一)强制性:体现在票据的种类、格式、票据 行为的构成直至票据权利义务的享有中-取决于票 据的流通性
(二)技术性-保证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安全,从方
便合理的角度出发立法者设计了背书、抗辩限制
【练习】单选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 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 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 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4 本票到期日-不是必要记载事项 78条:本票自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2个月。
二、见票
(一)见票的意义 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 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 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且签名的行为。
(二)见票的效力
确定到期日;保全追索权。
(三)我国《票据法》上见票的意义和效力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 (三)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四)票据变造与票据更改、涂销的主
要区别
第七节 票据抗辩权
一、票据抗辩权的意义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
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
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二)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本票的基本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
二、本票的特点
(一)本票是自付证券 (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 (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 (四)本票是无需承兑但有见票的票据 (五)本票的出票人仅负付款责任而无承
兑担保责任
(六)本票的背书人负担保付款责任
三、本票的种类
(一)票据法学上对本票的分类 (二)我国票据制度中的本票种类
等
(三)国际统一性
三、 票据法的发展概况-528页
(一)外国票据法的发展 (二)我国的票据立法
1、清末立法
2、中华民国立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第三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 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 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 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 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 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一)概说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 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 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 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二)票据原因关系-支付对价或劳务费或其他费 用;借贷;交付定金;票据本身的买卖;债权担 保;赠与;委托取款等。可分为有对价的和无对 价的。10条、11条 (三)票据资金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 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 性债权关系。 (四)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 据的合同关系,简称“预约关系”。
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
一、出票
(一)资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 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74
条。
(二)出票的效力
(1)持票人取得本票权利,对出票人有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2)出票人负有直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三)出票的记载事项(75条):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
背书(27条):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 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附属票 据行为,必须按照法定要式在票据背面或 者粘单上记载、签章。 贴现: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以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 行经审查认为该汇票出票人的信用记录良 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在扣除未到期利 息后,将票面余款借给申请人。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 价证券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 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