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频道的管理,维护广播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加强自律,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规范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
第二章节目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原创性节目制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节目播出安排。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备案、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节目播出策略。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推广优秀节目,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合作。
广播电视台创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金乡县广播电视台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评估组专家:?首先我代表金乡县广播电视台全体干部职工向各位领导的莅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
金乡县广播电视台由设立于1958工105农事》等19报如下: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专门成立了由台长任组长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今年根据迎评工作要求,我们又专门成立了迎评领导小组,对迎评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迎评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建章立制,努力体现广播电视语言文字工作特色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新闻媒体发挥“喉舌”作用、做好宣传工作的保证。
?在抓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章立制,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各项考核奖励制度,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全体干部职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列入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日常工作管理先后制定了、《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等明确要求?作用。
?在使用汉字字幕时,做到规范?严格规范广告节目的制作播出,无论是自己制作的广告,还是客户提供的广告,要求认真、仔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要求;台内的文件、文字材料及办公环境中的各类文字标识,都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规范化。
(三)重点抓好新闻一线人员用字、用语的规范化建播音员、主持人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榜样,我台现有的播音员、主持人,都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普通话测试,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标准,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
播音员、主持人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并规范使用。
同时从严规范广播、电视采编、制作各个环节,明确要求记者采访时非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普通话;编辑要对新闻稿件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台里反映,台里进行汇总和梳理,对出现的语言文字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尽快修改,对监听监看人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落实整改。
?四、积极宣传,活动引领,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县广播电视台积极参与县语委办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广电优势,宣传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日常报道与“推普周”集中宣传相结合,努力营造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
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
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
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由谁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
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
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 自何时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5。
广播电视工作规章制度
广播电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工作,加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质量,提升广播电视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监管等相关工作,所有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不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提高政治觉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广播电视工作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先的原则,加强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第六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广播电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广播电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重视员工培训和素质提升,定期组织广播电视专业知识、新闻伦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同,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嘉奖,对违反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不得制作谣言、低俗、暴力、迷信等有害节目。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尊重事实,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客观、准确,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注意审美品位,遵循审美规律,尊重受众需求,不得制作以低俗、庸俗、媚俗为目的的节目。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提升专业素养,不得擅自修改节目内容,不得违规收受利益。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电台部门规章制度内容
电台部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台部门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电台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台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本规章制度,并加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宣传和落实。
第四条电台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电台部门设置以下岗位:部门负责人、副部门负责人、节目策划员、播音员、编辑部主任等。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负责电台部门的全面工作,副部门负责人协助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节目策划员负责策划和制作电台节目,确保节目质量和播出效果。
第八条播音员负责播音录制工作,保证节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编辑部主任负责编写节目稿件,审核节目内容,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第十条电台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电台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电台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保存。
第十三条电台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四章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第十四条电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电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部门利益。
第十六条电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或擅自更改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电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部门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
第五章违纪处罚和奖励制度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电台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大过、降职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电台部门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电台部门的处罚和奖励应当公平公正,遵循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电台部门负责人所有。
德江县广播电视台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自查报告
德江县广播电视台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自查报告近年来,德江县广播电视台在省、市语言工作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示范作用,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工作自查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两个健全”(一)健全组织机构。
我台历来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今年,成立了以台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做到了语言文字工作事事有人管,项项有人抓,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分解落实,做到了要求具体,任务明确。
(二)健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下发了《德江县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工作责任制》、《德江县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规范广播电视节目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和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普通话、规范字为广播电视工作用语用字,形成了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措施,体现特色,注重“两个提高”(一)注重提高采编人员语言文字水平。
为着力营造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采编人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我台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资料印发各科室,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把“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要求落实到每个采编人员。
目前,我台一线编辑记者播音员的普通话培训率率为80%。
(二)注重提高语言文字活动示范能力。
广播电视媒体既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实践者,更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示范者。
我台历来将语言文字的推广示范作为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
同时,每年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各类朗诵、主持人比赛等,今年记者节,我台播音员张玉钗参加了全市媒体记者演讲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将我台的语言文字工作向更高层次推进。
三、严格要求,突出重点,实现“两个规范”(一)规范播音主持用语。
XX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工作制度汇编
XX 广播电视台制度汇编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规范语言文字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怀远广播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才能上岗。
三、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必须使用普通话播音,节目主持人和出镜记者必须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
四、新闻部、播音制作部、广告部必须确保电视屏幕上的用字符合规范。
五、编辑、记者和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应积极参加规范汉字培训测试,熟悉国家关于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
六、台领导、总编室、播音制作部、新闻部、新闻网、广告部在审稿、审片时需认真校对、加强把关,杜绝不规范用语、用字。
七、处罚措施。
如果在已播出的节目中发现播音错误,错一处分别扣播音员和值班主任绩效工资30 元,节目制作人员和审片组成员绩效工资20 元。
电视屏幕上发现一个错字,如果是记者打错,则分别扣记者和值班主任绩效工资30 元,节目制作人员和审片组成员绩效工资20 元;如果是节目制作人员打错的字,则分别扣制作人员和值班主任绩效工资30 元,审片组成员每人绩效工资20 元。
2011年1月20日语言文字学习宣传制度一、每周学习日落实语言文字培训工作。
二、在日常工作中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
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培训。
四、办公场所有规范语言文字的标语或提示语。
五、我台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橱窗”。
六、每个部室负责人均为语言文字监督员。
七、每个部室的文化建设中设有普通话及规范字的阵地。
八、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例会制度,通过台务会、阶段工作总结、每周学习日等渠道大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有关法律法规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有关知识。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2011 年1 月20 日语言文字规范运用制度一、普通话规范制度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2024年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语言是人类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工具,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文化,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素养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制定和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规范化工作,促进语言文字纯正、规范、统一,提升整体语言文字水平。
2. 原则:权威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服务性原则。
三、主要内容1. 语言文字标准化:制定全国通用字母拼音方案和汉字规范使用方案,推广使用全国通用字母拼音和汉字规范。
2. 语法和词汇规范化:针对常见语法和词汇错误,制定相应的规范,加强相关教育培训,纠正不规范的语法和词汇使用。
3. 汉字书写规范化:推广使用规范的汉字书写规则和字形,加强对于常见字形错误的纠正工作。
4. 口语交流规范化:推广标准普通话,加强各地方言保护与传承,倡导用语言文字表达真实、准确和礼貌。
5. 外语学习规范化:加强外语教育,提高全民的外语水平,推动使用规范的外语表达。
6. 网络语言规范化:加强对网络语言的规范管理,引导网民文明交流,减少网络用语的错误和不规范使用。
7. 媒体语言规范化:加强对各种媒体平台的语言文字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宣传文明、科学、理性的用语。
8. 教育培训规范化: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与教育培训的结合,提高语言文字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四、实施措施1. 国家层面: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相关规范,发布语言文字规范化白皮书。
2. 地方层面:各地区制定具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方案,加强基层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推动规范化工作的落地。
3. 学校教育: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教育,制定相关教学大纲和教材,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素养。
4. 社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
5. 信息技术支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开发语言文字规范化辅助工具,辅助人们进行纠错和规范使用。
电视台工作制度范本
电视台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台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视台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新闻宣传政策,坚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电视台应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不断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内容,满足观众需求。
第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纪律第五条电视台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保持工作秩序,工作时应穿着整洁,态度端正。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播出时间表,确保节目按时播出。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播出时间,应提前向上级报告并获批准。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播出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电视台工作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三、节目管理第九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播出有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条电视台应加强对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质量。
节目制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第十一条电视台应定期对节目进行评估,根据观众反馈和市场需求,调整节目内容和形式。
四、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电视台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电视台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创新进取,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财务管理第十五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电视台工作人员应遵守财务纪律,不得侵占、挪用 stationeryfund。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电视台所有。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语言文字达标工作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达标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并遵循,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工作时间1.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员工必须按时出勤,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2.如有特殊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每周工作40小时。
3.员工加班工作需提前向主管汇报,并填写加班申请表。
三、考勤制度1.员工必须按时按规定打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违反将扣除工资。
2.请假需提前向主管请假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可请假,但不得连续请假超过3天,否则需提供医院病假证明。
3.未经请假擅自缺勤者将被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面临解雇处理。
四、工作纪律1.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工作状态,不得闲聊、玩手机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批评甚至处罚。
2.严禁员工私自带外部人员进入企业内部,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3.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违法乱纪的行为,一旦发现将面临解雇处罚。
4.员工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行为规范1.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整洁,不得穿着不雅服装或者过于暴露的服装。
2.员工之间需相互尊重,不得出言不逊、打架斗殴等行为。
3.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六、奖罚制度1.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工作态度端正者,将有机会获得奖金、晋升等奖励。
2.员工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工资、降职、甚至解雇。
七、知识产权1.员工在创造工作中的成果归公司所有,员工不得擅自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牟利行为。
2.员工创造性的工作成果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并受到公司的高度认可。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如有违反或者需要修改,公司将及时调整并通知员工。
语言文字规范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规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护语言文字资源,维护国家通讯秩序,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在书面、口头交流等方面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语言文字规范和传统文化,推动现代化和标准化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各种语言文字的融合和发展,促进多语种环境下多文化的和谐共生。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制定和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文件和表述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在公共场合和日常交流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自身的语言文字素养,促进社会语言文字环境的净化和规范。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语言文字教育和培训,加强语言文字知识传授和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语言文字水平,推动社会公众的语言文字素养提升。
第二章语言文字基本准则第八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准确、清晰、简练、规范,避免模糊、含糊、歧义、混乱等问题。
第九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秉承严谨、客观、中立的原则,避免夸张、危言耸听、误导、偏颇等不当表达。
第十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逻辑、科学的规律,避免逻辑混乱、非理性、不可靠等表达方式。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规范、专业、标准的要求,避免随意、随意、狂妄等表达习惯。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注重情感、文化、价值的表达,避免冷漠、无情、无愧等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感受,避免侮辱、诽谤、歧视、伤害等不当表达方式。
第十四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大政方针,不得违背国家法纪。
第十五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真善美,贬斥假恶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广播台规章制度模板
广播台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台工作秩序,提升广播节目质量,保障广播节目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广播台是承载广播业务,提供信息传播与服务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广播台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勤勉工作。
第四条广播台领导班子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并把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和省、市委政府提出的要求真正变成广播台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自觉行动。
第五条广播台要做好与宣传思想文化部门的密切配合工作,确保广播节目的政治性、思想性,制度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广播台设总编辑室、播音员室、技术室、后勤服务室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总编辑室负责节目策划、编辑、制作、播出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播音员室负责广播节目的主持、播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技术室负责广播设备的维护、维修和升级工作。
第十条后勤服务室负责广播台的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广播台工作人员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广播节目的策划及制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或播出违法违规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节目的节目安排应合理科学,注重多样性和创新性。
第十四条广播节目的播出需严格遵守播音员的播音要求,不得擅自修改节目内容。
第十五条广播台工作人员应保障广播设备的正常运作和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六条广播台工作人员应保密相关工作信息,不得泄露广播节目的策划和制作情况。
第十七条广播台应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纪律规范第十八条广播台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广播台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品德败坏的行为。
第二十条广播台全体工作人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广播台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广播台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需经广播台领导班子审批。
电视台工作制度规范
电视台工作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台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视台全体员工,包括台长、编导、记者、主持人、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电视台工作制度规范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电视台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员工应按时到岗,按时下班,有事提前请假。
请假须经上级批准,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保持手机静音。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台里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员工之间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维护电视台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节目制作、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
第十条采编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报道原则,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事件,不得歪曲事实、擅自删改稿件。
第十一条节目制作人员应按照节目时间表和质量要求完成节目制作,确保节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为节目制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行政人员应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为全体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电视台设立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培训、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六条员工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电视台赢得荣誉的;(二)提出创新性建议,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的;(三)勇于担当,积极帮助同事解决困难的。
第十七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电视台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三)泄露电视台秘密,损害电视台利益的。
网络视听节目语言文字不规范使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网络视听节目语言文字不规范使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XXX开发区工委宣传部,XXX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XX广播电视台、XX教育电视台、XX集团、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省网络节目管理中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自发):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需要,是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认同的重要举措。
网络视听作为日益重要的宣传文化阵地,在提升汉语普及、规范汉字使用、净化语言环境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网络视听节目繁荣发展,节目质量大幅度提升,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求。
但管理中发现,一些网络视听节目特别是短视频中,存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问题,如错别字连篇、滥用谐音、曲解文字含义、为蹭热点生编硬造词汇、为规避审查故意使用错别字、在汉字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等,影响了网络视听节目的观感和质量,严重干扰青少年对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使用,影响中华文化的传承传播,也助长了一些不当言论的隐匿传播。
为进一步推动网络视听节目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建设健康文明规范有序的语言文字传播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行业规章及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网络视听节目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准确性,充分发挥网络视听节目宣传和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作用。
二、网络视听节目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所指范围包括:网络剧(含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纪录片、网络直播节目、短视频、网络视听广告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片名、片头、标题、台词、字幕、片尾演职员表,以及与之相关的海报、弹幕、评论等所涉语言文字。
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篇: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万全县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做好广播电视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用语管理(一)普通话应为机关公务日常用语,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使用普通话。
(二)台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类会议、对外宣传、大型及外事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
(三)台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规定。
(四)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所有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都要达标。
(五)普通话应为本台工作用语,广播、电视自办节目要正确使用普通话,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
(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七)播音员、主持人和编辑、记者要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对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播音员、主持人以及编辑、记者要经培训第二篇:广播电视台卫生管理制度广播电视台卫生管理制度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我台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台各科室(中心)的办公室、会议室、播出机房、广播机房、制作机房、厕所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三、卫生清理实行科室责任制,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各科室办公室的卫生,由各科室负责日常保洁。
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各科室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4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9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1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134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37条第3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4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1广播电视服务站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
广播电视服务站工作人员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
1.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
2.热爱祖国语言文字,要将普通话渗透到本单位的每一个角落。
要求全体人员在单位内自觉使用普通话,在同事之间,在来宾之间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使普通话成为本单位用语。
3.坚持普通话工作对外电话联络、与服务对象交流等必须说标准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4.在单位外坚持使用普通话;提倡在家庭也要说普通话。
5.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单位将定期进行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并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到业务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6.开展形式多样的“推普”活动,对全体人员进行语言文字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活动要求全员参与,积极投入,出勤率和表现与评选语言文字规范化先进个人挂钩。
7.标语、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颁发的奖状等各种标牌用字符合要求。
8.宣传栏、宣传材料用字要规范,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
9.公文、网站、电子屏幕媒介上的文字材料必须用字规范。
10.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11.用字符合要求,能认识并正确书写规范字。
12.积极参加社区、共建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发挥示范的辐射作用。
13.积极参加语言类、书法类竞赛,争取优异成绩。
14.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提高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
15.按照本单位职责,严格按要求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其他工作。
广播电视服务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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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县广播电视台
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做好广播电视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用语管理
(一)普通话应为机关公务日常用语,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使用普通话。
(二)台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类会议、对外宣传、大型及外事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
(三)台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规定。
(四)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所有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都要达标。
(五)普通话应为本台工作用语,广播、电视自办节目要正确使用普通话,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
(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七)播音员、主持人和编辑、记者要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对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播音员、主持人以及编辑、记者要经培训获证后上岗或者转岗。
二、规范用字管理
(一)机关公文中要坚持汉语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被废止的第二次简化汉字以及错别字。
(二)注重应用文书写作格式、公务用语和宣传用语的规范。
(三)电视屏幕上的片头、栏目及广告中必须使用规范字。
(四)广播电视报刊中的文章、栏目、广告用字要规范。
(五)办公楼的用字(包括招牌、标牌、指示牌、标语牌等)要规范。
(六)局机关公文用字,各类奖牌、奖状、证书、内部印刷品及大型活动的各类用字,领导和采编播等人员的名片用字都要规范。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台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二)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台各股室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用语、用字不规范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建立屏幕用字的审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电视
屏幕用字规范管理的力度。
(四)充分发挥新闻例会和监听监视的作用,把广播电视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作为重点点评和监督内容。
(五)积极开展以播音员、主持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把普通话等级达标同员工的素质考核结合起来。
将普通话列入必修课,避免地方腔、民间话等不规范语言,并对考核结果和平时运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六)严格坚持节目三级审稿、审片制度,将不规范的语言
文字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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