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5+,2020年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环境监察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和机制,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监管体系。
一、法律法规制度:1.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基础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监管措施,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 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二、责任主体制度:1.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负有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2. 企事业单位环境责任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达标排放,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3. 监管部门责任制,要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监管机制:1. 环境信息公开机制,要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随时监测环境状况,及时预警和调整措施。
3. 环境执法机制,要求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巡查、调查、处罚等执法活动。
四、协调机制:1. 生态环境联动机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2. 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相关地区加强协调合作,防止污染物的跨区域传输和扩散。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责任,以惩戒为主。
2. 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奖励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是一套富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责任主体、监管机制、协调机制和处罚与奖励机制等多个方面的配合,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着重探讨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的作用、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环境监察的作用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环境监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环境监察主要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通过加强环境监察,可以有效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二、环境罚款制度的实施情况环境罚款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另一个重要的机制。
它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环境污染者形成威慑,推动企业和个人合法守法的行为。
环境罚款制度的实施情况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地方积极推进环境罚款制度的改革,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比如罚款金额低、处罚不及时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减弱环境罚款制度的效果,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三、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其次,罚款金额偏低,一些企业可能将罚款视为一种成本,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三,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定责问题不明确,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此外,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执法标准不一致等也是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面临的问题。
四、促进环境保护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和建议。
首先,加大对环境监察力度的支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其次,建立健全完善的罚款制度,增加罚款金额,形成对违法企业的有效威慑。
第三,明确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定责标准,减少执法的主观判断,提高执法工作的精准性。
此外,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
环境保护监察控制措施方案
环境保护监察控制措施方案
概述
本方案旨在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监察控制措施,以确保我们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通过提供适当的监察机制和控制措施,我们将能够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监察措施
1. 建立监察部门:成立專门的环境保护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2. 定期监察:定期进行环境监察,检查和评估各种环境指标,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污染等。
3. 随机监察:进行随机监察,确保环境保护法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 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提供环境数据和监察结果的公开和可查询性,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
控制措施
1. 减少污染源排放: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强制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倡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
2. 推动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4. 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面覆盖的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环境状况,及时预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实施和评估
1. 资金支持: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保证环境监察和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环境监察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措施。
3. 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监察控制措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环境保护监察控制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我们将努力落实这些措施,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环境。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
为了更好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垂直管理,就是将生态环境机构按照层级划分,从中央到地方,逐级建立管理机制。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从而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具体来说,监测、监察和执法各自负责不同的环节。
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评估和监测环境状况的过程。
监测机构需要采集各类数据,对环境进行全面的监测,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个方面。
同时,监测机构还需要对污染物进行分析,判断它们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潜在的危害程度。
监察是监督生态环境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排放不达标、环保设施不到位等。
监察机构需要调查取证,了解污染源站点情况,检查环保设施和排污情况。
同时,监察机构还需要对环境违法情况进行评估,进行惩罚和整改。
执法是对环境违法者进行处罚,判决和行政处罚的过程。
执法机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动,对不合规的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关闭整改等处罚手段,以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垂直管理制度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可以从机构上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统一管理和分工合作。
同时,各级机构可以按照地域环境的差异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环境的特点。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树立各级机构的形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总之,建立健全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利益的必要措施。
只有加强层层管理,实现全面监测、严格监察、有力执法,才能让人民群众从中获得更好的生态福利。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一套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愈加严重,给人类健康和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断强化环保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技术支撑,推进污染物排放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督促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保护好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监测评估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监测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大气环境:对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估。
2.水环境:对各类水体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水质污染的情况、水体环境质量等进行监测评估。
3.土壤环境:对各类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植被覆盖等进行监测评估。
4.生态保护:对各类生态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濒危情况、生物多样性、森林覆盖率等进行监测评估。
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具体措施1.开展环境污染源监管,对污染物排放的突出行业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要求其制定及实施一系列监管方案,确保生产过程中排放物达标或低于标准。
2.开展闲置土地和违规采矿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执法规定,采取措施清理整治违规采矿场所,同时对大量闲置土地进行规划批文审批,加强土地审批管理。
3.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对固体废物避免随地乱倒、强制垃圾分类、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4.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监测评估各类污染源、企业等的排放情况,督促其加强环保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予以惩罚。
纪委环境保护监督方案
纪委环境保护监督方案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备受重视。
纪委环境保护监督方案,旨在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推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一、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监督。
纪委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提出监督结论,确保监督工作合法权威。
2.先行先查监督。
通过随机抽查、风险预警、专项排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早发现、早解决环境问题。
3.全面全程监督。
监督工作覆盖环境保护的各环节,全程跟踪、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4.公开公正监督。
监督工作全部公开透明,对监督对象和结果进行公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环境保护监督的内容1.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排污许可证的颁发、环境损害赔偿等。
2.环境监测和排放情况。
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环境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固体废物、废气、废水等,以及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非法排污、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环保信用体系的建设。
对已经建立的环保信用体系,以及未来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环保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
5.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6.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
对各种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事故等,及时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环境保护监督的方式1.查阅资料。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法律法规等了解各类环保相关情况。
2.实地调查。
实地走访、调查,查实环保问题具体情况。
3.暗访检查。
秘密涉入被监督单位,开展暗访检查,了解环保情况。
4.网络监督。
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对环保问题进行监督。
5.协助调查。
协助有关部门对环保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置。
四、环境保护监督的实施程序1.制定环境保护监督计划,保证监督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公布。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科研机构、高校等有关单位协助开展。
第四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环保监察第五条环保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三)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环保监察机构进行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四)查封、扣押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对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三、环境监测第十条环境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二)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三)对生态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四)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
们的关注。
为了合理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环境
保护监督制度至关重要。
监督目标
1. 保护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促进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监督职责
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制定监管
措施。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监督措施
1. 强化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获取环境数据,为监督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3. 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培养,提高大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监督效果评估
1. 定期评估:对环境保护监督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2. 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增强监督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效果。
结论
环境保护监督制度是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监督职责、实施监督措施和评估监督效果,我们能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公众的参与和合作也是环境保护监督制度成功的关键因素。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用于对公共和私人区域环境的监控,以确保公共和内部环境的健康,安全和改善。
为此,应落实的措施有:
1. 建立一个环境监测服务来定期记录和进行分析,因此有可能发现环境变化早期趋势。
2. 发展和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确保所有利用该环境的方式是有益的,并且绝不对环境产生污染或有害影响。
3. 建立和推行有效的通知机制,以提醒人们如何正确使用环境资源,也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出有形式的意见或建议。
4. 明文规定所有损害环境的行为和行为应处以相应的制裁,进而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
5. 进行环境教育以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公众更加重视周围的环境,并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并保持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各监督部门和人员对公司所辖煤矿、港航等企业(或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关停报废的全生命周期(或全过程)中,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环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以依法守规、企业自律为基础,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强化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从而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效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推动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公司、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分级管控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环保管理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范围、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其业务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各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基层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并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岗位,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数,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各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一、环境监察的定义环境监察是指对环境变化进行定期检测,并对变化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环境健康和安全。
它是一种系统的环境管理手段,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环境监察的目的环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环境变化,了解环境变化的原因,以及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从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三、环境监察的内容1. 空气质量监测:对大气中的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气态有机物等,进行定期检测,以了解空气污染物的变化情况。
2. 水质监测:对水体中的有毒物质、悬浮物、氨氮、磷等进行定期检测,以了解水质的变化情况。
3. 噪声检测:对噪声污染源,如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建筑噪声等,进行定期检测,以了解噪声污染的变化情况。
4. 土壤污染监测:对土壤中的有毒物质、污染物、污染物等进行定期检测,以了解土壤污染的变化情况。
四、环境监察的方法1. 监测设备:采用最新技术,如气象站、水质分析仪、土壤污染检测仪等,进行定期检测。
2. 人工监测:采用人工检测方法,如采样、水质分析、土壤污染检测等,进行定期检测。
3. 定期报告:每年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以便及时了解环境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五、环境监察的重要性1. 环境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环境变化,从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维护环境健康和安全。
2. 环境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环境污染,从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3. 环境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环境危害,从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
4. 环境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环境变化,从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六、环境监察的实施1. 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覆盖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以便及时发现环境变化,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2. 加强科技研究: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发新型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监管: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监管,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和准确性,以便及时发现环境变化,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种污染和破坏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监察方案势在必行。
二、监察目标。
1.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2.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各类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3.提高环境监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监察范围。
生态环境监察的范围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物等各类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四、监察内容。
1.对各类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察,包括工业、农业、建筑等领域;2.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进行监察,包括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废物、破坏生态系统等行为;3.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察,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五、监察措施。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明确监察的程序和责任;2.加强监察力量的建设,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3.利用先进的监察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4.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六、监察效果评估。
1.建立健全的监察效果评估制度,对监察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监察方案,提高监察工作的效果和质量;3.及时公布监察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环境监察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七、总结。
生态环境监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实施生态环境监察方案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持不懈地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环境保护监察规定
环境保护监察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监察,是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二、监察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环境保护监察的对象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社会组织和公民。
第六条环境保护监察的内容包括:(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二)环境保护目标的设定和实现情况;(三)环境保护执法的情况;(四)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三、监察方式和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资料;(二)现场检查;(三)询问调查;(四)监测分析;(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监察程序如下:(一)制定监察计划;(二)组织实施监察;(三)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四)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五)总结报告。
四、监察结果运用第九条环境保护监察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监察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可以采取通报、约谈、限产、停业整治等措施。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察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监察规定
环境保护监察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环境保护监察的规定,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环境保护监察是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治。
2. 监察对象环境保护监察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情况-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情况-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情况- 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 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3. 监察职责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治- 提供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支持-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4. 监察措施为了有效开展环境保护监察,以下措施可予以采取:- 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和信息- 进行现场勘察和取证,以便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5. 监察机构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监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委员会- 监察执法队伍- 环境保护专家团队6. 处罚措施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停产停业- 追究刑事责任7. 法律保障环境保护监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8. 结论环境保护监察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履行监察职责,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开机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5.监督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6.监督行政复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应当包括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督促、协助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结果公布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保监察检查内容
part 1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1、企业生产情况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
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
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
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part 2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检查方面: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
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
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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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2020年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环境
监察
2835+ 2020年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第一条为保护xx生态环境,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发挥环境监察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省环境保护条例》、《x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察”是指x环境保护局主管的环境监察大队,对x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x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第四条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x环境保护局对本x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x国土资源局、水土保持局、林业局、安监局、发展计划局、公
安局、工商局、市政公用事业处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x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x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环境监察大队内设生态环境监察中队,负责生态环境监察日常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x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x环境监察大队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实需要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决定。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区域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企业;
(三)x山自然保护区;
(四)交通、旅游项目、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x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监察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生
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察各类污染源(含流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监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情况;
(六)监察清洁生产的执行和落后工艺淘汰情况;
(七)监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监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依法处理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承担x环境保护局领导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委托的其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任务。
第十条 x环境监察大队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凡发观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要依据《xx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x 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监察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被监察单位了解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
x环境监察大队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十三条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生态环境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
现场监察发现问题的,应当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x环境监察大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文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到查处,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建立专项档案、责成专人管理,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x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两次;
对自然保护区、交通旅游项目,水源地保护区的现场监察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x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制定较大、重大和特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有效防控。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x环境保护局依法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进行建设的,未执“三同时”制度投入生产的;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进行恢复或治理效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三废”排放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五)无理阻挠生态环境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六)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拒绝执行x环境监察大队下达的生态环境监察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
(八)其它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x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x环境监察大队和生态环境监察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x环境保护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监察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的;
(三)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四)对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