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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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2)
11. 关于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注:精神病患者也有选举权,若其不能行使,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名单。)
平等性原则(我国已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的“同票同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12.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
直接选举
县级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结社自由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 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④ 对于水库、水塘,由集体经济负责修建和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
⑤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
制经济
①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三、特权概念及其类型(一)特权的概念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平等保护特权平等保护特权是指特权受到侵害以后各个特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特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是由特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特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特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特权主体在特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特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特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特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特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特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五、征收与征用(一)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

《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制度《条例》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制度。

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公众负责、向社会负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

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章(5)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章(5)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章(5)第五节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方法由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

其主要职权为: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依法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2)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①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②精神正常。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万巳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二)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经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时限。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所有组织、个人均发生在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1)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

(3)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学履行相应行为对之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第四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玉比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

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I!- -于法人解体。

其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通过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中对白然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的规定,据此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4)十、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一)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是指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他国以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

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它是资本要素国际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际间接投资则指一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向别国提供贷款,或在境外购买某国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某国政府发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取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调整对象为:(1)国际私人投资,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跨越国境的投资;(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指跨国投资者从事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而间接投资者则对投资企业不谋求经营控制权;(3)因国际私人投资而产生的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主要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及与东道国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以及投资国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关系。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指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和保证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形式,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出现最早,作用也最显著。

(四)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又简称外资法,中国称之为外商投资法,指一国调整本国境内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宪法二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宪法二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二(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法律特征(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

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

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

我国宪法第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

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贵州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积累 (2)

贵州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积累 (2)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积累(23)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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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参考答案:C
2.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

A.修改宪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参考答案:D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

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

A.政治权利
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
D.人身自由权利
参考答案:B
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5.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A.机关单位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企业法人
参考答案:C。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2)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2)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经济从广一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

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住用于经济基茹出。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作用:(1)引导作用:(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4) 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l)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一)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受政治制约。

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

表现在:(l)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丙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扫一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6)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6)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6)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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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刑法个别化原则
答案:ABC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C.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答案:ABCD
3.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有( )。

A.破坏选举罪
B.杀人罪
C.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D.非法管制罪
答案:AC
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

A.惩罚犯罪
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C.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以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D.教育人民群众,以增强其法制观念
答案:BC
5.甲将自家祖传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乙,甲的行为( )。

A.构成犯罪
B.应以窃运珍贵文件出口罪论处
C.应以走私罪论处
D.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答案:AB。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2)五、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一)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1、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作的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仲裁,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分。

(3)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或者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3)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三节法的渊源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

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

一是物质意义卜的渊源,这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透皿生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百瓦澎砚氢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查知识点之法律知识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查知识点之法律知识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查知识点之法律知识1、宪法的特征:Ø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2、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Ø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3、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在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Ø 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多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4、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6、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条件:Ø A.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犯罪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行为负刑事责任。

Ø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Ø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Ø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

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罚款。

10、行政处罚实施规则:Ø 处罚看能力;过时不处罚;一事不再罚11、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四、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是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及有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各种管理制度,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制定和完善公务员法的主要意义有五点:(1)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使之能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勤奋工作;(2)通过法律确立考核、奖励、晋升等制度,激励公务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德、能、勤、绩水平;(3)通过法律确立惩戒、降职、辞退等制度,促使公务员勤政、廉政,纯洁公务员队伍,维护政府公正形象;(4)通过以法律确立录用、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制度,保障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平等和公务员升职、升级的机会平等,尽可能防止“买官”、“卖官”、“跑官”现象的发生;(5)通过以法律确立职位分类、培训、交流等制度,促使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据此,判断公务员的要素有:(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4)公职人员。

(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贵州省2014年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贵州省2014年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贵州省2014年公务员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要求二、宪法学部分(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分类(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刑法部分(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三)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要件(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及中止(六)共同犯罪(七)刑罚(八)危害公共安全罪(九)侵犯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十)侵犯财产罪(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十三)渎职罪四、民法部分(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七)法人(八)代理(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十)物权(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十二)债权(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十四)民事责任(十五)诉讼时效(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五、商法部分(一)商法基础知识(二)企业法律制度(三)公司法律制度(四)税收法律制度(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六)合同法律制度(七)保险法律制度(八)土地法律制度六、行政法部分(一)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律关系主题(三)行政行为(四)抽象行政行为(五)具体行政行为(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七)行政程序(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十)行政复议(十一)行政监督七、国家赔偿法部分(一)国家赔偿概述(二)国家赔偿责任(三)国家赔偿的范围(四)国家赔偿的方式(五)其他规定八、刑事诉讼法部分(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五)管辖与回避(六)辩护与代理(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八)附带民事诉讼(九)证据(十)立案(十一)侦查(十二)公诉(十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十四)死刑复核程序(十五)审判监督程序九、民事诉讼法部分(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诉讼与诉权(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七)审判组织(八)诉讼参加人(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十)对妨碍民事诉讼的的强制措施(十一)诉讼费用(十二)审判程序(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十、行政诉讼法部分(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五)行政诉讼参加人(六)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七)审判监督程序(八)行政诉讼的判决(九)我国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法律专业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判断正误四、简答题五、论述题六、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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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2)
三、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损害他国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所谓国际不当行为,是拽各种违背国际义务或国际法上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的行为。

所谓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国家责任:(1)同意,即受害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一方施行某项特定行为,即使该行为与加害一方所负义务不符,也可免除加害一方的国际责任。

(2)对抗措施,即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可免除实施对抗措施方的国际责任。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即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国家行为在实际上有违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4)紧急状态,即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不采取这种方式。

限制主权包括全面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

这方面的限定条件是: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原则;恢复原状不得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

3、赔偿
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害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两大原则:(1)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要进行完全的赔偿;(2)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行赔偿。

4、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对其遭受的非物质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道歉。

它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2)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作象征性赔款;(3)在严重侵害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严重性;(4)如果国际不当行为是有关责任国的政府官员或私人的严重渎职或犯罪行为所致,受害国有权要求责任国采取措施,惩办肇事人员。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法订立的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国际协定,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联合声明等形式。

五、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主要是指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习惯法的方式,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治与惩治。

国际人权保护保护的人权包括:(1)生命权和健康权;(2)自由权;(3)平等权;(4)保护人格尊严权;(5)发展权;(6)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

六、反腐败公约
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

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

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

2003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在《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公约》。

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八个章节、七十一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七、引渡
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把在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罪犯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

在国际实践中,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通常没有引渡义务。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与司法实践,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其依据是属人管辖权;(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其依据是属地管辖权;(3)受害国家,其依据是保护性管辖。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的人。

其中,除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即本国公民。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

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

2000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该法的公布施行,使中国在处理引渡问题上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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