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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适用本规则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

第三条任何仲裁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和仲裁协议的约定,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公平原则。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保证对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是公正、独立和透明的。

第五条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保持公正、廉洁,独立行使仲裁职权。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积极参与仲裁程序,配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完成仲裁程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的文本通知是指以载有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发送的仲裁文书、法律文件等文件。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的会议包括实体会议和视频会议,视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何种方式。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九条任何涉及民商事纠纷的合同,均有可能包含仲裁条款,裁决条款等快速解决纠纷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约定选择哪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仲裁协议。

但需注意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选择从事仲裁程序前签署书面的仲裁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在合同、协议、确认书等文本文件上。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第十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应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仲裁协议受理合同的管辖法律及仲裁规则的约束。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宣称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时,另一方有权主张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以及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仲裁庭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当考虑仲裁条款的有效与否。

第十八条当事人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九条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或未确定仲裁机构,但沟通确定进行仲裁程序,则认定为双方已达成口头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布部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09【实施日期】200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及时、公正、有效地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第四条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外界压力或私利而影响裁决,确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

第五条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熟练运用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仲裁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七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一)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二)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三)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四)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全案件审进工作的;(五)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六)在本会未审结案件在5件以上的(合理审理案件按1件计算)。

第八条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置疑的,并保证时间,认真、勤勉、高效地解决案件争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三)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四)。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能有任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也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仲裁过程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外,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审查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他必须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请求延长时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遵守仲裁协议或适用的法律,他可能会被撤换或受到其他惩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7-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目录文号: 执行日期:1995-07-28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附则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 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 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 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 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 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 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 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 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 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 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 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杭政函[2009]1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杭政函[2009]1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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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杭政函〔2009〕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1998〕27号)的有关规定,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

经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有关部门提名,市政府决定聘任下列同志为第四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王基信(市人大常委会)
常务副主任:吴声华(市法制办)
副主任:夏利阳(省法制办)
沈建光(市法院)
方绍清(市律师协会)
委员:牛太升(省法学会)
王坚(市工商联)
刘凤泉(杭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林革(市外经贸局)
赵益洪(省银监局)
奚素勤(市金融办)
索学金(市交通局)
翁国民(浙江大学)
戚钜岳(省科技厅)
谢建华(市建委)秘书长由刘凤泉兼任。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结束——。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主任履行仲裁法赋予的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另有约定且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则从其约定。

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最迟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首次开庭时提出的,不影响仲裁庭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有关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当 事 人#法 定 代 理 人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和 其 他 代 理 人 进 行 仲 裁 活 动 "委 托 律 师 和 其 他 代 理 人 进 行 仲 裁 活 动 的 ! 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由 $名仲裁员或者 %名仲裁员组 成"由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 行 规 则 的 规 定 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 裁 员 后"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重 新 进 行"是 否 准 许"由 仲 裁 庭 决 定(仲 裁 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 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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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二 #仲 裁 事 项 $ "三 #选 定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意 思 表 示 % 第五 条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者 无 效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请 求 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 求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应 当 在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出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的 &应 当 在 首 次 提 交 答 辩 书 前 提 出%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一条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

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五或七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

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的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

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定。

仲裁程序规则通常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制定,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程序规则:
1. 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等事项。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成三人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大小决定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通知、答辩、举证、质证、调解、庭审等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裁决书,对争议事项作出判断和裁决。

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结果和理由,并具有法律效力。

6. 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总之,仲裁程序规则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重要保障。

在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仲裁程序规则,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布部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09【实施日期】200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有《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自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对是否回避无法确定的,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方任作出决定。

(二)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按照《守则》的要求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有《守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

(三)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应根据仲裁庭和《守则》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因出差、旅游、出国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间在20日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审理的,应按照《守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本案书记员并作出合理补救。

二、庭前准备(四)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辨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大陆知名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类纠纷的解决中。

这些规则分为三个方面:仲裁的通知和答复、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将分步骤阐述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 仲裁的通知和答复
如果申请人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则必须向该机构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同时,申请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被申请人)发出书面仲裁通知书。

被申请人应在十五天内收到通知书,并在十五天内提出答辩。

如果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裁决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做出。

2. 仲裁程序
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分为自行仲裁和听证仲裁两种不同的方式。

在自行仲裁中,仲裁员可以直接通过书面约定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线上审理。

在听证仲裁中,仲裁员将面对面进行审理,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对案件做出判决。

对于需要多次出席的案件,仲裁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在仲裁会议通知后七天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确定仲裁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3.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是仲裁庭的成员,仲裁员需要经过仲裁委员会考试及评定程序,仲裁秘书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在普遍情况下,仲裁庭的主任仲裁员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除了主任仲裁员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其他仲裁员的数量及身份。

如果案件涉及特定的领域,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门领域的仲裁员来处理。

总的来说,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实质在于其提供了一种较为规范和公正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帮助当事人通过仲裁达成一致并保护合法权益。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仲裁审理期限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仲裁审理期限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仲裁审理期限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仲裁审理期限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仲裁审理期限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决定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主任指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二、本规定所称“迟延”是指,因仲裁员自身及可控制原因(包括办案期限内外出、开会等,下同)使仲裁审理超出《仲裁员守则》规定的各次开庭、评议及制作、审核裁决书期限。

本规定所称“超审限”是指,因迟延致使案件审理超出《仲裁规则》规定的办案期限。

由于当事人、仲裁案件或其他非仲裁员自身及可控制原因造成仲裁迟延或超审限的,不属于闪款规定的情况。

三、在简易程序中,因迟延导致超审限的,由该仲裁员承担迟延及超审限迟延的责任;在普通程序中,因迟延导致超审限的,由有迟延行为的仲裁员承担迟延和超审限责任。

迟延期限以《守则》规定的各次开庭、评议及制作、审核裁决书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

在普通程序中,以合议庭中多数人在前述期限里确定的审理日程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仲裁庭组成后,书记员向仲裁员送达组庭通知时,应同时送达《办案时间表》,提醒仲裁员按照《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规定的期限进行审理。

仲裁员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表填好寄回(通过邮寄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仲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为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仲裁流程第二条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仲裁、受理、调解、听证、裁决等环节。

第三条申请仲裁:职工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单位提出仲裁申请。

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确保员工的申请权利。

第四条受理:单位应当尽快受理职工的仲裁申请,并通知职工递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五条调解:单位有义务进行调解工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如无法和解,则转入听证程序。

第六条听证:在听证会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结果进行裁决。

第七条裁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将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设置和职责第八条单位应当设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单位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

单位工会负责维护员工权益,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劳动争议解决,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职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职工有权申请仲裁,并享有公正公平的仲裁流程。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抵制与仲裁工作无关的不正当干预和施压行为。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保密,不得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职工有权获得仲裁裁决的解释和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单位不得实施报复行为,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职工个人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的,经单位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协商同意后进行修订。

本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仲裁委员会所有。

【注】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工作制度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主任履行仲裁法赋予的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另有约定且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则从其约定。

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最迟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首次开庭时提出的,不影响仲裁庭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有关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杭政办发[2001]10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与WTO 规则接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

依据仲裁法重新组建的杭州仲裁委员会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已依法审理了300余件仲裁案件,其公正、及时、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示出来。

为了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适应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要继续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仲裁法。

由于人们对仲裁法还不够熟悉,对新的仲裁制度还不够了解,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还不多。

因此,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将仲裁法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在企事业单位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地解决经济纠纷。

二、要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权利。

仲裁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旧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无法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市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对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

市计委、经委、农经委、外经贸委、贸易办、城乡建委、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及金融机构、集团公司,要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目前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没有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修订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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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八十六条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达的,邮电送至被送达人登记注册的法定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户口所在地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以邮电件签收或邮电件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送达其负责收发的部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送达本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

直接送达而被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或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把需送达的书面材料留在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以公证书形式记录送达情况,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经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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