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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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利
十一月二十二号,又是一个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日子,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我们,都有自己神圣的一票,这就是我们的权利,国家赋予我们的选举权,我们就应理性的行使好这项权利。

什么是权利?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所以,权利的行使是由法律作保障的。

然而,我们又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用来保障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利益的,因此,在我国古代,封建统治之下,权利大都对是封建统治阶级有利的,他们为了巩固统治,制定对自己有益的法律,而广大的平民权利很有限,他们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保障。

在我国古代,权利一词并不是常见,其概念是在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才有的,然而,在这之前,我国古代关于权利的事件、理念还是很多的。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管仲提出过“定分止争”,孟子的“经界”等都有关于权利的理念,在汉代,董仲舒提出“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理念,希望通过借鉴秦朝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失衡导致秦灭亡的教训,使贫者有足以养生的权利。

中国历史上一次次的农民土地起义,反抗统治阶级就是人们主张财产权利的体现。

在西方,最初也是没有可以准确译成“权利”词句的,不过,罗马人曾用法律支持希腊哲学家说的凡是正当的事情,制定了私有财产法、抽象法、私法、抽象人的权利。

这就是西方权利一词的雏形。

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权利观念也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发明“自然权利”,举起“天赋人权”的大旗。

从那时起,西方公民也更加追求自己的人权,倡导人人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

回到我们中国,19世纪西学东渐,中国人向西方学习,权利意识增强,要求实行民主法治。

康梁维新派极力主张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

孙中山先生作为民主派的代表积极宣传西方的权利理论。

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都高扬权利精神,提出“权利本位主义”。

在一代代的追求民主平等正义的努力下,我国公民的权
利意识在不断增强,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现在的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备,有着符合我们国情的法律体系,人权保障也是我们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的精髓,比如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就是通过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来保障人权的;民法可以说是小宪法,是通过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来保障人权;刑法是通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以保障人权;经济法是通过规定经济活动于经济组织以保障人权;行政法通过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利以保障人权。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法律,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在我们中国广大人民是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

我们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然,谈到权利也是离不开义务的,古代的中国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是不公平的,在现代,我们也不能只有权力没有义务,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因为义务的履行可以使我们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说我们权利的实现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任何法律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的,只不过我们注重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思想,广大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有什么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义务的目的就在于权利的实现,法律没有规定我们不可以作为的我们就有作为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我们自己的权力只能自己去行使,别人是不可以代为行使的,最后,我们要承担与自己的权利所相适应的义务。

义务我们是必须无条件履行的,而权力我们是可以放弃的,并且不受法律的制裁,不过,我还是希望公民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近几年,社会上出现许多不好的现象,一些弱势群体总是无缘无故的遭受被的侵犯,例如我们大学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订了就业协议,学生也就“被就业”了;某学校学生要想继续上学要交教师慰问费,教育局局长在接受采访时称家长自愿交的,家长无缘无故“被自愿”交费。

这种例子还有很多,弱者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一个被字说出他们在
强权面前的无奈,这就要求强大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作为弱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切不可忍气吞声,要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来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改变社会的负面情况。

权利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我们就必须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备,我们的社会也才会更加法治化。

同时希望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充分做到“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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