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颁布时间:2005-10-14发文单位:交通部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为加强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三)《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四)《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六)《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七)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的行政审批第二项。
二、审查流程收件人窗口(或网上)收件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核准三、审查内容办理条件:(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1.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竣工质量评定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港口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辖区内所有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申请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交通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验收准备:交通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
3. 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物、道路、泊位、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决。
4. 技术评估: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是否合理、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
5. 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编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包括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6. 验收决定:交通部根据验收报告,对港口工程项目做出验收决定。
验收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项目需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达到国家建设质量要求。
2. 设计文件:港口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合理、完整,符合工程实际要求。
3. 施工规范:港口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4. 设备完备: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满足港口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求。
5. 安全保障: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港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附则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有隐瞒、虚假等情况,将影响验收结果。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要明确提出。
3. 对于不合格的港口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最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贯彻实施与港口航道工程概算、设计(精)
最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贯彻实施与港口航道工程概算、设计、施工技术、质量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及分类验收标准实务全书作者 :编委会出版社 :中国交通出版社 2007年 6月出版册数规格 :全四卷+1CD 16开精装定价 :1080元优惠价:450元详细目录第一篇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配套规定第一章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章国家关于规范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第三章交通部关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四章交通部关于水运工程监理、监督及检测的规范性文件第五章国务院、各部委关于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二篇港口航道工程的概预算第一章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第二章施工定额第三章预算定额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费用构成第五章港口及航道费用的组成第六章港航工程投资估算第七章港航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及效益分析第三篇港口航道工程招标与投标第一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第二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定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与审定第四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编制审定第五章港口航道工程投标第四篇港口航道工程工程最清单计价第一章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编制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概念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方法第四章港口航道工程工程量计价与计价格式第五章港口航道工程工程量清单下价格的构成第五篇港口航道工程设计第一章总平面设计第二章航道设计第三章防护建筑物设计第四章码头建筑物设计第五章修造船建筑物设计第六章港口工程构筑物抗震设计第六篇港口航道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一章港口航道工程施工管理第二章港口航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体布置第七篇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技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土石方工程技术第三章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第四章航道整治工程第五章船闸工程施工第六章重力式码头施工第七章桩式码头施工第八章防波堤施工第八篇港口航道工程质量监理第一章质量监理概述第二章港口工程质量监理第三章航道工程质量监理第九篇港口航道工程试验检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港口肮道工程试验检测的仪器及设备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标准第四章港口航道工程试验检测过程第五章试验检测中的概率统计与回归分析第六章计量基础和误差理论第十篇港口航道工程建设与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综合类第二章勘测类第三章地基与基础类第四章混凝土类第五章设计与施工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序号
法定名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码头建设项目启用验收)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申报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或初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材料;
7.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报材料
1.竣工报告;
2.试运行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能力核算报告;
7.有关批准文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
1.港航分局受理申请报告与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3.航道、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查验工程பைடு நூலகம்体质量;
4.航道、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意见;
5.局分管领导签署《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权限以外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报上级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关于初步验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六)能力核算报告;(七)有关批准文件.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7.审计报告;8.竣工决算报告;9.施工图会审意见;10.工程业务联系单;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12.隐蔽工程验收单;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15.招投标文件;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22.工程竣工图;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部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2•【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2•【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失效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编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向行业内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加盖公章)至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王静,138****5400;
传真:************;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新港2号楼305室;
邮编:300456。
附件: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9年11月4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征求《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征求《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5.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征求《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局组织编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将存在问题和修改建议于2022年5月30日前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互动”栏目“意见征集”下载。
联系人:王静,138****5400;秦川,************;
传真:************;
电子邮箱:**************.cn或*******************。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2年5月9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来源:/fg/zdalsyb/detail531594.html。